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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喜:儒家宪政古代都没真正存在过,现代更不可能
发布时间: 2016/6/2日    【字体:
作者:陈菁霞
关键词:  儒家 宪政  
 
 
“今天对我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刻,十年之功到今天总算尘埃落定,非常激动。放在大家面前的这套书是我在十年前和诸位朋友就开始酝酿启动的项目,记得当时正兴起‘大国崛起、大国兴衰’的议题,我想,随着中国的发展,我们应该借鉴西方的经验,除了经济、军事、科技之外,政法方面的经验对我们尤为重要,有了这个想法之后,到现在能够把这套六卷本300万字的丛书出版,可谓历经坎坷”。在第四届北航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思想年会暨“现代立国法政文献编译丛书”发布会上,丛书总主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高全喜教授感慨系之。
 
 
高全喜说,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之后,欧美各国先后建立起宪政民族国家,其中法政文献资料浩瀚无涯。目前中国法政学界译介西方专业性的学术著作已经较为成功,各种译丛名目繁多,但是,以西方现代大国立国时期的法政思想为主题的综合性翻译丛书尚有缺失,而这套书的学术关怀,恰恰在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认为,丛书所涉及的六个国家(当然不只这六个国家),所要再现的是现代国家诞生的拂晓时刻,借助当时人们的所思所想和重要文献的复原,所再现的是政治立国的精神,而不是关于主权国家的自然成长历史。这些国家的立国历程和立国精神,具有相当的典范意义和镜鉴价值。
 
丛书出版之际,中华读书报采访了高全喜教授。
 
追求客观性与问题意识的平衡
读书报:这套丛书原定名为“六国立宪文典”,译介的是英美法德日俄六个国家发展过程中非常时刻(建国时期)的法政文典,实际上相关文献浩渺无际,那么在编译时选择人物、典章、主题时,您是恪守一种什么样的原则和标准?这样做背后的考量是什么?
 
高全喜:在选取汇编六个国家建国时期制宪兴邦的法政文典时,我们恪守的首要原则是客观性,即要实事求是地、客观地、真实地把握那些在六国非常时期中,起到重大作用,具有重大影响,实质性地推进了这些国家立宪建国进程的法政资料。我觉得这是研究历史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我们恪守的首要原则。尤其在中国,我们多年来一直处在某种意识形态预设的框架或氛围之下,来看待历史,看待政治,看待社会,能够秉承较为客观的原则,实际上是非常不容易做到的。此外,我们所处理的这些法政历史文献的题材、内容和问题非常博大,非常丰富,甚至是充满张力的,能够恪守这样一种客观性原则,就更加不容易了。因此,既要摆脱意识形态的预设,又要客观、富有张力地呈现六国关键时期的法政思想遗产,是我们要面临的主要挑战。
 
另一个原则就是我们要确保选编资料的学术性。我们在遵循客观性原则时需要一个找到真正客观性对象,一个内在的、主流的、基本的东西,把握这种东西是一种学术上的、思想上的和方法上的挑战,所以这里面的标准就在于客观性,我们所说的客观性,与简陋的客观性不同,它需要一种真实的把握对象,聚焦、提升、归纳和分析的能力,一种去伪存真、去繁存简、去表及里的学术能力。这样一种能力,不能单纯地依赖客观性原则,还需要一种学术的综合把握分析能力。比如这六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特殊的历史时期,它们的法政变革进程的基本路径、形态和处理的内在问题也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简单地对这六国的研究一视同仁,反而需要针对不同国家的发展形态,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阶段,真正认识属于它们自身的问题,要找到反映它们自身本质的问题意识和发展路径,形成它们自己形态的法政资料,我觉得这一点也是十分重要的。
 
当然,从客观性到学术性,我们追求的不是单纯再现历史本身,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纯粹的没有主体的客观性实际上是不可能做到的。我们所讲的客观性也是相对的,任何学术研究都有它的问题意识,我们在研究六个国家的宪制变革,选取编译它们的法政文献时,背后的考虑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这六个国家尽管各有各的形态,但是它们的特殊性之中都有普遍性的古今之变的问题,总结、汲取它们从古典宪政到现代宪政演变过程中的普遍性原理是我们共同的问题意识;另一个是这些问题对于理解我们中国的宪制变革具有哪些参考性的意义,并为中国的宪制变革寻找可供借鉴的经验。基于这两个问题意识,实际上就使得我们的客观性有别于那种教条式的客观性或肤浅的客观性,我们回溯、整理历史文献,但又不是像自然科学研究那样局限于绝对的客观性,社会科学研究的独特性就在于它有自身的问题意识和研究路径,我们在编译的同时,将其与中国的语境相联系,就是要达到客观性与问题意识间的平衡。
 
