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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化思维无益于法治建设——也论曲阜建教堂事件
发布时间: 2016/2/3日    【字体:
作者:乔飞
关键词:  曲阜教堂 儒家 情感化思维 法治建设  
 
 
五年前备受关注的山东曲阜建教堂事件,近日由于儒家学者再次发布《呼吁书》,重新引发热议。五年前儒者认为在曲阜建教堂“极不恰当”,建教堂是对“圣地”、圣贤的“极大冒犯”,也是对中国文化与儒教文明的“极不尊重”,是“盛气凌人的傲慢”。对于政府“缺乏文化自觉意识”,儒者表示“极度失望”。甚至表示:“如果这个教堂在曲阜建成,这一辈子就不去曲阜了”,[1]崇儒拒耶的情感心理溢于言表。数日前发布的《呼吁书》,进一步把建教堂上升到“亡天下”的高度,“‘天下’灭亡,意味着一个民族文化标识的寿终正寝”;呼吁者认为曲阜是孔子的故乡、儒家发源地,是“中华民族的圣城”。而“民族魂魄所系的圣地一旦遭到破坏,其引发的民族情绪如海啸地裂,甚至历史为此改写。”[2]更有甚者,强烈表达“建教堂的自由,我们绝不应该给予!除非从我们民族的尸体上建基督教堂!” 作为关注法治进程的法律学人,笔者发现前后相沿的曲阜建教堂事件中,一些儒家学者有着明显的“情感化思维”倾向。而这,无益、乃至有害于法治建设的进行。
 
一、“曲阜建教堂事件”中儒者“情感化思维”的内在意涵
 
1.“夷夏之辨”的惯性思维。“夷夏之辨”或曰“华夷之防”,是古人用来区分“华夏”与“夷狄”族群的。华夏与夷狄的区分,是文明与野蛮的区分;华夏拥有“郁郁乎文哉”[3]的礼乐文明,对未经礼乐教化的“夷狄”,视之为“若禽兽然”。[4]孟子曾说,“吾闻用夏变夷者,未闻变于夷者”,[5]即只能由华夏民族同化其他民族,而不容许其他民族同化华夏民族,其思维逻辑是“内中国外夷狄、贵中国贱夷狄”。基于此,历史进程中华夏民族较为强盛时,往往会有“万方来朝,四夷宾服”的优越心态;但当华夏民族受到外族入侵时,“夷夏之辨”的思想常常激起强烈的民族情感,激励人们抵御外来者,以捍卫华夏文明。蒙、满入华,莫不如此。
 
晚清时期,进入中国的西方传教士,被国人视为“逆夷”。[6]1886-1899年,曾经因为传教士在孔子故里建盖教堂而引发著名的“教案”。当地绅民认为:“教堂立,则洋教行;洋教行,则淫祸起。”[7]当时人们对基督教的认知是,“入教者夜间跪经,其实裸体行淫,乱人妇女”,“取人眼珠心血及处女月经妇人胎孕”。[8]面对夷狄如此野蛮之教,当地绅民同仇敌忾:“投洋教之人,甘为汉奸与绅民为敌者,剿其家室,立行逐出境外。”[9]基督教的发展,在当时人看来,已使华夏文明面临危机。亚圣府孟氏与邹邑绅民“公具”:“今洋教蜂起之日,亦道统存亡之日也。”[10]几日前两位儒家学者《呼吁书》中据以引证的,正是此案。然而,晚清儒生们对基督教的认识,是从明末儒生编撰的《破邪集》及反教人士编写的各种揭帖而来,这些内容大多荒诞不经,在今天看来是编撰者以极不健康的猥亵心理对基督教的刻意扭曲、抹黑,与基督教的真实情形相去万里。就连清总理衙门也承认:“至该处匿名揭帖,措辞失当,实非情理。已由本衙门行知山东巡抚,严饬遍行销毁,并妥为弹压矣。”[11]
 
清代教案已经过去一百多年,如今没有人再会相信曾经激起民众强烈情感的反教揭帖内容,人们已经能理性地认知基督教到底为何,当代儒者也认为基督教“是一个伟大的文明”。[12]从认知程度来说,当代儒者的确远非明末、清末的儒生能比。然而,在情感上基于对儒家文明的热爱,其所导致的情感性思维,依然让部分学者承继了“夷夏之辨”之儒风,这从他们对曲阜教堂建造的极力反对、以及对晚清教案“团结一心、抵御外侮”的评价中不难得到证明。
 
