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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的政教关系
发布时间: 2016/4/21日    【字体:
作者:里克•托夫斯
关键词:  比利时 政教关系 宗教 社会 政治 文化 教育  
 
一、社会事实
 
要准确地描绘比利时的宗教信仰状况是非常困难的。这里不再有全国人口普查。但是即便是在过去有全国性人口普查的时候,询问宗教问题也被视为有悖于宗教自由。
 
但是,还是存在一些统计资料。比利时现今总人口1000万多点。大约70%的人属于罗马天主教会;这比20年前少了10%。新教信徒的人数估计在7万和10万之间,不足人口的1%。穆斯林在1960年代后才出现于比利时,现在大约占人口的4%。其他所有宗教组织的规模更小,大约有2.1万圣公会教徒,4万犹太教徒,6万多东正教教徒。对于无信仰者的数量,存在一定的争论。据无信仰者官方运动代表们估计,其人数有150万,或是人口的15%。[1]而据政府的统计,人数只有35万。[2]下列事实可能解释了这之间的差异:尽管很多人没有信仰或抱有不可知论信念,他们却不想成为官方的、结构完备的无信仰者组织的一部分。
 
事实上,比利时世俗化程度相当高,在很多专家看来,其程度比荷兰和德国这样的国家更高。但尽管如此,宗教仍是一种相当重要的社会现象。由于当前社会伊斯兰问题的突现以及“新比利时人”融入比利时社会的进程问题,宗教甚至比以前更能成为政治的议题。
 
二、历史背景
 
国家与教会的法律关系见于1831年的比利时宪法。此后有过几次宪法修正,但政教关系的主要原则仍保持原样。我们仍能感受到1830年比利时独立时那种主导性理念。其时,年轻有为的自由派政治家不仅希望传布现代自由观念,而且希望从宪法上保障这些观念。同样,恰逢此时,一个相当进步的比利时教会欲以革新,想在宪法审议中成为卓有成效的参与者。在1830年12月7日召开的国民大会上一封来自梅赫伦大主教米恩亲王(Prince de Méan)的信被当众宣读,无疑这封信对1831年宪法的第14条、15条、16条和117条的最终形成有重要影响,这些条款为政教关系奠定了基础。[3]在经过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诸多改革后,比利时宪法条款的数字顺序也有所改变。因此,自1994年2月以来,政教关系条款确立在第19条、20条、21条和181条中。
 
这部宪法是天主教和自由派历史性妥协的结果。制宪大会中反教会的自由派放弃了监管教会的绝对政府体制,与此同时,天主教政治家不再坚持罗马天主教曾经拥有的特权地位。
 
三、法律渊源
 
比利时的政教关系主要由1831年宪法所调整。宪法权利和自由,如教育自由(第24条)或出版自由(第25条)亦可适用于各种宗教事务。但宪法也特别规定了宗教自由,四个条款涉及这一主题。
 
礼拜自由及其自由公开的实践由宪法第19条保障,但实施这些自由时因为触犯刑律而受处罚的除外。第20条对应第19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任何人参与任何宗教的礼拜或仪式活动,或强迫遵守宗教的休息日。第21条强调国家无权干预任何宗教神职人员的任命或任职,以及禁止他们与教会机构保持联络或是发表教会机构的法案,这种发表要受制于有关出版物使用的一般性责任规则。通常人们把这条解释为对教会内部组织自由的肯定。同时,这条原则有一个例外,即民事婚姻必须先于宗教婚姻仪式,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最后,第181条规定,神职人员的薪水和养老金由国家预算负担。
 
近来,比利时的区域化进程对政教关系产生了一些影响,[4]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就间接影响而言,像文化和教育领域的区域化,其产生的后果已触及宗教的法律地位。比如,广播和电视中宗教的地位就是一个地域性问题。尽管根据宪法规定,宗教教育是强制性的,但教会和宗教机构的对话代表却由地方选出。就直接影响而言,自2001年7月13日法律生效以来,区域化影响到了宗教。彼时以降,各区域(而非联邦政府)负责被认可的宗教的实体组织。[5]宗教的法律地位逐渐变成混合性的。尽管主要要素,包括四条相关的宪法条款,仍属于联邦层次的事务,但区域的影响和能力已慢慢增强。
 
另有普通的法律或规定和成文法条款涉及政教法律关系。比如,《刑法典》第268条规定,某一宗教的牧师如果在公开集会时径直攻击当局,要被处以罚金和监禁;《刑法典》第143条和144条规定了对产生侵扰、骚乱和侮辱的礼拜活动的处罚;第145条和146条涉及到对针对牧师的诽谤和攻击的处罚;第228条保护宗教服饰的使用;第267条有对牧师在民事婚姻缔结前而缔结举办宗教婚礼的处罚。
 
四、体制中的基本范畴
 
用“政教分离”这个词来描述和概括国家与教会两个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惯常的做法。这无疑是术语上的糟糕选择。[6]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怎样准确地理解“分离”一词。[7]如果这个词给人的印象是教会和国家彼此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关系,那就有所失准。此种意义上的“分离”与宪法第181条不协调,因为此条规定,神职人员的薪金和养老金由国家支付。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分离”是否必定意味着国家与教会这两方不存在任何联系?
 
然而,另外一个词可能更清楚地阐明这个问题:很多人都谈到的教会和国家的相互独立。[8]这个词强调的不仅是业已存在的自由,而且也强调彼此关照,至少要求双方接受彼此的存在。所有这些都仍将成为非常微妙的事务。无论是教会与国家的独立,还是比利时多元主义的普遍存在都将迫使国家采取中立的立场。[9]这并不意味着对宗教现象持一种不可知论。政府应对教会和非教会组织给予支持和保护。实际上,这样做只是有助于体现这些组织对社会的重要性。国家在不干预它们自主性的情况下可积极地促进宗教和机构活动的自由。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称之为积极的中立性。[10]
 
五、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
 
尽管比利时法律承认所有宗教理论上的平等,[11]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宗教受到与其他宗教不同的待遇。少数几个宗教经由法律获得官方认可。它们之所以获得承认,主要的根据在于这些为民众服务的宗教所具有的社会价值。[12]目前有六大教派享有此种法律地位:天主教、新教、犹太教、圣公会(1870年3月4日的法律,关于宗教现世需求的组织化)、[13]伊斯兰教(1974年7月19日的法律,对1870年法律的修正)和(希腊与俄罗斯)东正教(1985年4月17日的法律,对1870年同一部法律的修正)。
 
1993年6月5日修宪[14]的一个变化是把无信仰的人文主义者组织[15]纳入国家的财政责任中。[16]
在政府批准的教区或主教辖堂内的教士,其并不丰厚的薪金[17]列在国家的预算之中(宪法第181条)。除此之外,如果相关宗教获得认可,也可获取一些其他收益。
 