六个国家,三种道路
读书报:这套丛书展示了近代各国转型时期的重要政治思考。在您看来,这六个国家的宪政道路大体可以分为几个类型?它们各自的优劣得失是什么?
 
高全喜:我认为这六个国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英国和美国这两个海洋性国家为代表的自发性演进的宪政道路,在它们的演进道路中,虽有革命,但革命都是保守的,没有走向激进极端。不论是不成文的宪法,还是成文的宪法,虽然在形态上有所不同,但其建国大体上都是成功的。英美的宪政道路具有自然演进的优点,建立的宪政也较为优良,国富民安,个人自由得以保障,国家也很强大。第二种是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陆国家的宪政演进道路,虽然它们都经历过立宪建国,但是由于历史背景、历史传统不同,以及作为一种与英美竞争的国家,它们的革命往往较为激烈,导致的发展路径往往较为曲折、坎坷,欧陆国家的宪政道路中激进主义、国家主义、民族主义、保守主义和宪政主义相互交织,都经历从君权到民权复杂、反复的演变过程。第三种是俄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后发国家的宪政道路,它们都处身于古典与现代、传统与西方的交汇境况之中,面临的问题与欧陆国家相比也更为复杂。因此它们的宪政道路过程中呈现的形态与之前的宪政国家也有很大的不同,基本上它们都是强调国家的主导,在国家主导下,自上而下地建立起一个市民社会,因此它们的自由主义较弱,而国家主义较重,保留了浓重的专制特征。日本的明治维新,相较于其他国家来说是较为成功的,但其劣处就在于其没有深得宪政主义的本质,为国家主义和军国主义埋下了伏笔。
 
读书报:这六本书中涉及的六个国家,都是当代比较成功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也是比较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但是很多后发国家立宪之后,政治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似乎并不是很成功,比如南美的一些国家,如何理解这个现象?
 
高全喜:相较于上述六个国家,南美国家以及其它后发国家,都面临着现代化的问题,它们的立宪过程之所以不太成功,主要是因为:南美国家和一些亚非国家所面临的西方世界,已经进入到了列宁所说的资本帝国主义的阶段,这使得第三波后发国家在与西方现代性的冲突中很难吸收到一些较为优良的因素。具体而言,就是市场经济以及它的制度模式在这些国家很难经由一步一步的渐进性的学习塑造出来。这些国家没有经历启蒙时期,直接面对的是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化的竞争时期,而启蒙时期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培育阶段被跳过和省略了,它们只看到了西方的强势掠夺和榨取的一面,而西方在强势的掠夺和榨取之前培育社会、市场的一面被抽空了。这是外部世界的原因,而内部世界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市民社会以及与此相关的成熟的中产阶级,特别是独立自主的、代表他们利益的政治精英的缺位,使得在这种两极分化的社会结构中,很难形成以中产阶级为主导的稳定的宪政国家。
 
