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民间社会悄然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新兴宗教组织。这些组织既与传统宗教有所不同,又与传统宗教具有联系。随着社会转型与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一些新兴宗教组织由于其自身的局限逐渐消亡,而另一些新兴宗教组织不但没有萎缩,反而日益发展壮大,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
[①]就是这类新兴宗教的典型代表。
“家庭教会”是国家认可的“三自教会”外的中国基督教民间组织,它不纯粹是中国本土文化的产物;相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它是西方基督教在当代中国的延续。规模较大的“家庭教会”近承宋尚节、倪柝声等为代表的民国教会之传统;上溯其源,则与清中叶后进入中国内地的西方新教各派别有关。就当代而言,“文革”浩劫非但未使基督教绝迹,相反造就了一批坚定走“家庭教会”道路的基督徒如王明道、袁相忱等,这些人是“家庭教会”的种子。上世纪80年代落实宗教政策时,一些干部专政思想浓厚,工作作风强硬,伤害了部分信教群众的感情,也是许多信徒绕开官方并组建“家庭教会”的一个因素。目前,基督教“家庭教会”几乎遍及中国各个地域,但各地发展并不平衡;河南、山西、山东、湖北等内地省份“家庭教会”较多,西藏、青海、新疆等边远落后地区“家庭教会”较少。尽管“家庭教会”数量众多,但各教会专心于本会事务,彼此之间缺乏联系。虽有少量的“团契”或“协会”,但未能改变大部分“家庭教会”“零星孤岛”的格局。总体而言,各“家庭教会”均具有一定的内部组织形式与规则系统,尽管看似松散,但能长期延续。“家庭教会”存在的内在机理到底为何?其内部治理的规则有哪些内容?“家庭教会”及其规则对当代中国社会有何影响?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初步研究。
一、“家庭教会”继承基督教传统,《圣经》是其根本大法
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以基督教正统的继承人自居,
[②]而根据基督教会的传统,《圣经》历来被视为最高法典。《圣经》的形成,按照基督教传统的说法,真正的作者是上帝自己,是上帝赐给人类的“特殊启示”。
[③]《圣经》是基督教各宗派公认的上帝对全人类的法令,是上帝对人类心意与计划的系统文字表述,也是“神权”的系统表达,是基督教各宗派信仰的根基,所以也是包括中国家庭教会在内所有教会法律、制度、规章的总渊源。
这种“神法至上”的传统,在孕育基督教产生的古犹太教中就已形成。在以犹太教立国的古代以色列王国,上帝律法的地位高于国王;国王违背上帝之法,会有被废黜的可能。
[④]在以色列王国灭亡后,被掳至其他国家的以色列人常为谨守上帝律法而拒绝遵守所在国世俗国王的法令。
[⑤]基督教产生后,耶稣基督的使徒们更是明确提出“顺从上帝,不顺从人”的“神法至上”原则。
[⑥]在历代教会法学家的理论中,明确将《圣经》列为效力最高的法。被誉为“万代圣贤”的教父奥古斯丁将法律划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三类;法律在奥古斯丁眼中是人类堕落的产物,人间的法律需要上帝的永恒法、自然法作指引。“永恒法”(lex aeterna)是上帝的统治计划,是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上帝之理性和智慧,是上帝的“真理”,因此是永恒、不变、无所不在且高于一切的。《圣经》是“永恒法”的一部分,教会是永恒法的守护者,可以随意干预含有恶性的世俗法律制度。而“天使博士”托马斯.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将法律划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四类,其中“神法”就是基督教《圣经》,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特殊法典。在马丁·路德阐述的新教理论中,“唯独圣经”为“五个唯独”之首。 约翰·加尔文等宗教改革家的法学理论,更是坚定地以上帝“圣言”即《圣经》作为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新教各派为进行教会管理,往往制定教会规章;由于更加重视《圣经》的神圣性、权威性,新教规章绝对地以《圣经》为上位法,特别反对用纯粹的人为规范束缚人。尽管基督教各派别的规范体系内容并不绝对相同,但《圣经》作为“神法”的至上效力,则是被普遍认同的;任何教会“人法”的制定,必须接受“神法”规范的约束。
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完全接受此种“西方法律传统”,坚定地尊奉《圣经》的规范效力高于一切世俗法律。如河南中福教会声称:“我们相信《圣经》六十六卷都是神所默示的,为四十多位作者被圣灵感动所写,是绝对正确无误的神的话语,是活泼长存的生命之道,是神救赎计划的全备启示。圣经清楚记载了神的创造,万物的来源,人类的堕落,基督的救赎以及教会的建立,万物的结局。本会以《圣经》为我们信仰的唯一经典,为生活、事奉和处理教会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威”。
[⑦]北京守望教会也声明:“ 本教会以《圣经》为我们信仰的唯一经典,并且以《圣经》为处理教会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威”。
[⑧]成都秋雨之福归正教会宣称:“我们相信整本《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是关于救恩的全备、无误和唯一的启示”,
[⑨]“我们领受改教运动的传承,持守‘唯独圣经、唯独基督、唯独恩典、唯独信心、唯独归荣耀给神’”。
[⑩]《圣经》为教会的根本法、最高法,这一点在当代中国家庭教会中受到特别强调,各教会内部制定的章程等制度、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圣经》原则的细化。
二、基督教家庭教会的“组织法”
家庭教会的制度、规范,总体而言还不成体系,没有明确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之分,也没有民事、行政等部门规范之分。作为一种自发的“社会团体”,为适应教会管理的需要,各教会往往以《圣经》为指导,制定了相应的“教会章程”,其内容、性质大体相当于法律系统中的“组织法”,包括信仰告白、教会人员、教会组织、教会礼仪、财务制度等方面。
(一)基督教家庭教会“信仰告白”
“信仰告白”类似于宪法中“序言”,主要阐明教会章程的宏观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各教会的信仰告白内容大同小异,主要是向教会内外公开表明其信仰的核心内容,这些内容来自《圣经》以及《使徒信经》、《尼西亚信经》、《迦克墩信经》、《亚他那修信经》等基督教历史文献。如河南中福家庭教会的“信仰告白”,涉及上帝论、基督论、圣灵论、人论、教会论、圣经论、末世论、天使论等基督教义的各个方面,全面而又简要地叙述了上帝的公义、圣洁、信实、慈爱属性,耶稣的神人二性、中保及祭司地位,圣灵的恩赐和能力,人的罪性与得救之道,并阐明教会是基督所选召的属灵团体,圣经是神救赎计划的全备启示、末日的永恒审判等基督教信仰内容。
[11]成都秋雨之福教会的“信仰告白”则宣称继承改教传统,接纳《维斯敏斯特信条》以及坚持政教分离原则等内容。
[12]
(二)教会会友
1.成为会友的资格条件
家庭教会的正式成员,被称为“会友”。河南中福教会的章程规定,成为会友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如年龄必须在十八岁以上,必须学完预备课程并且已经受洗,必须在该教会持续聚会六个月以上,承认其教会信仰、章程、纪律手册,并愿委身于该教会尽信徒义务的人,才能申请成为该教会的正式成员。
[13]
2.入会、出会的规则
这部分规定涉及加入教会的程序、转会的程序、离会、复会的条件等。河南中福教会章程规定:教会的发起人,自动成为正式会友;其他符合会友资格的,“可向本会长执会递交入会申请书,经长执会审核通过、备案”,才能成为正式会友。其他教会的信徒若要加入该教会,需有原教会牧者的推荐信,学习会友课程,并递交个人入会申请书。
[14]如果会友需要转会,加入其它家庭教会组织,则须向本会长执会递交申请书,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由牧者为转会者书写转会推荐信。
[15]
如果会友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不参加周日崇拜及各种聚会,经劝告仍不听从,或者不遵守教会章程,或者严重违反教会纪律而受到除名处分,则教会长执会经审议后可以宣布该会友资格终止。
