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法律解读
 
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来自几位宗教学者与家庭教会牧者的观点与分析
发布时间: 2016/9/29日    【字体:
作者:王璐德
关键词: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宗教学者 家庭教会 牧者  
 
 
2016年9月7日17:0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发布了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当天,《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修订稿)》的全文内容也在该网站首度公开。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表示,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家宗教局报送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0月7日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传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三种方式直接对送审稿提出自己的意见。
 
目前所执行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由2004年11月颁布、2005年3月正式实施。目前的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去年曾表示,《宗教事务条例》是中国馆宗教法制建设中的标志性进展,首次以具有法律文件性质的条例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让我国的宗教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并开始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该条例已经实施11年,《宗教事务条例》对中国宗教界产生了各种深远的影响。如今新的修订草案(修订稿)的出现以及最终的定稿、颁布与实施亦将会对未来中国宗教界带来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此次《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全文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发布后,立即引起宗教界与法律界等社会各界的关注,并从不同的角度对于送审稿的具体内容、与上一版的改动修订、以及未来可能会对宗教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讨论。其中多位家庭教会的牧者对于此次的修订草案定稿后将会对家庭教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及该如何应对才能够合神的心意等这些问题有关注和思考。
 
本文邀请了几位关于宗教与法治的学者、以及家庭教会的基层牧者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从他们的角度分享了各自的观点与思考。
 
——学者:沙宗平(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沙宗平关注到《送审稿》和上次相比,这次特别添加和强调了对于宗教极端主义的规定,比如在第三条谈到“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以及第四条明确点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宣扬宗教极端主义”,这样的变动和时代变化与当下的时代背景息息相关,近年来宗教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对国际社会造成的危害引人注目。
 
不过,沙教授也认为,这里面涉及到使用的“宗教极端”和“宗教极端主义”这个词,定性不够严谨和准确。
 
他谈到,根据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特别是马克思在《论犹太人的问题》中的论述,强调:“我们不把世俗问题化为神学问题。我们要把神学问题化为世俗问题”,并且根据宗教学视野的界定,宗教极端和宗教极端主义的概念应该是指的是宗教内部的一种极端现象。比如按照“宗教极端”狭义或者确切的概念,穆斯林一天五次礼拜,但是有人礼了8次、10次、20次,或者一年一个月的斋月,他做了10个月甚至全年的斋月,这在宗教活动中、宗教生活中比较极端的,这才是宗教极端的本义。
 
而至于具体的非宗教领域,比如社会领域,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到和媒体报道的恐怖主义、和一些形式的犯罪包括攻击政府机构、平民等,这些不能算是宗教极端,非宗教信仰者一旦有这样的行为,会如何定性,宗教信仰者在这些方面也应该等同的定性。
 
“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宗教学来理解宗教极端,或者说按照严谨的学术观点来说的话,宗教极端或宗教极端主义实际上指的是宗教信仰者在个人和集体的宗教信仰生活、宗教仪式和操守方面偏离正统方面的言行或者一些个别极端现象。如果这些宗教信仰内部和操守内部的极端行为没有危害到社会、没有违背法律,政府是不应该管理的,而是宗教正统组织应该出来管理,说这是异端或者极端,也就是说宗教极端这个词特指宗教信仰者的宗教生活、仪式、生活等偏离正统的一些做法、宗教行为和实践。”沙教授说,“政府作为一个管理部门或服务机构在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方面提到打击宗教极端主义,这个概念是有问题的,比如攻击政府、杀人放火这个不能叫做宗教极端或者宗教极端主义,非宗教信仰者如果有类似的行为怎么定义,那就该怎么定义,不能说他有一个宗教信仰就是宗教极端主义,这样的定义就会偏,处理这样的事情就会比较棘手,不利于现实的工作。
 
——学者:张志鹏(兰州大学宗教文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兰州大学宗教文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张志鹏更多是从宗教市场的角度去分析宗教管理和此次的《送审稿》。
 
他认为,长期以来政府希望修改这个条例的目的主要是有一些他们希望解决的新问题,这是修订的出发点,这些主要想要解决的问题在宗教工作会议上也可以明确的看到,包括宗教极端化的问题,这个较多涉及到伊斯兰教;佛道教主要涉及到的宗教场所商业化的问题;基督教的家庭教会问题;天主教的地下主教问题以及与梵蒂冈的关系问题;邪教泛滥的问题。
 
