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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建议稿》新增“宗教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草案(公民建议稿)讨论摘要(五)
发布时间: 2014/3/7日    【字体:
作者:刘澎 等
关键词:  宗教 立法  
 
 
 
编者按:2013年7月,刘澎教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草案(公民建议稿)的起草工作。2013年10月、11月,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在上海、成都、广州、北京等地举行座谈会,邀请“宗教与法治暑期班”学员就《宗教法》草案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各地学员在座谈中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本网将陆续摘登参加座谈会的各地学员对该草案的意见及刘澎教授的回应。 
 
    刘澎:《宗教法人》这一章也很有意思,就是我们国家现有的宗教团体都不一定是法人。中国的宗教极其复杂,首先是分为五个宗教,其次有以人的集合人的组织为主要特征的宗教,有以寺庙或者是公观为特征的宗教,比方说佛道教,佛道教离开了寺庙、宫观那你就无从谈起,只是几个人不行。但是基督教它不一定有教堂,它是一个教会,这个教会没有教堂也仍然可以是一个教会,那怎么来适应这个呢?就是我们要从法律的角度赋予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还有其他的宗教机构一个合法的地位。但是现有的四种法人里头,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都不能适应宗教的特点,应该单设一类就是宗教法人。日本的宗教团体,有的是宗教财团法人,也可能注册为社团法人;在台湾是用宗教团体,宗教团体搞了一个《宗教团体法》,现在这个立法过程没有结束。这个宗教团体也包含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如果不愿意和宗教沾边的完全注册成一个社会团体也可以。
 
    日本在这方面规定的比较好,但是他也有和中国不相适应的地方。我们搞了一个宗教法人,这需要在法人类别上增加一个。释永信曾经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案,要求把寺庙列为法人,他的这个要求理所当然不可能被接受,因为寺庙作为法人,那宗教院校能不能是法人?这看起来很简单,但在中国的法律和政治环境下是一个问题。如果没有法律人格,所有的宗教团体、寺庙,签个合同都不行,因为它不是法人,所以要设立“宗教法人”,这样才能够适应各个宗教里头的所有的组织正常的活动,在社会上和其他单位、非宗教组织交往的这样一个客观需要。这个合适不合适?也可以考虑。因为他解决了很多的矛盾,但是创造了一个新的法人类别。
 
    宗教法人这个类别有了以后,登记了以后可以成为法人。不登记怎么办?这个就是中国特有的问题,因为中国有很多的宗教团体就是因为没有登记不被政府承认。我们说,登记不登记的应该都享有公民信仰宗教这样一个基本权利。不同的是在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个上头有区别。不登记的就是一群个体,无所谓,按民法就可以。
 
    学员曹:我感觉到《宗教法》这个定位是非常大的,实际根据内容来看,好像是《宗教法人法》。不知道其他国家有没有类似的立法?
 
    刘澎:很多国家没有《宗教法》,但是他有宗教法人法、宗教团体法。考虑到那个太窄,所以我们扩大成宗教法。因为在民主国家,不成为宗教法人,公民照样享有宗教自由的权利。但我们国家,没有国家认可,没有登记,那就是违法。虽然也没有很明确的这么规定,但事实上没有登记的宗教组织存在大量的困难。为什么有些国家不说宗教法,要说宗教法人法?那是发现所有事情就是这些人的权利,是从这个角度来说的。
 
    刚才尚建平说到,这个法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宗教自由、政教分离和宗教法人地位的合法性,这个问题可能是所有的法都不涉及,必须在这里头回答。
 
    学员:刘老师这个设立宗教法人的想法是不是符合宗教群体的需求呢?或者说,信教群体认同这样一种做法吗?
 
    刘澎:每个宗教的情况不太一样。佛教对法人的问题可能要求更强烈,因为中国的寺院没有法人地位,他们很多事情不能处理。比如中国很有名的寺庙少林寺,少林寺想处置他的财产,或者和别人定合同,但他不是法人,最多是一个宗教活动场所,少林寺方丈释永信是全国人大代表,他就想提宗教活动场所变成法人,但屡次提案都没有效果。
 
    顺便说一下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宗教活动场所对佛教、天主教和伊斯兰教来说非常有意义的,因为对这三个教来说,宗教活动场所是这种宗教非常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因素。但是对其他一些宗教就不一定了。比如基督教的新教,是不是有礼拜堂当然很重要,但如果没有的话是不是就没有新教了呢?也不见得。
我们是不是要搞一个宗教团体法,宗教场所法?这个做的太细了,所以宗教局有一次开会研究法人问题,我也去了,听了之后法学家意见不一样,宗教界意见也不一样。我感觉用一个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新设一个宗教法人。宗教法人照顾到了佛教、天主教和伊斯兰教等等宗教,比把宗教活动场所提升为法人要更彻底。过去宗教管理政策方面,一直说的是宗教团体。但是这个宗教团体只是指佛教协会、道教协会这些,不包括寺庙、宫观和教堂等等。
 