[16]会友失去会员资格后,如果要恢复其会籍,须本人递交复会申请书,由教会同工证明其确实悔过自新,经教会长执会审核通过后,才能重新获得会籍。自动放弃会籍的人,若经常参加聚会,本人递交复会申请书,经本会长丸会审核通过后亦可恢复会藉。
[17]
3.会友的行为准则
所有教会成员,在信仰生活、个人生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等方面均有规范性要求,这些规定较为笼统、原则。如信仰生活方面,要求“每天坚持以祷告与神交通,以读经聆听神的话,以与信徒相交过团契生活,严格遵行圣经的教导”;个人生活方面,要求“以敬畏神为立身之基,爱惜光阴、珍爱生命,为人正直诚实,对人友爱接纳,追求过圣洁生活”;家庭生活方面,要求“夫妻一同敬畏神,同甘共苦,共同孝敬双方父母,教导孩子走正道,过简朴生活,建立家庭祭坛”;社会生活方面,要求“尊敬神设立的政府,遵守国家的法律,爱护公共财物,遵守社会公德,保护自然环境,服务人群,造福社会”。
[18]这些规则大多为指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
4.会友的权利义务
教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家庭教会制度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守望教会的成文规定较为典型,其对会友的权利规定如下:
(1)有权印证牧师/教师及传道;有权选举长老和执事或按章程规定被选举为长老和执事;有权提出对教会工人的控告;有权参与教会为章程修订、建堂计划所进行的特别印证。
(2)听取教会年度事工计划、预算、财务、审计、纪律惩戒等报告,并有提出建议、质询和申诉的权利。十名(含)以上会友联名,可以向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质询,治理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质询人。
(3)有权监督并控告违犯纪律的教会工人。若教会牧师/教师、长老、传道、执事或事工部门负责人触犯教会纪律,二位(含)以上知情会友联名可以向治理委员会提交控告的议案。治理委员会必须在接受议案后的一个月内回复提案的会友,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决议通报会友大会。
(4)有权申请教会帮助,并享受教会专门向会友提供的服务。
[19]
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守望教会也规定其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参加主日崇拜,委身本教会的牧养性小组或事工团队,按所得的恩赐参与教会服事。
(2)服从教会管理,遵守教会信约、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3)支持教会事工,坚持十一奉献。
(4)努力追求过圣洁的生活,维护在教会内外的好见证。
[20]
其他规模较大的家庭教会章程相应内容与守望教会大同小异,如河南中福教会也规定了会友的崇拜、选举、建议、获取帮助等权利,
[21]同时也有参加聚会、尊敬牧者、参与事奉、遵守会章等义务。
[22]
(三)教会组织
家庭教会特别强调教会的元首是耶稣基督,基督对教会拥有绝对的管治权,基督通过圣灵赐给所拣选的牧师、长老以权力,以《圣经》为原则来治理教会。
[23]其组织模式往往与其会议制度的规定有关;北京守望教会的组织形式以“同工议事会”、“会友大会”等形式表现出来,
[24]河南中福教会的规定更为具体;如果教会达到一定规模,并且已有符合神职标准的骨干,此时就要建立正式的教会组织:
一旦教会兴起符合圣职标准的同工,就要向牧区或总会申请建立教会组织,按着圣经原则和本会章程,设立教会长老、执事,组建牧者团、长执会、会友大会、同工会,分别主持教会的各项工作,使同工各尽其职,使教会健康有序发展。
[25]
在河南中福家庭教会组织中,“总会”由“牧区”组成,“牧区”由“教会”组成,“教会”由“聚会”组成;
[26]“教会”与“聚会”的具体组成关系为:
每间教会是由10个以上的(城市5个以上)家庭聚会组成(独立的堂会除外),教会中的各聚会以地而分、行政独立,相互联结、彼此配搭,同为一个教会,同被牧区带领服事。
[27]
河南中福教会还有“会友大会”,供普通会友参与教会的管理:
会友大会由会友代表组成,每年应召开大会一次,各聚会要派代表出席,大会由长执会召开,主任牧者主持。会友代表大会在本会具有对牧者团的监督权,同时还要评估本会会务,策划来年工作计划,讨论长执会报告及决议,选举教会的执事。
[28]
此外,还有由教导长老、传道人、治理长老所组成“牧者团”,负责教会的各项工作。具体分工是:
教导长老(或牧师)为教会的主任牧者,具有宣讲圣经、执行圣礼、执行纪律的权柄,按神旨意牧养、管理会友,广传福音,推动教会中的各项事工。传道人(牧者助理)是教会的助理教导牧者,协同主任牧者依靠圣灵、以神话语牧会、传道,摧动本教会的福音事工,同时可出席教会各会议。治理长老(助理长老)为教会的行政管理者,协助主任牧者,以圣经的原则管理教会事务,并为各种聚会作具体的安排。
[29]
在“牧者团”之下,中福教会还设有“长执会”,负责执行牧者团的决议:
长执会由本会的长老与执事组成,由治理长老负责组织会议,根据需要可由教导长老与治理长老分别或一同主持。长执会为会友大会和牧者团做出决定后的执行机构,向会友大会报告及建议,作本会全年的经济预算,推行本会各项事工,商讨处理各项教会事务,鼓励会友参与教会事奉。
[30]
为配合教会各级组织的工作,中福教会还有“义工小组”这一组织形式:
本会可根据事工的发展需要,可选立教会义工(必须学完指定课程),成立由会友组成的各种事工小组,诸如布道组、探访组,敬拜组等,开展教会的各样事工。
[31]
中福教会的“同工会”,是比“会友大会”人员范围小、比“牧者团”和“长执会”人员范围更大的教会组织:
本会同工会由牧者团、长执会及所有的义工组成,每月可召开一次聚会,时间、地点由长执会决定安排,会议由主任牧者主持,或委托其他同工主持,共同商讨安排教会的事工。
[32]
上述所有的“机构”,在河南中福教会中都是以“会议”的方式行使权力,所有会议须有原定过半数人员出席才能正式举行,会议决定事项须有出席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33]
(四)教会圣职
教会圣职即教会职务的选任,家庭教会有严格的资格标准及任命程序。
1.长老、执事的任职资格,主要执行《圣经》的规范要求。长老在道德上必须具有节制、自守、端正等品质,只有一个妻子,家庭关系良好,性情温和,并且在教外口碑较好。在知识上要受过神学训练、善于教导圣经。
[34]此外,要有舍己奉献的心志,在教会有五年会友的经历,积极履行会友义务,遵守教会章程纪律,愿意委身教会,经会友大会通过,方可按立。
[35]作执事的必须不贪财,良心清洁,坚持真道,经过试验合格方能就任。
[36]执事任职还要有三年会友的阅历,其间积极履行会友义务,认可教会章程纪律,经会友大会通过,方可按立。
[37]
2.教会圣职的设立程序,一般包括提出候选人、选举、“按立”等环节。“按立”是教会圣职的最终确认程序,也是一种“授权仪式”,表示上帝通过施礼者(通常是德高望众的教会圣职人员)将手按于通过选举者的头部,就任者就得到了来自上帝和教会的授权。在河南中福教会中,“教会的长老、传道,由区牧者团提出候选人,教会同工会选举通过,总会牧师团协同区牧者一同负责按立;教会的执事,由教会长老提出候选人,由信徒代表选举通过,教会长老和传道人一同按立;初次设立长老的,牧者可按照圣职的标准,根据教会情况及当事人的了解,按名指定设立”。
[38]教会圣职人员数量,长老一般有1—3名,传道人通常有1—4名,执事数量稍多,一般有5—7名。具体数量可根据各教会聚会人数的规模、信徒的人数和教会的具体情况而定。
[39]
3.教会圣职的任期
对教会职务任职期限的规定,各教会的规定并不一致。如北京守望教会每届长老、执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长老、执事被选举时不得超过60岁,任职不超过65岁。
[40]而河南中福教会规定,长老、传道、执事的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任职年龄同样不超过65岁。但圣职人员离开职务岗位后仍是教会会友,可继续在教会参与服事工作。
[41]
(五)教会圣礼
家庭教会继承欧美新教传统,拒绝天主教会的“七圣事”说,认为教会的圣礼仅为“洗礼”与“圣餐礼”。中福教会在章程中阐明了洗礼“归入基督,与主同死、同葬、同复活”等“属灵意义”,要求信徒必须接受。洗礼的形式,可以是“浸水”式,也可以是“点水”式。该圣礼由教会牧师主持,受洗者还必须先学完相应预备课程,才能作受洗申请。洗礼只需一次便终生有效。
[42]对“圣餐礼”,强调其为“历代教会共守”的重要规则,解明无酵饼“表明基督的身体”、葡萄汁预表耶稣宝血的象征意义,认为该礼具有使“罪可得赦”、“与主的生命联结,有份于教会合一”之功能。圣餐礼每月至少举行一次,由教会牧者主持,凡是已受洗的会友均可领受。
[43]
(六)教会事工