“这五大问题是政府和宗教管理部门极力想解决的问题,传统解决方法的效果不佳,反而让一些问题更加严重”,张志鹏说到,“在当前这种情况之下,这次条例的修改以习近平主席宗教工作会议讲话的精神为指导试图一举解决这五大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就是强调‘导’和‘法’两者结合来解决,主体是引导,实际操作上是以法律来引导。”
 
不过,他看现在的《送审稿》,认为这五大问题其实都只是表面现象,深层次还是由现有的政府行政垄断宗教管理体制导致的,是不允许其他的宗教团体存在而最终呈现出宗教灰色市场和黑色市场的存在。
 
“这个条例呈现出一个导的态度,也试图用法律的手段,但是由于没有在根源上解决现在宗教领域中存在的行政垄断导致的市场供求出现的不均衡,那么这些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张志鹏认为,这五大问题其实都只是表面现象,深层次来说是由现有的政府行政垄断宗教管理体制导致的,由于不允许其他的宗教团体存在,而最终呈现的灰色市场和黑色市场的存在,于是呈现出这些问题。
 
他谈到《送审稿》中所使用的方式,“这种法律的引导打个比喻,我在葛洲坝上建了一个大坝,然后下游的鱼都要游到上游去产卵,所以我就给他们开一条小的口子作为鱼道让他们顺着这个游过去产卵。问题是,这些鱼总是不那么听话,总是沿着传统的线路走没有按照开的小路走,怎么办?这主要体现在体制外宗教团体的登记上。另外比如为了遏制佛道教的商业化也提到了严格管理宗教团体财务的方法,对新兴宗教团体就是邪教也提到严厉打击非法、以及涉及到天主教的神职人员的任命的明确的规定等等,方式严厉了但没有在根源上解决现在宗教领域中存在的行政垄断导致的市场供求出现的错位,那么也很难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而且各地在条例实施上的巨大差异一定会让宗教问题更加复杂化。”
 
“不过问题“倒逼”着进行一些创新探索,特别是开门立法的做法都是值得认可和鼓励的。”他补充说。
 
——学者:乔飞(河南中医药大学法学教授)
 
河南中医药大学法学教授乔飞发来了他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几点看法。
 
首先,他谈到送审稿的值得肯定之处:
 
1.对政府宗教事务的管理范围有所限定。《送审稿》第六条第二款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所管理的宗教事务限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而不是涉及宗教的一切事务都要管理。
 
2.对政教关系的良性互动有所努力。第六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3.明确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条件,即可办理法人登记(第二十三条)。这有利于宗教组织充分行使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其责任能力亦将具有法律保障,向宗教法治化方向迈进了一步。
 
4.回应了公民宗教信仰的现实需求,增加了“临时活动地点”内容(第三十五条)
之后,他也指出,与原《条例》相比,《送审稿》表现出更强的“行政控制”倾向,他列举了其中几条说明此点:
 
1.对宗教,似乎有很强的“歧视”心态,这违背了宪法的平等原则。如第九条,除了全国性及省级宗教团体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对其他领域的留学人员,一般都欢迎回国服务,政策上一般也优先考虑,但这里单单对宗教留学人员区别看待。又如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一般来说,只有“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不良分子”才需要“监管”;这显然是对宗教活动的“歧视”,有违宪法平等精神。
 
2.对宗教内部事务,政府宗教部门进行了更多干预,相当程度上否定了宪法的宗教权利规定。如宗教培训本是宗教组织的常规性活动,也是宗教权利基本内容,但《送审稿》第十八条规定宗教院校以外3个月以上的培训机构须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这样,宗教内部事务的方方面面都将处于监督状态,宪法的宗教自由、宗教权利不能很好地落实。又如,第四十一条连续用三个限权性的“不得”,而限制的“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的捐献”、“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大多是宪法宗教权利的具体表现;因此,《送审稿》是用下位法的具体内容否定了上位法的原则规定。
 
3.一些规定,由于不符合客观规律,在实践中很难落实。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境外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的,……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行权、参加培训、参加会议是公民人身自由的内容体现,并且伴随着当今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现实,宗教本身有具有国际性的特征,因此这样的规定较为主观,很难落实。又如,第四十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如果擅自提供网络服务,就会面临第六十六条的法律制裁。网上发布宗教信息,是宗教基本权利的内容之一,不可限制,更不能用法规剥夺,这样的规定既不合适,也难以落实。
 