读书报:俄国和中国是近邻,对我们的发展影响很大。您也曾提到,反思俄国发展的曲折、变化、得失,对于建立中国自己的制度框架,非常具有借鉴意义。请您具体谈谈这个问题。
 
高全喜:我们现在对俄国的理解,尤其是对它的制度建设和国家建设的理解是有偏差的,我们只是看到了俄国发展过程中的后半段,即十月革命之后的故事,这一段的故事大家都比较熟悉,“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主义”,十月革命之后建立的苏维埃政权,从五四运动,到之后的中国革命,一直影响着我们。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苏联一直是我们效法学习的对象,特别是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我们深受苏维埃体制的影响。但是在我看来,这只是俄国作为一个落后的西方国家现代化转型的后半段故事。而前半段故事,从彼得大帝改革开始,到斯托雷平改制,以及这套书俄国卷中所选择的俄国二月革命前后的故事,是我们了解比较少的。实际上,是前半段故事为后半段故事提供了基础。如果没有斯托雷平的改革,尤其是没有二月革命,以及包括废除农奴制,君主立宪,建立国家杜马,以及俄国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变革等一系列准备的话,苏联就难以建立起来。选编这个部分主要是为我们提供俄罗斯现代转型史前半部分的历史素材。前半部分实际上也是很复杂的,这一时期既有代表资本主义的改革派,又有代表俄罗斯保守势力的守旧派,还有马克思主义的力量。而马克思主义又处在分化之中,大致可以分为普列汉诺夫和列宁两支,即有孟什维克和布尔什维克之分,最终布尔什维克取得了成功,建立起了列宁主义的政党和国家。但是俄国社会在此变革之前,并不是一个有着孕育社会主义的土壤的国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是一个偶然性的变革。在此之前,俄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型,从最早的日俄战争失败之后导致的君主立宪,到资产阶级通过二月革命建立的君主政权,从中可以看出它的发展进程十分曲折,另外他们也是企图建立一个现代宪政国家,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却从中孕育出一个布尔什维克主义政党,建立了一个新的国家。以此来反观中国,我们对中国的认识,对自己制度和框架的理解也应该从晚清立宪开始,从晚清立宪,到1949年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在大的结构上,我国与俄国是有很大的相似性的。
 
儒家宪政在历史上从未真正实现过
读书报:在近年兴起的国学热中,对于现代性问题,有人认为采取回到中国传统的治理之道就能解决问题。您对此怎么看?有学者认为《尚书·洪范篇》《皇极经世书》等代表了中国古代的宪政思想的传统,也有一些学者从其他方面论证这个问题。您认为中国古代有丰富发达的宪政思想资源吗?或者说,儒家宪政这个说法是否成立?
 
高全喜:我曾在拙文《现代政治之现代性问题的真与伪》中谈到,对现代性问题是有不同层面的理解的,包括政治的、文化的和社会的层面等。近些年兴起的国学热中,似乎都是从文化保守主义转向了政治保守主义,强调政治儒学的兴起。我觉得重视现代性的政治方面,确实比着重于传统文化道德层面来说,更加有问题意识,这点我还是赞赏的。但是,对于现代政治儒学中那种顽固地认为中国的传统政治中就有解决现代性的法宝,甚至无视现代性对传统政治的本质性冲击和挑战,认为传统的政治治理,就能够解决中国近一百年来社会重大转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政治形态和国家形态中的问题,用中国传统的治理方式,尤其是三代之治的治理,就能解决现代中国的国家构建问题、政治制度问题的看法,我觉得是非常虚妄、不切实际的,其实是陷入了守旧主义的泥潭。所以对于中国当代这种政治儒学的高调,我很不以为然,他们无视中国现代社会转型中的重大问题,他们的应对方式甚至连中国现代性变革早期的儒学精英们,如郭嵩焘、梁启超和张謇都不如,他们自我封闭,不去面对现代世界的开放性,囿于所谓的华夷之辨,漠视古今之变,其所谓的政治儒学带有很大的虚妄性。当然这样一种问题意识,我觉得还是值得重视的,他们所诉求的在中国政治转型中重视自身主体地位的问题意识,对于照搬西方的西化派还是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宪政确实有古典宪政和现代宪政之分,而且现代宪政是接续并超越了古典宪政的内容和基本原则的。与古典宪政相比,现代宪政在社会结构、社会基础上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不论是古希腊古罗马的古典宪政,还是中国传统政制中的宪政要素,它们都只是现代宪政的思想资源,其本身并无法成为现代宪政的主干和基本结构,因为现代社会已经完全不同于古典社会了。所以,我觉得儒家宪政主义这种说法如果成立的话,也仅仅是在于儒家传统的宪政设想和实践,可以作为现代宪政的一种资源,但其本身不能构成现代宪政的主体和基本构架。因为现代宪政是基于现代社会的社会形态,它的主体内容是以人民制宪、分权制衡和权利保障这些基本的制度为载体。那种企图以儒家宪政为现代宪政主体的宪政理论,是不成立的,或者说是没有前途的,也是缺乏现代社会的现实性的,因为现代社会已经是一个与世界交互在一起的社会,而且它是以工商业为基础,面向未来的与高新科技联系在一起的新的生活形态和生产形态,它与传统的以农耕经济为基础的儒家生活方式有着本质区别。所以说,儒家宪政只是现代宪政的一个有限资源,并不是现代宪政的主体。而且中国传统中的宪政因素也不单纯的只有儒家宪政,还有道家宪政,而且,儒家本身也要质疑自己是何种儒家,是经史的儒家,还是内法外儒的儒家?当前大家所说的儒家宪政只不过是经史中的儒家,儒家宪政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没有真实的制度形态存在过,所以在这点上学者们要保持清醒和客观的认识,在古典社会就没有真正存在过的儒家宪政,在现代社会就更不可能存在了。
 
