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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郭某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案
发布时间: 2016/1/22日    【字体:
作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邪教组织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
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翘,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郭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皮慧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郭某某加入邪教“全能神”组织后经常聚集在一起练功。2014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周某翠、陈某梅(该二人另案处理)按照约定来到被告人陈某的住处深圳市罗湖区新龙坊9栋402房内一同修炼。四人在房内播放“全能神”邪教的音乐并唱歌,相互交流练功心得,观看“全能神”邪教书籍及宣传资料。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民警经侦查在该处抓获被告人陈某、郭某某等人,并在该房内查获“全能神”邪教书籍、宣传资料及媒体播放器、SD储存卡等传播工具一批(其中书籍189册、MP4播放器一个、SD储存卡5张)。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1、物证:MP4播放器一个,SD储存卡5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和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陈某、郭某某的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抓获经过,涉案物品照片,周某翠的医院检验报告单及出院记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潮、周某翠、陈某梅的证言;5、鉴定意见:涉案的MP4播放器及5张SD储存卡数据检验报告一份;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一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否认控罪,辩解其没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被告人郭某某否认控罪,辩解其只是信全能神,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郭某某并非主观上故意犯罪;2、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是受蒙骗、被利用的;3、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没有起到破坏法律实施的严重后果。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郭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郭某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郭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对二被告人否认控罪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邪教组织非法聚会学习提供场所并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被告人郭某某参与邪教组织活动并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对二被告人否认控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邪教书籍、宣传资料及媒体播放器、SD储存卡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洪沪淞
人民陪审员  战和祥
人民陪审员  李晓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欣
 
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2-24。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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