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政教关系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页次:1/14页   转到:

明朝宗教政策合论
发布时间: 2014/8/27日    【字体:
作者:赵轶峰
内容提示:明代内地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萨满信仰及民间宗教性活动在宗教生活中角色各不相同,国家宗教政策也因应其差别而有不同。原本来自南亚的佛教虽然深深溶入了中国文化中,但其与经典儒家思想的冲突始终没有平息。明中叶以后,受皇室宗教活动加强的刺激,佛教与儒家的矛盾尖锐起来。这种矛盾促使部分士大夫强烈反对寺院修建并发表辟佛言论。明朝政府对藏传佛教政策与对汉地佛教政策有同有异。其重要差异之一是,明朝对藏传佛教政策与对西部边疆政策紧密相关,而对汉地佛教政策则于周边关系政策基本无关。此外,部分士大夫以藏传佛教为“番教”,认同程度逊于内地佛教。明朝一些皇帝因喇嘛多擅长某些“法术”,对其有特殊兴趣,并因而导致士大夫针对相关政策的批评。道教起源于本土民间信仰,在明代与儒家士大夫的冲突比较和缓。但明朝君主中信奉道教者多,既影响到国家政治,也影响到士大夫与君主的关系。士大夫在反复重申儒家原旨的同时,对道教的批评也日趋尖锐。伊斯兰教在社会生活中相对封闭,在明代政策中大体上表现为一个民族政策问题而不是一个宗教问题,基本与国家以及其他社会成分相安无事。明中期以后,天主教再度传入中国,当时士大夫寻求改革,明朝对天主教大致宽容。明代流行对不同宗教兼容并取倾向,民间宗教性信仰、习俗多样而活跃。明朝政府将民间宗教基本看作民俗,一般无干预,对视为“陋俗”者加以排斥,在涉及秘密社会活动时则严厉禁止。明朝宗教政策之基本精神,一在信仰自由主义,二在保持国家政治世俗性质,三在维持社会稳定和国家对社会的控制。集中体现这些政策精神的仍是儒家政治社会理念并倚赖士大夫群体的努力。其变动因素和矛盾来源,则一在诸教向国家政权机关的渗透,二在皇室特殊化行为,三在民间泛神论多元信仰倾向,四在部分士大夫的信仰综合主义。
关键词:  明朝 宗教 政策 社会   
 
      朱元璋在明朝初年制定了对于各制度化宗教“神道设教”、限制利用的基本政策。这项政策作为不可更改的“祖训”保持到明朝末年,但是在实践上,其精神自正统以后愈来愈失去约束力。成化时期是宗教政策实践发生从“神道设教”向放任自流甚至崇尚佛、道转变的关键时期。成化以后再也没有恢复洪武时期那种严格控制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口的局面。同时,皇帝的宗教政策观与主流士大夫的宗教政策观有明显的分歧。前者倾向于放任,后者倾向于控制。放任的原因主要在于皇帝本人或者皇室重要成员崇信某一宗教,因而其自己的宗教活动与明初制定的国家宗教政策矛盾加深。控制的主张则主要由于士大夫的以儒治国,保持儒家思想正统地位的立场。正是由于这种矛盾性,国家宗教政策实践常有阶段性的变动,在新君即位之初反映尤其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国家制度条文并没有改变,但当权者自己的行为和与基本政策原则矛盾的做法却造成类似国家政策改变的社会结果。下层社会将当权者的个人行为看作国家的政策,从而形成实际上的宗教生活大繁荣。由于宗教政策实践与皇帝的个人倾向密切相关,成化以后,在总体上对社会宗教组织和活动实行放任政策之外,每一时期对不同宗教的态度却又有不同。大致说来,佛教、道教的存在空间在总体上趋于扩大的前提下交相得势,对藏传佛教政策因与边疆民族政策有密切关系而较对汉地佛教的政策更稳定一些。回教信奉群体稳定,在明代基本是一个民族群体政策问题,而非宗教信仰问题,明朝有关政策无大的变化。天主教在明中叶以后宗教政策比较宽松的时期传入,大致在有反对呼声的情况下取得了合法传播空间。此外的民间宗教则在比较自由的政策条件下大为兴盛,有关的政策基本不是从宗教信仰内容着眼,而是从社会控制角度着眼,其表现颇为复杂。明朝对各个宗教的政策有共同思路,体现在明太祖的宗教政策思想和明初制定的基本制度、政策中。在共同的宗教制度思想基础上,各宗教与国家、社会的关系还有不同。本文区分各教,各取其与国家、社会关系中最突出的角度,并及各教政策之显著差异,加以分析,以期形成关于明朝对各宗教政策的一种整体理解。 