宗教的行政机构被赋予法律人格,它们负责教会的世俗需求。[18]教会及其组织机构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人格。必须注意的事实是,教会行政机构因为世俗物品而产生的财政亏空由市政当局来支付。这种避开赤字的可能性并不总能鼓励行政机构承担恰当的责任。[19]教会另一大好处是可以获得国家补贴,用于教会建筑的建设或修缮。[20]政府必须给予牧师和主教适当的[21]住房,因此目的而产生的任何支出都由市政府或省政府来负担。而且,获官方承认的宗教有权享有免费的公共电台和电视广播时间。[22]
 
最后,各教派可以委任军队和监狱的专任教士,他们的薪水由国家预算承担。[23]在六大获得认可的宗教中,罗马天主教是最重要的。数据为此提供了无可争议的证据。天主教没有因此而在法律上(de iure)享有特权地位。然而,事实上(de facto)却不完全如此。首先,我们无法否认的事实是,比利时法律中规定的宗教法律地位实际上是从罗马天主教的结构和功能中找到的灵感源泉。有例为证:宗教团体若想要求国家支付其神职人员的薪金,则必须有一个等级分明的结构,比如说在地域划分的基础上运作的结构。对天主教会而言,这不会成为大问题,但伊斯兰教却有不同的运作方式。伊斯兰教神职人员的薪水至今仍不由国家支付。
此外,罗马天主教会在信仰的公共表达上比其他宗教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国庆典礼中,军人敬礼时演奏的是《感恩曲》,由此可见天主教会的作用。[24]在1993年8月7日博杜安一世国王的葬礼上,天主教会也具有突出的作用。总之,可以说,比利时有六大官方认可的宗教,而天主教则位列首位。
 
在六大认可的宗教之外,有许许多多未受认可的宗教。就信徒数量而言,耶和华见证会居首,大约有2万教徒;其后是摩门教,大约有3000个信徒。其他为数众多的组织,其信徒人数接近或超过数百。这些宗教运动并不总能拥有令人倾慕的法律地位。它们不仅不享有官方认可的宗教可以谋求的利好,而且有时甚至它们根本不被认为是纯粹的宗教。法律上对“宗教”一词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这个问题就交由法院来决定。鉴于宗教自由和比利时既定的政教关系,法官在需要决定某个运动是否是宗教时,他或她一般不允许只依赖于宗教运动内容上的论证。[25]比如,法官需要查阅刑法或免税文件,以此确定某运动是否实际属宗教,[26]这使得他们需要考量相关社会是否认为这个运动具有正规性,以及它在所有一切的合理方面是否可以被称为“宗教”。[27]在作这样判断的时候,首先要根据其外在的方面,如礼拜场所、祷告文本或仪式行为是否存在。然而,有时从这些外在的方面不足以得出清晰的判断时,就有必要对这个运动所包含的内容作一定程度的分析。法理学上的看法是:某个运动要被认定为宗教,必定需要有对某个神的崇拜。[28]未得到认可的宗教或宗教组织更可能对国家秩序内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类概念持有异议。在废除义务兵役制前,耶和华见证会遭遇的问题广为人知。他们不仅拒绝服兵役,而且也拒绝其替代形式——政府文职。根据军队刑法典第46条,此等人员可归为逃兵,一般要判处二年的监禁。[29]
 
简言之,通盘考量之下可以把宗教分为三类:
 
(1)法律上认可的、实质上的大宗教,即罗马天主教;
(2)法律上认可的,其他五种实质上的小宗教以及无信仰的人文主义组织;
(3)未受认可的运动,不论它们是否满足了法律上对宗教概念设定的要求。
 
近年来,比利时与其他国家一样,对所谓的危险教派类的组织(harmful sectarian organisations)深感忧虑。[30]1997年4月28日,一份关于此问题的议会报告提交到众议院。这份报告后面附有一张清单,即一种“纲要式图表”,详细载明了各组织的名称。这份清单公布后引起一阵骚动。因此,发布这份报告,包括该一览表的议会委员会很快作出声明:某个运动出现在这份清单上并不意味着这个组织就是一个膜拜组织(sect),或更进一步说明它是危险的。[31]
 
在这份报告审查之后,根据1998年6月2日的一部法律,建立一个所谓的信息和意见中心。[32]这个中心及其功能在比利时国内外引发一些问题。2000年,仲裁法院认为,这个中心不能禁止哲学或宗教上少数群体意见的表达。这个中心只可以向公众发布某些社团活动的信息,以便民众更准确地评估那些可能具有危险性的意见。[33]
 
宪法第21条一直被认为是宗教团体自治的稳固法律基础。国家不能监管教会,教会有选择自身内部结构的自由。这是否意味着国家绝对不可能控制教会及其活动,可能有点言过其实。
 
长期以来,世俗法院实行的控制完全是形式性的,它意味着世俗法官(civil judge)仅有权决定一项受到挑战的决定是否是由适格的教会权威机关作出。这种方法在整个19世纪占据了统治地位。[34]
 
比利时最高法院于1994年和1999年作出了两项决定,[35]很明显在此基础上有了一些发展。最高法院明确适用了宪法第21条中的自主性原则。它也否定了两个上诉法院的决定,他们认为宗教组织不仅应当正确遵守内部确立的程序,而且也应当尊重抗辩权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所确立的其他原则。[36]最高法院并没有支持这种相当革命性的观点,但似乎又接受了一个关键性原则,即承认宗教组织应当“在相关宗教的规范内活动”。
 
通过采取这种立场,最高法院比传统立场更进一步,但却没有遵循两个上诉法院所采取的激进选择。
可以用一张图表来概括这三个层次的区分:
 
 
A
传统立场
适格的宗教权威机构作出了受挑战的决定吗?
B
当前最高法院立场
适格的宗教权威机构在作出受挑战的决定时遵守了该宗教的程序规范吗?
C
遭反对的激进立场
适格的宗教权威机构在作出受挑战的决定时遵守了该宗教的程序规范吗?
并且,这些规范尊重了抗辩权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确立的其他原则吗?
 
