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1912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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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1912号提案内容
2013-03-01
案由:关于鼓励宗教团体积极创办养老院的提案
提案人:觉醒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国家宗教局会同民政部办理
主题词:老年
众所周知,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中国老龄人口也出现持续高增长的态势。养老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全体社会公众面前的重大问题。而根据当前家庭小型化、空巢家庭和独居老人增加的趋势,家庭赡养功能已经相当弱化。因此,最贴近老年人生活需求、医疗保健需求的是养老院机制。国家和私人创办的养老院尽管如雨后春笋一样密集出现,但是仍然远远满足不了需求。需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加入创办养老院的行列。宗教团体作为一股重要的社会力量,也应受到鼓励创办养老院。
宗教团体创办的养老院可以有如下优势:
一、有利于安养老人的身心健康。目前许多普通养老院都是人满为患,里面的老年人生活单调、枯燥,容易滋生各种身心疾病,而宗教团体创办的养老院不仅可以有一般的社会文化活动,让安养的老年人积极参与进来,过上丰富多彩的晚年生活,还可以激活和利用包括宗教信仰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资源增强老年人生活的意义,减轻多种身心疾病的困扰,享有体面、尊严的生活。
二、易于推行义工服务,便于代际沟通。国内的五大宗教无论教义有何差别,但都有行善乐施的重要内容。因此,宗教团体创办的养老院可以成为广大信徒行善乐施的实践基地,能够顺利推行义工服务。义工服务于老年人的过程中,不仅实践了宗教教义,也方便了各年龄层次的人群紧密联系。
三、方便开展宗教形式的临终关怀。临终老人除了需要必要的身体舒适护理(病人还需要药物治疗)外,同时还需要在精神上、情感上、信仰上得到关怀。无论老人是否信仰某种宗教,宗教团体都可以为健在的老人释放对未知身后世界的恐惧和逃避的不良情绪,建构合理的心理适应机制;通过特有的宗教方式为即将临终的人提供切实的帮助,给予温暖的安慰;还可以安抚临终者家属和亲人疲惫的身心。
有鉴于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政策上、法律上做好铺垫。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给予宗教团体创办养老院以优惠和保障;后续还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可能出现的院方与安养老人及其子女的纠纷进行仲裁,保护宗教团体办养老院的积极性。
二、在场所设置和日常管理上给予支持。宗教团体可以在原有宗教场所基础上合理规划,设立各种规模的养老院,也可以就近租、买、建房舍作为场所,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统筹考虑。在管理上可将养老院纳入正规的社会慈善或公益事业管理,同时又给予养老院一定的自主管理和运作权。
三、在经济上给予资助。宗教团体创办的养老院是免费的、非盈利性质的,在运行过程中一定会面临资金上的困难。政府相关部门可通过政策上引导,宣传上支持,文化上推动等多种渠道为宗教团体创办的养老院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保障养老院的正常运行。
四、鼓励并扶持养老院建立集中、统一、长效的专门人员培训机制。养老院是专业机构,需要专门人才。但我国目前许多养老院的专职人员不论是规模还是专业都不能适应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的社会现实。宗教团体创办的养老院也同样必须重视人员的优化配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鼓励并扶持养老院建立集中、统一、长效的培训机制培养专门人才,真正为老人提供稳定持久的专业服务。
五、鼓励宗教团体的专门人员或为宗教团体所办养老院配备的专业人员对老人进行团体心理辅导。当今大部分人依旧认为心理问题等同于精神病。这一观点在老年人中更为根深蒂固。他们即使有心理问题也不会主动去找心理咨询师,甚至有时工作人员主动提供帮助,也会遭到拒绝。因为老人们担心一旦被他人发现自己心理问题,就会招致别人的非议,会被大家排斥。如果采取团体辅导的形式,则更容易被老人接受。
六、在五大宗教中挑选出有代表性的寺观教堂养老院,作为典型,重点扶持。这些典型既是其他寺观教堂值得效仿的榜样,也是养老事业新方法、新思路的试验基地,可以为中国式的社会养老模式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912号提案复文
2013-03-01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2年10月17日以国宗函〔2012〕248号文函复:
觉醒委员: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宗教团体积极创办养老院的提案》,经商民政部,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从我国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国情出发,强调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分析了宗教团体开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独特优势,提出了促进宗教团体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建议,内容全面、见解深刻,我们深受启发,为促进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
我们对宗教界参与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问题十分重视。为进一步促进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今年2月国家宗教局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相关政策。关于《意见》的详细情况,我们将在对您《关于鼓励宗教界进一步提升服务社会能力和水平的提案》的答复中详细介绍,在此不再重复。
养老服务是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重要方面,属于《意见》重点支持的领域,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优势,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意见》明确指出,宗教界可“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立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并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在扶持和优惠政策方面,《意见》重申“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生活用电比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生活用水按居民水价执行。”宗教界依法设立的老年服务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为保障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依法享受相关权益,《意见》还明确提出,“宗教界依法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受法律保护,享受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优惠待遇。”
民政部门十分重视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等方式,鼓励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一是运用优惠政策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要求,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促进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二是探索实施公建民营。近年来部分地区将国办养老机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交由社会力量进行管理运营,这种尝试在现实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三是实施民办公助。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处在建设阶段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规模、投资额等指标,给予相应的资助;对于正式开业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床位数和实际收养人数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以深入贯彻《意见》为主线,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帮助宗教界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帮助宗教界解决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提供服务保障,共同推动包括养老服务事业在内的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对于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和考虑,不断加强和改进我们的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