北京守望教会章程中,没有专门规定教会工作项目的章节,但在牧师、传道、执事等主体的工作职责中,涉及到教会工作的方方面面。河南中福教会则将其教会工作明确总结为“推动福音事工”、“致力牧养教会”、“推广神学教育”、“成全教会管理”、“普及教会圣乐”、“兴办慈善事业”、“联络兄弟教会”等七个方面。
[44]成都秋雨之福教会主要对“传道事工”进行了详细规定。
[45]
(七)教会财务
家庭教会在资金方面都特别谨慎,惟恐陷入钱财方面的诱惑。因此,教会运作中都有财务规则,但少有成文表述。北京守望教会章程中就没有财务制度的内容,秋雨之福教会章程则设专章加以规定,而河南中福教会的财务规定堪为家庭教会财务制度的代表。
1.关于教会资金来源。家庭教会的经济主要来源于信徒的“感恩奉献和十一奉献”,无论是信徒还是教会神职人员,均无权保存和支配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根据《圣经·旧约》该“十一”归上帝所有。
[46]每个家庭教会的聚会点都设有奉献箱,会友一般在周日聚会时将钱投人奉献箱。
2.财务管理制度。一般设立负责记账的会计一人,出纳一人,设开奉献箱者二人,分别负责奉献金的收支与保管,实行钱账分离。对于资金的性质,认为“奉献金全数归教会所有,应为神家事工所用,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和外借”,除教会负责人拥有小额支出决定权外,“一般由长执会决定支出,年终可向同工会报告全年的收支状况”。
[47]
3.资金的使用范围。家庭教会的资金主要用于教会的运转支出,包括教牧人员的生活费用、教会行政办工费用、工人的布道差旅费用、神学教育及培训费用、聚会场所租赁费用、对贫困信徒的救助费用以及其他慈善性费用等。
[48]
三、基督教家庭教会“行为惩戒法”
家庭教会主张:教会应当是圣洁的,但因自身信仰程度的有限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一定会有基督徒“犯罪”,
[49]违背《圣经》规范或是教会规章,此时教会惩戒是必须的。《圣经》中有许多关于惩戒的事例和规则;家庭教会制定的惩戒规范,大部分直接取自《圣经》,也有一部分属于对《圣经》惩戒原则的合理推演或具体细化。
[50]
(一)教会惩戒权的来源与功能
1.上帝赋予教会惩戒权。家庭教会认为其对内的属人管辖权来源于圣言《圣经》;如《使徒行传》记载教会在耶路撒冷革除了卖主犹大的职份,
[51]对欺哄圣灵的亚拿尼亚夫妇进行了严厉处罚。
[52]基督曾经应许教会“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
[53]因此,教会有对信徒之罪的捆绑与释放宣告权,有权纠正信徒生活中的错误,
[54]按照《圣经》的原则审判教会中“犯罪”的信徒,
[55]甚至处罚犯罪的教会牧者。
[56]
家庭教会也认为,上帝把维护教会秩序的权力授权给了教会牧者,教会领袖有责任行使惩戒权。
[57]其依据仍是出于《圣经》:彼得在撒玛利亚传道,对教友西门的不良动机和错误行为施行了严厉惩戒,结果使西门悔罪并获得赦免;
[58]保罗在帕弗传道时,严厉责备抵挡真道、拦阻人信耶稣的以吕马,使在场的人都信服;
[59]哥林多教会中有信徒娶继母为妻,但教会领袖没有及时进行惩戒,为此受到保罗的严厉申斥。
[60]
2.教会惩戒的功能。教会的惩戒功能体现在教育与惩治两个方面。
[61]教育功能侧重于预防性;教会用《圣经》原则教育“犯罪”者,以防止同样错误再次发生,同时对其他未犯罪的信徒也有教育作用。惩治功能侧重于治疗性;信徒“犯罪”后,教会要给予相应惩戒或纪律处分,使人的行为与责任相平衡,实现《圣经》倡导的“公义”。
(二)教会行使惩戒权的性质和目的
家庭教会强调,其惩戒权的运用不是为惩罚而惩罚,也不是要摧毁“犯罪”者,相反是为拯救人、造就人,
[62]其性质是慈爱的上帝对其儿女的管教,
[63]“是上帝赐下的蒙恩之道,而非令人惧怕的纪律”。
[64]
教会惩戒的目的有二:一是除去教会中的罪恶,保持教会的圣洁本质,防止整体的信仰遭受破坏。
[65]二是使犯罪者重新恢复与上帝和教会的正常关系,最终使其灵魂在上帝审判之时可以得到救赎。
[66]因此教会行使惩戒权时,必须以“复和”和“重建”为目标,“恩典”与“公义”并重,使犯罪者得以回归。
[67]
(三)教会惩戒权行使的程序
家庭教会主张,惩戒主体自身必须具有谦卑、有勇气自认己罪、饶恕人、自律、远离罪恶等品质,才具有行使惩戒权的资格。在程序上,首先对犯罪者进行“爱心挽回”,然后再按《圣经》规范进行惩戒。对于那些不肯悔改的人,最终的惩戒将由上帝亲自施行。
[68]
1.对犯罪者进行爱心挽回
(1)知情者私下劝诫
如果有人发现信徒或教会同工犯了罪,涉及教会惩戒,应根据《圣经》中上帝的法令去尽“肢体的本份”,在无他人在场、只有知情者和犯罪人在一起时指出其错。私下单独与犯罪者坦诚沟通,是用爱心纠正其罪,以挽回的心态劝他悔改。如果犯罪者不肯悔改,知情者就要向教会牧者汇报。这并非是“打小报告”,而是勇于战胜错谬的爱心行为,是每个信徒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在上帝面前对犯罪者、对教会负责的表现。
[69]
(2)建立挽回小组
教会牧师知道有人犯了罪,应立即组建挽回小组;成员可由牧师、当事人尊敬的人、灵性成熟的同工等组成,人数不宜多。小组成员应摈除个人成见,耐心倾听、了解案情事实。
[70]经过调查,若犯罪属实,挽回小组要根据案情,经过同心祷告、讨论后,制定相应的挽回方案。值得一提的是,家庭教会特别注意对犯罪者“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除必须公开惩戒的罪外,“挽回小组成员必须加以保密,决不能向组外任何人披露事情的经过,这是挽回小组的保密原则”。
[71]
(3)进行爱心挽回
一方面,温柔劝勉犯罪者悔改。挽回小组根据计划方案,承认犯罪者依然是“弟兄”,以基督的爱心进行劝勉,真诚期待他承认己罪,向神彻底悔改。另一方面,鼓励犯罪者坦诚面对教会惩戒。在当事人悔改的前提下,小组就对他完全赦免,但不能因迁就当事人的情面而与其罪妥协;对付罪是挽回当事人的唯一途径,鼓励犯罪者积极配合教会的挽回工作。
[72]
2.按《圣经》原则进行惩戒
(1)纪律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挽回小组将挽回结果呈报长执会,教会牧者、挽回小组和长执代表组成“纪律小组”,对当事人的案情进行最后审议。确定时间和地点后,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场;审议中纪律小组要倾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挽回小组的的意见,然后根据教会纪律手册或处罚规章,结合案件性质与当事人的态度,决定处罚方案,最终的处理方案以书面形式递交长执会通过并执行。当事人如果拒绝赴会,视为不愿意悔改,纪律小组仍可根据证人证言、其他证据及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已经决定将被惩戒的人,纪律小组往往给其一段“上诉”期间,
[73]一但期间经过而无上诉,长执会就按原定方案执行惩戒。但若有证据、证人证明当事人为无辜,经长执会审查确定之后,即可宣布当事人无辜,教会全体接纳其为正常信徒。另外,对于非家庭教会的委身会友,只要是本人自愿经常参加聚会的信徒,如果违背教会规章,即使没有会藉,仍要按教会规章进行惩戒。对于不愿委身于某特定家庭教会、也不愿接受教会纪律约束的信徒,家庭教会一般不欢迎他们参加该教会的任何宗教活动。
[74]
(2)长执会宣布处理结果
处理的结果分四种情况。其一,对免予惩戒者的处理。经审查案件性质不严重,并未违反规章中的处罚条文,当事人又肯认错悔改,纪律小组也认定达不到处罚条件,长执会只需根据情况进行提醒和责备,对当事人不作纪律惩戒,教会对其正常对待,但要进行适当的个人辅导。其二,对于真心认罪悔改者的处理。对经审查性质严重、当事人虽肯认罪,但纪律小组认定仍须执行惩戒,牧者要协同纪律小组,按《纪律手册》中原则,根据案情的轻重及给教会带来的影响,决定在哪些范围内解决,结果由长执会宣布。通常长执会要求当事人向会众开认罪;其后,长执会要向当事人及出席者就处理方案进行解释。由于当事人的积极态度与表现,教会完全接纳之,但在惩戒期间有跟进小组的监督和辅导。其三,对于不肯认罪悔改者的处理。对经审查性质严重、但当事人不肯悔改的,纪律小组要表明教会的立场,视此人如同无信仰者。
[75]此时,可按处罚规章或纪律手册中的原则,结合案件的情况决定惩戒方案,并根据案件给教会造成的影响,决定在何范围内对付解决这一犯罪问题,惩戒结果由长执会宣布,同时授权纪律小组进行跟进工作。一般情况下,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场,长执会均以书面形式将最终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向当事人及出席者说明理由。其四,对于悔改后又犯罪者的处理。那些免于惩戒或从轻处罚的人,在接受辅导或监督期间又犯同样罪行,长执会、纪律小组核实后对其从重处罚,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并未真正悔改。作出处罚决定后的其他程序与第三种情况相同。
[76]
(四)教会惩戒权的适用事项范围
北京守望教会将纪律范围分为“有关婚姻的”、“有关生命的”、“有关信仰的”、“其他方面的”四大类。