  一、内地佛教政策:皇帝、政府与寺院 

  佛教为明代中国最主要的宗教,其地位显著,流行普遍,都在道教及其他宗教以上。佛教的普世性超过道教,一切众生,都可以简单的方式从中求取寄托,适合所有信众,尤其是各种意义上的弱势人群,妇女、老人、残疾者等等,都无须特别的资财、时间就可以从中得到安慰。道教的“拯救”途径,则很大程度上依靠专门的修炼,其实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条件,也更近于“术”,这就使它适合的范围小于佛教。这样,国家对二教的基本政策虽然相同,但实践上所面临的关系局面却有差别。国家对于佛教的政策实践焦点在于其社会影响力,包括僧人的数量控制、寺院的数量、寺院经济对国家财政的影响等等,其次才是僧人对政府的影响。国家对于道教的政策实践焦点主要不在社会层面,而在宫廷里边,即在于道士混迹宫廷的问题。原因是道教其实具有一些“精英”宗教的性质,对在现世活得得意的人偏有更大的诱惑力。明朝的皇帝,虽然多优容佛教,但没有一个真正沉迷于其中,只有武宗可能例外,好的却是藏传佛教而不是汉地佛教,吸引他的其实还是修炼之术。沉迷于道教的却多,宪宗、孝宗,至世宗而极。明朝政府讨论宗教问题,大多佛教、道教一起提起,但是道教的社会影响问题主要只是随着佛教问题提到而已,关于道教的激烈言论,主要是关于道士们诱惑皇帝的事情。这样,为了进一步了解佛教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可结合佛教寺院兴建情况,梳理出其大致纹理。 

  《明会要》记明政府于京师、凤阳等地修建寺院10处:大龙兴寺、天界寺、大报恩寺、大兴隆寺、大隆福寺、大隆善寺、圆通寺、大慈恩寺、大永兴寺、镇国寺。然《明会要》所记,只是明朝敕建寺院中的一少部分。仅据《万历野获编》,北京敕建寺院还有海会寺、承恩寺、万寿寺、仁寿寺,及永安塔等。 如扩大文献搜索范围,则其间可注意者更多。 

  洪武时期归并天下寺院,所保留者多为大寺院和古寺,其间也有朝廷下令新建者,如修建大龙兴寺、鸡鸣寺、天界寺,以及建立一些接待南北往来游方僧道的接待寺等。大致看来,洪武时期所修寺院不及所禁寺院为多。太宗即位以后,命礼部清理释道二教,略微放宽了对佛道二教寺观的限制。“凡历代以来,若汉晋唐宋金元及本朝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观有名额者,不必归并,其新创者悉归并如旧。” 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三月,就南京长干寺旧址重建寺成,赐名大报恩寺,用以为太祖、马皇后祈福。宣宗时曾重修南京大报恩寺。除此例外,宣宗对寺院修建限制颇为严格。宣德四年(1429年),僧志了请化缘重修京城西万安寺。宣宗谕曰:“化缘者,巧取诳夺以蠹吾民,不可听。” 宣徳六年(1431年),行在工部尚书吴中请修山西代州圆果寺塔,宣宗不从。 同年,戸部请蠲免宛平施舍崇国寺园地税,宣宗令以其地还民。 不过,同年十月,僧录司觉义集庆重修庐陵净业寺成。宣宗召对嘉奖,赐寺名为广福寺,并赐给玺书护持。此类赐给敕书护持的寺院地位仅次于朝廷敕建的寺院,都是与朝廷有直接关系的寺院,体势高于民间一般寺院。其时佛教寺院的发展环境,已略为宽松,但洪武时期之控制传统仍在,寺院未及泛滥。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页次:1/14页   转到: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农村寺庙财产制度的法律探究 \张锦
摘要:农村寺庙是农村宗教活动的载体,农村寺庙具有优化管理,调节控制,经济文化的功…
 
热月党政府的宗教政策研究(1794-1795) \文宇欣
摘要: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第三等级联合部分第一等级以及群众共同推翻了原有的旧制…
 
美国宪法中的“二元革命”——评伯尔曼的《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韩成芳
摘要:<正>哈罗德·J.伯尔曼是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与法史学家,《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
 
全球化背景下新加坡宗教和谐的机遇与挑战 \张文学
摘要:新加坡地处东南亚重要交通枢纽,东西文明交汇,国土虽小但种族、宗教多元。由于…
 
中国传统人格意识与法治精神的冲突——立足于与西方法治宗教之维的比较 \乔飞
摘要:我国的法制近代化、现代化,已走过了一百余年的时间;至上世纪末,最终确定治国方…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天师道“佐国扶命”政道观的特点和意义研究
       下一篇文章:儒教不等于国教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