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立法
 
如何解决中国的宗教问题
发布时间: 2014/3/21日    【字体:
作者:刘澎
关键词:  中国 宗教 政教关系  
 
共识网编者按: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刘澎在共识传媒和哈佛大学费正清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中国的影响以及2014中国的走向”研讨会上的发言稿,现经他本人核校同意,在共识网推荐发布,以飨读者;会议完整记录也将于近期上网,敬请期待!
 
 
      谢谢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心给我这样一个机会!我说一下中国的宗教问题。中国宗教一直在增长,没有具体的统计数字,但有一个根据抽样调查的估计。周恩来在世时说中国有1亿多人信教,经过社会学家这几年的调查,估计至少有3亿,实际数字可能比这个要多,但数亿人信教是一个学界的共识。中国的宗教在增长,但宗教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突出表现为政府承认的五大宗教之外,也就是政府宗教管理体制之外,出现了没有登记的宗教组织,就是所谓的“地下宗教”,基督教有几千万,天主教也有。此外,佛道教、伊斯兰教、藏传佛教也都有各种不同的问题。这些问题摆在那里,有目共睹,时间关系不在这里展开了。

  中国的宗教问题是怎么造成的?这跟中国政教关系的模式有关系。中国是什么模式?是国家控制宗教型,即前苏联的模式,几十年没改变。世界上政教关系的基本模式一共有四种:政教合一型、政教分离型、国教型(宗教高于国家政权)、国家控制宗教型(世俗政权高于宗教)。中国的政教关系模式是典型的前社会主义国家模式,也就是国家控制宗教型。此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政教不分,宗教必须服从服务于世俗政权;国家以其掌握的政治与财政资源支持某种或某些宗教组织,同时打击其它一些宗教组织。具体做法是在各级政府设立宗教管理机构,采用行政手段管理宗教,把宗教团体作为政府体系的一部分。久而久之,政府设立的所谓“爱国宗教团体”日益政治化、官僚化、机关化,成了政府的附属机构,严重脱离信教群众。结果是宗教与宗教组织在中国被高度政治化、工具化。官办宗教团体什么都有,唯独没有宗教性,丧失了神圣性,不再是一个信教群众自己的组织。这种管理体制与政教关系模式严重伤害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导致了相当多的信教群众与执政党之间的矛盾。由此引发的政教冲突在不同地区、不同宗教的表现形式、程度不一样,在某些地区已经公开化、常态化。某些地方政府最后的办法是不得不长时期地依靠警察使用暴力对付体制外的宗教徒,用警察处理宗教问题现在变成了许多地区的常规办法,这只能表明现行宗教管理体制的无效与破产。

  这种状况揭示了中国现在是“有宗教,无法治”,国家在宗教问题上迄今为止没有一部法律。这么多人信仰宗教,国家怎么对待宗教?从法律体系上来说我们有宪法、法规、规章,还有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但恰恰没有关于宗教的法律,所以宗教问题不能进入法治化,宗教问题不能使用法律手段得到解决。我们现在对待宗教的办法,基本上还是过去那种政治方式加行政手段。目前处理宗教问题最高的法律文件是《宗教事务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宗教涉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在宪法上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用一个行政法规来规范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从法律和法理上来说是极不严肃的,说不通。国家处理宗教问题,至少也得用一个法律才行。没有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通过的法律,用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来规范涉及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问题的做法是错误的,是典型的“以小法反大法”。

  既然中国的宗教问题是宗教管理体制造成的,解决中国的宗教问题,就得改革现行宗教管理体制,实行宗教法治。要实行宗教法治,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设立宗教基本法,把宗教问题纳入法治轨道;二是修改《宪法》36条。2003年我在青岛修宪会议上提出过这个问题,当时法学界老前辈江平先生也认为《宪法》36条存在着对宗教的歧视性条款,是宪法的硬伤。我们今天呼吁宗教立法,为了什么?不是为了用法律强化旧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不是要搞出一部《宗教管理法》,而是为了落实宪法中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为了实现政教分开;为了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用法治的方法处理宗教问题;为了让宗教回归宗教,让宗教去政治化、去工具化;为了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国家安定。