[77]成都秋雨之福教会将惩戒范围确定为“淫乱及背弃婚约的行为”、“杀害生命的行为”、“拜偶像的行为”、“传播异端与假道理”、“与非信徒结婚”、“拒绝工作”、“无正当理由长期停止聚会”等事项。
[78]河南中福教会通过对《圣经》相关内容的梳理,将需要惩戒的事项范围分为四类:违反基督里爱心的行为,如信徒之间不团结;违反基督里合一的行为,如结党纷争、使教会分裂;违反基督教伦理道德的行为,如淫乱、离婚、同性恋、堕胎等;违反基督教教义的行为,如传讲异端、假道理。
[79]具体的惩戒事项,以列举的方式呈现:如婚前性行为,同居试婚行为,婚外情及婚外性行为,同性恋及同性性行为,与性有关的不正常行为,离婚、再婚行为,与未信者结婚,堕胎,安乐死,贪婪、吸毒及醉酒行为,亏空、赖帐、压榨、贿赂及偷窃等行为;不遵守规则的行为,拜偶像及迷信行为,传讲、(协助)宣扬异端、极端道理的行为,宣扬违背教会之信仰立场的行为,在教会中分门别类、制造事端、分裂教会的行为等。
[80]
(五)教会惩戒的惩罚种类
家庭教会认为,教会是一个属灵的团体,虽有责任对犯罪信徒进行惩戒,但不能失去基督的爱心和宽容,因此有别于国家法律对违法者的制裁,不能对任何人进行体罚,更不能限制人身自由。以河南中福教会为例,其惩罚措施分别为“认罪赔偿”、“小组监督”、“停止圣餐”、“停止事奉”、“革除会籍”;其中“革除会藉”是最严重的惩罚。
[81]试分述之:
1.认罪赔偿。受惩戒者根据情况,在纪律小组的监督之下,真诚向受害人认罪并赔偿其损失,争取对方的宽恕,使自己不但得到上帝的饶恕,也得到人的原谅。
2.小组监督。受惩戒者必须定时与跟进小组见面,接受其监督、辅导,报告自己的变化过程,以便让教会通过跟进小组了解其悔改与属灵生命更新情况。
3.停止圣餐。圣餐象征信徒与神、与人的和谐关系,彼此同属基督的身体。
[82]信徒若因犯罪而破坏了这二重关系,应停止领受圣餐。停止期间当事人要作自我反省,直至关系重建为止。
4.停止事奉。如果教会神职人员犯罪,停止其圣职工作可避免不良行为在教会中产生的**影响,避免给教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停职期间,要求当事人调整自己,恢复与上帝的正常交流。
5.革除会籍。对那些坚决不肯认罪、不接受教会惩戒、惩戒期间不接受监督或虽经惩戒仍不肯悔改者,则给予其革除会籍的处罚。该措施在家庭教会中是最严厉的一种处罚,被“革除会籍”者将丧失事奉权、投票权、领圣餐权、奉献权,禁止参加任何聚会,甚至身体会受折磨。被革除会籍者若真诚悔改,教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适时恢复其会籍。
[83]
(六)教会惩戒的执行
1.实施惩戒时,根据当事人的过犯状况,分别以公开与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如果惩戒的行为涉及或影响到全体成员,则该案情可予公开。如此,可使当事人彻底纠正罪行,并使其受到众人的监督,也有利于消除罪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会众也因此受到警戒,不敢再轻易犯罪,同时,会众也受到提醒,以防受此罪行毒害。至于公开的对象范围,由长执会酌情决定。此时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案件公开对当事人及其亲人或受害人可能产生的影响,二是要根据犯罪所带来的影响之范围,决定公开的范围;若涉及革除会籍事件,须向全体会众公布。如果犯罪者已明显悔改或其所犯之罪不直接影响会众,此类案情就不予公开。因为此时倘若公开其过犯,会使其名誉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对当事人和教会都会造成不良影响。如果事后有人问及,长执会可私下作出解释,并希望其也能向当事人显出坚定不移的爱心,并保守此秘密不向外宣扬。
[84]
2.教会惩戒实施后的“跟进程序”。 长执会在对当事人执行纪律时,要委任最少两位合适人员组成“跟进小组”,负责对当事人进行辅导和监督。这样既可对当事人进行帮助,也可为当事人的悔改作证。当事人每月只少与跟进小组见面沟通一次,报告自已近期的属灵光景,让其了解自己的悔改状况;凡拒绝不接受跟进小组辅导和监督的,一般视为不悔改。在惩戒期满后,当事人可委托跟进小组向长执会提出书面复会申请,长执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跟进小组的建议,审查决定其是否复会。如果审核通过,牧者应向会友公开报告,说明当事人的变化,陈请会众重新接纳当事人再次加入教会群体,领受圣餐,参与教会圣工。
[85]
四、基督教家庭教会制度规范的法理解析
(一)家庭教会制度规范是当代中国新兴的宗教性民间法
民间法是指在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具有相当于法律拘束力的规范,它与国家机关的制定法相对应,包括民族习惯法、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宗教戒律、行业行规、地方习惯法等方面。家庭教会的上述诸种规范,就是当代中国新兴的宗教性民间法。
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都具有四个共同的要素,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这四种要素存在于所有的法律体系与宗教之中。
[86]美国人类学家波士皮希尔认为,法应当具备四个属性:权威、普遍适用的意图、权利和义务、制裁。
[87]家庭教会的成文规章具备这些法的要素;家庭教会以基督教正统的继承者自居,而基督教的“正统”就是二千年之久的教会传统。家庭教会也将其宗教仪式赫然列于教会章程,其教会规则对所有教会成员普遍适用,而教会领导层是受上帝特别授权的“神的仆人”,代表上帝在教会中按照以《圣经》为统帅的规范序列治理教会信众,因而其教会规范具有权威性。
需要指出的是,家庭教会的制度规范在构成要素上尚未能对概念、原则、规则等法的结构要素进行精细区分,因此其内涵模糊,外延宽泛,简单性、模湖性、宽泛性是其总体特征。尽管如此,家庭教会的制度规范具备法的规范性和一定的强制性,能为信众规定权利义务,并且在有人违反它时,上帝自己或教会组织能对之施加不利影响,是一种能规范个体行为和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因此是“法”。
家庭教会制度规范具有法的规范性。没有权利义务结构的规则不是法的规则,为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是法之所以为法的最重要特征,也是法区别于风俗、习惯等其他社会行为规范的关键。相对国家法的权利义务内容而言,教会规章中的权利义务具有自发性,拥有深厚的宗教信仰心理基础。这种宗教信仰文化心理转变成法律心理基础,且通过人们的潜意识反复转化成行为,最终形成相对固定的行为模式。“普通习惯只是生活的常规化、行为的模式化,习惯法则特别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关系彼此冲突之利益的调整”。
[88]生活在家庭教会的信众,享有特定宗教生活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相关宗教义务;否则,就会受到某种形式的谴责或制裁。
家庭教会制度规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
[89]在家庭教会规章的规范结构中,也有“法律后果”部分,即违反了教会规章要受到上帝或某种权威组织或个人的惩罚,承受他们所施加的不利后果。当然,教会规章所具有的强制力不同于国家法的强制暴力。与其他民间法一样,其强制力是“可能的强制力”,确定的执行机构并不是其必备要素,
[90]其强制执行力主要来源于上帝的“天谴”、教会权威甚至是教会信众的实施。教会权威是教会成员信任、认同的领导性人物,信众力量则来源于为教会全体成员所公认、尊奉的宗教信仰意识形态、价值体系等,教会整体对基督教信仰的内心认同,是家庭教会制度、规范强制力的终极来源。
(二)“神国本位”是家庭教会制度规范的价值取向
家庭教会以基督教正统的继承人自居,其“领受初代教会的传承”,也“领受改教运动的传承”;
[91]而教会就是上帝国度在人间的体现和代表,就是上帝在世界的“家”。
[92]寻求“上帝的国”、“上帝的义”,
[93]是基督徒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上帝国度的本质,《圣经》有描述:“公义和公平,是你宝座的根基;慈爱和诚实,行在你前面”,
[94]即公平正义、慈爱诚实是上帝国度的核心要素。上帝的“义”在英文中常用
righteousness或
justice表述, 与西方法学之“正义”相当。而基督教会对“义”的基本界定,是指思想行为符合的上帝心意,即符合客观的“神法”标准。家庭教会所信奉的是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的上帝,具有理性、情感、意志,拥有主体位格;这位上帝是永恒、无限、至高无上的,具有圣洁、公义、慈爱、良善、信实等属性,是一切真善美的源头。