2.非此即彼的对立思维。基督教与儒家,真的是水火不容、截然对立吗?非也。就二者的核心内容而言,儒家主张“仁者爱人”,基督教主张“爱神爱人”。儒家强调“孝道”,而基督徒对人的首要义务就是“孝敬父母”。孔子是寻道者,“朝闻道,夕死可矣”,基督教则表明“太初有道,道就是神”。儒家认为人是“万物之灵”,基督教宣称人是上帝的精心创造。儒家主张“人副天数”,基督教宣称“人有上帝的形象和样式”。儒家主张人要遵从天道,基督教主张人要遵循上帝的律法。儒家认为人的使命是“参天地、赞化育”,成就天的“理”和“道”,基督教强调人生的首要目的是“荣耀上帝,以他为乐”。可见,儒家与基督教有诸多相通之处;对此,学界早有公论,且已有不少学者进行了儒耶会通方面的研究。
 
不同的文化体系,自然存在差异。儒家是“文教”,基督教是“神教”,二者属于不同的文化范畴。然而二者完全可以相容共存。在社会生活中,许多基督教人士在家庭伦理方面,遵守着较高的道德准则,与普通人相比,体现出更强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的儒家义理精神。台湾学者也发现,在基督教兴旺的地方,儒家传统反而被继承得更坚实,并未出现儒耶有异而不能共存的情况。曲阜的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基督徒们“好义行善、和睦乡里方面及整体道德水准,不仅不比一般教外人士差,甚至比一些老爱从外地来曲阜指手画脚的儒家学者还要高。”[13]即便如少数学者坚持认为儒家是“宗教”或者准备将儒家发展成宗教,并不代表宗教之间就是非此即彼、截然对立的。曲阜早有道教、佛教、伊斯兰和基督教的存在,长久以来他们彼此相安;曲阜民众面对不同的宗教、文化,“总能和平共处相安无事”。[14]这一社会现实,不会因为儒家是否宗教而改变。
 
然而遗憾的是,部分儒者无视鲜活的生活实际,执意要把自己的主观想法变为现实。《呼吁书》传达的信息,是儒者直接建议政府“禁止在曲阜建教堂”,而无意与当地教会有任何协商。其思维逻辑是“有耶将无儒、有儒必非耶”,完全将儒家与基督教对立起来。
 
3.无视民众生活的单向思维。儒家创立者孔子崇尚“仁爱”精神,主张“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15],自己要立足,也要让别人立足;自己要通达,也要让别人通达。孔子提出的黄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6],强调自己不想要的任何事情,就不要加给别人。“泛爱众,而亲仁”[17],主张要爱大众,亲近仁德之人,甚至认为“四海之内,皆兄弟也”[18]。亚圣孟子主张“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19],人不仅要尊敬自己的长辈,也要尊敬别人的长辈;不仅要爱护自己的儿女,也要爱护别人的儿女,倡导社会博爱,具体体现了孔子的“仁爱”思想。此外,孟子还主张人与人之间要谦让:“无辞让之心,非人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20],对人的谦让也是仁爱精神的一种表现形式。可见,儒家主张的仁爱,是由自己出发,将心比心、推己及人,指向他者的关怀、怜悯与帮助,体现着一种博爱的胸襟与情怀。
 
然而,观诸一些儒家学者的行为及心态,并不符合孔孟的仁爱精神。宗教是人终极的心灵家园,宗教活动对信徒而言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据称,曲阜约有8000名基督徒,他们中男女老幼都有一定的数量。如果当地没有教堂,他们怎么进行宗教活动?为了确保儒家“圣地”之纯洁,真的要让他们赶赴百里之外进行礼拜?那样一来,这8000人为了礼拜岂不都要起早贪黑、寒来暑往吗?这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多少不便?会让他们额外付出多少时间?他们的父母、孩子会增加多少负担?要知道,这些人都是我们的同胞啊!或者我们干脆就不允许他们礼拜?如果不能参加宗教礼拜,他们的心灵又会失去多少慰藉?由此又会带来多少心理问题、家庭问题、生活问题、工作问题、社会问题?而这些,强烈反对建教堂的儒者似乎并不考虑。基于主观好恶,阻止建教堂已是不妥,现在又想借助公权,连简易的教堂都不让存留,不免让人感到“蛮横”。《呼吁书》发布者以“民族文化”的捍卫者自居,字里行间充满着对“以孔子儒家为代表的中国文化”的“挚爱”。然而稍加分辨,就会发现这种爱实质是为满足自己的学术兴趣、学术情感的爱,是仅仅指向自己而无指向他者的爱,是单向度的爱。这种爱,显然是狭隘、自私、非理性的,已经偏离、甚至失去了儒家的仁爱精神。
 
