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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从基督教的视野看中国的宗教教育
发布时间: 2015/2/6日    【字体:
作者:尚建平
关键词:  宗教教育 国民教育地位  
 
我很高兴受到普世所的邀请,参加这一次宗教教育与法治的研讨会。我本人对宗教教育与的法治很感兴趣,对宗教教育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了解,所以今天上午很愿意跟大家来分享。我主要分六个方面来讲。
 
首先讲一下(一)宗教教育的含义;(二)宗教教育在我们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三)宗教教育的宪法性的权利;(四)中国民办教育的现状;(五)中国的宗教教育的现状;(六)宗教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
 
一、宗教教育的含义
 
长期以来宗教教育在我国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宗教教育也没有被视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由于国民的宗教信仰权利在法律上并没有受到充分的保护,宗教教育也没有得到国民教育的相同法律地位。 
 
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宗教教育根据其实施者、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方式等,可区分成传教性宗教教育、专业性宗教教育、学术性宗教教育、通识性宗教教育。宗教教育包括感受性训练、道德教育、人际关系、社会服务及非宗教的生活型式及宗教研究等,都是宗教教育的领域。
 
根据我国目前情况,国民教育通常指纳入国家教育计划里的教育系列, 包括9年制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宗教教育应该属于国民教育的一部分。宗教教育在于学习尊重多元宗教上,从而建立多元宗教、多元文化的共识,这对促进社会和谐或培养建全人格有重要意义。在中国,宗教教育有很大的发展和体制完善空间,并对当前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二、宗教教育存在的必要性
 
从知识或是表达形式看,教育可视为不同形式之理解的启发,宗教作为一种人类历史上重要的表达形式及文化特征,在教育中应也是不可少的一种理解形式。有人认为宗教具有它的基本前提与解释方式,也是一种有系统的思考与行为的方式,因此宗教与教育在逻辑上是可以兼容的,而且宗教是人类社会中一种经由人类理性而发展的学科活动,亦是一门综合的学科。所以宗教教学也应该纳入教育中。
 
此外,在多元化的社会中,虽然教派式的宗教教育不适合一般非信徒的学生,但对于特定教派来说,宗教教育仍是维系宗教组织、培养信徒与认同的重要方式。因此,对于某些特定的教派来说,以教育作为培育宗教人才的手段是必需的,宗教与教育间的关系也更为紧密。
 
宗教对各级学校的教师、师生关系等可提供生命教育的启发;与宗教有关的文化或知识,是人类历史中重要的文化资产,也是教育不可忽视的内容。对于特定的宗教团体而言,宗教教育是培育宗教人才与信徒,防止异端和邪教的最好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宗教教育是国民教育的补充。
 
三、宗教教育的宪法性权利
 
接受宗教教育是宪法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宪法三十六条虽然没有提及具体宗教教育权利,但是宗教信仰权利包括接受宗教教育权利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目前中国宗教教育的宪法性权利受到严重限制。我国《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育不属于教育部门管辖范围,而是属于宗教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只能由宗教团体申请设立。其他团体和私人都不可以申请设立。
 
再看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管辖范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条规定: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这部行政法规实质上就是关闭了社会力量举办宗教学校的大门。
 
四、中国民办教育现状
 
再看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情况,根据中国教育统计网公布的201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的2011年民办教育数据:
 
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3.08万所;招生1400.88万人;各类教育在校生达3713.90万人。其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856所,招生95.74万人。民办高校698所(含独立学院309所),在校生505.07万人,本科在校生311.82万人,专科在校生193.25万人。民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830所,各类注册学生88.14万人。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民办教育已经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因此非常发达。
 
五、中国宗教教育的现状
 
当前的宗教教育管理体制很不合理,存在着宗教的内部问题和宗教外部的环境问题。
 
第一、宗教院校数量有限
宗教院校设立非常困难。宗教院校数量非常有限,满足不了宗教信徒接受宗教教育的需要。宗教院校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设立,一个地区有了一所宗教院校,就不能再设立。宗教院校不能全国招生,只能在局部地区招生。
 
我国目前宗教院校数量如下:
佛教院校21所。中国佛学院、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九华山佛学院、普陀山佛学院、福建佛学院、四川藏语佛学院、云南佛学院、四川尼众佛学院、广东省岭东佛学院、辽宁佛学院、河北佛学院、上海佛学院、青海藏语佛学院、甘肃佛学院、重庆佛学院、江西佛学院、杭州佛学院、闽南佛学院、武昌佛学院、河南佛学院、峨眉山佛学院等。 
 
道教学院2所。我国的道教院校有中国道教学院和武当山道教学院。 
 
伊斯兰教经学院10所。包括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北京伊斯兰教经学院、沈阳伊斯兰教经学院、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宁夏伊斯兰教经学院、青海伊斯兰教经学院、河北伊斯兰教经学院、兰州伊斯兰教经学院,昆明伊斯兰教经学院、郑州伊斯兰教经学院等。 
 
天主教神哲学院6所。我国的天主教神哲学院包括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河北天主教神哲学院、吉林天主教神哲学院、四川天主教神哲学院、沈阳天主教神哲学院、云南天主教神哲学院等。
 