除此原则问题外,仍存在哪些教会活动受到保护的问题。关于此点,可以说惟有严格意义上的教会组织充分享有宪法第21条所界定的自主性。
 
教会如果想要在其他领域如医疗保健和教育中组织活动,它们需受此领域相关民事立法的约束。为了恰当地参与这些领域,根据比利时法律,教会代表需要组建一个法人,通常是(V.Z.W.)/非营利社团)(A.S.B.L.){Vereniging Zonder Winstoogmerk/Association Sans But Lucratif}。[37]之所以有必要建立法人,有两个原因。第一,根据比利时法律,教会本身、教区、堂区和其他教会结构不具有法律人格。第二,仅为了生存也有必要在各个领域确立非政府组织结构,同时为了获得国家财政支持也经常需要这样的法律身份。教会慈善活动的每一项政策都必须从这种现实性出发。世俗结构必不可少。我们得把这些结构作为一个起点:教会法的要求和教会机构设想的愿景必须整合到这种强制性的框架中。[38]
 
六、政治体系中的教会和宗教团体
 
比利时的政教关系一直以来虽非正式但却十分重要。多年来,天主教或基督教民主党在比利时政治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二战后,除了在1954-1958年这段时间外,基督教民主党在各种联合政府中都持续执政。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基督教民主党分裂为两派:说荷兰语的政党(简称CVP)和说法语的政党(简称PSC)。这绝不是孤立的现象,这种情形同样发生在其他两大主要的政治家族即社会党和自由党身上。到1999年时,虽然基督教民主党仍在政府中,但他们已失去选票,四十多年来第一次变成反对党。2003年选举后,它在联邦政府中的角色依旧是反对党。然而,在2004年地方选举中获得佳绩后,他们又重新出现在地方政府中。由于从传统上看联合执政在地方和联邦层次是相同的,故而基督教民主党在联邦层次上重新执政将不再是完全意外之事。
 
在此期间,天主教会和基督教民主党之间的纽带在逐渐地松懈。教会领导人的影响不那么直接公开,如今则颇为微弱。1993年比利时议会通过的堕胎法没有得到基督教民主党的支持,尽管他们仍在政府中,但还是把这个问题留给议会的自由投票来解决。[39]2002年通过的安乐死法,自由主义色彩相当强,基督教民主党持反对立场,但他们的反对只是集中在技术要点,远不是那么尖锐。[40]最后,2003年同性婚姻在议会通过时,基督教民主党原则上没有反对。[41]
 
总之,尽管基督教民主党在比利时仍具有突出的地位,但他们与教会的联系已相当地薄弱。如今,基督教民主党也向无信仰者开放。
 
七、文化
 
教会,特别是天主教会在比利时文化生活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教育领域,就数量而言,天主教会的教育超过了国立教育。[42]在中学教育中,有60%的比利时学生去天主教会体系下的学校上学。在佛兰德斯达到了75%,这个比例在西欧也是最高的。[43]其他宗教也办教育。[44]比如,犹太教在这方面有悠久的传统。1989年9月,比利时第一所伊斯兰学校,即布鲁塞尔的加齐(Al-Ghazi)*学校正式开张。很多政治家基于不同的原因都对此表示关切。[45]
 
与免费学校体系并列的是“官方”学校,对于外人而言,其结构显得相当的复杂。自1988年7月15日修宪以来,比利时的教育按照社区进行了整体上的重组。[46]那个日期标志着教育发展史上的重要阶段,其实这种发展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就已经开始。1988年7月15日以来,荷兰语、法语和德语团体组织开办了他们自己的教育。这意味着,他们可以通过自身的立法把他们的政策付诸行动。惟一约束他们的一点是宪法第24条,它确保在教育领域对所有意识形态选择的保护。此条第1款特别明显,它规定团体要保障父母选择的自由以及团体应开办中立的教育机构(不拘于任何特定的意识形态)。这意味着要尊重孩子及其父母的哲学、意识形态或宗教的观点。公共机构开办的学校在义务教育期间应让学生在官方认可的一种宗教教育与非宗教伦理的教育之间进行选择。而且,宪法第24条第3款还做了补充,所有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学生都有权接受道德或宗教教育,团体为此需承担必要的费用。这种法律安排实际上是政治安排的结果,它体现在所谓的“学校契约”和1959年5月29日的《学校契约法》中,[47]由此也引发了两种不同类型的问题。
 
第一类问题涉及到非宗教伦理课程的内容。如果学生没有选择接受宗教教育,那就必须参加这种课程。国务委员会(the Council of State)在1985年的斯勒伊斯案(Sluijs case)中作出决定:不得强迫任何人参加伦理课程,这种课程是非宗教性的,而且也明确倡导“自由思考”的理念。[48]在教育按团体重组后,一个涉及耶和华见证会的案件做出了这样的判决。此案中凡米尔什(Vermeersch)不想在获认可的六大宗教中选择宗教课程。在国务委员会看来,不可强迫任何人做出违背他或她自己信仰的选择。[49]
 
逐渐地,这导致越来越多的要求免除宗教教育和非宗教的伦理教育的诉求。这一切背后的驱动力不是哲学的,也不是道德上的困境,而实际上是冷漠。可以说,政府越来越愿意接受全部免除。譬如,自从1992年7月8日发布通知以来,在佛兰德斯的学校,免除这些课程已不再需要神职人员的授权,而是交由单个学校的理事会作决定;由此不可避免地导致以前的惯例松懈。
 
在大学层面也没有国立大学和神学教研之间的互动。新教神学大学成立于1950年,1963年被认定为大学层次的机构。[50]犹太教高等研究所(Instituut voor Hoger Joodse Studies/Institut de Hautes Études Juives)成立于1959年,与布鲁塞尔自由大学(ULB)的社会学研究所有密切关系。从2000-2001学年开始,社会学研究所说荷兰语之一部为安特卫普大学(the Universty of Antwerp)新的犹太研究所取代。这个新的研究所得到佛兰芒语团体的资助。
 
很明显,天主教神学的地位更重要,也更稳固。比利时有六所天主教大学。[51]因为许多学生和教员都是非信徒,“天主教”更多具有社会学而非意识形态的意味。天主教神学只在荷语鲁汶天主教大学(the Katholieke Universiteit Leuven)(用荷语和英语)和法语鲁汶天主教大学(the Université Catholique de Louvain)(用法语)教授。教会法只在荷语鲁汶天主教大学用英语和荷兰语教授。
就宗教在电台和有线电视的广播而言,比利时有一个称作“天线法”的体制。这是私人社团的权利,他们为了社团成员及公众利益而代表社会-经济的组织,以及哲学和宗教的组织通过公共媒体进行广播。
 
这条原则首先在1964年7月2日的王室法令中拟定。[52]如今,电台和电视是地方性事务。在佛兰德斯,1997年4月29日的法令是当前宗教节目广播的法律基础。[53]在法语和德语团体中也制定了类似的规则。[54]不是所有人都对当前体制感到满意。因为已有的广播收视率通常较低,公共广播服务者感觉没有必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宗教新闻上。但是很多人也认为,教会通过公共广播机构出现在媒体上的方式更为可取。
 
在新闻报纸中,教会的作用更为间接。数量庞大的日报在历史上都曾代表天主教信仰,具有代表性的如《标准报》(De Standaard)和《自由比利时导报》(La Libre Belgique),而教会机构并没有控制编辑部。很多一开始是天主教阵地的报纸后来转向多元主义,甚至有时对罗马天主教表现出抵触之情。当前没有哪个重要的日报完全是天主教的。在佛兰德斯,为了应对这一新形势,教会及其外部的赞助者一起开办了新的周刊Tertio,尽管读者数量有限,但它的天主教立场非常公开直接。《教堂生活》(Kerk en Leven)和《安息日》(Dimanche)周刊也是天主教立场;它们读者群更多,但智识雄心较少。
 