[95]“上帝至上”的信仰总原则,决定了家庭教会的制度、规范必须以上帝旨意实现为导向,“上帝的旨意行在地上”是教会工作的最终目标,教会的一切制度、规章要么是《圣经》规范的具体应用,要么是为实现《圣经》原则要求而作的具体规定。因此,以传承基督教正统为宗旨的家庭教会,其“神本位”的信仰,决定了其制度、规范是“神本主义”、“神国本位”的法。教会章程宣告,家庭教会是“以基督为教会的元首,教会乃基督的身体”,
[96]教会设立制度、规章的目的是“推动福音事工的发展,完成耶稣基督的伟大托付”。
[97]教会的组织机构、会议制度,长老、执事等教会职务的资格条件、职责范围等规定,是“由神拣选而在教会中被赋予职分的仆人,依照圣经、蒙圣灵引导共同治理他的教会”,
[98]是上帝的政权、治权在教会中运行的保证。设立教会惩戒规范的动机也是“除掉教会中的罪恶,维持教会圣洁的本质”,“保守教会在社会里的美好见证”,终极目的是要“护卫神的荣耀”。
[99]让“神的国”在人间产生并不断壮大、拓展,是以《圣经》为根本法的家庭教会制度规范的目标之所在。
(三)以《圣经》为根本法的家庭教会制度规范具有宗教超验性特征
作为新兴的当代中国民间法,家庭教会制度规范呈现出鲜明的宗教性特征。所谓“宗教”,德国宗教学家门辛认为是“与神圣真实体验深刻的相遇,受神圣存在性影响之人的相应行为”。
[100]这种“神圣真实”,不仅包括自然祸福和人生的命运,而且包括人类群体或个人视为“神圣”、“本质”、“绝对”的东西。
[101]对宗教信徒而言,这种神秘力量并不虚幻,而是客观存在。对于基督教会与基督徒来说,上帝就是这种“神圣真实”,是其生命的主宰。基于信仰的忠贞,教会与基督徒必须坚决遵守《圣经》规范。因此,家庭教会中无论是为贯彻信仰进行教会管理而制定的制度、规范,还是“神法”规范自身,都具有鲜明的宗教性。
这种神圣的宗教性,决定了家庭教会的制度规范具有价值取向上的超验性。家庭教会秉持基督教核心理念,不以此岸世界的现实利益为终极目标,而是以彼岸的、超验的上帝和上帝的旨意、计划为追求重心。家庭教会所崇拜的救主耶稣曾经表明他的国不是世俗性的,
[102]要求门徒要先求“神的国”和“神的义”,而世俗世界的东西则是次要的。
[103]衣食住行之类的物质生活条件,只有“外邦人”即不敬畏上帝、没有信仰、没有超验追求的人才去刻意追求。也就是说,上帝之法的位阶顺序是彼岸世界居先、此岸世界居后,超验追求居上、现实追求居下,精神世界在前、物质世界在后。耶稣曾经用五饼二鱼使五千个听他讲道的群众得以吃饱,此后许多人到处打听耶稣的行踪,希望能继续得到物质供应。耶稣看穿众人的功利心态,规劝他们“不要为那必坏的食物劳力,要为那存到永生的食物劳力”,
[104]要求众人追求永恒的、超验的事,因为“叫人活着的乃是灵,肉体是无益的”,并且进一步指出,他对众人“所说的话,就是灵、就是生命”。
[105]即追求灵性、永恒、超验的生命,是上帝最珍视的。现实生活中的高贵与卑微、富有与贫穷、健康与疾病、顺利与坎坷,只要是在上帝的旨意中,都是基督徒实际的“好处”;反之,如果不在上帝的旨意与计划之内,即使获得尊贵、钱财、名誉、快乐,在上帝眼中也毫无意义,甚至是一种咒诅。
[106]这种以彼岸的上帝为中心的信仰,要求基督徒淡化现实的顺逆祸福;为了获取永恒的福气,有时必须承受现实中的各种患难。在“天国宪章”中,耶稣称那些因为信仰而受人“逼迫”、被人“辱骂”、受人“毁谤”的人“有福了”,因为这些人“在天上的赏赐是大的”。
[107]
这种超验性进一步体现在,信徒对各种教会规范的遵守动机,不能仅是出于获取彼岸利益的功利心态,而应是出于对上帝的真诚敬畏与爱;对基督徒来说,纯粹“为了自己上天堂的人进不了天堂”。
[108]家庭教会的各种制度、规范,其目的就是确保信徒对《圣经》规范的遵守,用“下位法”来维护“上位法”的具体实施,行使“主基督赐给教会执掌天国钥匙之权柄”,
[109]即家庭教会制度、规范是以信众的超验追求为价值目标。
(四)神与人关系下的权利义务平衡以及人与人关系中的权利本位,是家庭教会制度规范的又一特征
1.遵行上帝命令是家庭教会的基本义务,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丰富的权利
家庭教会的宗教活动,有其内在“法理”逻辑。对他们来说,上帝的旨意是最高的法律,而上帝的计划、旨意,记载于《圣经》之中,因此《圣经》就是他们效力最高的法;其中,《新约》是上帝(耶稣)与人类订立的最新、最后的契约,在《圣经》体系中属于“后法”、“新法”,位居所有《圣经》规范之首。家庭教会认为,其所信奉的耶稣基督的命令,是他们必须履行的“神法”义务。如“传福音”之命令;向人传播耶稣基督的教训,是神给所有基督徒的使命。其传播教义的对象,是世界上的“万民”即全人类;其传播活动的空间范围,是世界各个角落,基督徒向他人传播基督教义就是在履行其宗教义务。
[110]又如“牧羊”之命令,
[111]是对那些作教会牧师、长老等宗教领袖的职责要求。身为教会首领,履行“牧养群羊”的义务的主观方面不是被动勉强,而是主动、心甘情愿的。基于此,家庭教会成员经常与其他信徒联络、交流,探讨生活中的信仰问题,目的是使信徒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更深地融入到信仰之中。此外,还有“聚会”之命令;
[112]基督教是“聚会的宗教”;对于基督徒,其宗教生活除了个人性的信仰生活外,还有集体性的“聚会”生活,而且这种“聚会”还“不可停止”,如同《旧约》中的以色列人,必须定期到耶路撒冷圣殿敬拜上帝,目的是使信徒对上帝有“指望”,信徒之间也能“彼此劝勉”、“彼此相顾”,以增强团体的凝聚力。这些命令,对基督教徒来说是约束效力很强的行为规范。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神人关系中的家庭教会规范就是“义务本位”的;相反,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丰富的权利。即使是一个普通的基督徒,上帝也承诺其为“上帝的后嗣”,将来要承受上帝国度中极为丰盛的产业,享受天国中的“荣耀快乐”。在生活中信徒有权随时向上帝祈祷,从上帝获取各方面的帮助。
[113]对于传道的法定义务,有 “奖赏”、“冠冕”等各种权利与其相对应。从犹太教到基督教都认为,“报福音、传喜信的人,他们的脚踪何等佳美”。
[114]使徒保罗为了忠实地履行“当尽的本分”而时常被捕入狱,“为这福音的奥秘作了带锁链的使者”。
[115]尽管如此,在监狱中他还向教会表明,“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向着标竿直跑,要得神在基督耶稣里从上面召我来得的奖赏”。
[116]他不但自己履行此义务,还勉励弟子提摩太也要“忍受苦难,作传道的工夫,尽你的职分”。保罗为传道最后被判死刑(斩首),然而临刑前坦然而又自豪地勉励提摩太:“我现在被浇奠,我离世的时候到了;那美好的仗我已经打过了,当跑的路我已经跑尽了,所信的道我已经守住了,从此以后,有公义的冠冕为我存留,就是按着公义审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赐给我的”。
[117]即为了得到权利性的“公义的冠冕”,即使付出生命代价也在所不惜。此种权利是永久的,而履行的义务却是短暂而有限的,对当事人来说,权利在总份量上是远大于义务的。对于教会的神职人员,若履行“牧养群羊”的义务,可享有在彼岸天国得到“荣耀冠冕”的权利,而且这种冠冕是“永不衰残”的。基督徒的“聚会”义务,也有与其相对应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基督教会里被称为“祝福”或“恩典”。上帝给人有“个人性的恩典”和“团体性的恩典”,后一种只有在聚会里才会得到。耶稣复活后,向门徒显现并赐予门徒特权就是在数次的聚会中。
[118]一些特别重大事项,在聚会中经多人共同祈祷,才会得到上帝的应允;对《圣经》经文的理解,有时在聚会中会得到特别的“亮光”;
[119]在圣餐聚会中,由于有上帝特别的同在,信徒的繁重心理可得轻松缓解,身体疾病还能得到痊愈。如果基督徒不参加聚会,就会“失了上帝的恩”;
[120]未尽义务,就会失去珍贵的权利。
2.信徒对神的义务就是对人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天赋人权”
在法理学中,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是相关的,二者不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家庭教会认为,传道、牧养、聚会是其对上帝要履行的义务,但相对于世俗组织与人员来说,这种义务就转变为神圣权利。
[121]权利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三种存在形式。