基督教神学院校18所。我国的基督教神学院校:金陵协和神学院、燕京神学院、华东神学院、东北神学院、山东神学院、安徽神学院、浙江神学院、福建神学院、中南神学院、广东协和神学院、四川神学院、云南神学院、陕西圣经学校、江西圣经学校、湖南圣经学校、河南圣经学校、江苏省圣经专科学校、黑龙江省基督教圣经学校等。 
 
第二、宗教院校的师资也存在很多问题,教师人数少,知识结构老化,缺乏高学历高层次的宗教院校师资。现在师资状况有所改善,但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远不能满足宗教教育发展的需求。
 
根据基督教院校的网站资料,可以帮助我们对几所基督教神学院师资有所了解。根据网站上的资料显示,燕京神学院成立于1986年,面向华北、西北等10省、市招生。自建院以来,“燕京”已为华北与西北十个省、市和自治区教会培养了800余位教牧人才。只有18位教师。
 
南京金陵神学院,学院有专职教师27人,其中有高级职称者7人,院外兼职(文化课)8人。上海华东神学院现有教师45名。其中专职为10名。中南神学院专业课专职教师15人,文化知识课教师12人,有来自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的教授、副教授和讲师,师资力量不断增强,教学水平日趋提高。
 
以上这些基督教院校都没有清楚列明该校师资的具体受教育程度背景。其他宗教的宗教院校的师资情况,网上很少透露。
 
第三、教学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问题,他们中一些人所掌握的教学规律和管理方法并不能满足宗教教育发展的要求。
 
第四是生源问题,宗教院校的生源质量和数量都不尽人意。
 
请看几个基督教神学院的招生情况:
上海华东神学院的招生条件是:清楚蒙召,立志奉献,愿在中国教会事奉,且已经受洗的教会青年。需上海市或当地省基督教两会的推荐,并具高中或高中同等学历。
 
燕京神学院的招生条件是:考生必须是已经受洗(浸)加入教会,爱国爱教、蒙召清楚、立志奉献、品德良好、有一年以上教会服务经历的基督徒。 考生报考本院时必须由各地教会、两会正式推荐,各省、市、自治区基督教两会审核批准。 报考本院的考生应具备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学历及高中以上的学历。报名时应出具相应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宗教院校外部环境问题首先是宗教院校与世俗院校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这主要表现在宗教院校的设立登记、师资、招生对象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
 
相对于有限的宗教院校数量而言,各种不同宗教信徒人数每年持续上升。宗教院校满足不了信徒的需要。
根据2014年08月06日人民网-人民日报资料显示中国基督徒在2300万至4000万之间。这些都是三自教会的信徒,还不包括家庭教会的信徒。   
 
根据网上公布的2010年7月26日《中国宗教的现状与未来——第七届宗教社会科学年会》最新调查数据。佛教信仰者人数在人口比例中最大,大约占18%,也就是说认同信仰佛教的人大约有1.85亿。由于佛教信仰的确认方式不同于西方的“受洗”制度,信众虽多,但是举行“三皈依”仪式的较少,正式皈依的佛教信仰者应该不超过2000万人,其余80%没有正式皈依。 
 
由此可见,宗教院校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宗教信徒的需求。
 
六、应当给予宗教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宗教教育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原因有很多。首先要消除对宗教教育认识的误区,要对宗教有个正确的认识。很多人记得马克思说:宗教是精神鸦片,但是很多人不知道,马克思曾经也说过:信仰的特权是普遍的人权。(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1843年10月)。
 
宗教不仅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而且是一种普通而持久的文化现象。人类宗教的发展与人类文化的发展相互影响、相互包容、相互渗透。宗教也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
 
无论时代如何发展,人类社会如何进步,宗教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文化形式,将与人类社会和人类文明相伴相生,会继续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和影响力。因此宗教在中国的存在将是一个长期的现象。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面宗教信徒人数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
 
宗教教育是宗教信仰的组成部分。公民不但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也有接受宗教教育的自由。宗教教育关系到宗教发展问题,对宗教的生存和发展都有着决定意义。
 
宗教教育决定宗教的发展方向,宗教教育的内容、质量、结果直接影响宗教的发展,良好的宗教教育引导宗教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宗教教育直接培养出各类宗教人才,对宗教的良性发展起着直接的作用;宗教教育为宗教院校的教学补充了师资和生源,推动了宗教院校的发展;宗教教育直接培养宗教领袖、继承人,宗教只有培养出在道德、学问、操守方面都能服众的领袖才能保证宗教的传承,对于避免和防止宗教异端、邪教的出现,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总而言之,宗教教育应当拥有国民教育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宗教院校的设立不但应当享有公办教育享有的权利,而且应当享有民办教育的同等权利。宗教教育应当享有与世俗教育同步发展、同等学历、同等学位的权利。因此宗教院校在登记、师资、管理、生源、招生地区等各个环节应当享有世俗院校相同的权利。
 
 
编者注:本文系作者在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2015110“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稿修改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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