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发展及演变
古代印度法的历史跨度一般认为是自后期吠陀时期(约公元前1000 年至公元前600 年)到公元4 世纪至7 世纪印度社会逐渐由奴隶制转向封建制社会前期。公元前15 世纪左右,雅利安人入侵印度河流域,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因而沦为奴隶。这一时期印度有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Veda,梵文意为“知识”),共四部。这也是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大约在后三部吠陀成书期间,印度氏族制解体,逐渐形成奴隶制国家。
(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
约公元前7 世纪,原始宗教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随后很快发展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刻和深远的影响。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主要为三大类:一是继承原有的吠陀;二是“法经”;三是“法典”。其中法经是对吠陀的解释和补充,规定了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及对触犯教规的惩罚等,从而将雅利安人习俗系统化,最重要的是使种姓制度在法律上得以固定。而法典则是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其中最著名的《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二)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
公元前6 世纪左右,正值古代印度奴隶制发展时期,印度北部也频繁战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各种姓纷纷对婆罗门的至高地位发起挑战。在战争中发展强大的刹帝利和经济活动中逐渐占主导地位的吠舍强烈要求改变原有地位,佛教由此应运而生。
公元前324 年,摩揭陀王国统一了印度北部,建立了孔雀王朝,这是印度历史上第一个幅员辽阔的奴隶制国家。其第三代君主阿育王(约公元前273 年至公元前232 年在位)统治时期定佛教为国教,佛教经典由此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佛教经典总称“三藏”:经藏、论藏和律藏。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阿育王在位时期还在帝国境内开岩凿壁,树立石碑,在上面刻下诏令弘扬佛法,并设立“正法官”来监督法律的实施。这些刻在岩石、石碑上的诏令被后世称为“岩石法”、“石柱法”,其不仅促进了佛教的传播,更促进了古代印度法律的发展。
公元4 世纪至7 世纪,印度社会逐渐由奴隶制发展为封建制,但因其宗教发展的连续性,使与宗教有密切关系的法律的发展也呈现延续性特点。公元6 世纪以后,佛教在印度逐渐衰落,取而代之的是改革后的婆罗门教,即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虽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延续,但其性质已发生改变,诸多内容也由奴隶制色彩转变为封建制色彩。
二、古代印度的宗教
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人们对宗教的信仰高于一切,其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是无可比拟的神圣和威严。古代印度宗教众多,除最初的原始宗教吠陀教外,还有之后的婆罗门教、佛教、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等其他宗教,然而在古代印度奴隶制时期起到重要作用的宗教当推婆罗门教和佛教。
(一)婆罗门教
婆罗门教起源于公元前7 世纪左右,婆罗门教在吠陀教基础上演变而成,其主张“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和“婆罗门至上”三大纲领,基本教义是“梵我一如”和“业力轮回”。前者宣称整个宇宙间惟一真实的是“梵”(Brahman,本义为清净、离欲),个人或自我灵魂的本源也是梵,客观世界不过是幻觉。人应该超脱尘世污染,走出幻觉,走向惟一真实永恒的梵的世界。因此,亲证“梵我一如”也成为婆罗门教徒毕生追求的最高境界。后者是指众生目前的所作所为皆为来生果报的业力(Karma)。人有欲望,必然会在思想和行为中表现出来,也就是所谓的“造业”。如果造了“善业”,来生转生为高贵之人;如果造了“恶业”,来生则转生为低贱之人,甚至沦为牲畜。
(二)佛教
佛教起源于公元前5 世纪左右,创始人悉达多,族姓乔达摩,佛教徒称其为“释迦牟尼”。
佛教的基本教义为“四谛”、“十二因缘”。“四谛”即苦、集、灭、道。苦谛讲现实存在的种种痛苦现象;集谛讲造成种种痛苦现象的原因;灭谛讲佛教最后理想的无苦境界——涅槃;道谛讲实现佛教最后理想的手段和方法。“四谛”即为:苦谛提出问题,集谛分析问题,灭谛解决问题,道谛提出具体措施。“十二因缘”说认为世界上各种现象的存在都依赖于某种条件(缘),人生命的起源和过程也是如此。它可分作十二个彼此成为条件或因果联系的环节,即无名缘行,行缘识,识缘名色,名色缘六处,六处缘触,触缘受,受缘爱,爱缘取,取缘有,有缘生,生缘老、死、悲、欢、恼、忧伤及绝望。
佛教还主张“因果报应”、“六道轮回”(六道:天、人、阿修罗、畜生、饿鬼、地狱)和“三世”(过去、现在和未来)说。一个人今生的行为符合佛教的“法”(佛教制定的行为规范),来世即可得到理想的转生;违背佛教的“法”,就要变成饿鬼、畜生,或堕入地狱。
整个佛教思想可以看做是建立在超验基础之上的印度式生活方式的完善。佛教在其诞生地生存的1500 年中,印度佛教史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又称为“法轮三转”,每一时期平均持续500年,然而佛教始终信守其中心概念:存在是能动的非人格的迁流。
三、古代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
古代印度法符合东方绝大多数国家奴隶制社会法律的特点,即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性——通过君权神授管理国家;诸法合体,法条具体而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维护奴隶主的特权和利益;维护社会当权主体,推崇君权、夫权和父权。古代印度的宗教信仰完全承载了上述各项,成为践行法律的基本途径和实体手段。如果非要在古代印度的法律与宗教间评选主次的话,最终将得出这样的结论:宗教占主体,法律是宗教的附属物,二者相互交融,密不可分。