如果在一个国家,其宗教、政治和语言的差异如比利时那样根深蒂固,那么,其官方机构的组成(从仲裁法院到公共电视服务的理事会;从大学理事会到文化政策委员会)总要采取政治和意识形态的权衡。但这并不必定会导致教会的直接干预。基督教人民党增选牧师——作为教会信得过的代表——为参议员的惯例一直保持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自那时以降,这个惯例不再有效。当前,一些牧师尽管不在基督教民主党内,但仍拥有议会席位;然而,一个退休的修女最近却入选到佛兰芒语的议会中。
 
八、宗教团体内的劳动法
 
雇佣法和教会的关系目前已经取得了一个重要进展。[55]有必要区分宗教人员和普通民众。就宗教人员而言,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我们可以发现宗教因素主导了修士修女和他们教会的关系。因此,可以说不存在实际有效的雇佣合同,这也是相关人员所期望的。其中一个原因是不需要支付社会保险费。而不好的一面是宗教人员没有权利获得退休金。当大量的宗教人员确实提出退休金的权利请求时,这种平衡就打破了。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确认是否存在有效的雇佣合同,由此开启了第二个阶段。
 
第二个阶段存在一个“假设”,即宗教关系主导了整个工作环境,而且不存在雇佣合同。考虑到宗教生活的特性以及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的誓言,我们不再把他们看作雇员或自雇者。皈依宗教团体的观念被赋予了非常广泛的涵意,排除了劳动关系中所有后续的问题。[56]这种立场逐渐得以改进。不久以后,判例法否定了一种错误的对立,即把宗教人员与其修会的关系和雇佣合同关系对立起来。[57]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最高法院发现,认可雇佣合同的存在是轻而易举的。除了雇佣合同相关的传统要素(权威、管理、监督和薪水),还需要有有效的证据来证明雇佣合同关系的存在。[58]这在雇佣合同被承认前创造一个需要满足的额外条件:实际上这个条件很难满足。[59]
 
在当前的第三个阶段,支持宗教关系的这个假设已经减弱。在布鲁塞尔和安特卫普的劳动法院给予的最初激励后,[60]最高法院在1982年1月25日的判决中也改变了想法。[61]法律立场上这种180度大转弯已不可避免,其前提是对存在雇佣合同的默认——至少雇主本身不是宗教修会时。这是因为社会不再认为宗教语境中的劳动与其他工作有什么明显的不同。[62]
 
此处概括的三个发展阶段是因为宗教人员的退休金档案而形成的。但更多被提起的问题是世俗神职人员在雇佣法中的地位。尽管通常而言可以遵从适用于宗教人员的理论,[63]但仍有一些重要差别。
 
目前,对作为教会神甫或牧师的神职人员,宪法第181条有明确规定,他们可以从国家那里获得劳动薪酬。这些神职人员和教会机构的关系完全由有关宗教的内部法律所规制。就天主教会而言,可以参照教规第265条及其之后条款中所规定的入籍原则,也可以参照一般性教会法。
 
当教会权力机构给神职人员安排一份不同的工作,比如在学校教学,最高法院在1992年1月13日的一项判决中明确表示——在最初支持教会的法理学倾向之后[64]——只要存在雇佣合同的客观特征,那么就能说明雇佣合同关系确实存在。[65]无论宪法第21条,还是主教可以收回曾给予的教学许可(使命)这一事实都不会导致牧师不能从事这项工作,只要他在雇佣合同范围内被委派来从事这份工作。
最高法院1992年1月13日的判决具有深远的影响。从那时起便有一条清晰的界线,区分出纯粹与教会有关系的神职人员,以及那些被教会权力机构委派到其他地方工作,且后来其工作处于雇佣合同条件之下的神职人员。
 
除宗教人士和神职人员外,越来越多的世俗人员为教会工作。他们中的有些人担任牧师(minister of religion),宪法第181条规定国家为此提供资助。自1997年以来,世俗人员就有资格成为牧师,这是比利时主教和司法部长达成的“君子协定”。[66]“教会牧师”(The ministre du culte)的观念从未得以界定,1997年以前人们认为世俗人员不应有此资格,而在1997年,情况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
 
关于世俗人员所担任的教会牧师的法律地位,主要的问题在于他们的工作是否处于劳动合同之中。一种可能是:这里只存在一种独特的地位,它处于教会权力的控制之下而对劳动法领域没有任何影响。而这恰恰是作为教会牧师的神职人员所具有的地位。
 
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目前还不能给出清楚的回答。将来判例法会给出答案。然而,有些理由可以论证劳动合同的存在。[67]首先,世俗人员的工作有一种隶属关系,并且能获得薪水。客观上讲,他们满足了劳动合同的要件。其次,不像神职人员,世俗人员不归属于某个教区,这意味着他们与主教之间没有内在的关系,世俗人员所担任的教会牧师,当他们的工作结束后,主教也不会给他们提供任何物质上的保障。
 
九、教会的财政
 
上文已经提及,宪法第181条明确了牧师的退休金和薪水由国家负担。它也规定了,就此目的而所需的必要费用总额必须包含在国家年度预算中。1993年4月5日,宪法第181条增补了第二个条款:“法律上认可的组织基于非宗教的人生哲学而开展道德服务,其代表的薪水和退休金由国家支付;为此目的所需费用总额列于年度国家预算中。”
 
对财政体系的全球评估表明,宗教几乎免于设定自己的预算政策:宗教人员的薪酬几乎完全由国家负担;因实际的管理而产生的赤字由他人负责;各种间接的利好使他们的生活变得宽裕。这种“自动”的财政体制还受益于教会自身财产带来的收益。宗教组织的财产有时产生相当可观的价值。然而,法国大革命以降,教区不再是土地或财产的显赫业主。最后,还存在融资的现象。不像荷兰,比利时在此领域几乎没有传统。之所以缺乏信教者的财政支持,很大程度上应归于国家的资助以及人们存有一种观念,即认为他们纳税了就等于间接地为教会财政做了贡献。
 
当前比利时的财政体制深得民众认同。没有人能否认它运作良好。然而,不时也出现一些批评的声音1992年“官方”的世俗运动“人文主义社团”(Humanistisch Verbond)出版了一个小册子,认为天主教会获得的财政支持过大。[68]作者建议未来有两种可能的选择,其一,建立与一个宗教与完全奉行中立的国家分离的体制:这是十九世纪时期的梦想!其二,要求国家对宗教和世俗运动提供持续的财政支持,但需建立在严格平等的基础上,有三个条件,即(1)需要考虑相关的组织;(2)有最低组织人数要求;(3)国家资助机构时需把当前多元主义民主接受为一个必要条件。[69]
 