[122]其中,“应有权利”又被称为“道德权利”,是基于人的自然本性、生而有之的权利,也是社会共同体默认、公认的权利,即“天赋人权”或人的“自然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立法对“应有权利”的法律表述与确认;“实有权利”是通过行政执法或司法诉讼救济,实现对“应有权利”或“法定权利”实际享有。基督徒与教会的“传道权”、“牧养权”、“聚会权”实际就是“传教权”、“教会管理权”以及“宗教活动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可以囊括这些权利种类。家庭教会特别强调这些权利来自上帝,因而是其“天赋权利”。从基督教的历史来看,从其产生之际,这些权利就常不被世俗权力所认可;基督教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历代基督徒对这种权利的主张史,也是历代世俗政治对这些权利的压制史,自然也是基督徒与反对势力就这些权利的博弈史。在西方,由于宗教信仰自由属于自然权利极为重要的一部分,近代以来的各国法律普遍确认这一基本权利,因为“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
[123]在宗教信仰及活动方面,“权利本位”是这些法律的终极关怀。而对这些权利的强烈欲求,在中国家庭教会的制度规范中又再次体现出来。
五、基督教家庭教会及其规则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影响
(一)新兴宗教性民间法与国家法发生冲突
当代中国的“合法宗教活动”必须同时具备场所合法、主持活动的人员身份合法、宗教活动内容合法等要件。活动场所必须经过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或经其认可,神职人员必须符合规定条件,活动内容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基督教而言,只有“三自教会”满足这些“合法性”条件要求。然而,满足合法要件形成的“三自会后果”令家庭教会无法接受;“三自教会在某种意义上是宗教领域内的国企,是由国家主导、国家支持的一种宗教组织存在模式”,其领导“需要做的是在政治上按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意思连续不断的表态和在教会内部贯彻落实政府的意图”,这种机制运行的结果,“必然导致三自教会负责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拼命取悦上级”。
[124]更让家庭教会无法接受的是,三自教会由于完全在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的框架下运作,以至于不敢公开宣告耶稣基督是其最高主权者。在家庭教会看来,国家(政府)的宗教法规、规章、行政规范的内容和《圣经》原则多有抵触,因此不能完全遵守;对于宗教信仰纯洁性颇具瑕疵“三自”教会,他们也拒绝加入。在《我们对政府宗教政策的态度:我们为何不登记》一文中,家庭教会列举了其内部规则与国家(政府)的法规、规章的本质不同:
[125]
其一,国家(政府)的“三定”政策,
[126]与家庭教会的内部规则相冲突。如关于“定点”,前者规定只能在登记的场所方可进行宗教活动,否则即为非法,但后者认为无论在何处,只要奉耶稣之名聚会,就能获得上帝的同在。
[127]关于“定人”,前者规定只有经宗教事务局发给讲道证的人,才能讲道。
[128]后者主张传道人只要是受上帝感召,并由教会认可、差派即可传道。
[129]关于“定片”,前者规定传道人只限于在自己的工作片内传道,不许跨村、跨省传道;
[130]而后者认为上帝要基督徒往世界各地去传教、建立教会。
[131]
其二,关于信教的年龄,国家(政府)规定不许向十八岁以下的人传道,或领他们信主、受洗;
[132]但家庭教会遵守耶稣“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阻止他们”的命令,
[133]认为十八岁以下的人也应该有听、信福音的机会。
其三,关于“医病赶鬼”, 国家(政府)规定不准信徒为病人祷告、医病、赶鬼;
[134]但家庭教会强调耶稣为病人祷告、医病、赶鬼,也给教会权力为病人祷告、医病、赶鬼。
[135]
其四,关于接待外来人员,国家(政府)规定不许接待外来的基督教人员;
[136]家庭教会持守《圣经》要求长老必须接待远人的规则。
[137]
其五,关于与外国教会的关系,国家(政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及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138]家庭教会与境外教会共同进行宗教活动属于非法行为;家庭教会则主张教会是普世的,在基督里不分犹太人、希腊人,中国人或外国人,基督徒彼此相爱、相互联络是上帝的旨意。
[139]
这些具体宗教事务方面的内容,使得家庭教会制度规范与国家(政府)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相冲突,也使家庭教会成员的行为处于“违法”状态,结果必然导致许多家庭教会受到冲击,其成员尤其是骨干分子受到处罚,当代教案于是频频发生。茲简列几例:
[140]
家庭教会A发生的教案举例
序号 |
时间 |
被处置人基本情况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 |
处置理由 |
1 |
1998年3月 |
刘某,女,60岁,教会同工 |
当地公安部门 |
行政拘留22天,家中收走1600元,罚款1500元。 |
邪教 |
2 |
1995年7月 |
朱某,女,54岁,教会同工 |
当地公安部门 |
行政拘留13天,罚款350元。 |
非法聚会 |
3 |
1998年8月 |
朱某,女,45岁,聚会点之所在家主 |
当地公安部门 |
家庭被搜查,没收椅子211把。 |
非法聚会 |
4 |
2001年2月 |
高某,男,53岁,教会同工 |
当地公安部门 |
被拘禁110天,罚款5000元。 |
邪教 |
5 |
2003年6月 |
万某,男,54岁,教会同工 |
当地公安部门 |
家被搜查,没收摩托一辆。 |
非法聚会 |
6 |
2003年4月 |
陈某,男,53岁,教会同工 |
当地公安部门 |
被拘禁110天。 |
非法传教 |
7 |
2004年9月 |
张某,女,45岁,教会执事 |
当地公安部门 |
行政拘留15天。 |
非法聚会 |
家庭教会B发生的教案举例
序号 |
时间 |
被处置人基本情况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 |
处置理由 |
1 |
1995年 |
袁某,男,76岁,教会执事 |
当地公安部门 |
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0元。 |
黑教会 |
2 |
1996年 |
刘某,男,50岁,教会长老 |
当地公安部门 |
行政拘留5天。 |
黑点聚会 |
3 |
1998年3月 |
徐某,男,50岁,教会同工 |
当地公安部门 |
行政拘留15天 |
非法传道 |
4 |
1998年3月 |
谢某,男,44岁,教会同工 |
当地公安部门 |
拘留21天,罚款1000元,抄家 |
邪教 |
5 |
1998年3月 |
孙某,男,53岁,教会首领 |
当地公安部门 |
劳动教养2年,没收8300元 |
非法传道 |
6 |
1999年4月 |
郝某,男,41岁,教会长老 |
当地公安部门 |
劳动教养2年。 |
|
7 |
2001年2月 |
高某,男,53岁,教会同工 |
当地公安部门 |
拘留110天,罚款5000元,抄家 |
邪教 |
8 |
2003年3月 |
孙某,男,68岁 |
当地公安部门 |
没收现金1330元,抄家 |
邪教 |
9 |
2003年4月 |
陈某,男,53岁 |
当地公安部门 |
拘留110天 |
非法传教 |
此类案件的发生,既使家庭教会势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但同时也使部分信徒更加坚定地认为家庭教会道路是正确的,因为“受逼迫”是其信仰纯正的一种外在标志。于是家庭教会越被取缔数量越多,屡禁不止,国家(政府)的规制反而成为家庭教会发展的助推器,这也是基督教在当代中国“井喷式”发展的一个深层原因。令人担忧的是,国家(政府)的形象因此在多为草根阶层的家庭教会成员心中大为减损,教案也成为西方国家指责中国人权状况的理由之一。
(二)中国“教俗二元”格局初显端倪
“在基督事件中,耶稣基督通过将自己的血注入大地而否定了世间一切世俗制度,并且给人类带来了福音,‘天国近了’,这一事件撕裂了原本一元的世俗政冶,从此这个世界不再统一,神圣和世俗永远处于争斗之中;这一情况因为基督教会的努力而更加严重”。
[141]“教俗二元”曾是西方宪政得以生成的社会基础,是法治历史中的重要现象;造成这一格局的根本原因就是基督教会与世俗权威长达数百年的博弈。而这种教俗博弈并不断分化的状况,由于基督教家庭教会的“桀骜不驯”而在当代中国开始呈现出来。
北京守望教会声明:“本教会是公开认信主耶稣基督的信徒依照圣经建立的信仰团体,基督是教会的头,教会是基督的身体”。
[142]“耶稣基督是教会的元首,为教会一切权柄之源”。
[143]成都秋雨之福教会则公开表明:“本教会是在成都地区蒙召、属于主耶稣基督的地方教会,但本教会宣讲之基督恩惠的福音、并与普世的地方教会在信仰上的同工及连接,除接受国家的一般行政管理外,并不受特定时间、人群和地区的限制”。
[144]“我们领受中国家庭教会的传承,坚持基督耶稣是教会唯一的元首,坚持政教分立的原则”。
