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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的研究综述
发布时间: 2014/12/26日    【字体:
作者:杨磊、董璇
内容提示:随着基督教的发展,基督教家庭教会作为与“三自教会”相异的非建制性教会组织形式更是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目前,学术界对于家庭教会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概念界定、原因分析、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等方面,并取得了阶段性的结果
关键词:  家庭教会 合法性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急剧转型,人们信仰的多元化趋势不断增强,基督教在很多地方迅速发展,家庭教会作为新兴的基督教组织形式更是发展迅猛,“家庭教会的存在不一定是非法的,但其存在状态却有非法的可能,”因此对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的研究对于引导家庭教会向合法、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基督教家庭教会的概念界定 

  对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定义需要从对基督教的阐释开始,卓新平认为,“奉耶稣基督为救世主的各教派统称,亦称‘基督宗教’。包括天主教、正教、新教三大教派和其他一些较小教派。”1在中国,通常专指基督教新教,本文基督教系属后者。 

  基督教“家庭教会”不同于“三自教会”,目前对于家庭教会并没有明确地定义,不同的主体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对其有不同的称谓,地方政府一般根据《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以“非法聚会”即“非正常的宗教活动”来定义家庭教会问题;社会大多以“地下教会”来形象地形容其存在状态;三自教会则由于时间、地域等因素影响,对家庭教会的定义存在较大的差异,一些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认为彼此同样为上帝的儿女,是手足之间的肢体关系,另一些则认为家庭教会是处于宗教“灰市”甚至“黑市”的团体,其存在是对宗教自身的亵渎;学术界一般认为“基督教‘家庭教会’,是指在一个非公开的场所或私人的信徒家中进行祷告、读经、唱诗和洗礼等信仰交流的基督徒的信仰团体。他们是由一群自发性组织的信仰人群组成,人数从几人到几百人、几千人不等,没有固定的传道人喂养,聚会场所不固定,通常亦不向政府相关部门登记。”2

  二、对基督教家庭教会兴起原因的研究 

  从社会学的角度讲,家庭教会的产生与特定的意识形态和历史时期有密切的联系。而家庭兴起的原因却是错综复杂的因素作用的结果。学者们主要从外部因素影响和内在价值驱动两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学者对家庭教会兴起原因的外部因素的研究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是“西方宗教敌对势力渗透说”,由于基督教非本土宗教,其深厚的西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背景难免对我国基督教家庭教会造成影响,“源自西方社会传统的经济体系、法律规则、国家制度、政治理念、哲学思想等正被作为一种‘强势’文化因素而以‘强制性’的方式在世界各地推行。”3另外,西方宗教敌对势力抓住家庭教会没有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经费来源和任何的经济补助这一条件,通过日益多样化和隐蔽化的手段和途径进行渗透。第二是“经济文化科学教育落后说”,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基本建成小康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空前的提高,而精神生活还依然处于意义虚无的状态,加之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的重新分配造成社会矛盾凸显,必然带来个人心态的失衡和多元价值的冲突,而宗教可以通过将现实问题进行宗教性的解释,从而将不平衡的心理状态调整到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因此成为家庭教会兴起的原因之一。郭太凤认为“从社会转型和经济、文化需要协调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在大力搞经济建设的同时,存在思想文化建设滞后和道德行为失范等问题。城镇无业、待业人口大量存在,农村隐性剩余劳动力逾亿,有些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得不到保障,又缺乏人文关怀,遂将希望寄托于民间结社和迷信活动,或滋生反社会情绪。”4第三是“基层政权组织管理薄弱说”,由于国家对于家庭教会的合法性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地方政府在空隙中自主的选择处理方式,多数采取从简原则,对这种隐形组织的发展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也有些地方政府以“非法聚会”的名义的打压,使问题更加复杂,增加处理难度。笔者认为以上前两种观点存在局限性,第一是“西方宗教敌对势力渗透说”,在建国初期可能存在这种倾向,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这种观点已经不适合现实的状况了。第二,针对“经济文化科学教育落后说”,贫穷不一定就会产生宗教,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宗教的兴起正是有力的证明,当然也不能否认经济发展落后,文化水平低对家庭教会兴起的作用,但只能将其概括为一方面而已。 