尽管有这样和其他的出版物,但当前的体制相当好,短期内不大可能有什么变化。现有体制也提供税收优惠,比如通过用来做礼拜的、教会所有的建筑物(或其一部分)而获取的收益,国家可以免税。这个体制也有其他的利好,比如,堂区所在的市镇得为牧师提供住房(或同等的津贴)。[70]当地市镇也有其他的一些财政义务。[71]
 
十、宗教团体进入公共机构
 
官方认可的宗教可以指派专任教士进入监狱和军队。他们的薪水由国家支付。监狱里的灵性关怀可以追溯到1965年5月21日的《王室法令》。[72]它给予犯人在选择接受宗教救助时有较大的空间。天主教礼拜享有更多一些的好处。只有天主教神甫才获准组织静修日(day retreats),他也获得更大的实质上的特权。[73]2001年,专任教士和道德劝导师(moral counsellors)与别的机构区分开来提供服务的情况被取消,因为他们看起来与其他机构提供的协助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74]
 
专任教士和劝导师的数量问题持续受到关注。不同宗教组织的劝导师之间的相互合作在不断地增加。[75]
在军队中进行灵性关怀的法律基础体现在1927年8月17日的《王室法令》中。[76]从历史上看,天主教、新教和犹太教都有效地利用过这种权利。[77]随军教士根据教会机构的建议由国家任命,但是他们不属于政府官员。[78]近来从国家那里获取薪酬的随军教士的数量有所缩减。由于义务兵役制的废除,军队士兵的数量在递减。[79]
 
公立医院中仅有有限的神职人员在服务,而且得不到国家资助。1964年10月23日的《王室法令》规定,只有教会神职人员和在俗的劝导师在病人的请求下才允许进入医院。对于未得到官方认可的教会里的大量神职人员来说,这是否也同样适用,我们不得而知。如果他们提供的宗教救助包括信仰疗法和替代性药物,那他们很可能被挡在医院之外。[80]
 
十一、教士和宗教修会人员的法律地位
 
原则上讲,教士和修会人员与其他公民的法律地位没有什么不同。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24条第6款,教会牧师免于担任巡回法院的陪审员审理严重的刑事犯罪。
 
这里也存在许多可能引发某些问题的不可兼容性。宪法第36条体现了这种不能兼容性:既为领取国家薪水的官员,又为议会议员。这意味着,宪法第181条意义上的牧师正是这种情形,因此,他们不能成为议会的议员。但他们在委员会或非国家议会中的机构任职,比如在省级或地方的理事会任职仍是可能的。牧师不能兼任相当多的其他职位,比如国务委员、审计员、仲裁法院的很多职位、法官、登记人员、省长、省级登记员、地区委员会委员、市政委员会委员。[81]
 
有一位牧师并未领取国家薪水,而他想要成为法官。基于他归属于神职人员[甚至用更模糊的词“宗教人员身份”(geestelijke stand)],他没有被司法部长视为法官职位的侯选人。他最后起诉到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委员会判他败诉。委员会认为《民事诉讼法典》第293条——该牧师据此而提起诉讼——没有违反宗教自由,此点在《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中得以阐明。[82]
 
十二、婚姻和家庭法
 
正如上文提及的,宪法第21条规定民事婚姻必须先于宗教婚姻仪式,特别的例外情况由法律加以规定。《刑法典》明确规定(第267条),对无视宪法禁令而先举行宗教婚姻的神职人员要加以处罚,伴侣一方濒临死亡的情形除外。
 
很明显,宪法第21条第二段构成了第一段的例外,它确认了宗教内部组织的自由。毕竟,历史理由是这种限制的根源。在19世纪,很多人因袭古老的传统,他们只在教堂里结婚,即使主教也鼓励他们举行民事婚礼时仍是如此。当然,这样一种体制性的惯例特别不利于民事婚姻的有效运作。为了终止这种做法,在妥协精神的指引下,天主教全国代表大会的多数同意当前宪法第21条的第二段。[83]
 
自此以降,在民事婚姻后再举行教会婚礼的惯例已成为比利时社会的基本共识。然而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84]很多人仍想要结婚,但又不想承受因此而在缴税和社会保险费方面的种种不利。因而他们选择只在教堂举行婚礼,这样既能从心所愿,又不必放弃同居在经济上的回报。然而,当前的宪法安排使得这种选择根本不可能。这样的情形提出了一些问题。一方面,宪法第21条第2款制定时的动因在当今已不那么普遍;另一方面,同居已被多数民众视为越来越可行的婚姻替代形式。此种情形有时引发这样的论点,认为教会婚礼才是非法的罪恶生活的惟一形式。2001年比利时承认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有同等地位,自此以后上述那种观念就得以加强;收养是一个例外,只有异性夫妻才可以。
 
十三、结论
 
比利时的政教关系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政教体制对宗教颇为有利,它更多地确立了政教之间的相互独立,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分离。
2、尽管所有宗教在理论上享有相同的权利,但在认可和未认可的宗教组织之间存在相当重要的法律差异。同时,实践表明天主教在官方认可的宗教中居首要地位。
3、持续的世俗化进程影响了比利时的政教体制。这种世俗化的特点不是对宗教的正面攻击,而是教会完全的自主性在各个领域的逐渐丧失。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劳动法对教会生活正在发生的影响以及最近国家倾向于对教会内部程序的(温和)控制。
 
十四、参考文献
Pandectes belges,VºÉglise et État; Églises protestante et israélite;Fabrique d’église;Puissance ecclésiastique;Traitement du clergé.
P. De Pooter,De rechtspositie van erkende erediensten en levensbeschouwingen in Staat en maatschappij,Brussels,Larcier,2003,xxix+575p.
   R.Georges, “La nature juridique des traitements du clergé catholique”,Annales de droit et de
sciences politiques,1962,p.85-122.
   R. Torfs,Congregationele gezondheidsinstellingen.Toekomstige structuur naar profaan en ker-
kelijk recht,Louvain,Peeters,1992,xx+336p.
 
