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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三十六条“宗教信仰自由”落实的探讨
发布时间: 2015/2/6日    【字体:
作者:雷志锋
关键词:  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落实  
 
非常荣幸今天有这个机会在各位老师面前谈一些关于宗教法治、宗教教育话题。
 
我的主题必须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开始,宪法的第36条规定的“宪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所保证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这个我们都知道,但是由于规定很宽泛,它主要有两项,首先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二方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上述规定,是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确认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类主体对待宗教信仰上的两项绝对禁止性的义务。强制信或者强制不信,歧视信仰或不信仰者。在我看来,禁止强制信和禁止歧视不信仰者,这一方面的落实是比较好的。但是,强制不信和歧视信仰者,则大多流于形式,从来没有听说那个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因为强制别人不信宗教,或者歧视信仰宗教这而被受到法律惩处的案例,这样的案例我是一个也没有收集到,相反的却不少。这大概是宪法的规定,现实究竟落实得怎么样写照。
 
《宪法》是法律之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如何在具体层面上进行落实?
 
首先,我认为现行制式教育与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落实还存在不衔接的问题。
 
这个问题从制式教育体系谈起。我所理解制式教育体系,是指国家根据现行的教育法规,国家举办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或者国家以外的民办办学主体,他们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使主管部门制定的教材,使用统一的教材作为教学内容的一套国家教育体系。这是我所理解的制式教育体系。其中,大概分为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级中学以及高等教育三个阶段。
 
在义务教育阶段,根据《中国义务教育法》家长必须送孩子入学,这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义务。义务教育结束以后,接下来是普通高中;高中阶段的教育完成以后是普通高等教育(大学),但是我们会发现,在一个人一生学习的重要阶段,在这个教育系统里接触到的教材,进行的全部是无神论教育。学生获得知识信息来源,被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课本和各类教材所垄断。而这些教材和课本,不仅没有宗教知识的全民系统的介绍,而且,往往是对信仰进行着直接或间接的贬损。除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制教育以外,即便是普通高中,或者是普通高等教育,所有使用的教材,也是如此。我现在不能拿出课本,一页一页的对照,但是我们都接受过这样的制式教育,相信在座各位会有体会。
 
其次,是如何在教育体系中落实宪法中的信仰自由权利。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
 
第一个方面,信仰自由的前提,首先是保障充分获得宗教信息的自由。
如何保障公民在教育体系中获得全面的宗教信息。首先需要教材与宪法权利相衔接。一是应该有客观介绍各类宗教信息的知识;二是需要对带有主观偏见的内容删除。
前面已经论述,只要是在中国,公民都必须接受国家举办的教育体系的培训。人的一生的重要学习阶段,都早青少年时期,而在这样的时期却很难接触到客观了解宗教信息的渠道。获取相关信息的必须要对教材中明显与宪法原则相悖的进行整理。该补充的补充,该删除的要删除。我们身处的,是一个多元的世界,客观介绍宗教信息,不仅无损于教育方针,而且,只会培养知识更加健全公民。
 
第二方面,信仰自由的实质,我所理解的是信或不信的选择权。
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基本是在青少年时期形成。而青少年时期,基本都处在制式教育阶段。因此,在教育体系中,应该要有宗教信仰权利选择的便利条件。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各类阶段的学校,并没有与各类宗教组织对接互动的一个机制,宗教组织想要与联系不仅困难,甚至,各类学校处于主动排斥的状态。从形式上,无法行使宪法保障的宗教信与不信的选择权。
 
第三个方面,宗教信仰自由的落实,必须要求一个尊重信仰自由的社会环境。目前,主要表现在各类学校的各项管理指标中,没有尊重宗教信仰者的环境。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前面提到的教材,大量充斥着诋毁宗教,把各类宗教称之为“封建迷信”进行批判的内容。这样的表述,不仅不可能让教育受众能客观了解宗教,也对具有信仰者存在一定的歧视和诋毁。另,对教师的考评机制,也存在大量歧视性的规定。比如,教师的职称晋级,学校领导岗位的晋升,年终考评,甚至福利分房、奖金等,在填报各类表格上报时,都会有宗教信仰状况的收集。而这类信仰状况的收集,显然并不是正面的,而是作为限制从事某类岗位以及现实待遇、福利进行挂钩的。
 
以上种种,都证明我们还没有形成一个尊重宗教信仰的社会环境。
 
 接下来再简单谈谈改善教育现状的法律依据。
 
首先,当然是《宪法》。宪法条文已有国家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明确规定,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尽管宪法没有详尽的规定保障宗教信仰的细则,是因为宪法做为根本大法,只须作出原则性、总纲性的规定,无需对宗教信仰相关事无巨细的作出规定。无论是宗教信仰,其它公民权利也是一样的。我们一定不能以宪法没有具体规定为由,便以为没收上述基本权利的理解。
 
其次,根据法律层级,宪法效力是最高的,不管有没有与宪法冲突的低层级法律文件存在,既使有,由于与宪法冲突,也是无效的。在具体宗教事务上,若受到不当压制,应该穷尽法律程序,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宪法权利。
 
再次,在公共管理层面,有一个原则,即法无禁止皆自由。我们经常会引用这个原则。宗教教育在现行教育体系,包括刚才尚老师好像也提到,宗教教育在现行教育体制有障碍,的确,国家施行宗教和教育分开的办学原则,那么,究竟如何分开?具体到宗教教育实务层面,比如说传道人给学生去传道,或者组织学生主日学,有人理解违反上述原则,但我不这样认为。首先,这个原则是制度层面安排,指的是宗教学校与普通学校分开办学,是并行而非排斥关系,不是说正在接受制式教育的学生就不能获得宗教知识,同样,也不能说在宗教学校的学生就不能接受普通学识教育。这个道理是一样的。其次,是法无禁止皆自由。既然《宪法》已将权利赋予给你了,充分行使自己权利,落实自己的权利,要靠我们每个人自己去落实,去争取。
 
以上是我一些肤浅的思考,时间有限,个人觉得参加这次探讨,是对宗教法治领域一次很好的学习和提高的机会。今后,自己也会更加深入思考这个问题,因为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如何依法治理宗教、厘清政教关系,需要更多人贡献力量。这是我的发言,谢谢各位老师!
 
编者注:本文系作者在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20151月10“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的发言整理稿修改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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