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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解雇雇员案件
发布时间: 2014/8/22日    【字体:
作者:亚微
内容提示:麦克康纳尔进一步分析了谢莉尔一案的重要性:“教会机构也应该独立于政府之外,自由发表其观点,这一点非常重要。这在美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果在挑选神职人员方面由政府来设定标准,决定哪些作法构成了歧视,这就会导致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例如如果政府决定说,教会不能把女性排除在神职人员之外,这就等于是赞同把女权主义思想强加于所有宗教。这和人们的宗教生活与政府分开的美国传统完全格格不入。”
关键词:  神职人员例外原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受理的一个案子引起了媒体的普遍关注。密西根州一个教会学校的教师被解雇后,在联邦机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帮助下,以歧视残疾人为由把校方告上法庭。但是,校方以“神职人员例外原则”作为其法律依据提出了反起诉。下面,我们就来介绍这个案子的起因和诉讼双方的立场。

      *教会雇员被解雇导致法律诉讼*

      谢莉尔·佩里奇(Cheryl Perich)是密西根州雷德福德市“和散那-塔布尔路德教会”附属小学“被选召的教师”。被选召的教师是指感到有上帝呼召而从事教职工作的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并得到教会投票通过后,此人就被视为“被委任的神职人员”。   

      “被委任的神职人员”和人们通常所理解的神职人员不同,他们不负责讲道,也不主持宗教仪式,但是却发挥着重要的宗教职能。以谢莉尔为例,她在学校里除了教授一些非宗教课程之外,还要教授圣经课,带领学生灵修、敬拜和祷告等。

      2004年6月,谢莉尔被诊断患有一种罕见的发作性嗜睡病,发病时会突然陷入昏睡状态。在她休病假期间,学校聘请了另外一位教师代课。2004年年底,谢莉尔通知校方,她的病情经过治疗已经得到控制,医生允许她两三个月后返回学校。

      但是,校方出于对谢莉尔能否胜任教职工作的担忧,希望她自愿辞职,谢莉尔表示拒绝,并声言要提出起诉,校方干脆就解雇了她。之后,谢莉尔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申诉。于是,负责实施“美国残疾人法”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代表联邦政府和谢莉尔在2007年9月起诉了校方。   

      *诉讼双方提出不同的法律依据*

      谢莉尔一方提出的“美国残疾人法”1990年经美国国会批准,由布什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这个法律在就业、公共设施、交通以及电讯等各个方面禁止歧视精神或身体有残疾的人。但是,和散那-塔布尔路德教会辩护说,根据“神职人员例外原则”,他们应该免于联邦反歧视诉讼。

      一些专家指出,“神职人员例外原则”是联邦下级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信教自由条款和不得确立国教条款在以往判决中逐步确立起来的。

      “美国民权联盟”宗教和信仰计划主任丹尼尔·马奇(Daniel Mach)解释了这个原则:“根据联邦下级法院在判决中作出的解释,‘神职人员例外原则’通常是指给予象和散那-塔布尔路德教会这样的宗教组织免于联邦就业歧视诉讼的权利,这些诉讼由教会雇员提出,他们通常是神职人员,或者其主要工作就是领导教会和促进教会的事工发展。但是,联邦最高法院迄今为止从来没有就这个问题作出过判决,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

      *教会一方强调政教分离*

      代表和散那-塔布尔路德教会的律师、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道格拉斯·莱科克(Douglas Laycock)强调指出,在美国,政教是分离的。教会不干预政府的运作,不对挑选政府官员指手划脚,反过来,政府也不干预教会的运作,不为教会挑选宗教官员定立规则。

      莱科克说:“假如法官判决这些案件,就会出现这种局面:教会方面会辩护说,我们解雇某某雇员,是因为他不胜任神职人员的工作,或违反了教会的规定。雇员则会反驳说,事实并非如此,雇主是因为我有残疾或其它方面的原因才解雇我的。法官就要确定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雇员被解雇的。我们认为,这类决定应该由教会,而不是政府作出。”

      *神职人员例外原则被指覆盖面太广*

      代表谢莉尔的密西根律师詹姆斯·爱德华·罗彻(James Edward Roach)反驳说,谢莉尔虽然是教会学校的教师,但是她与公立学校的老师一样,在学校里以教授非宗教课程为主,例如数学、历史、英文和社会学等。因此,她有权以联邦反歧视法起诉她原来的学校。

      罗彻说:“过去四十年来,‘神职人员例外原则’提供了全盘司法豁免权,使雇员无法对作为宗教机构的雇主提出起诉。我们的立场是,这个原则的覆盖面太广,已经超出了第一修正案所能支持的范围。在这个案子中,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神职人员例外原则”并不能阻止谢莉尔以联邦反歧视法寻求法律解决办法。”

      初审法庭首先对这个案子作出判决。判决指出,由于谢莉尔是“被委任的神职人员”,根据“神职人员例外”原则,教会和校方应免于联邦反歧视诉讼。但是,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教会方面不服,继续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谢莉尔一案诉讼双方的法律依据*

