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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宗教工作法治化,推动宗教法治建设
发布时间: 2016/7/14日    【字体:
作者:俞学明
关键词:  宗教 法治化  
 
   4月下旬,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总书记针对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宗教工作的法治化道路。经过30多年的环境培育,我国宗教法治建设进入了攻坚战。宗教工作需要法治化,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同时,如何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化,如何真正落实宗教法治,还任重道远。
 
  “宗教法治”与“宗教工作法治化”
 
  “宗教法治”,是“法治社会中的宗教治理”的简称,如以字面理解,难免存在误读的可能,以为是要用法律来直接规制宗教的发展。但仔细分析可知,“宗教法治”是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用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处理涉宗教事务,促进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的形成;宗教作为一个社会文化现象,信仰宗教的个人和群体与不信仰宗教的个人和群体一样,在法治体系中不成为被忽略、被排除,抑或被优待的“特殊对象”。
 
  而“宗教工作法治化”,是把党的宗教工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在新形势下结合起来的努力,也是更为明确、具体又具有现实着手处的“宗教法治”的尝试。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党的宗教工作是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政府对宗教的管理内容,不是事无巨细、事必躬亲,而是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进行管理。管理方式不是信马由缰、随意处置,而是更重视工作的规范性、公平性、稳定性、有效性。对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社会和谐和发展,是宗教关系发展的方向;把宗教关系的处理纳入法治社会建设的大潮,依法管理公共宗教事务,是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实现的路径。宗教工作法治化,为未来宗教关系的长期、动态、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
 
  宗教工作法治化,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保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
 
  由此可知,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是当代中国宗教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仅是指宗教管理部门依法来开展工作,而且更重要的是,宗教工作要以宪法和法律体系为准绳,以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调节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为目标。特别注意法治对政府管理的规范和约束,以及各界对国法和教规关系的合理把握。
 
  宗教工作法治化,是我国正视宗教现象的复杂性、宗教工作的重要性,试图建立长期的、积极健康的、良性发展的宗教关系的努力,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大局相一致。但是,宗教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不能理解为宗教在法治体系下依然需要被特殊对待。
 
  “宗教法治”与宗教的“去殊别化”
 
  与世界上其他民族一样,宗教在我国的历史源远流长,与民众的安身立命紧密结合在一起;但另一方面,我国的宗教发展、宗教与社会政治的关系,有着自己的特色。随着多元文明交流的便利、加深,宗教生态的多样性、复杂性益显突出,也为宗教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把宗教问题当做执政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这是直面现实给予的重大任务,也是对这个任务的清醒认识。
 
  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方针定位恰好表明,为了解决这个复杂、重大的问题,宗教不仅需要“脱敏”,而且需要被“淡化特殊性”、“去殊别化”。“淡化特殊性”、“去殊别化”不是被忽视或者地位的降低,而是法治体系下以平等性、程序性、稳定性保障合法权益的基本诉求决定的,是对信仰的有效保护。
 
  近代以来,我们对宗教的态度从关注和发扬宗教“习善共辙”、“幽显协力,共敦黎庶”、“辅予盛治”的“和以召和”的传统的中国模式,转向了以批判宗教为主的近代模式。这个模式曲解和夸大了“鸦片说”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地位,把欧洲近代启蒙作为社会批判先导的宗教批判上升为对宗教的普遍性态度,从而对我国的宗教观造成了巨大影响。以偏概全,夸大宗教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负面因素,否定宗教对于社会的积极价值,这种观念迄今仍有市场,也是学界强调宗教“脱敏”的背景。但是,这种现象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有所扭转,肯定宗教对社会的正面作用不仅是信仰宗教人士的辩解,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全面、客观、公允、理性、包容地看待宗教,逐渐得到民众的更多认同。然而,为了改变宗教被忽略或被片面化理解,落实宗教政策,改进宗教的社会处境,因而在工作中用以“矫枉”的策略,往往容易造成优待、照顾、政策“特区”等心理期待。这与以法治社会为建设目标的宗教治理方式、与宗教工作导向是有差异的。
 
  纳入法治体系的宗教治理,应该淡化宗教的“殊别性”。换句话说,“法治宗教”并不是把“宗教”本身当做法治的对象,而是把“涉”宗教事务,尤其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纳入法治的范围。因而,我们要进一步区分的是,涉宗教事务到底是宗教事务,还是社会事务?换句话说,哪些属于社会事务共有的?哪些是宗教特有的?即使是宗教特有的,是否关涉信仰?法律规范的是人们的行为,尤其是对他人及社会造成重大后果的人们的行为。换言之,宪法保护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但信仰自由不是违法乱纪的免罪符。
 
  宗教在法治体系中“去殊别化”,即是表明,人们对法治体系下的社会治理方式,不会因其宗教背景而有所区别。信仰宗教的公民与其他公民一样拥有宪法保障的权利,一样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受到规制,不多也不少;宗教团体与其他团体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制,不多也不少;个人和群体的违法行为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与信仰什么无关,不多也不少。
 
  以宗教法治教育作为“宗教法治”实现的后续保障
 
  要真正实现“宗教法治”的目标,除了加强法治体系的完善、有法可依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何法可依、做到有法必依,这是任重道远的工作。宗教工作法治化,是符合中国国情、实现宗教法治的现实路径;加强宗教法治教育,则是宗教工作法治化、“宗教法治”实现的有力保障。
 
  长期以来,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一直有个问题,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是法治自身无法克服的瓶颈。能够突破此瓶颈的只有一个,即民众把法治变成自己的生活方式,而这只能通过长期的教育来实现。
 
  就“宗教法治”的推进而言,加强宗教法治教育(包括宗教学教育和法治教育)是不可或缺的有效路径。加强宗教学教育的目的,是促进社会各界对于各大宗教有更为平等、理性、真实、全面、宽和的理解,是对宗教在法治体系下“去殊别化”有更深刻的认知。学校教育可以考虑设置以历史和文化为内容的“世界宗教概览”课程和以多学科、多角度、多元方法研究宗教的成果为基础的“宗教学导论”课程,这是实现宗教观教育的有效方式,这一方式能够帮助人们用理性的态度理解宗教的过去、现在、未来,避免盲目信从,避免对宗教的极端化、片面化理解,给予多种宗教更多包容和平等的理解。
 
  加强法治教育,意味着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全面提高。我们欣慰地看到,4月8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2016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从2016年起,将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教材名称,统一更改为“道德与法治”。此举意味着,10年后,进入社会的受教育者将具有更好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这是值得期待的变化,对于宗教法治的深入进行也必有良好的促进。
 
  当然,学校教育是个长期工程。宗教法治的推进,首先需要依靠当下的社会各界尤其是政界、教界,依靠自我学习和有效的培育机制。党的宗教工作以法治化为目标,能够促使社会各界提高法治意识,对法治体系下依法处理涉宗教事务有更为充分的自觉,进而努力区分涉宗教事务中的社会事务和宗教事务,提高依法协调和处理涉宗教的社会事务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完善宗教法治体系,推动宗教法治的有序进行,最终实现民众宗教信仰权利的保障,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共处。
 
转自中国民族宗教网
http://www.mzb.com.cn/html/report/16062961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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