此外,按照第七十条的规定,许多正常的宗教活动将因此成为“违法”甚至“犯罪”。这样,会间接带来政教关系趋于恶化,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实为不利。
 
——基督徒独立学者伊老师
 
在各地做神学培训、对家庭教会有很多观察与思考的伊老师从几个方面介绍了他看完此次的修订草案(送审稿)之后的观点:
 
1.值得肯定的是,可以看到法治化的水平提高了,而且对于宗教也更加重视,“这个《送审稿》添之所以出现,因为官方已经看到宗教影响已经很大,必须面对,而不是打压。”
 
2.非常强调财务管理的严格执行,可以减少很多宗教界的贪污腐败。
 
3. 强调了对于宗教极端主义遏制和打击,这是与近年来国际恐怖主义兴起,以及国内也受到这一趋势的影响有关,此次的《送审稿》是对这一现实做出的一种回应。宗教极端主义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在学术上和法律上目前还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和意识,但它的确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因为目前的世界和中国都的确存在着宗教极端主义一种发展的趋势。
 
4.整体看下来,他个人感到对佛教有利,佛教近年来一些主要的诉求和呼吁比如财务审批更严格、宗教设立法人、宗教活动场所等方面等都实现了。
 
5.与基督教家庭教会近年来最主要的诉求即登记与解决合法性身份直接相关的是第35条,“35条万众瞩目”伊老师如此说到。
 
第35条规定: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5.《送审稿》关于宗教院校的规定以及除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这些内容,也会直接影响到家庭教会,这可能也会影响现有的官方神学院校要扩大许多才能满足需要。因为这涉及到家庭教会的一个瓶颈,因为只有官方认可的神职人员才可以,其他渠道或海外按立的不能被接纳的话,可能会影响大批的家庭教会精英可能会去官方神学院再去就读。同时,在宗教院校的规定中,也看到一个趋势,即把宗教院校拉到与高等院校一样的对待上,这是一个进步,如果这样的话未来的神学生相当于现在社会上的大学生,教职人员相当于学校的老师与教授,这对社会的观念是一个很大的调整。
 
6.目前来看暂时一段时间内对家庭教会的生存影响不大,除非放宽登记,可能会对现在的情况造成明显的影响。
 
接着,伊老师谈到要从几个时间阶段来看《送审稿》第35条对家庭教会的影响:首先是1994年到2005年,这段时间实行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在法律上不允许家庭教会的存在,但这期间家庭教会也一样走过来了,也未见遭遇到灭顶之灾,也为见政教全面的冲突;之后2005年废止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该条例默认了家庭教会的事实性存在,虽然没有给予家庭教会合法化的途径;2016年此次公开的《送审稿》中第35条给了家庭教会一个“半合法化”的途径,从立法上,这比老版进了一步,虽然没有给予一个完全合法化的路径,显然这在立法上是一个进步,从立法上来说并未退步,至少不会退回到1994-2005年的状态,所以家庭教会不必要太过于担心。
 
因此,在他看来,家庭教会目前的焦点不是去批判《送审稿》,而是思考如何面对和思考在新的环境下的生存。由此,他也继续说道,未来家庭教会要面对的一个关键点就是如何和基层政府打交道,同时如何进入基层社会。
 
伊老师说到,1994年距今已经20多年过去了,无论在教会了解官方方面,还是官方在了解教会方面毛豆已经有了极大的提升;现在基层政府对于教会的看法也和之前有所不同,上个世纪90年代还是一个意识形态比较浓厚的气氛,现在是一个意识形态弱化,而在法治管理上加强的时代,这是家庭教会面对和对待《送审稿》的一个基础。
 
整体看《送审稿》,他认为有一种趋势,就是宗教局的权力在扩张,但直接的公安干预少了很多,虽然宗教局仍旧是行政管理部门,但至少比直接的公安干预好很多,这也是一个积极的记号,表明官方在管理上呈现弱化意识形态、强化法治管理。
 