  最后,我想说明一点:宗教问题之所以在中国复杂难办,固然与没有实行宗教法治有关,但在法治缺乏的后面是指导思想上存在问题,观念上有问题。对执政党来说,在现阶段中国社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否主张与宗教作斗争?宗教的作用到底是**的、正面的还是中性的?有神论者是否应当被排斥?很多人思想混乱,认识不清楚。几十年来,整个社会对宗教有一个传统看法,就是把宗教视为社会中的一个**角色。这就导致了对宗教的社会作用定位不准确,甚至严重脱离实际。许多官员一提到宗教就紧张、就害怕,唯恐在对待宗教问题上立场不够坚定,似乎宗教就是“封建迷信”,甚至是所谓“西方敌对势力”要在中国进行“渗透”的工具。这种思想不改变,对宗教当然只能斗争,只能限制、只能管制。

  但究竟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我们对宗教的理解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许多人并没有认真的研究和思考。放眼世界,各国共产党绝大多数没有与宗教做斗争或反对宗教的规定。再看目前世界上执政的五个共产党国家:古巴、越南、老挝、朝鲜和中国。其中允许共产党员信教的是古巴、越南、老挝,不允许党员信教的是朝鲜和中国。古巴、越南、老挝的共产党并没有因此丢失政权,反而扩大了党的执政基础。世界上没有人认为古巴、越南、老挝不是共产党执政,但这几个国家的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正确区分了政治信仰和个人的精神信仰,丰富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理论与实践。相反,我们在反对世俗敌人的同时还要反对上帝,这个目标能否实现?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是否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否能够解决中国今天的宗教问题?党内某些人惯于提出一些“左”的口号,表示自己的“正统马克思主义”立场。王明提出要“为中共更加布尔什维克化而斗争”,这个口号看起来非常革命,实际结果是给党造成了巨大的难以弥补的伤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无限求纯的心态和做法对待宗教和宗教信仰者,其实是在理论上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实践上使党处于和信教群众的对立状态,其结果是消弱了党的群众基础。因此,党在宗教领域内的极左路线不消除,对宗教的定性与定位不正确,对党员与公民的政治信仰与个人精神信仰不予以区分,就不可能团结广大的宗教信徒,扩大党的执政基础。而那种迷信武力、幻想用行政手段控制宗教,把宗教团体作为自己的附属纳入“管理”体系,让宗教为政治服务的想法和做法,除了加剧党和人民群众的对立,加大国家社会管理的成本,导致“亲者痛仇者快”的效果之外,不可能取得任何成功。

  因此,解决中国的宗教问题,要从改变观念开始。有了思想认识上的转变,把宗教放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放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就不难理解,唯有宗教法治,才是解决中国宗教问题的必由之路。

  我相信无论中国宗教问题多么复杂,只要我们实事求是、转变思路、敢于创新、敢于转变观念,敢于用法治之道取代旧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中国的宗教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本文转载自:共识网2014年3月14日。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农村寺庙财产制度的法律探究 \张锦
摘要:农村寺庙是农村宗教活动的载体,农村寺庙具有优化管理,调节控制,经济文化的功…
 
热月党政府的宗教政策研究(1794-1795) \文宇欣
摘要: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第三等级联合部分第一等级以及群众共同推翻了原有的旧制…
 
美国宪法中的“二元革命”——评伯尔曼的《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韩成芳
摘要:<正>哈罗德·J.伯尔曼是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与法史学家,《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
 
全球化背景下新加坡宗教和谐的机遇与挑战 \张文学
摘要:新加坡地处东南亚重要交通枢纽,东西文明交汇,国土虽小但种族、宗教多元。由于…
 
中国传统人格意识与法治精神的冲突——立足于与西方法治宗教之维的比较 \乔飞
摘要:我国的法制近代化、现代化,已走过了一百余年的时间;至上世纪末,最终确定治国方…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打破宗教垄断,实现政教分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草案(公民建议稿)讨论摘要(六)
       下一篇文章:宗教立法与“宗教信仰自由”小议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