本章由 危文高  译 载于《欧盟的国家与教会》
西方法律与宗教学术论丛
丛书主编:刘澎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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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f. Questions and Answers,Chamber of Representatives,2000-2001,13 August 2001,1003 (Question nr.373 Van Den Eynde).
[2] See www.state.gov/g/drl/rls/inf/2001.
[3] E.Huyttens,Discussions du Congrès national de Belgique,I,Brussels,Société typographique belge,1844,p.525.
[4] J.Dujardin/E. Vandenbossche,“De regionalisering van de bestuursinstellingen van de erkende erediensten”,
Tijdschrift voor Bestuurswetenschappenen Publiek Recht,2002,p.447 e.v.
[5] Article 4 of the Law of 13 July 2001,Moniteurbelge,3 August 2001.
[6] Cf.on this topic H. Wagnon,“Le Congrès national belge a-t-il établi la separation de l’Église et de l’État?”,in:
Études d’histoire du droit canonique dédiées à Gabriel Le Bras,Paris,Sirey,1965,I,p.753-781.
[7] 早期一些杰出的作者使用了“分离”这个观念,比如A. Giron,Le droit public de la Belgique,Brussels,A.
Manceaux,1884,p.342.
[8] Cf.P. Errera,Traité de droit public belge,Paris,Giard et Brère,1918,p.87:“indépendence mutuelle”;F.Laurent,L’É-
glise et l’État en Belgique,Brussels/Leipzig,Lacroix Verbroeckhoven,1862,p.351.
[9] Comp.Ph. Braud,La notion de liberté publique en droit français,Paris,L.G.D.J.,1968,383.这条原则(中立原则)由比利时的副总理兼司法部长在2004年的一次与宗教领导人的会谈上得以重述,这一会谈是于法国取缔了穆斯林头巾后举行的。他提醒这些领导人说,比利时是一个中立而非世俗的国家,不应该有宗教歧视问题。
[10] J.De Groof,“De bescherming van de ideologische en filosofische strekkingen.Een in leiding”,in:A. Alen/L.P.
Suetens ed.,Zeven knelpunten na zeven jaar staatshervorming,Brussels,Strory-Scientia,1988,p.312.H. Wagnon uses the notion protected liberty,liberté protégée.Cf. H.Wagnon ,“La condition juridique de l’Église catholique en Belgique”,Annales de droit et de sciences politiques,1964,p.70.
[11] C.De Brouckère/F. Tielemans,Répertoire de l’administration et du droit administratif,V,Brussels,Weisserbruch,
1838,p.485(Culte).
[12] 关于认可的具体标准可参见,Questions and Answers,Chamber,1999-2000,4 September 2000,5120,(Quest-
ion nr.44,Borginon);Questions and Answers,Chamber,1996-1997,12870(Question nr.631,Borginon);宗教组织应有(1)相当规模;(2)结构健全;(3)在这个国家存续有几十年;(4)社会重要性;(5)无任何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13] 这部法律不是惟一的渊源。对天主教的认可是1801年协定的直接后果,并由1802年4月8日的法律所确认。新教也由1802年这部法律所认可,而犹太教则通过1808年3月17日的法令获得认可。最后,圣公会通过1835年4月18日和22日的法律获得认可。所有这些宗教由1870年3月4日的法律所确认。
[14] 对宪法变化引导的发展进行整体性概述的,可参见J.P. Martin,“La Belgique:de l’affrontement laїques-con-
fessionels au pluralisme institutionnel”,in J. Bauberot(ed.),Religions et laїcité dans l’Europe des Douze,Paris,Syros
,1994,p.29-39.
[15] 他们的代表机构是世俗中央理事会(Centrale vrijzinnige Raad/Conseil Central Laїque).
[16] 对所有财政后果的概览可参见,P. De Pooter,De rechtspositie van erkende erediensten en levensbeschouwin-
gen in Staat en maatschappij,Brussels,Larcier,2003,p.207-214.
[17] 天主教教士的薪金每月大约1000欧元。
[18] 这些机构的法律基础是很久以前的1809年12月20日的帝国法令以及1870年3月4日的法律,参见1870年3月8日的《比利时导报》。随着此领域区域化发展,可以想见不久将会出现一部新的佛兰芒语(即荷兰语)法令。对未来可能的发展可参见,F.Amez,“Un aspect oublié de la réforme de l’État:le régime des cultes”,
Journal des Tribunaux,2002,p.509-537.
[19] 在瓦隆尼亚,市政当局在宗教上花费了他们平均支出的1.2%,Cf.R. Collinet,“À propos de fabriques d’é-
glises,des secours communaux et de quelques subsides”,in: Le Semeur sortit pour semer.Grand Séminaire de Liège
1592-1992,Liège-Bressoux,Éditions Dricot,1992,p.407.
[20] 法律渊源是:1809年12月30日的帝国法令第92条第3款;1870年3月4日的法律(1870年3月8日的《比利时导报》)和1931年8月7日的法律(1931年9月5日的《比利时导报》)以及1949年7月2日和1952年7月1日的王室法令。
[21] “适当”是指与他的社会地位相称。See e.g. Council of State,2 April 1953,Rechtskundig Weekblad,1952-1953,
p.1691.
[22] See E. Henau,God op de buis. Over religieuze uitzendingen in de openbare omroep,Louvain ,Davidsfonds,1993,
p.112.
[23] Pandectes belges,Aumôniers,nr.1-16.
[24] According to Cass.,18 June 1923,Pasicrisie,1923,I,p.375.这并不违反宪法第15条,以及由此条所表达的消极的宗教自由。但近来《感恩曲》失宠。尽管在7月21日(国庆节)它仍是官方仪式的一部分,但已不再是11月15日(王朝纪念日)官方指定的节目。
[25] See G. Van Haegendoren,“Sekte of Kerk: de niet-erkende erediensten in België”,Tijdschrift voor Bestuurswet-
enschappen en Publiek Recht,1986,p.390.
[26] See e.g.  the example of Stévinisme,Court of Appeal Gent,14 January 1885,Pasicrisie,1885,II,p.121;of Salva-
tion Army,Corr.Tribunal of Gent,4 December 1890,Pasicrisie,1891,III,p.117 and Corr. Tribunal of Brussels,6 Febr-
uary 1891,Journal des Tribunaux,1891,p.204;of Baha’I,Court of Appeal of Brussels,12 October 1960,quoted by
Commentaar W.I.B.,157/28;and of Jehovah’s Witnesses,Court of Appeal of Brussels,24 January 1962,quoted by
Commentaar W.I.B.,157/29.
[27] See the jurisprudence quoted by P.Mahillon/S. Fredericq, ,“Het regime van de minoritaire erediensten”,Recht-
skundig Weekblad,1961,62,p.2376.
[28] Cf. Court of Appeal of Liège,21 November 1949,Pasicrisie,1950,II,57.安托尼教(Antoinism)是一个其膜拜对象只限于自身成员的教派,因而它被官方认为是对“组织全体的博爱”,无宗教性质。
[29] Cf.R. Torfs, ,“L’objection de conscience en Belgique”,in: European Consortium for Church-State Research(ed.),
Conscientious Objection in the E.C. Countries,Milan,Giufrè,1992,p.217 e.s.