      谢莉尔·佩里奇是密西根州雷德福德市“和散那-塔布尔路德教会”附属小学一位“被委任的神职人员”。2004年,校方在得知谢莉尔患有一种罕见的嗜睡病后提出希望她自愿辞职,在遭到拒绝后,校方解雇了她。之后,谢莉尔在联邦机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帮助下,根据《美国残疾人法》到联邦法院起诉了这个教会。

      这个案子经上诉到达联邦最高法院后,美国司法部出面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和谢莉尔提供了法律辩护。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伊拉·鲁普(Ira Lupu)介绍了这一方在法庭上提出的法律依据。

      他说:“政府称,谢莉尔既不是神职人员,也不是牧师,她的教学只有一小部分涉及宗教内容,因此,校方没有权利无视法律随意聘用或解雇。另外,即使是联邦雇员也应该有举报工作场所不当行为的权利。在这个案子中,谢莉尔对校方在她患病后的做法进行了举报。政府的立场是,教会学校或敬拜场所不能因雇员举报可能的不当行为就解雇他,因为允许这样的举报非常重要。”

      但是,教会学校一方根据“神职人员例外原则”反驳说,对于某类雇员,例如天主教神父、基督教牧师、犹太教拉比、伊斯兰教伊玛姆等宗教机构的发言人来说,通常保护雇员的法律不适用于这些人,这些机构应该免于联邦反歧视诉讼。

      鲁普说:“校方律师提出:我们决定聘用或解雇什么人,是在行使宪法给予我们的信教权。如果让政府替我们决定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解雇某位教师,这就等于是允许政府确立某一宗教。我们认为,我们有合理的理由解雇谢莉尔,因为她有意使这个争议引起公众的注意,而我们的宗教信念是,这类诉讼应该在内部,而不是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联邦最高法院庭审的情况*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1年10月5日就这个案子举行听审。从大法官们在庭审中的提问来看,他们对政府一方提供的法律依据提出了很多疑问。由奥巴马总统提名的大法官卡根问美国副司法部长助理里昂德拉·克鲁格,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提供的宗教保护,她是否认为教会有权在不受政府干预的情况下聘用和解雇雇员,克鲁格的回答令包括卡根在内的一些大法官感到吃惊。

      克鲁格表示,他们是根据第一修正案的结社自由条款,而不是信教自由条款和不得确立国教条款作为法律依据。罗伯茨首席大法官问克鲁格,政府是否考虑当事人是一个宗教组织的一部分的这一事实有何特殊之处时,克鲁格回答说没有。她指出,无论是宗教组织,还是劳工组织,或是其他个人团体,都没有任何区别。对此,斯卡利亚大法官几次惊叹“不可思议”,他说,我们这里讨论的是信教自由条款和不得确立国教条款,而你却说这些条款没有特别适用之处?

      当布莱耶大法官问到政府如何区分谢莉尔起诉教会学校一案与一位女性因罗马天主教会只允许男性担任神父而有可能提出的性别歧视诉讼时,克鲁格回答说,罗马天主教会挑选神父是根据植根于其宗教教义的性别角色,因此,政府消除工作场所歧视性行为的一般利益根本不足以作为改变天主教会选择神职人员的作法的理由。克鲁格补充说,谢莉尔一案所涉及的利益则非常不同,因为政府有令人信服和充分的理由确保公民个人在向政府举报非法行为的信息方面不受拦阻。

      *谢莉尔一案的重要性*

      一些专家预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在明年6月左右作出最后判决。虽然这个判决不涉及案子的实体,也就是法律事实本身,而只涉及谢莉尔作为教会雇员是否有权对教会提出起诉的问题。但是,由于这是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就下级法院在以往判决中所确立的“神职人员例外原则”进行审议,因此,这个案子的判决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斯坦福大学宪法中心主任迈克尔·麦克康纳尔(Michael McConnell)教授指出,宗教自由和包括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在内的新闻媒体有发表言论并批评政府的自由同样重要,因为宗教自由不仅涉及个人敬拜和良心层面的问题,也涉及政治层面的问题。

      麦克康纳尔进一步分析了谢莉尔一案的重要性:“教会机构也应该独立于政府之外,自由发表其观点,这一点非常重要。这在美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果在挑选神职人员方面由政府来设定标准,决定哪些作法构成了歧视,这就会导致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例如如果政府决定说,教会不能把女性排除在神职人员之外,这就等于是赞同把女权主义思想强加于所有宗教。这和人们的宗教生活与政府分开的美国传统完全格格不入。”

      当然,也有一些专家支持政府一方的观点。 他们在作为非诉讼方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的法庭之友理由书中指出,在美国,宗教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宗教机构不能随心所欲地歧视或报复其雇员,在这个案子中,有充分证据表明,谢莉尔是在有残疾并行使自己法律权利的情况下被解雇的。  

(案件名称:Hosanna-Tabor Evangelical Lutheran Church and School, Petitioner v.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et al.)

      本文原载:“法律窗口”博客2011年10月20日。原题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议政教分离诉讼》。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c58af90100uwj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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