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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宗教问题不能例外
发布时间: 2014/11/28日    【字体:
作者:李松锋
关键词:  依法治国 宗教问题 宗教立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方面“取得了了不起的重大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系列公民权利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特别是在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还存在大量缺失的情况下,“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宪法第36条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便是一例。因此,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央全会精神,有必要适时启动宗教立法,将宗教问题法治化。
 
    首先,宗教立法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决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中国宪法的实施通常是以法律化的方式将其具体化,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实施宪法。也就是说,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宪法实施的基本手段,通过立法形式将高度抽象的宪法规范落在实处,形成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是当前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途径。由于种种原因,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还未能转化为具体法律,导致这项基本权利事实上处于虚置状态,既造成公民宗教自由的法律救济渠道缺失,也影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因此,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需要进行宗教立法,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纳入法治轨道,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宗教立法是在宗教事务中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决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工作。具体到宗教事务来说,需要通过宗教立法,明确设定政府在宗教问题上的职权范围,完善涉及宗教问题的执法程序。同时,《决定》还提出,“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因此,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划定政府与宗教之间的权力边界,将诸如传播宗教教义、教化宗教信徒、实践宗教信仰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交给宗教团体自行解决,真正做到“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再次,宗教立法有助于引导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宗教权益。《决定》提出,“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宗教问题关乎个人信仰,触及民族利益,甚至还有地方文化,也就是说,宗教问题无小事。因此,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引导社会各界将宗教问题法律化,增强全民通过法律渠道理性解决宗教问题的意识和能力,让法庭成为宗教权益保护的主战场,让人民善于依靠司法途径维护公民、组织的宗教权益。
 
    最后,宗教立法标志着宗教领域治理方式的变革。《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这是中国共产党基于65年的执政经验和付出艰苦努力之后在社会治理方式上的重大转变。事实证明,过去的政治动员、阶级思维、强力维稳都不足以适应21世纪的社会现实,因此,执政党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打赢治理方式上的这场“革命”。宗教领域的治理更应当学会去意识形态化、去政治化,因此,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改变治理方式。
 
    宗教立法是落实宪法公民权利的一部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政治国家的主要职能,也是法治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致力于为广大人民谋福利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不仅要多,还要充分。在宗教信仰问题上,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容忍公民的宗教信仰,而且充分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甚至比资本主义国家给予的保障更充分,更真实。因此,宗教领域的依法治理,需要宗教立法,并严格落实宗教立法。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如何将宗教事务纳入法治轨道,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健全宗教立法,既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机组成部分,既能为保证宗教领域的公正司法提供重要依据,也有助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宗教领域的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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