    《宗教法人》这一章里面还有一个意思,就是不登记的宗教团体的合法性问题。这个很重要,大家也知道,在我们国家,有很多未经政府认可的没有登记的宗教组织,按照这个草案来说,他们也受法律的保护。因为有些教派他对登记觉得无所谓,有些就是不愿意登记,还有一些是神秘主义的,就是一些人的组合。他不跟政府打交道,他不跟任何人打交道,你说他有什么问题?他没有什么问题,他就是相信这个,愿意这样,对此我们要尊重。所以宗教法人这个提法同时意味着,不登记的也是合法的宗教团体。这一点借鉴了美国的经验。美国有正式宗教,有很多是我们不可想象的,比如撒旦教,就叫撒旦教,就相信这个,这个你也没有什么办法,他说你这个不对,你说他这个不对。最后怎么办?就是只要不伤害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合法的。
 
    基于这样一个考虑,大家也可以考虑这一章里面是不是比较全?宗教法人挺重要的,它重要意义在于从根本上解决了宗教歧视问题,合法的、不合法的,五大宗教、非五大宗教,巴哈伊还有其他教,都可以适用这个规定。中国有东正教,在哈尔滨就是合法的,而在北京就不行,很可笑。有了宗教法人这一章的规定,这些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国家不对你是什么宗教进行过问,登记时只做形式审查。
 
    学员马:我看到很多地方都是讲宗教法人怎么样,后面又有宗教团体怎么样,因为宗教团体和宗教法人区分无非是一个是登记过的,一个没登记过的,但是他们都受法律保护。这两个词如果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都相等的话,我们强调宗教法人就忽略了宗教团体,后面强调宗教团体又缺少了宗教法人。是不是有这样一个问题?
 
    刘澎:不太一样,我说一下我的想法。这里面大量讲到宗教法人的时候,这一条只限宗教法人,不适用于宗教团体。宗教法人依法拥有这些东西,就是房屋、文物等等。宗教团体不能拥有这些,只能是里面的人对这些东西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但宗教团体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学员: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宗教法人是团体,但是缺乏对公民个体的规定。
 
    学员阚:从目录来看,第二章宗教法人,我认为应该把非法人纳入其内,就是改成宗教团体,这是可以商榷的。
 
    刘澎: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国家现在的关注点,战场上双方争夺的焦点是什么?不是个人,也就是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个人,个人你想信也罢,不信也罢,不太受国家关注。但是你作为一个群体是受到关注的,作为组织和个人是有本质的区别。个人你随便信什么,当然也有法律管着你,你搞的太出格了也不行。作为团体就不是了,列宁说过任何组织问题都是政治问题。所以上来就要讲宗教团体。
 
    我设想在未来开放的宗教市场中,所有的公民,有宗教信仰的公民,可以自由组成他们愿意的团体,就是列宁说过公民自愿的结合体。可以说这是仅次于第一章的最重要的问题。大家对它的关注也非常多,可是不一定用这个概念,这一章就是想要突破一下,写一章花了非常大的精力。不是以宗教团体形式存在的,是存在于个人头脑中的宗教,不参加任何宗教组织,同时又有宗教信仰的人也有,但是他们不是主流,主流的还要有一个表达方式的群体。这里面涉及到大量的权利义务问题。13条是宗教法人的定义。大家看了这个以后可能没有什么感觉。但是宗教组织,尤其是某些宗教看了以后很有感觉,感觉是不是包含了它。因为宗教团体这个词,用习惯了以后,佛道教一提这个词,就觉得它指的是佛道教协会,觉得它跟寺庙、道观没关系,我们也需要考虑信教群众的习惯。
 
    第三章,先说一句,“宗教活动场所”为什么会跟在“宗教法人”的后面。就是因为我们长期以来,把宗教活动场所拟人化,说宗教场所不得怎么样,宗教场所必须怎么样,宗教场所应该怎么样。佛教自己也说,庙里要怎么样,庙里的收入怎么样,所以这个宗教活动场所在中国语言里面变的非常奇怪。这样的话在我们的法规和文件中比比皆是,但是如果把宗教活动场所换成建筑物,说这个大楼不能怎么样,大家会觉得语法不通。为什么到了宗教方面就是这样呢?我们是有意为之,用协会来管基层的宗教组织,寺庙、道观、教堂、清真寺等。为什么是这样呢?说来话长。刚才一位同学建议,把立法的原因写出来,这是很长的过程。但是现在具体到这里,从我的主观愿望来说,力求把“宗教活动场所”这个词还原为是一个场所,而不要把它变成是一个组织,是人的组合,这样的话就搞不清楚了。
 
    我的想法就是让所有的宗教团体合法化,让他们在阳光下进行。大量的人是遵纪守法的人,如果要是登记了的话,可能对国家的利益,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对宗教团体的权利都有好处。大家如果觉得这个条例起不到这个作用,你就需要再修改。
 
    学员:有个问题。您对宗教法人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我有一个疑问,宗教法人与普通民事法人有什么区别和特殊之处,有没有必要区别开?如果要区别开,就应该把不同于普通民事法人特殊的权利和义务标注出来。
 
    刘澎:这个问题很重要,但是一两句话很难说清楚。我们先休息一下,一会儿接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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