二、情感化的思维方式,其产生后果不利于法治建设的进行
 
1.“夷夏之防”的惯性思维,违背法治的平等原则。平等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法治的平等原则强调任何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地位一律平等,反对歧视与特权。不同的个人之间、组织或团体之间乃至组织与个人之间,其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即使是国家之间、民族之间、文化之间,也强调平等对话。“夷夏之防”是我们祖先基于特殊的历史条件而对不同文明形成的认知,有其历史合理性。然而时过境迁,当代人用这种思维去对待不同的文化,是非常有害的。就曲阜而言,试问儒学是“华夏”、基督教就是“夷狄”吗?还是儒家学者是“华”、信奉基督教的曲阜民众就是“夷”?这种想法显然荒唐!曲阜民众,无论是接受儒家理念者,还是信奉基督教者,都是中国人,都是炎黄子孙。用法律术语来说,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信什么宗教不信什么宗教的权利,大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再者,目前全国的基督徒有数千万之众,基督教根本不是什么“夷教”,而是当代中国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谁都否认不了这一事实。
 
主观情感的好恶,往往导致歧视的发生。曲阜地方之“圣”,是因为儒家文化之“圣”;《呼吁书》的发布者,要让曲阜成为儒家独尊的“圣地”,其他宗教只能退避三舍。我们想知道的是,其他宗教对于“圣地”而言,是否就是很“俗”或者很“污秽”?如果不是,为何不允许他们存在呢?如果是,《呼吁书》的儒者已经具备了“宗教歧视”的主观要件。然而众所周知,“宗教歧视”是严重违背法治平等原则的。本来曲阜民众和睦共居,无论何种信仰,彼此之间并无对立隔阂,而我们饱读诗书的学者,却因为文化理念与信仰不同,刻意扩大差异,人为制造矛盾,不知到底意欲何为?在建设有序化法治社会的今天,到底能带来何样“益处”?
 
2.非此即彼的对立思维,阻碍“文化多元”法治基础之形成。政治生活的民主、经济生活的自由、社会生活的自治、文化生活的多元,是法治得以形成的基础环境条件。其中,文化生活是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精神向度,也是人之为“人”的必备要件。法治赖以存在的民主、自由、自治,离不开文化的“多元”。只有让各种思想、理论、学说同时并存,才能满足不同价值取向群体的多元精神需求,在此基础上民众才能自主地进行判断、自由地进行选择,如此法治所必备的公民人格才能形成。“多元的文化生活的存在,意义非凡,它是整个民主、法治和宪政的规范与制度结构及其运作的根本性支撑。”[21]
 
文化的“多元”,离不开“宽容”的胸襟及价值观。不同的思想、文化,各有其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只有允许多样性、差异性的存在,人们才能多方受益。《呼吁书》建议政府“禁止在曲阜市范围内建造基督教教堂”,极力消减基督教这一合法宗教的文化影响力,意图确保曲阜作为儒家“圣地”之“纯洁”。试问,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今天,曲阜能否成为拒绝法治建设的一个“特区”?如果能,曲阜岂不成了960万平方公里中的一个“独立王国”?如果不能,为什么不在曲阜打造“文化多元”的法治基础?更令人惊讶的是,呼吁者竟然提出“文化主权”的设想,认为“如果认定文化无主权,价值无主权,殖民化就是理所当然”。试问,今天的中国是晚清吗?谁能来“殖民”我们的文化?儒学根本不是其他文化的竞争对手吗?必须借助公权的强力保护才能生存吗?呼吁者既然如此钟情于儒学,说明儒学在他们心中是极具魅力的(笔者也是儒学酷爱者,深信儒家文化有非常生命力);既然如此,那又何必担心文化殖民化?文化的自信哪里去了?笔者百思不得其解。无论如何,“非此即彼”的对立思维,带来的只能是单一化的文化氛围与空间,与法治建设的时代潮流背道而驰。
 
