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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佛教协会与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6/1/29日    【字体:
作者: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绍兴市 佛教协会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绍民终字第6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佛教协会。
法定代表人释净芳,会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詹水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
代表人许国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家生,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建兵,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绍兴市佛教协会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原告主张要求确认购房协议书无效,被告返还涉案房屋,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系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复有关宗教团体房屋产权问题》的政策规定,故本案系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应予驳回起诉,原告可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综上,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绍兴市佛教协会的起诉。
 
原审裁定作出后,上诉人绍兴市佛教协会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本案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基于被上诉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行为,侵犯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引起侵权纠纷,而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案件应予以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法院受理公民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规定,据此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五条:国家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事务局条例第五章宗教财产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根据该规定,宗教庙产是一种特殊财产所有权,所以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作出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法律条款,而三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引用的规定不适用本案,本案也不属于落实政策房地产纠纷。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绍兴市佛教协会起诉的请求权基础是认为被上诉人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而其主张其拥有所有权的理由是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0)22号、国发(1980)188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1981)法民字第2号)、《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复有关宗教团体房屋产权问题》((84)宗发字310号)等文件的精神,上述文件均属于政策性文件,政策所涉及到的房屋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绍兴市佛教协会的起诉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应属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林阳
审 判 员  冯勤伟
代理审判员  姚 瑶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建维
 
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9-30。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content/content?DocID=434f88c6-27f5-4b39-9219-2e88d85972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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