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澎:第19条,很有意思,咱们现在的规定是一个行政区域里头不得成立两个业务相同的组织
[1],也就是说,我们上海市有一个佛协,要再搞一个佛教组织不行。我们虹口区有一个文联,再搞一个文联就不行,这样的话就限制了宗教团体的建立和宗教的发展,所以我们19条里头专门有一句话,就是“同一行政区内相同或相似信仰的宗教法人的数量不受限制”,为什么不受限制呢?因为——不同的宗教没有可比性——同一个宗教里头还有不同的派,你这一派搞一个,那为什么我这一派就不可以呢?不能人为地来说谁是可以,谁是不可以的,应该单单按照他的信仰,尊重他的信仰需求。在宗教内部对教义的理解千差万别,国家不是宗教裁判所,所以我们应该尊重所有信仰宗教的团体。通过限制同一行政区域内宗教团体的数量,尤其是像现在这样同一行政区域只允许成立一个宗教团体,看起来和对其他社会团体的要求是一样的,实际上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相当于政府强制要求不同宗派的人建立同一个宗教团体。这个建议稿打破了这个限制,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当然这意味着宗教团体要进入竞争状态。原来咱们这条街上就是一个国营商店,现在大家都来搞的话,就形成了一个竞争。竞争也有好处,就是说可以让市场来检验,群众会知道哪些是更能满足他们需要的。
学员陈:技术性的问题就不说了,主要是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第19条,我认为第19条根本没有必要,“同一行政区域内相同或者是相似宗教信仰宗教法人的数量不受限制”,如果你要限制,就像我们卖香烟的,50米以内不要设第二家,这个需要规定。但是如果50家或者是100家都可以,这条没有任何必要,因为不受限制,它不需要规定,如果要限制你是需要规定的。
刘澎:实际上19条是什么意思呢?这一条曾经是特别重要的一条,因为咱们用这种办法来有效的控制结社,同一行政区域里面不得成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第二个团体,你有一个佛教组织,不能成立第二个,有一个天主教组织,不能成立第二个,有一个文联不能成立第二个。这一条是说有一个还可以成立无数个,想说这个,但是是不是有必要这样说。也许只要不说只能有一个,这条不说也可以。
刚才讲这个,可以说是过去长期受到压制以后的自然反弹。但是从理性上来说,没有必要来计较这些。我们不说就可以了。但是因为说到这一条,我想说一下,这一条表达的意思极为重要。现在警察就会问:“有教堂你为什么不参加?你信教可以,你参加那个教会就可以了,为什么要组织第二家?”这曾经是一个焦点。但是陈老师刚才讲的很好。
学员涂:如果说宗教法出台的时候取消了对竞争的限制的话,我想只是去掉这一条还不够。那时候的宗教领域,会和现在的经济领域一样,面临着许多登记的问题。至少有登记竞争、竞相登记、登记审核、登记重合,后面会牵扯到宗教法人的合并和分离,这里面又很多,两个合成一个,B被A吸收掉了,那叫吸收合并,这有新设合并等等。所以去掉一条,降低准入之后,还要建立好规则,防止恶性竞争。
特别重要的一点还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我们要怎么设计才能符合宗教团体的实际,符合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的原则,这些都要考虑到。
刘澎:因为你讲对抗性登记和登记生效,这个很好,我们可以借用现成的法律技术表明登记不登记都有权利。但是后面的表述很不规范,我完全意识到这个,我特别需要你把这一条改下来。
学员田:刘老师,我对第19条和第24条这两块涉及地域的问题,我个人有不成熟的想法。你的19条目的是放开地域的限制,让市场决定宗教团体的存在或消亡。但24条好像又加了另一个限制。我们不能限制地域。你从一个地域的寺庙跑到层级比较高的寺庙,这是传统,而且那些高僧主要处于这几大寺,这几大寺辐射周边很远的地区。如果用行政区域来划线,就把他们限制住了,这也是目前藏传佛教面临的问题,涉及行政区域的地方我们该斟酌一下,这样可能不合适。
刘澎:是这样理解的,为什么要有这个东西呢?最近这十年来,中国成立的单个的基层、草根层面上的团体不多。但是全国性、地区性的相当多,可是这些团体大部分都是空的,带有很大程度的欺骗性质。因为全国性的教,中国什么教,就是几个人。你说它有什么坏的地方,它也不一定做了什么坏事,但是它确实有拉大旗夸张的成分在里面。尽可能不要让宗教有这样一个恶名,你有具体的组织很好,如果你在基层有很多宗教组织,这些宗教组织自然可以申请为团体法人。否则的话反过来,先成立全国组织,再来向下发展,这个情况就是另外的了。
不过你说的我也理解了,是有这个问题,我们没有考虑到藏传佛教问题,比如说人家只在云南、青海、西藏三地有分支,按照佛教的传统完全可以成立全国性组织了,如果因为基层宗教组织的分布就全国来讲不够广泛,就不能成立全国性宗教组织,这确实说不过去。
学员田:还有因为我们行政地域是后划的,按传统人家有一个自然的辐射范围。
刘澎:是这样的,像这类问题,经过咱们学员的讨论暴露出我们考虑不足。刚才有一个同学已经给我提出来,我觉得这是非常好的,藏传佛教不可能在20个省有机构,这个考虑了一方面,没有考虑另一方面。
学员:24条,也是延续你刚才的问题,我的想法是宗教的组织架构、跨区域或者全国性的,从宗教来说是希望做大一点的,如果这个门槛放低一点,可能会成立更多的越区域的宗教团体,因为就宗教团体来说,跨区域或者全国可以做更多事情,1949年以前就有很多宗派,会参与办学办医院,参与社会服务,这是很有利的,宗教也愿意这样做,而不是用行政区域限制传教范围。但是作为政府来说,这个东西也是挺不安全的,因为团体大了的话,政府肯定没有安全感,但是怎么说都不能大到中国外面去。在中国范围内,如果能够有一个大一点的区域,应该是对社会比较有利的,也需要政府有自信。
注释:
[1] 不论是1989或1998年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均规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间组织,可不予登记。所谓“相同”,是指“社团的名称、宗旨、任务等相同或基本相同”,“相似”是指“社团的名称虽有不同,人员构成也有差别,但实际业务活动属于同一业务领域”。引自邢福增:《结社自由与宗教自由──试论中国宗教团体的管理及登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