  也有学者对上述观点提出不同的看法,认为“这套说法回避了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内部因素,探讨问题的特点不是从事物的内部而是从事物的外部表象上寻找原因,强调的是外因决定论”。家庭教会的兴起不仅有外部要素的作用,其内在价值的驱动也是不容忽视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创立宗教的人,必须本身感到宗教的需要,并懂得群众对宗教的需要,而烦琐的哲学家通常不是这样。”宗教的产生是需要的结果,宗教的生存更要求以需要为根基,宗教需要是产生宗教现象的根源。对此,刘澎的观点是“每一个社会、每一个群体、每一个国家、每一个人,都有宗教性和宗教需求。在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的问题上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家庭教会是中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产物,我想说的是研究家庭教会问题,首先要走出关于家庭教会成因分析的传统误区,扔掉八股,承认现实。”5殷星的观点是“在过去的30多年中,面对同样甚至是更为不利的外部条件,基督信仰能取得比其他宗教更快、更广泛、更持续的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基督教的内在价值、伦理等本质性因素。” 

 除上述两个较为普遍的观点外,有些学者从另外的视角对家庭教会兴起的原因做出了解释,家庭教会信徒“不再拘泥于制度性的宗教生活,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要求对宗教信仰的符号资源来进行选择和组合,或者借助私密性的、小共同体的互动来确立有效的信仰,”6因此,与三自教会相比,家庭教会的聚会时间和地点流动性强、聚会内容和形式多样化的特点也是其具有较强吸引力的原因之一;《圣经》为家庭教会提供的理论依据和基督教教义自身的要求,“传福音是耶稣基督复活升天时颁下的大使命,要求信徒广传福音,将‘见证’和‘异像’讲给其他人听”也对其形成有一定影响;中国人宗教信仰私人化的习惯的影响和驱使,“宗教信仰私人化惯习的产生源自于中国社会历史中宗教信仰的流传方式,中国宗教在民间的流传本来就不是完全依靠严格的组织形式,人们将信仰置于自己的私人范畴也是很自然的。”7


      三、对基督教家庭教会发展现状的研究 

  为了准确把握家庭教会的存在问题,对其现状的掌握是必不可少,学者们通过理论研究和田野调查的方式得出了一系列关于其现状的描述。 

  首先是在家庭教会的规模方面,政府部门和家庭教会总是从自身的考虑出发对家庭教会的人数给予增减,二者的数据差别很大。于建嵘教授通过一年的实地调研经过反复测算得出的结论是“全国的家庭教会数量大约在4500万到5000万左右的家庭教会,但可以肯定的是它的数量是三自教会的数倍”。由此可知,由于地理环境的特殊性、宗教问题的敏感性、家庭教会的隐蔽性以及内部信徒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等因素的限制,对家庭教会规模的把握也只能是宏观上的统计与估计的结果,但其与三自教会的比例具有很大的差距却是事实。其次在家庭教会的类别方面,一些学者从家庭教会的自身特点出发将其划分为“传统的家庭教会、开放式家庭教会和城市新兴教会”,另一些学者以家庭教会的发展阶段为标志将其划分为“地下教会、团队式‘家庭教会’和新兴地方教会”,也有学者以家庭教会的传播地点为根据将其划分为“城市家庭教会和农村家庭教会”。笔者认为以上三种划分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叠,都只是以自身的标准对基督教家庭教会类别的概括,但无论何种划分方法都不能完全说明目前家庭教会在现实发展中的复杂状况,但不容置疑的是这种分类的方法有助于深入剖析家庭教会问题。最后,一般认为家庭教会的组织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长老会的体制(亦称为联邦分权模式),二是家长式的团队体制(亦称为中央集权式)。教会体制是否合理与教会发展方向关系密切,如果组织管理不到位,很容易成为滋生邪教和异端的土壤,因此,对家庭教会的运行机制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四、对基督教家庭教会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的研究 

