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治理专项工作上,我们不要把家庭教会政治化。家庭教会既不是一个单一的组织系统,也不是境外政治势力的产物,更不是通常所说的邪教组织。部分家庭教会,反对与三自教会来往、反对加入三自教会,是我们宗教政策失误或僵化造成的结果。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一点。这个错误,我们必须承认。这个责任,我们必须承担。所以,今天我们要尊重这部分家庭教会的意见和选择。目前,我们在尊重和保护家庭教会及其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有效解决相关宗教问题的重要举措,就是创建宗教工作部门与家庭教会之间的协商渠道。
在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治理中,不要把家庭教会与邪教组织、境外政治势力混淆等同。这是宗教部门、公安部门和610办在联合治理过程中需要清楚认识和始终把握的关键点。上述部门只有经常、充分和有效地与家庭教会开展协商,才能防止简单、粗暴地将家庭教会等同于邪教组织、境外政治势力,才能防止由于部门利益或滥用权力而侵犯家庭教会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违法行为。让信教群众参与到宗教工作中来,不仅可以促进政府行政权力的公开化、规范化,而且是上述部门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
三、充分发挥法治在宗教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十八大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部分,提到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在充分肯定宗教工作创新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条款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关系信教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严重侵犯信教群众人权;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对上述不足,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依据宪法以法治的方式来处理宗教事务,树立正确的宗教工作政绩观。
我们需要加强宗教信息工作及宗教信息员队伍的建设,但不要仅仅停留于细枝末节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从宏观上改革宗教工作制度。不从根本上改革宗教工作制度,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工作中使用的“以堂带点”、“以人带点”,还是落入到过去的“登记合法,不登记非法”的框框中。不从根本上改革宗教工作制度,社区服务和群众参与,在实施中就会落到不信教群众监视、控制和压制信教群众人权的地步。这些作法,变相抵触中央文件精神、侵犯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不利于团结信教群众、破坏爱国统一战线,急需得到纠正。
中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们也应准备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该公约的程序,努力实现以下目标:审查并撤销限制或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禁止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来管理宗教活动;修改《立法法》,将“宗教信仰自由”纳入专属立法权保护范围。废除宗教团体(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必经登记始获合法地位的事先许可制度;承认非法人类宗教团体的合法地位。废除宗教教职人员资格核准制(包括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域传教审批制)、宗教活动审批制、宗教书籍出版审批制(包括宗教内部出版物双重审批制)。承认并保护宗教创立自由、宗教传播自由和宗教出版自由:不得以“未登记”为由判定宗教(活动)为“非法(聚会)”;不得以“非法宗教”为由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查封、扣押或没收宗教组织或信教群众私人财产;不得判定信教群众发放宗教出版物的宗教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认信教群众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私下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四、以服务信教群众的精神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内容在宗教工作上有三点需要突破:
一是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让信教群众甘心乐意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的最好办法,就是尊重和保护宗教组织和其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
胡锦涛主席就改善社会管理提出的八项意见中,就包括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主动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人大会议上明确指出:要维护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所以,我们要以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的人权,作为最大限度团结信教群众和调动其积极因素的基本方针。
二是要加强信教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要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
十八大在报告主题中鲜明做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然需要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宗教信仰自由,必然促进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尊重和团结。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扩展和深化,将为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积累正能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调整。所以,我们要从调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来加强信教群众工作,团结信教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三是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要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帮助和指导他们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反映信教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要求我们在宗教工作上,要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宗教组织。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舍得向宗教组织“放权”。凡是宗教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律调解的事项,都要逐步地交给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这样,我们才能在自治、自养的宗教组织基础上建设一支信教群众拥护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所以,我们要基于政府尊重宗教组织自治的精神,推动宗教教职人员的队伍建设,发挥宗教组织的积极作用。
我们必须认识到,宗教工作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调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扩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全面落实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承诺,有助于实现政治体制改革保护人权的根本内容,同时实现政府权力结构的调整。让信教群众通过基层民主制度,以协商民主的方式,参与到宗教工作中,有助于促进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的正确运行。发挥法治在宗教工作中的作用,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助于推动在宗教工作中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宗教工作的开展。以服务信教群众的精神来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从尊重和保护人权出发团结信教群众,以调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来调动信教群众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于尊重宗教组织自治的精神来推动宗教教职人员建设并发挥宗教组织的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全面改革,在各项改革协同配合中推进。宗教工作体制改革,属于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范畴。它需要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框架内进行,同时它也将为政治体制改革的谋划和推进打下良好基础。宗教工作体制改革,势必对其他改革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需要其他改革协同配合。宗教工作体制的改革,可以作为全面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在其他各项改革的配合下,互相促进,形成改革开放的强大合力,为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奠定深厚的基础并积聚长久的动力。 本文转载自:共识网2013年1月10日 。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3011074728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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