(一)古代印度法律制度与宗教密不可分
1.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来自于众多宗教
婆罗门教的产生使其教法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其教法不仅对教徒的宗教生活进行约束,更对其社会生活进行调整和限制,如所有权、债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世界上的任何东西全都是婆罗门的财产;由于地位优越和出身高贵,婆罗门的确有资格享有一切”。“婆罗门可以毫不犹豫地拿去首陀罗的东西;因为他不存在任何财产;因为他的钱财本来就是应该被主人拿走的”。同是借贷者,收取的月息分别是:婆罗门2%,刹帝利3%,吠舍4%,首陀罗5%。
佛教的产生使古代印度法渊源产生了重大变化,三藏规定了教徒的行为准则,仅仅围绕“五戒”(不杀、不盗、不淫、不妄语、不饮酒)等佛门戒律来展开,与婆罗门教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不同。“持戒”是对每个佛教徒要求,包括在家的信徒,其既有防非劝善的功能,也有保护和协调的作用。佛教中的“五戒”也是众多国家法律中明文予以规范和禁止的,更是当时印度社会生活行为规范的浓缩和提炼。
2.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
在法律的内容方面,其主要内容种姓制度、所有权、债、婚姻家庭法、刑法及诉讼制度,皆来源于婆罗门教的教义。在法律的编排体例方面,受宗教影响最典型的当属《摩奴法典》,该法典按婆罗门教的“四行期”(梵行期、家居期、林局期和遁世期)来安排其体例。整部法典共12 卷,始于“创造”,终于“行为的果报——转世与解脱”,中间为再生族的法律(5 卷),分别为“梵行期的法”(第2 卷)、“家居期的法”(第3 至第5 卷)、“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法”(第6 卷),依次规定了再生族在各个时期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二)宗教为主,法律处于附属地位
种姓制度被认为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初步形成于公元前11 世纪。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第二种姓是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国家军政;第三种姓是吠舍,即平民种姓,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第四种姓是首陀罗,多数为奴隶,从事低贱职业。前三个种姓为“再生人”,即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而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在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 在许多杂种种姓(即迦提),他们的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文规定。掌管宗教祭祀的婆罗门被认为是“万物之主”,拥有最高地位和众多特权,也是古代印度法律的实际制定者。因此,古代印度的法律制度着重维护婆罗门的利益。宗教是确立婆罗门地位的基础和依托,在印度社会中占绝对的主导地位,而法律则是占统治阶级地位的婆罗门用以巩固自身地位和特权的又一保障,处于附属宗教的地位。
(三)古代印度法是宗教、法律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惯和自古流传下来的圣人言行,从维护统治阶级自身利益出发编纂的,而并非如现今国家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因此古代印度法呈现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它是宗教、法律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以婆罗门教法为例,其公认的法律性质最明显的教法的三大渊源皆是在法律规范中夹杂着宗教戒律、玄谈和道德说教。以《摩奴法典》为例,纯粹法律性质的条文仅占四分之一。阿育王的石柱法虽是国王敕令,但其内容也主要是弘扬佛教的教义和精神,并不具有纯粹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和禁止性。如阿育王曾在一段敕令中写道“少行不义,多作善事,慈悲,布施,真诚,清净。”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国王敕令有区别较大。
四、对于印度及周边国家现今立法的影响
古代印度法凭借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一直影响着印度现今的立法。在殖民地时期,《摩奴法典》仍然是英国殖民统治者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印度独立后,其编纂的《印度教法典》仍是以《摩奴法典》、阿育王石柱法等古代宗教法为基础。在古印度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印度法系属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对印度周边的东南亚各国立法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其核心内容种姓制度被许多国家发展为适合各自统治的等级制度或阶层划分原则,并被赋予相应的保护利益和特权范围,对各国的政治、法律皆有深刻的影响,且这种影响至今仍然存在。
参考文献:
[1]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杜继文主编.佛教史(第一版).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3][德]卡尔.雅斯贝尔斯著.李雪涛主译.大哲学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社.2005.
[4]黄心川,戴康生,等编.世界三大宗教.三联书店.1979.
[5][俄]舍尔巴茨基著.宋立道译.佛教逻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6]蒋忠新.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本文原载:法制与社会 2012·08(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