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问题不是一天两天,而是由来已久。且不说希罗世界,东方“文明古国”亦非罕见。就美国而言,近十来年“同志运动”的喧嚣其上有目共睹。事实上,很多人心知肚明:合法化只是时间问题。这两天基督徒情绪的大爆发,又似乎显示我们缺少心理准备。
我不怎么关心同性恋的政治议题。一来,如果我们相信上帝掌权,当一个城市太过邪恶如索多玛(同性恋,欺压弱者,连十个义人也没有。但很不幸的是人们大多只注意到第一项),祂会直接干预(特别留意罗马书1:26主动语气“任凭”παρέδωκεν);其次是,对国家机制下的道德理想没太多期待。中国几千年来国家主导的思想品德教化的结果,是最明显的例子之一。有人认为,这是中国封建体制使然。事实是,无论什么体制,都没有改变人道德的能力。尽管我反对独裁,但也不能否认:民主国家的道德问题不是同样突出吗?
如果按照基督教伦理,今天的很多法律公约都有不道德的成分,而不只是同性恋。在美国,离婚不是早就合法了吗?这不是说我们应该默认,而是要再思教会在救赎史中的角色。我们应该聚焦在人身上,把福音传给具体的对象,而不是发表一个公共理念,更不是企望一个系统来解决生命问题。在众多义正词严的声讨中,除了礼貌性表示要接纳同性恋者(假如ta悔改),却极少有深情体恤。我们不能只看到电视前那些“同志”们的表现,也要体察不同个体的困境,尤其是那些为自己的“倾向”艰难挣扎的人。
不同意同性婚姻的人叹息美国精神的衰落,但对方却认为同性婚姻合法才是美国精神的体现,其中包括了总统奥巴马(以及背后的民主党)。除了解释权,这牵涉另一个重大问题:所谓的美国精神本身是否是出自圣经或合乎圣经的?我希望基督徒的情绪,不是因为平时太过于鼓吹美国精神的宗教性(似乎是基督教信仰的化身)而引起的恼羞成怒。我们知道美国国父们大多深受欧洲现代哲学影响多过圣经。以一般逻辑而言,同性恋合法也是美国精神的体现。权利至上仍然是有争议的,因为美国精神中的“自由”很难被界定为“无限制的权利”。事实上,同性恋者争取“权利”过程中,并没有认为这只是权利(因此不能限制),而是因为同性结婚是正当的权利。否则,为什么没有谋杀者出来游行争取权利(允许他们以此为乐)?正当性便是关键。不然,同性恋者无需这么辛苦论证性取向是“与生俱来”。尽管还没能证明这一点。我们不如从另一个比较简捷的思路入手。根据政教分离原则,大法官的任命不能以宗教信仰立场为条件,而当总统和大法官的个人信仰立场不再保守,今天的局面(同性结婚合法)就可能出现。简而言之,人才是根本,而人的信仰又是根本中的根本。对基督徒而言,教宗对同性恋的态度比美国大法官释放的信号要更强烈。我们必须正视:不仅是民主党人士,美国有不计其数的教会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在感受上,出来祝贺同性婚姻合法的教派不比反对的少。对我们而言,这难道不比同性恋现象更糟吗?而美国仍然保持正确立场的教会,其中一部分人(甚至不在少数)的信仰生活也早已有名无实。近年以来,保守派基督徒在美国社会上边缘化,被视为愚蠢,被恶意丑化日益严重。这不是偶然的,而是敌基督群体蓄谋已久的“敌对耶和华和祂的受膏者”(诗篇2:2)。教会究竟怎样才能“夺回人心归顺基督”?无论是基于圣经还是美国教会历史过去三次大复兴的经历,都非常清楚:那就是不是依靠共和党,也不是依靠策略,而是福音!正如撒迦利亚先知所言:“不是依靠势力、才能,而是依靠耶和华的灵方能成事”(撒4:6)。
世界上有很多不符合圣经道德原则的事情被视为合法,这却怎么样了?福音的能力一如既往!现在我们经常会读到有些同性恋者悔改的故事,将来我们必定读到“同性恋家庭”悔改的新事。教会史将会添加一个闻所未闻的圣事:因为信仰基督而离婚!也许做很多事情都是正确的,但教会应该在福音上竭尽全力。
耶稣说:“人子的日子…又好像罗得的日子”(参路加17:26-29)。无论我们持什么样末世论,都无法消解世界罪恶越来越猖獗的预言,《启示录》尤其明显。我们不愿意世代变坏,但圣经却预言必然变坏(提后3:1-6)。不可阻挡。当然,这里面有上帝永恒的奥旨,我们不能测透。也许有人会批判说,这样的观点会否决所谓的文化使命,似乎有历史二元论色彩。容许我略微夸口,我比大多数热烈鼓吹文化使命的人更喜欢研究文化,我更是热切盼望基督徒能创作出经典的艺术作品。顺便说一句,艺术史却告诉我们,那些伟大的艺术家往往是放纵的,其中不乏同性恋者。尤其值得深思的是,他们的作品也影响不少人去寻求上帝。我不知道,鼓吹文化使命的基督徒,是否常常以他们为师,或是把他们作品的宗教内涵作为典型。今天的基督徒,往往有着两极分化的“末世观”:一边是热衷计算日子,另一边则似乎要建立“地上的永恒国度”(请问你多久没有听过或研读过启示录了?)。末世论是决定我们生活方式最重要的观念之一,“末世”也是新约神学最主要的题目之一。忽略了教会存在的“末世性”,很容易使我们在一些“属地”的事上过分较劲,忘了救赎的限度:现今是拯救和悦纳的日子(林后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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