[145]河南中福教会在对教会性质进行界定时,明确表明:“本教会是基督信徒依照圣经原则,所建立的基督教家庭教会,以基督为教会的元首,教会乃基督的身体。”
[146]对于教会的具体运作管理,明确阐明“本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只依靠圣灵的大能和基督信徒共同的力量建立教会”,
[147]排除了世俗权力对教会干预的可能。
“家庭教会”拒绝政府要求其参加“三自会”的指令,因为在他们看来,“三自教会”是中国传统“以政统教”政教模式的产物,违背了教会唯独以基督为首的“教俗二分”原则。对此,家庭教会认为“‘三自会’是国家垄断的宗教行业公会,是屈从于政治势力的事业单位,而不是主基督的教会;因为‘教会’的本质不是一个有形组织,而是一个在万国、万族、万民中被拣选出来,并承认一个看不见的基督国度的属灵的圣民群体”。
[148]“家庭教会”的产生,源于教会人士极力摆脱世俗权力干涉的企图;他们拒绝参加政府认为合法的“三自会”,有其特定“法理”依据:
其一,两者元首不同。“三自教会”以政府为首,以宗教政策为原则管理教会;“家庭教会”以基督为元首,以《圣经》为依据治理教会。
其二,两者圣职设立不同。“三自教会”内圣职人员必须由宗教事务局批准后才能设立,而且有相应的敬拜程序和秩序,不能打乱;而“家庭教会”是按圣灵的恩膏、受真理的装备、有恩赐、被教会认可、符合《圣经》、合乎属灵的道德品质而设立圣职。
其三,两者根基不同。“三自教会”是由政府所发起的三自革新运动而产生,并以吴耀宗为首的社会福音派为主流,部分三自的发起者并非基督徒;而“家庭教会”是以《圣经》为信仰基础,又继承基要派及福音派之传统而发展。
其四,两者道路不同。“三自会”实行政教合一,顺从政府宗教政策,并参加政治运动;“家庭教会”主张政教分离,在合乎《圣经》的原则下顺服政府,但当两者抵触时,是“顺从神而不顺服人”,并愿为顺服神付上代价,走十字架道路。
其五,两者使命不同。“三自教会”只能在登记的教堂内进行各种宗教活动,画地为牢地传福音作见证;“家庭教会”则遵行上帝“大使命”,在艰难中奋力传扬福音、建立并牧养教会,使上帝的福音及事工得以迅速开展、发展。
[149]
对于不加入“三自教会”的行为,“家庭教会”有其政治上的特别“声明”,他们并不认为这种不加入行为就是反党反政府。相反,他们自认为非常爱国:“家庭教会遭受迫害,并无仇恨政府,只从主领受他许可的苦难,默默忍受、顺服,为政府代求祝福。家庭教会的领袖及传道人虽然遭逼迫、罚款、受审、劳教、劳改,仍无怨言,爱自己的国家及政府,等候神施恩”。
[150] 此外,家庭教会不断为国家领导人及全体中国人民祈祷祝福、为灾区人民祈祷祝福并踊跃捐款捐物等实际行动,也是他们自认为爱国爱同胞的证据。他们不加入“三自教会”的根本原因,是不愿意世俗政治与教会混合,希望走一条尽力完全相信并依靠《圣经》、依靠上帝的道路,坚持政教分离的教俗关系原则。
[151]
家庭教会奉行基督教传统中的“双剑论”:上帝一面授予政府“佩剑的权柄”,
[152]管理非灵魂事务的世俗秩序,一面授予教会以“天国的钥匙”。
[153]教会拥有传讲福音、施行圣礼、判断属灵事务的专属权,是“神奥秘事的管家”。
[154]政府无权干涉公, 民的信仰,也无权干涉教会的教义、圣职、崇拜和福音的宣讲。因此,家庭教会不接受世俗政治权威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干涉,“不接受主的教会之上有‘业务主管部门’,不接受‘宗教事务’构成政府职能的一部分”。
[155]关于与信仰有关的问题,家庭教会认为“宗教事务永远不是‘我国’的,也不是‘美国’的或‘南非’的;真宗教(敬虔)是属乎主基督、属乎全地、也属乎每个信徒的良心的”。
[156]总之,有关教会、信徒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家庭教会主张“教会的行政应按《圣经》的原则运作,其属灵工作不受世俗权势的支配和辖制;但信徒在尽公民义务方面则顺服国家法律”。
[157]
(三)“公民不服从原则”在中国基督徒中产生
“公民不服从原则”(civil disobedient)是西方历史中的一朵法理奇葩,是法治、宪政得以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其行为具有基于良知、和平非暴力、公开、不合作等显著特点。在基督教的发展初期,教会组织在罗马帝国属于非法组织,基督徒聚会属于非法宗教活动,不断受到罗马政权的严厉打压。
[158]如何面对此种严峻形势,基督徒与教会必须有所抉择。由此,西方法学的第一条伟大原则“公民不服从原则”诞生:凡与基督教信仰相冲突的法律在良心上不具拘束力;作为基督徒的罗马公民,有权抵制与信仰相冲突的自己民族的法律,
[159]教会也因此产生了令后世敬仰的殉道士。这一原则贯穿基督教历史的始终;十六世纪宗教改革者以此原则反对天主教违背《圣经》原则的法令与举措,十七世纪的清教徒为持守信仰坚决抵制英国的国家法律,而上世纪六十年代马丁·路德·金领导的美国民权运动,也是“公民不服从原则”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继续和发展。因此,伯尔曼认为,西方过去两千年间历经艰辛建设起来的西方法学的伟大原则,如“公民不服从”原则,旨在使人性升华的法律改革原则,良心自由原则,统治者权力受法律限制的原则等,都与西方历史上基督教的发展有密切关联,有些甚至就是由基督教的历史经验和教义中直接引申出来的。
[160]
理性的“公民不服从原则”在当代中国“家庭教会”中再次呈现出来。以成都秋雨之福教会为例;该教会由于“非法”,于2009年6月受到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的行政处罚,宣布该教会是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产,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秋雨之福教会对此决定不服,但他们并未暴力抗法,甚至没有起诉,而是遵循和平、非暴力的“公民不服从原则”, 理性、公开地维护权利。该教会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行政复议法》之规定,于7月向市民政局就青羊区民政局执法人的错误行为进行了举报,并向四川省民政厅递交了《对成都市民政局的投诉书》,希望政府部门自行纠错。“整个事件中,秋雨之福教会主要采取了以下行动:打110报警,转移聚会地方,向成都市民政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向媒体披露事件经过。在整个事件中,教会基本上采取的是法律维权的方式,没有进行任何游行示威。从行动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属于被动的回应,而非主动的挑衅”。
[161]
众所周知,中国历史上,面对官方打压的民众,不是俯首帖耳的“顺民”,就是暴力反抗的“暴民”;在压迫下不是沉默,就是爆发,从未出现西方历史中和平、非暴力的“公民不服从”现象。对此,秋雨之福家庭教会阐述一个重要事实:“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社会群体,能够承受近半个世纪的政治迫害和打压,却从来没有出现过暴力反抗,从来没有将其宗教信仰的坚持转换为政治性的诉求”,
[162]而这一历史上从未出现、却在当代中国家庭教会中出现的奇特现象,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家庭教会对基督教“公民不服从原则”的吸收与继承,而该原则的渊源就是《圣经》所贡献的独特法治理念。家庭教会声称,“只要政府尚未改变‘政教合一’的模式,仍将宗教事务视为政府内部事务,仍粗暴侵犯教会的天国钥匙,仍不允许地方教会在民政部门独立登记,我们就命定要效法王明道、袁相忱等前辈圣徒,至死持守家庭教会的立场。一面顺服政府合法的、普遍的行政管理,尊重政府佩剑的权柄;一面以非暴力、不合作的方式,无论得时不得时,都要传福音。因为人可以被捆绑,神的道不被捆绑;仆人可以被杀,但恩主已经复活”。
[163]这种既不沉默、又不爆发,既反抗又不敌对的教会行为模式,无疑是基督教信仰对中国家庭教会“濡化”的结果。
结 语
据学者统计,当代基督徒人数已达6、7千万人之众,
[164]其中大多数属于“不合法”的“家庭教会”。法治是每个法学学者所共同憧憬的;在西方,“法治的形成得益于如下两种历史条件:多元利益集团和‘更高的’普遍或神圣的法则——自然法的存在”,
[165]而笔者在研究中,惊讶地发现,当代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与法治的两个形成条件均紧密关联。就前一个条件来说,“在过去的60年长期缺乏基本法治、民间社会和宗教自由的时期内,中国的家庭教会形成了一个真实的公民信仰与生活的共同体,事实上已构成了当代中国民间社会的一个和平、温和和保守的组成部分,并在社会慈善、道德伦理、家庭生活、文化创造等各方面发挥着重要影响”;
[166]就后一个条件而言,《圣经》至上的基督教传统曾经就是西方“自然法”理论的灵魂之所在。如此,执着忠于基督上帝与《圣经》的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及其制度规范,将会成为中国“法治基因”的一个摇篮?