  家庭教会具有信徒数量大、发展速度快、类型多样且内部组织管理模式不够健全等特点,而这种既没有明确定位又不能得到法律认可的尴尬的存在状态很可能导致各种问题的出现。 

  一是由于“家庭教会”不是社团法人,所以一旦发生财产纠纷,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主体,问题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解决。 

  二是由于不能登记为民间社会团体,就无法在银行开账户,无法公开募捐,购买和捐献圣经等物品也无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免税、免费运输的待遇。 

  三是由于家庭教会的秘密化,其发展必将蕴含出现问题的可能,一些家庭教会的领袖和教牧人员的道德素质和神学修养较低,家庭教会很可能被当做个人谋利益工具,教会的发展出现偏差,存在衍变为邪教的可能,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四是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地方政府往往以“非法聚会”的形式进行打压,这种强硬的处理方法一方面导致家庭教会进一步秘密化,另一方面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造成政教关系紧张。 

  关于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对策研究,学者们的观点集中表现为,在定性上,要转变思想认识,为家庭教会脱敏;在政策上,要加快制定相关法律,创新宗教管理模式;在社会上,要积极鼓励基督教家庭教会参与到社会活动中来,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刘澎认为,“政府决策者要有一个认识上的改变,不能把家庭教会的产生看成是西方敌对势力渗透的结果。中国社会在转型过程中存在着个体信仰的多样化、多元性是一种正常的表现,不要再把基督教家庭教会的活动看成是一个政治问题,而要看成是一个普通的、非政治性、涉及众多群众利益的精神需求问题。”于建嵘认为,“准许家庭教会在“三自”体制之外登记。我们给它登记了就意味着我们可以对它进行管理,而他们也认可了你的管理。”高师宁认为“在现在的大背景下,我认为家庭教会要进入社会生活的公共空间,有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要关注社会,再说得具体一点就是要服务于社会,尤其是要关注并参与社会服务。”笔者认为“鸵鸟政策”只会加深问题的严重性,只有正视现实,以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使问题回归“现实”,使“宗教”回归宗教,给予家庭教会合法地位,使其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存在方式和生存空间,才能避免其转而寻求其他方式维持自己存在下去。为此,政府和家庭教会需要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对话模式,在以互惠共赢为导向的方针下确立法制化的政教关系。 

  由于学术环境和政治因素,目前大陆对于基督教家庭教会的研究还主要是实地调研基础上的现状描述,在对问题剖析的深度和广度方面都较为粗略。但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对于家庭教会的进一步研究必将更为细致和专业。家庭教会是现实性问题更是过程性问题,是组织形式问题更是信仰需求问题,我们相信只要正确树立农民本位的新农村发展观,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家庭教会必将走上更为合法、健康、有序的道路。 

  注释: 
  [1]卓新平.基督教小辞典.修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 

  [2]于建嵘.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向何处去——与“家庭教会”人士的对话.领导者.2008(11). 

  [3]卓新平.全球化与当代宗教.世界宗教研究.2002(3). 

  [4]郭太凤.家庭教会若干问题探讨,当代中国:发展·安全·价值——第二届上海市社会科学界学术年会,上海市,2004.

  [5]中国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中国宗教与社会高峰论坛”专题研讨之一“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的现状和未来”.http://www.purdue.edu/crcs,2013. 

  [6]王晨丽.青年家庭教会弱组织形式初探,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10. 

  [7]范丽珠.西方宗教理论下中国宗教研究的困境,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9(2). 
  
载于《法制与社会》,2014年2月期,
转自论文网,http://www.xzbu.com/2/view-494124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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