[30] Cf.L.-L. Christians, “Vers un principe de précaution religieuse en Europe?Risque sectaire et conflit des norms”,
II Diritto Ecclesiastico,2001,p.173-213;R.Torfs, “Sekten en recht”,Collationes,1998,p.385-406;R.Torfs, “Sekten,
godsdienstvrijheid en de staat”,Ethiek en Maatschappij,2002,nr.1,p.69-81.
[31] Parliamentary Documents,Chamber,1995-1996,313/8,p.227.
[32] 1998年11月25日《比利时导报》。内部的法律可以在1999至2000年议事厅的议会文件中找到,nr.231/001,
p.269.更多信息可参见,L.Vervliet, “Bestrijding van schadelijke sektarische organisaties”,Intercontact,1999,p.30-
33.
[33] Court of Arbitration,nr.31/2000,21 March 2000,Moniteur belge,22 April 2000.
[34] Cf.for instance Tribunal of Liège ,29 July 1848,Belgique Judiciaire,1848,p.1078;Court of Appeal of Liège ,22
March 1883,Pasicrisie,1883,II,p.157.
[35] Cour de Cassation,20 October 1994,Arresten van het Hof van Cassatie,1994,861,Rechttskundig Weekblad,1994
-1995,p.1082 and Recente Arresten van het Hof van Cassatie,1995,p.57;Cour de Cassation,3 June 1999(United
Chambers),Chroniques de droit public.Publiekrechtelijke kronieken,2000,p.214 and Jaarboek Mensenrechten 1998
/2000,p.253-255;K.Martens, “Het Hof van Cassatie en de interpretative van artikel 21 G.W.:de verhouding tussen Kerk en Staat dan toch niet op nieuwe wegen?”,(note under Cass.3 June 1999),Chroniques de droit public.Publiek-
rechtelijke kronieken,2000,p.25-218;R.Torfs, “Religieuze gemeenschappen en interne autonomie.Fluwelen evolu-
tie?”,Jaarboek Mensenrechten 1998/2000,p.256-264.
[36] Court of Appeal of Mons,7 January 1993,Jurisprudence de Liège,Mons et Bruxelles,1993,p.242,note L.-L. Chri-
stians and Revue de droit social,1993,p.69,note R. Torfs;Court of Appeal of Liège,Jurisprudence de Liège,Mons et
Bruxelles,1998,p.680,note M.Westrade.
[37] Law of 27 June 1921,Moniteur belge,1 July 1921.
[38] 在研究天主教会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未来结构时,我也把它作为研究的起点。Torfs,R.,Congregationele
gezondheidsinstellingen.Toekomstige structuren naar profaan en kerkeijk recht,Leuven,Peeters,1992,XX+336p.
[39] Law of 3 Apri 1990,Moniteur Belge,4 April 1990.
[40] Law of 28 May 2002,Moniteur Belge,22 June 2002.
[41] Law of 13 February 2003,Moniteur Belge,28 February 2003.
[42] Cf. D. Grootaers,Histoire de l’enseignement en Belgique,Louvain-la-Neuve,CRISP,1998,p.615.
[43] See J.Bulckens, “L’enseignement de la religion dans les écoles secondaires catholiques en Flandre”,in:J.Bulck-
ens/H.Lombaerts(ed.),L’enseignement de la reigion catholique á l’ école secondaire.Enjeux pour la nouvelle Euro-
pe,Leuvain,University Press/Peeters,1993,p.143.
[44] A.Overbeke, “De uitwerking van het recht op onderwijs door levensbeschouweijke minderheden”,Tijdschrift
voor onderwijsrecht en Beleid,1994-1995,p.143.
* Al-Ghazi在伊斯兰语中的意思为“征服者”,译者注。
[45] J.Leman/M.Renaerts/D.Van den Bulck, “Isam en islamitisch recht in België”,in :Recht van de Islam 10,Maast-
richt ,Rimo,1992,p.53-54.
[46] Law of 15 July 1988,Moniteur belge,19 July 1988.Cf. M. Leroy, “La communautarisation de l’enseignement”,
Journal des Tribunaux,1989,p.71-74.
[47] Law of 29 May 1959,Moniteur belge,19 June 1959.
[48] Council of State,14 May 1985,nº25.326,decision Sluijs. 
[49] Council of State,10 July 1990,nº35.442,decision Vermeersch.
[50] 新教神学系有其历史根源,在1942年和1944年间得以重建。1950年,大学建立了新教神学系,从而翻开了新的篇章。1954年,新教神学系在说荷兰语的大学成立。这两个系目前仍有一个共同的理事会。1963年,它们被认定为高等教育机构。这些系的费用部分(60%)由公共机构承担。荷语鲁汶天主教大学的神学系与法语鲁汶天主教大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政府当局承担了后者的一切费用。在比利时的希费利还有福音派神学系,它与新教系一样有权颁发奖学金,但没有获政府的任何财政资助。Cf. Questions and Answers,Flemish
Parliament,1998-1999,3 December,1998,p.1101(Questions nr. 46 Lauwers).详情参见,P. De Pooter,o.c.,443.
[51] 这六所大学分别是:荷语鲁汶天主教大学、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法语鲁汶天主教大学、圣路易斯大学(布鲁塞尔)、那慕尔大学(FUNDP-Namur)、蒙斯天主教大学学院(FUCaM)。
[52] Moniteur Belge,21 November 1964.
[53] Moniteur Belge,1 May 1997,err.Moniteur Belge,17 May 1997.
[54] See P. De Pooter,o.c.,180 e.s.
[55] See R. Torfs, “Les églises et le droit du travail”,in:European Consortium for Church-State Research (ed.),Chu-
rches and Labour Law in the E.C. Countries,Milano/Madrid,Giuffrè/Facultad de Derecho,1993,p.35-39.
[56] See e.g. Conseil d’Etat,25 October 1961, nº8.883,decision Closset and R. Verstegen, “Arbeidsovereenkomsten voor geesteijken:een beslissende stap”,Tijdschrift voor Sociaal Recht,1983,p.4.
[57] See e.g. Labour Tribunal of Brussel,7 December 1971;Labour Tribunal of Tournai,13 February 1973;Labour
Tribunal of Gent,16 January 1976,all quoted by R. Verstegen,Geesteijken naar Belgisch Recht.Oude en nieuwe
vragen ,Berchem-Antwerpen/Amsterdam,Maarten Kluwer,1977,p.37-39      
[58] See Cour de Cassation,21 November 1977,Pasicrisie,1978,I,p.317;Arresten van het Hof van Cassatie,1978,p.33
1;tijdschrrift voor Sociaal Recht,1977,p.479,observation H.Demeester.同一最高法院在其他判决中也表现出相似的怀疑主义,Cour de Cassation,7 February 1973,Pasicrisie,1973,I.p.541;Arresten van het Hof van Cassatie,1973
,p.568;Cour de Cassation,5 January 1977,Pasicrisie,1977,I,p.485;Cour de Cassation,21 November 1977,Pasicrisie,
1978,I,p.316;Arresten van het Hof van Cassatie,1978,p.330;Cour de Cassation,23 February 1981,Rechtskundig
