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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上)
发布时间: 2014/11/28日    【字体:
作者:杨凯乐
内容提示:宗教工作,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领域,并且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有利突破口。宗教工作体制,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宗教发展的形势。我们需要调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实现宗教工作与协商民主、基层民主的结合,发挥法治在宗教工作的重要作用,以服务信教群众的精神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关键词:  宗教政策 改革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求我们执政党和政府坚定地开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十八大报告,将“政治体制改革”部分独立成章,承继胡耀邦八十年代全面改革的战略,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是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3年1月20日,胡耀邦出席全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并作题为“四化与全面改革”的重要讲话。胡耀邦指出:改革的总方针是从实际出发,全面而系统地改,坚决而有秩序地改。全面,就是一切战线,一切地区,一切部门,一切单位,都有改革的任务,都要破除陈旧的、妨碍我们前进的老框框、老套套、老作风,都要钻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立新章法。

  胡耀邦不仅主张和推行全面改革,而且将宗教政策作为打开新局面的突破口,要求共产党员必须具有勇于改革的思想。他在这次讲话中专门提到:“中央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中,要求各地和各部门的同志,用二、三年的时间,对自己主管的地区和部门的工作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系统地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形成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的,理论和实际密切结合的一套观点和办法。因为这个提示没有引起普遍的注意,去年十二月,我们又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座谈会上着重指出,各条战线各个部门都要认真地系统地总结自己的历史经验,分清三中全会以前或‘文化大革命’以前本部门的业务指导思想和规章制度,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不对的,哪些过去是对的,但现在情况变了也已经变得陈旧而不适用了。现在我们要重申这一点,因为这个问题太重要了。”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全面阐述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当时党和政府为启动全面改革选取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宗教工作和宗教事务虽然具有一定的敏感性,但宗教工作体制改革涉及到的部门变动较简单、影响到的部门利益较小、相关规章制度的调整较容易,同时带来的在政治上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上发挥信教群众参与建设的积极作用、在国际社会上营造国家正面形象等效果显著。目前,宗教事务属于社会建设领域,宗教工作体制改革属于社会体制改革范围,选取宗教工作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对各方面的直接冲击力较小,但产生的辐射影响广大深远。的确,宗教工作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阻碍主要在于意识形态的敏感,所以,这需要党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具备勇于改革的信念和思想。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强调,改革开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繁重的事业,必须一代又一代人接力干下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朝着党的十八大指引的改革开放方向奋勇前进。

  宗教工作,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领域,并且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有利突破口。宗教工作体制,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宗教发展的形势。我们需要调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实现宗教工作与协商民主、基层民主的结合,发挥法治在宗教工作的重要作用,以服务信教群众的精神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调整和开放

  1982年,《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全面阐述了我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

  当时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当初制定这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但是,从科学发展观来看待宗教工作,我们应该认识到以宗教自然消亡为出发点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信教群众日益增多及其宗教需求日益提高的今天,已经不再适应宗教的发展和宗教工作的开展。宗教自由信仰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只能用改革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方法去解决。所以,我们需要开始着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调整和开放。

  与以往拒绝承认民间宗教相比,2008年宗教工作部门承认民间宗教、并将民间宗教纳入到宗教工作的范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在某种意义上是我们宗教政策的一个突破,是宗教政策与时俱进的体现。与以前一律禁止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相比,对私设聚会点的分类管理也是一个进步。那么,更大的挑战要求我们更大的突破,就是我们需要勇于承认千万信教群众参加的基督教家庭教会。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信教群众宗教活动自由更多的还是限制、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积极意义的认识还很不充分。所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应该调整和深化以更好满足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需要,应当以开放的精神容纳广大信教群众更多的宗教信仰生活需求。宗教信仰自由,不仅仅是指信教群众内心寻求宗教信仰的自由,还应包括自发建立宗教组织、开展相应宗教活动以及参与社会建设的自由。在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框架内,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邪教组织。

  家庭教会,是对各地部分信教群众自发建立的教会的泛称,已有五十年的历史。加强社会建设,要求我们逐渐放弃对家庭教会的运动式治理办法,妥善解决其合法性问题,尊重和保护其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自由。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将团结这部分信教群众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而且也会推动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

  中央鼓励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国内数量最多、成员最多、人员涵盖阶层最广、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积极、社会影响深远的社会组织,就是宗教组织。从佛教到基督教,从三自教会到家庭教会,都在自身宗教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越来越积极地参与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来,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这是我们要肯定和支持的。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社会参与的自由,对于我们加强社会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至关重要。鼓励信教群众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能够充分发挥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文化繁荣中的积极作用。

  二、实现宗教工作与协商民主、基层民主的有机结合

  十八大要求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我们应当就信教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十八大提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权利。随着信教群众日益增多,其对宗教活动场所空间及数量的要求也相应提高,社区内宗教组织及宗教活动也开始增多。我们需要了解到这个发展趋势,更需要去适应这个发展趋势。面对这个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我们要放弃阶级斗争思维,杜绝通过非信教群众监控信教群众、限制信教群众人身自由的强制作法,努力探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社区内宗教组织及其信教群众的协商机制。

  社区居委会的宗教专职工作人员,要积极与社区内宗教组织建立协商渠道、定期听取信教群众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看法和建议、对信教群众宗教活动遇到的阻碍或困难要及时上报,并积极给予解决。在这个过程中,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必由社区民警来处理社区内宗教问题。在社区开展反邪教宣传活动,尽量事先取得社区内信教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与十七大报告相比,十八大报告更加强调公共服务质量,提出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服务成为工作的重心。十八大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根据十八大精神,探索和实现宗教工作机制及相关职能的改革势在必行。宗教工作部门,要从过去重视宗教管理职能,转向重在为信教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及协调基于宗教产生的各种关系。一言以蔽之,宗教工作部门,要从管理职能转向服务和协调职能。凡是涉及信教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信教群众意见,凡是损害信教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

  就基督教而言,我们要尊重和保护教会的独立和自治。宗教工作部门不得以行政领导为由,干预教会经费的使用;宗教工作部门不得干预宗教教职人员的任免和培训;不得干预教会宗教事务的安排;不得干预教会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得干预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的交流和合作。

                                     (本文转载自: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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