同时伊老师认为35条中使用了“信教公民代表”一词,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词,它明确了一些家庭教会领袖的法律身份,这是值得肯定之处。虽然没有完全承认家庭教会和家庭教会的领袖,但至少给了家庭教会的领袖一个法律身份,使得家庭教会有一个法律上公开的合法身份与社会公开的互动,家庭教会需要看到这一点,并思考如何更好地使用这一新的改变。
 
不过,他也认为,这部《送审稿》也体现了官方的一个纠结,即如何处理三自作为宗教团体的地位和权力,“一方面弱化三自、一方面又在依赖三自,这就是纠结所在。未来如何处理三自问题,这是政府要面对的一个棘手问题。”他说。
特别是35条里面提到“.....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意见”,这会涉及到家庭教会如果到登记要找谁的问题,如果跟以前一样登记还是要找三自,这会让一些基层家庭教会有意见。
 
——北京王牧师:
 
来自北京一城市家庭教会的王牧师在最开始粗略地看完《送审稿》的时候,已经关注到和2005年版的一些明显的不同,比如由原来的七章增加到九章,条例由原来的48条增加到74条,分别增加第三章宗教院校,第六章宗教活动,对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的管理更严格更具体等等。
 
谈到他对此次《送审稿》的看法,他从正反两方面表明自己的态度,一方面认为这是“史上以法规形式出台的最严格的宗教法规”,而对家庭教会来说会面临更大的挑战,“中国教会,尤其家庭教会将承受更大生存压力挑战,甚至若严格按法规执行,现存的无论任何宗教的家庭或其它私下形式的聚会都不再有生存空间。”但是,他仍旧乐观和带着信心地说,“无论如何都会成为好事一桩。”
 
为何这样说?对此,他解释说:“首先,没有上帝的应许,这件事不会发生;其次,法规的修改出台说明中国宗教政策已经严重不适应社会现阶段的发展,相关部门已经觉悟到了不改不行的程度了;第三,中国教会需要火一样的淬炼,正如谢模善牧师生前说的,时下的中国教会必须凭信心往前走。最后,社会的发簪向前的,更加文明、进步的。”
 
他首先谈到这部《送审稿》的出台本身来说就是一件进步的事情,“(有关部门)意识到宗教问题不应该是小领域的问题,而是必须迫在眉睫的事情、是必须重视的社会问题了。这样的意识是可取的,会带动宗教事务良性循环和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地发展。”
 
不过,具体到这次《送审稿》条目规定来说,他认为与2005年版相比明显严格很多,“跟上次(2005年版)比较,这次的严格多了。比如之前如果你是三自背景,那么你有比较多的自由空间,但是现在是这样的宗教管理权已经下放到基层农村了,还有一些惩罚落实到罚款等等。之前的版本有很多模糊和弹性的空间,因为那个时候很多现象和问题也都还没有出现,现在这样的模糊和谈性的空间已经没有了。而且太细化了,比如一些涉及到我们宗教信仰内部的事务,如教职人员的设立细化到必须到有关部门备案,境外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等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已经细化和严厉到有些法规明细深入到教会内部事务。圣职、培训等都是很要紧的教会内部事务,是信仰很常规性的事务,细化到这个层次,只能说是更严厉了。”
 
同时,他也特别谈到《送审稿》他认为的最大亮点也是“唯一可取”之处就是谈到宗教法人,即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宗教团体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办理法人登记。”
 
他说到,根据以前教会和政府的关系,就家庭教会而言,其实之前也是可以登记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彼此推诿的实际局面,即宗教局会推给官方的基督教两会,而两会又退给宗教局,最终不了了之。但是,这次的修订草案(修订稿)中明确提到了可以办理法人登记,这是很好的进步。
 
不过,他也清醒地指出:“设立法人是很难的事情,第一设立什么什么法人没有明确的规范,这里提了一下,但好说不好做,没有提到具体哪种操作的方式。”他还谈到家庭教会在这方面可能会有更大的困难,“设立这种法人首先审查人,比如神学资质、政治背景等等,如果规定神职人员必须是官方神学院培养出来的话,那这样恐怕会很多家庭教会很大部分都会被砍下来,只有从三自背景出来做家庭教会的人才可以。所以虽然给出一条出路,但如果实施的时候很多卡卡下来的话,就很难了。”
 