3.无视民众生活的单向思维,有悖权利保障的法治原则。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我国宪法36条也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之权利。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也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曲阜基督教会盖教堂,给信众提供正常的活动场所,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其审批程序合法,盖教堂就已经是他们的正当法律权利,其他的个人、团体均应给予尊重。然而,由于儒者的呼吁反对,五年前那座已经奠基的教堂,建设计划至今搁浅,基督教会及信众的权利行使已经受挫。由此,信众不得不继续在临时的教堂里进行宗教礼拜;但简陋的临时教堂不是正规建筑,其抗风防雨功能很弱,冬天很冷,夏天很热,还不时存在安全隐患,[22]信众的身体权、健康权已经受到妨碍。如今,按照儒者的呼吁,用铁皮搭成的临时教堂也要拆除;真要那样,曲阜基督徒的宗教权益损失将会更大,权利被侵程度将更为严重。
应该说,在曲阜儒家与基督教各有其相应权利,双方都应该“善良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乌尔比安)。然而,人们发现呼吁的学者只知自己的喜好,不知他者的权利;他们心中只有“儒家”、“圣地”而无当地民众的“宗教权利”。由于心中没有他者权利的制衡,自然就会滥用自己的权利。当曲阜教会盖教堂或存在教堂时,儒者内心深处的情感神经就被触动,令其感到深受伤害。然而,这种伤害的施加者不是曲阜基督教会,而是学者自己;呼吁者他人权利意识淡薄的观念导致其情感受伤,也是其自身权利愿望过重伤害了他们自己。然而,“极端的权利,就是最大的非正义”(西塞罗),因为极端的权利,必然侵害、妨碍他者的权利。法治是以正义为价值终极追求,不应允许极端权利的存在。
 
 
 
相对于情感,理性是灵魂最高贵的因素。情感主导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往往是不准确、甚至是扭曲的。对事物的客观认识离不开理性;理性既是指为解决对外界事物认识的真实性问题的人的思维机制,也是指为解决人自身行为控制或驱动之理由问题的人的思维机制。我国能否实现向现代文明的转型,“从根本上就是取决于是否能够实现思维方式的理性化变革”。[23]法治建设需要理性化思维;在法治时代背景下的曲阜事件中,学者对教会正常的建堂一事反应过敏、耿耿于怀,甚至不依不饶、意气用事,窃以为过矣。
曲阜建教堂事件也让人看到,宗教信徒在我国仍属于少数人群体,大多处于社会底层,为弱势群体。人类历史中,少数人群体、弱势群体的正当权利,常常面临被轻视、漠视乃至妨碍、侵害的境遇。在权利意识还很淡薄的当代中国,制定《宗教基本法》,以调整不同宗教文化之间的关系并保护各方权益,由此实现宗教问题法治化,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系河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1]《蒋庆:如果大教堂在曲阜建成,我就不去曲阜了》,http://www.21ccom.net/html/2016/bianyan_0126/1201.html
[2]曾振宇、王学典:《再次呼吁在曲阜市境内停建基督教教堂》,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124/22/15549792_530322023.shtml。
[3] 《论语·八佾》。
[4] 《国语·周语中》。
[5] 《孟子•滕文公上》。
[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第一册),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19页。
[7] 王明伦:《反洋教书文揭帖选》“阖邑绅民公具”,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161页。
[8] 王明伦:《反洋教书文揭帖选》“邹县绅民揭帖告白”,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160页。
[9] 王明伦:《反洋教书文揭帖选》“邹县绅民揭帖告白”,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161页。
[10] 王明伦:《反洋教书文揭帖选》“邹县绅民揭帖告白”,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160页。
[11] 廉立之、王守中:《山东教案史料》,齐鲁书社1980年版,第225页。
[12]《蒋庆:如果大教堂在曲阜建成,我就不去曲阜了》,http://www.21ccom.net/html/2016/bianyan_0126/1201.html。
[13] 杨春梅:《曲阜学者喊话儒家:孔子故里岂是一家之天下?》,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25239.
[14] 杨春梅:《曲阜学者喊话儒家:孔子故里岂是一家之天下?》,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25239.
[15] 《论语·雍也》。
[16] 《论语·卫灵公》。
[17] 《论语•学而》。
[18] 《论语•颜渊》。
[19] 《孟子·梁惠王上》。
[20] 《孟子.公孙丑上》。
[21] 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
[22] 《喧嚣争论中被忽视的曲阜基督徒朴素心声》,http://www.gospeltimes.cn/news/39516/【特稿】关注曲阜基督教建教堂事件。
[23] 张恒山:《实现思维方式的理性化变革》,http://www.qstheory.cn/politics/2014-10/13/c_11128035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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