Weekblad,1981-1982,p.2152.
[59] H. Demeester,observation on Cour de Cassation,21 November 1977,Tijdschrift voor Sociaal Recht,1977,p.485
[60] Labour Court of Appeal of Brussel,23 March 1978,Tijschrift voor Sociaal Recht,1978,p.521;Labour Court of
Appeal of Antwerpen,19 November 1980,Tijdschrift voor Sociaal Recht,1983,p.95.
[61] Cour de Cassation,25 January 1982,Tijdschrift voor Sociaal Recht,1983,p.85.
[62] R. Verstegen, “Arbeidsovereenkomsten…”,Tijdschrift voor Sociaal Recht,1983,p.79-80.
[63] Labour Tribunal of Tournai,13 December 1985,Journal des Tribunaux du Travail,1987,p.37.
[64] E.g. Labour Tribunal of Tournai,13 December 1985,Journal des Tribunaux du Travail,1987,p.37;Labour Court
of Appeal of Liège,26 November 1986, Journal des Tribunaux du Travail,1987,p.411.
[65] Cour de Cassation,13 January 1992, Journal des Tribunaux du Travail,1992,p.225;Rechtskunding Weekblad,
1992-1993,p.121.
[66] 详细的分析可参见,R. Torfs(ed.),Parochie-assistenten.Leken als bedienaar van de eredienst?,Peeters,1998,
x+142p.
[67] C. Engels, “De parochie-assistant en het Belgische arbeidsrecht,zoals vuur en water?”,in:R. Torfs(ed.), tn77>[76] Royal Decree of 17 August 1927,Moniteur Belge,1 September 1927.这部《王室法令》在1927年9月1日和1996年4月2日间做过几次修正。
[77] 这是1991年2月18日的一部法律的后果(参见1991年3月7日的《比利时导报》),也承认非宗教的道德劝导师。东正教提出的要求总是被拒绝,而穆斯林的要求仍在考虑之中。See P. De Pooter,o.c.,191.
[78] Cour de Cassation,November 1957,Pasicrisie,1958,I,p.983.
[79] Cf. De Standaard,15 January 2003,3.军队劝导师确立的新框架是:10位天主教、1位新教、1位东正教和
6位非宗教人员。
[80] G. Van Haegendoren, “Sekte of kerk.De niet-erkende erediensten in België”,Tijdschrift voor Bestuurswetensch-
appen en Publiek Recht,1986,p.390.
[81] See e.g. Law of 12 January 1973,art.107, 1º;Law of 28 June 1983,article 35(1);Code of Civil Procedure,art.293
(1).
[82] European Commission for Human Rights,H. Demeester vs. Belgium,Journal des Tribunaux,1982,p.524;Jura
Falconis,1981-1982,p.449,后附有托夫斯的批评性考察。
[83] E. Huyttens,o.c.,II,p.468.
[84] 除了此篇简短的文章讨论的问题,还出现其他的问题。比如,比利时对一夫多妻制的态度。比利时禁止一夫多妻,但对一夫多妻婚姻的民事效果所持的宽容态度也影响至其他地方,参见Torfs, “Le marriage religi-
eux et son efficacité civile en Belgiqu, e”,in:European Consortium for Church-State Research (ed.),Marriage and
Religion in Europe,Milano,Giuffrè ,1993,p.221-251.
, ,Parochie-
assistenten.Leken als bedienar van de eredienst?,Peeters,1998,p.23-39.
[68] W. Calewaert/L. , De Droogh,Voor meer gelijkheid in onze democratie,Een pamphlet,Antwerpen,Humanistisch
Verbond,1992,p.72.
[69] W. Calewaert/L. De Droogh,o.c.,p.70-71.
[70] 1809年12月30日的《帝国法令》,第92条第2款。
[71] See M. Coppens, “Les different cutes reconnus en Belgique et les obligations communaes à leur égard”,in:
Les relations entre la commune et les établissements du cute,Louvain-la-Neuve,U.C.L.,1993,p.44.
[72] Royal Decree of 21 May 1965,Moniteur Belge,25 May 1965.相关的条款有第16条、第36条和第55条。此部《王室法令》在1970年4月28日和1990年12月4日年间由其他王室法令做过几次修正。
[73] Art.50 bis and 52 of the Royal Decree of 21 May 1965.
[74] Roya Decree of 23 March 2001,Moniteur Belge,3 April 2001.See P. De Pooter,o.c.,186.
[75] Cf. “Dossier Interreligieuze samenwerking binnen de gevangenis.Samenwerking met islamconsulenten en werken met moslimgedetineerden”,Metanoia,2002,p.138.
[76] Royal Decree of 17 August 1927,Moniteur Belge,1 September 1927.这部《王室法令》在1927年9月1日和1996年4月2日间做过几次修正。
[77] 这是1991年2月18日的一部法律的后果(参见1991年3月7日的《比利时导报》),也承认非宗教的道德劝导师。东正教提出的要求总是被拒绝,而穆斯林的要求仍在考虑之中。See P. De Pooter,o.c.,191.
[78] Cour de Cassation,November 1957,Pasicrisie,1958,I,p.983.
[79] Cf. De Standaard,15 January 2003,3.军队劝导师确立的新框架是:10位天主教、1位新教、1位东正教和
6位非宗教人员。
[80] G. Van Haegendoren, “Sekte of kerk.De niet-erkende erediensten in België”,Tijdschrift voor Bestuurswetensch-
appen en Publiek Recht,1986,p.390.
[81] See e.g. Law of 12 January 1973,art.107, 1º;Law of 28 June 1983,article 35(1);Code of Civil Procedure,art.293
(1).
[82] European Commission for Human Rights,H. Demeester vs. Belgium,Journal des Tribunaux,1982,p.524;Jura
Falconis,1981-1982,p.449,后附有托夫斯的批评性考察。
[83] E. Huyttens,o.c.,II,p.468.
[84] 除了此篇简短的文章讨论的问题,还出现其他的问题。比如,比利时对一夫多妻制的态度。比利时禁止一夫多妻,但对一夫多妻婚姻的民事效果所持的宽容态度也影响至其他地方,参见Torfs, “Le marriage religi-
eux et son efficacité civile en Belgique”,in:European Consortium for Church-State Research (ed.),Marriage and
Religion in Europe,Milano,Giuffrè ,1993,p.22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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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月党政府的宗教政策研究(1794-1795) \文宇欣
摘要: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第三等级联合部分第一等级以及群众共同推翻了原有的旧制…
 
美国宪法中的“二元革命”——评伯尔曼的《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韩成芳
摘要:<正>哈罗德·J.伯尔曼是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与法史学家,《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
 
全球化背景下新加坡宗教和谐的机遇与挑战 \张文学
摘要:新加坡地处东南亚重要交通枢纽,东西文明交汇,国土虽小但种族、宗教多元。由于…
 
中国传统人格意识与法治精神的冲突——立足于与西方法治宗教之维的比较 \乔飞
摘要:我国的法制近代化、现代化,已走过了一百余年的时间;至上世纪末,最终确定治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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