“这次对登记的条款也少、谈到也少,也许只是文字提及、平衡一下,但如果能让登记有一个完备的程序的话,那是进步。如果能实施的话,这个是进步,给了一个法治的出口,好的无比!”王牧师说,“但是别像之前的登记制度一样形同虚设,说可以登记却无法登记。”
 
“这此的《送审稿》给了一个登记的出口。不过,也许很多家庭教会的人可能仍不愿意登记,因为信仰良心自由的缘故,这么多年就是这样,但是很多城市新兴的教会可能会谋求登记。而且圣经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 神的,凡掌权的都是 神所命的’,如果规定要登记,我们会顺服,但就是担心层层设卡,形同虚设。”
 
他接着补充说:“特别令人担忧的是,能登记当然好,但是不能变成一个形式,甚至成为一个腐败滋生的领域,比如跟我关系好才能让你登记,最后虽然规定了可以登记,但只有少而又少的人登记。”
 
他认为,如果成了这种局面的话,会对政教关系、对社会反而造成更多的忧患,“这个是我担忧之处。”
 
因此,王牧师强调,他认为最重要的是看之后具体的操作,“至于后续出台、与执行,需要拭目以待。” 
 
不过,他也谈到,单从《送审稿》来看,到现在为止并未看出刻意向三自教会倾斜的意图,“(看《送审稿》的话)当然有侧重,这个一出台的话三自就有很多优势,但没有赋予三自更多的权利、没有更多的放松,没有看出来刻意要抬高三自,比如很多三自的牧者也要面临不能随便参加海外培训的规定。”
 
当然,他也看到这个修订草案如果出台的话三自会有很多优势,可能会导致一些个别的家庭教会因为“慌不择路”而偏向三自,但根本来说,三自和家庭的区别在于神学立场的不同,所以,他认为这个修订草案对家庭教会是否加入三自的影响并不会很大。他说:“关于中国基要派和自由派争论的历史且不看,事实上三自和家庭的区分更多是神学立场和教义的区分,而不仅仅是行政的划分。”
 
谈到《送审稿》中提到登记需要征求宗教团体意见这一点是否会导致家庭教会加入三自的后果。王牧师对此比较审慎,他提到,《送审稿》第35条中用的是“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在他看来这里指的是宗教局,而宗教局是否授权基督教两会做这个,目前还没有出来细则前还不清楚,不过从法律层面来说,他认为三自不应该有这样的权力,因为它只是宗教类的群众组织,而按照法律程序来说,财团法人应该到工商局注册登记;社团法人应该到民政部门登记,但涉及到宗教团体,这里并未写清楚是以什么法人登记注册,没有细则的话很难执行,毕竟宗教团体登记会涉及到许多信众,是群众问题,如果这里谈到的“宗教法人”实际中不能操作的话,会把这么多新教群众的家庭教会的正常群体崇拜的路“封死”,结果令人堪忧。
 
王牧师谈到,现在关于宗教团体到宗教管理部门登记,这里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复杂,因为不止是基督教,除五大宗教,还有其他很多宗教,于是宗教局解决不了的话,就推给下面的协会,但协会是否能承担的起,比如基督教两会本来就是社团性质的群众组织,怎么会成为法人登记部门呢?如此这样,是完善了对信教群众的管理,确保了信教群众的自由和权益,还是起到相反的作用,这值得深入谨慎的研究和探讨,因此,他认为关于目前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是好的,需要慎重出台,而涉及到登记的话,还是需要清楚界定是什么法人。
 
——江苏张牧师
 
出身于中原传统家庭教会,现在在江苏一城市做教会牧养的张牧师看完修订草案(送审稿)之后,表示他最关心是登记的问题。
 
他看到第23条提到“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宗教团体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办理法人登记。”以及第35条提到“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对此,他说出自己的意见,即不希望家庭教会登记的时候只是到三自去登记,也不希望在登记时有关部门只是听从三自的意见,这样会造成很多的问题。
 
他举出他所在教会遇到的实际案例,去年当地的宗教局就希望他的教会去登记,但是征求了当地三自的意见后,三自不同意,所以宗教局也没有办法,只能不了了之。而就他所知,这样的情况并非个案,其他各地不少家庭教会都遇到类似的待遇,这是让他们觉得纠结之处。
 