中国宪法史始于晚清立宪
读书报:谈到宪法,大多数人认为来源于西方,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中国宪法史研究的缺失,即很少对中国传统中宪制要素的关注。您认为,中国宪法史的研究今后应在哪些方面进一步提升?
 
高全喜:宪法作为一个成文性的法律文件,从形式上来说,它当然来自于西方。如果大家只是教条主义地理解宪法,在中国真正产生成文宪法之前,很难有中国立宪史,所以大部分宪法史的著作,对中国立宪史或宪法史的研究是缺乏的。我觉得问题就在于对宪法本身的性质以及它的形式的认识,缺乏一个更加深入的历史的和思想的宏大视野。如果仅仅就名词之辩来说,这方面的缺失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抛开这些名词之辩,深入地理解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则任何政治共同体都需要一套政治制度,而任何政治制度都要遵循某种内在的基本规则,遵守某些政治运作的程序,如果把宪制理解为人们遵循社会赖以生存的基本的规则,尤其是围绕权力而形成的政治规则的话,任何国家都有宪法。如果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宪法的话,中国的宪法史是一个从古代宪法史到现代宪法史的历史演进过程。所以我们既有古代的宪法史,又有现代的宪法史。对中国古代宪法史的研究往往是和中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交织在一起的,但宪法学强调的是通过成文或不成文宪法建立一个现代国家,而且这个现代国家的主要目标是凝聚这个国家的国民认同和保障国民的基本权利,这就使得宪法学和政治学有了区别,也使得我们对于中国宪法史的研究找到了古代形态和现代形态的分野。或者说中国古代意义的宪法史不具有宪法史研究的意义,其中可以有某些现代宪法的资源,但它本质上还是政治学的研究内容。中国的宪法史,可以说是从晚清立宪开始的,在这之后的宪法史是由制定成文宪法来建立一个现代主权国家,建立一个分权制衡的国家治理模式,用宪法来培育和塑造现代国民。
 
中国自晚清以降的宪法史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宪法史,西方国家的宪法史很快地就实现了从立宪史到以司法为中心的宪法守护史,他们的宪法史更主要是守护宪法,维护宪法,是以司法为中心的司法史,所以在西方的宪法史中宪法的创制是宪法史前期的一部分,宪法的实施史,尤其是司法史,是它当今的主流部分。而在中国,我们可以看到,晚清以来一百多年,一直处在宪法的创制史中,我们通过宪法创制现代国家的进程一波三折。百多年来,我们一直都处于不断地宪法制定和废弃的过程中,所以我们的宪法史更主要的是宪法的发生史或立宪史,这就与西方宪法史的研究重点有所不同。如果要比较研究的话,我们百余年来的历史路径也是与西方早期现代时期所走过的路径是大体相似的,都经历了一个用宪法创制现代国家的时期,这与我们是相匹配的。从时间段上看,西方早期早于我们,但是从内在逻辑说,则是与我们相一致的,而现在与我们相平行的二十一世纪的西方宪法学则是与我们错位的。
 
正是因为这两个原因,我们古典的东西,就不能叫做宪法,它们只是具有宪法的颗粒,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我们不能把中国的宪法史等同于中国古代的政治史,我们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史始于晚清立宪。正是对中国宪法史有了如此之界定和定位,我们才选取编译了西方六国现代立国法政文典,通过回溯西方六国早期现代建国历程,发现其中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宪政原理,以为资鉴。
 
转自凤凰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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