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内政部所订二十一条之寺庙管理条例。今已由立法院改订为十三条之监督寺庙条例矣。寺庙管理条例,与监督寺庙条例之不同点,显明的、祗是管理条例乃用官署及地方团体之力量来逐加破灭,而监督条例,则一听寺庙僧道之自生自灭而已。所希望之一律平等的宗教法,固然是无,整理僧寺使佛教生长发荣,亦丝毫没有。宗教法之不能产生,大概因蒙、藏等佛教,及甘、新等回教,关系民族,天主、基督等教,关系欧美人传教,均不易施检束之故。而对于仅关汉族佛教与道教之寺院僧道,既废除用逐灭之旧条例,亦不能订成整理之使佛教生长之条例,仅成一听任寺僧自生自灭之条例,则其产生颇关于国民心理。试为分析于下:
道观道众,在今日之中国内,殆已等于佛寺僧众之附庸;故仅从国民对于佛寺僧众之心理一分析之,便可。对于佛寺僧众之国民心理,可先分两干:一、未受教育之无知识的国民心理:此类国民心理,混混沌沌,分不出信何宗教,但将佛道寺观以及汉族俗习上所祀神庙,统视为“仙佛神鬼”而崇奉之,使其心理上得着一种可以邀福免祸的安慰而即满足。但狃于宋明来之习惯心理,故对于耶、回等教,则歧视之,犹不易得其信仰同情。二、曾受教育之有知识的国民心理;此类之国民心理,甚为复杂,可析辨之如左:
仅读儒书者,先有韩欧文章,宋明理学横梗在胸中,称释,道为二氏,视寺观及僧道为化外之野人窝;但令寺观、僧道不妨害政治及社会,尽可听其自生自灭,此为产生监督寺庙条例之基本因子。三教平视者,其心理颇与大多数无知识的国民心理相接近,觉得听寺观僧道自生自灭,自较积极来破灭僧道者为暂能保持旧状,亦即无何不可。较尊佛教者,与略知佛教者,对于寺僧现状,虽不满意,但自无改良寺僧以发荣佛教之成见,且观专崇耶教者、及反对宗教者之欲来破灭僧寺,亦觉得暂时能听寺僧自生自灭为稳妥。极少数信解佛教而欲由整理僧寺以发扬佛教者,则屈服于多数而意不得伸,尤怵于反对佛教而欲来破灭寺僧者之势大,觉得能办到听任寺僧自生自灭,已为不容易之事。专崇耶教者,虽意存排斥佛教,消灭僧寺,但一方见尊重佛教、保持僧寺者,亦有相当势力,一方又恐由反对佛教、而助长反对宗教者之势焰根本反对宗教,而连耶教等亦概加以排斥。由此、亦遂同意于监督寺僧而听其自生自灭。视宗教为迷信,由一概反对而欲消灭僧道排斥佛教者,本占知识界多数。以曾受中小教育者,对于佛教之真价无法认明,对于佛教在旧时表现之寺僧状况觉得皆是迷信;而受高等教育之留学欧美者,唯知崇拜欧美,对于国中文化且概存排斥,何况对于佛教!然屈于前述各派合成之多数趋势,既不能积极消灭僧道,而视此条例既未扶助僧道,且已能加以监督之限制,遂亦姑听其自生自灭。
立法院的委员数十人,即足为全中国知识界的缩团,由上述有知识的国民心理之推演,遂产生出听寺僧自生自灭的监督条例。在如此的国民心理下,政府对于佛教只能产生出如此结果,佛教徒若不能自动的努力以整理僧寺而发扬佛教,则国民中无知识的与旧知识的日少一日,新知识的日增而渐加倾向为破宗教迷信的反对佛教者;僧寺终究须趋于自灭,而亦甚非国民之福!代表佛教的全国寺僧,若能一致团结成系统之组织,为适当之整理,昌明佛教之救世学理,振兴佛教之济人事业,则在此不妨害寺僧自求生路的监督条例之下,亦尽有发荣滋长的机会,且可造成为国民的信仰中心,建立人类与国民的新道德标准,造福全国全世界,此实为听我汉族寺僧自灭自生之一关键。故特举其自寻生路的荦荦大者,为全汉寺僧告:
一、速为各县各省以至全国之佛教会的严密组织。 二、由各县佛教会,速为严密之寺产调查与僧徒调查,制成统计,以为整理之所本。 三、条例之监督,注重于由官署对于住持之革除与逐出及究办。住持之职务,在于宣扬教义,修持戒律,及其他正当设施与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等。如此之住持,非明教理持戒行及有能办公益教育及慈善等之才德不能。故任为各寺院庵堂之住持,非由佛教会公订分别等级之考取选任方法,精选适宜之住持人才不可。否则、寺僧将随住持之革除与逐出究办而消灭。 四、尤须注重者,则为速办各县各省以至全国之佛学苑,编成系统之教育程度,造成寺院住持之僧,方能实行宣扬教义等。
(见海刊十一卷第一期)
载于《太虚大师全集》第九篇“制议”,转自佛缘网。
http://tx.foyuan.net/book/Article09_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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