而如果《送审稿》施行后的登记让家庭教会还是找三自,这让他觉得不合理、也不可行。
 
张牧师认为,宗教团体要多几个,这样可以促进竞争,不能造成只是一家垄断的局面,竞争对教会发展和社会都有益处,这一点涉及到基督教的话,他认为除了三自,也应该允许家庭教会在三自之外有自己的团体存在。
 
他还谈到,神学院校和培训也是很重要的话题,《送审稿》中在这些方面规定要到目前宗教团体认可的神学院等培训,会对现在家庭教会的牧者培训和按立产生影响。神学院校和培训是防止异端、促进教会健康发展非常关键和基本的措施,但因为现在很多家庭教会的神学院校和培训可能都在这个规定的范围之外,如果将来这些不得不取消的话,反而会带来很多负面的作用。他认为在这些涉及家庭教会健康发展的一些具体层面,需要更多审慎的思考,而非只是严厉的规定,“家庭教会已经是个事实性的存在,在条例和具体执行等很多方面需要考虑到这个群体,调动这个群体的积极性,并且促进这个群体的健康发展,对于社会和谐与发展都很有促进作用。”
 
——安徽罗牧师:
 
在上个世纪70-80年代农村大复兴时信主、服事至今30多年、对各地教会有许多了解的罗牧师他在看完《送审稿》后表示,他最为关注的也是其中谈到登记的23条和35条中都提到要经过当地宗教团体同意、或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的意见,对此,罗牧师表示,这会涉及到家庭教会登记时与三自教会的关系。
 
他也看到一些关注宗教与法治的人士的观点,认为,《送审稿》上从法律上几乎把家庭教会生存的路堵住了,比如在教职人员、宗教场所和宗教奉献、宗教教育等许多重要的方面,好像家庭教会只有加入三自体系,才能活下来,他并不这样认为。这位曾有过坐监经历的、来自传统家庭教会背景的资深教牧说到,如果登记方面仍旧必须要经由三自同意、或者加入三自的方式的话,他表示:“家庭教会永远不会加入三自,哪怕我们再坐监、坐牢,也是不会加入三自的。”
 
罗牧师认为,这样的法令没有客观的看待三自和家庭教会的历史性的分歧的这一事实。他点明自己所知道的家庭教会的态度:家庭教会很愿意登记,并且也接受登记之后的管理,但这种登记是向政府登记,而不希望是在三自下面登记。
 
他认为,如果登记不绕开三自的话,一定会出现重新把家庭教会赶入地下的结果。而如果仍旧设置这样的方式的话,在他看来,这只是从管理者的角度设置了这个东西,光有“管”而不是“理”。罗牧师说:“习主席也说过,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要团结大多数宗教人士。家庭教会这么多年来受到打击,还依然热爱我们的国家,没有嫉恨,有不能总是把家庭教会放在政府的对立面上去思考,不能只是想让家庭教会单方面接受如何管理,要想着让家庭教会有归属感。”
 
他还表示,家庭教会过去很多年的呼吁也是希望登记和公开化,但现在如果规定每一个聚会点登记都需要经过三自的话,这是这么多年来家庭教会绝对不会接受的。
 
他认为,解开这个结其实很简单,只要让家庭教会登记不通过三自就可以了。他说,我们不要求和三自教会一样享受那么多的政策,也不需要得到和三自教会一样的对待,只要不通过三自登记就可以了。
 
转自基督时报
http://www.christiantimes.cn/news/22003/%E3%80%90%E7%89%B9%E7%A8%BF%E3%80%91%E5%85%B3%E4%BA%8E%E3%80%8A%E5%AE%97%E6%95%99%E4%BA%8B%E5%8A%A1%E6%9D%A1%E4%BE%8B%E4%BF%AE%E8%AE%A2%E8%8D%89%E6%A1%88%EF%BC%88%E9%80%81%E5%AE%A1%E7%A8%BF%EF%BC%89%E3%80%8B-%E6%9D%A5%E8%87%AA%E5%87%A0%E4%BD%8D%E5%AE%97%E6%95%99%E5%AD%A6%E8%80%85%E4%B8%8E%E5%AE%B6%E5%BA%AD%E6%95%99%E4%BC%9A%E7%89%A7%E8%80%85%E7%9A%84%E8%A7%82%E7%82%B9%E4%B8%8E%E5%88%86%E6%9E%90?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评论(一)
       下一篇文章: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意见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