笔者惊愕,将信将疑,只得拭目以待……
原载于《民间法》第13卷,感谢作者赐稿,转载请注明来源。
*本文是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13-GH-001与河南中医学院社科项目MP2012-84的阶段性成果。
**乔飞,河南中医学院人文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律与宗教。
[①] 本文讨论的对象,是接受《圣经》权威的主流家庭教会,不包括“呼喊派”、“灵灵派”等基督教“异端”派别。
[②] 参见《成都秋雨之福归正教会治理章程》“信仰告白”第3条,《河南中福, 教会管理章程》第8条。
[③] 雷历:《基础神学》,香港角石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77页。
[④] 参见拙文《论古代以色列法对王权的制约:以<圣经>扫罗王被废一事为例》,《时代法学》2009年第2期。
[⑦] 《河南中福教会管理章程》“信仰告白”第9条6款。
[⑨] 《成都秋雨之福归正教会治理章程》“信仰告白”第1条。
[⑩] 《成都秋雨之福归正教会治理章程》“信仰告白”第4条。
[12] 《成都秋雨之福归正教会治理章程》第2章。
[24] 《北京守望教会章程》第41—43、47—49条。
[26] 《河南中福教会纪律手册》第2章1节3目。
[34] 这部分规章内容,来自《圣经·提摩太前书》3章2—7节。
[36] 这部分规章内容,来自《圣经·提摩太前书》3章8—13节。
[45] 参见《成都秋雨之福归正教会治理章程》第7章。
[49] 基督教中的“犯罪”并不是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其范围比刑法中的犯罪行为要广得多;凡不符合基督教义、基督教伦理的一切思想和行为,均属于基督教信仰中的“犯罪”;非基督徒人群中的一般过错如责骂、发怒等非理性行为,在基督教中均属“犯罪”之列,甚至见妇女动了淫念的,就是犯了奸淫的罪了;参见《圣经·马太福音》5章28节。
[50] 这部分的论述,主要以河南中福教会的《纪律手册》相关内容依次展开。
[61] 《河南中福教会纪律手册》第1章将“教会纪律”的含义从“教导性”和“惩治性”两个角度进行了解释,实际就是教会惩戒的功能阐述。
[64] 《成都秋雨之福归正教会治理章程》第11章第1条。
[65] 《河南中福教会纪律手册》第1章3节;这部分的规章内容,主要来自《圣经·哥林多前书》5章、《提摩太前书》5章、《提摩太后书》2章等相关内容。
[66] 《河南中福教会纪律手册》第1章3节;这部分的规章内容,主要来自《圣经·加拉太书》6章、《哥林多后书》2章、《马太福音》18章、《帖撒罗尼迦后书》3章、《哥林多前书》5章等相关内容。
[67] 参见《河南中福教会纪律手册》第1章3节“教会要执行纪律的目的”。
[68] 这部分内容材料主要来自《河南中福家庭教会纪律手册》第2章1节“实施纪律的程序”。
[69] 《河南中福教会纪律手册》第2章1节1目;这部分规章内容是根据《圣经·马太福音》18章15—16节而制定。
[70] 《河南中福教会纪律手册》第2章1节1目;这部分规章内容是根据《圣经·加拉太书》6章、《提摩太前书》5章的原则而制定。
[71] 《河南中福教会纪律手册》第2章1节1目。
[72] 《河南中福教会纪律手册》第2章1节1目;这部分内容是根据《圣经·加拉太书》6章、《哥林多后书》2章、《帖撒罗尼迦后书》3章而制定。
[73] 注:家庭教会惩戒程序中的“上诉”,相当于国家法中的“复议”。
[74] 《河南中福教会纪律手册》第2章1节2目。
[75] 这一决定的依据为《圣经·马太福音》18章17节。
[76] 《河南中福教会纪律手册》第2章1节2目。
[78] 《成都秋雨之福归正教会治理章程》第11章“教会的劝诫”。
[82] 在基督教传统中,耶稣基督是教会的“头”,教会是基督的“身体”,教会中的每个成员都是这“身体”中的一部分;参见《圣经·哥林多前书》12章。
[83] 《河南中福教会纪律手册》第2章第2节1目。
[84] 《河南中福教会纪律手册》第2章第2节3目。
[85] 《河南中福教会纪律手册》第2章第2节4目。
[86] 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87] 张冠梓:《论法的成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88]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96年版,第165页。
[89] 强制性并非是法的必备要素;在法的结构中,法律后果除否定性的“制裁”外,还有肯定性的“奖励”;有的法侧重于强制性的“制裁”,有的法侧重于激励性的“奖励”;在家庭教会规范制度中二者兼而有之,此处论述其强制性,后面部分内容则论述其激励性。
[90] 参见梁治平:《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中国文化》,1997年第15、16期,第91页。
[91] 《成都秋雨之福归正教会治理章程》“信仰告白”第3、4条。
[95] 参见雷历:《基础神学》第6章,香港角石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
[99] 《河南中福教会纪律手册》1章3节“教会要执行纪律的目的”。
[100] J·哈斯廷斯主编:《宗教与伦理百科全书》,爱丁堡1918年版,第10卷,第663页;转引自卓新平:《宗教与文化》,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7页。
[101] 卓新平:《宗教与文化》,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8页。
[103] 参见《圣经·马太福音》6章25—33节。
[106] 参见张家坤:《活水》,福音证主协会证道出版社1987年版,第283—284页。
[108] 参见拙著《从清代教案看中西法律文化冲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75—376页。
[109] 《成都秋雨之福归正教会治理章程》前言。
[110] 家庭教会的法律依据是《圣经·马太福音》28章18—20节:“耶稣进前来,对他们说,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守,我就常与你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圣经·使徒行传》1章8节:“‥‥‥圣灵降临在你们身上,你们就必得着能力,并要在耶路撒冷、犹太全地和撒玛利亚,直到地极,作我的见证。”
[111] 家庭教会的法律依据是《圣经·彼得前书》5章2—4节:“务要牧养在你们中间神的群羊,按着神旨意照管他们。不是出于勉强,乃是出于甘心;也不是因为贪财,乃是出于乐意。也不是辖制所托付你们的,乃是作群羊的榜样,到了牧长显现的时候,你们必得那永不衰残的荣耀冠冕”。
[112] 家庭教会的法律依据是《圣经·希伯来书》10章24—25节:“又要彼此相顾,激发爱心,勉励行善。你们不可停止聚会,好像那些停止惯了的人,倒要彼此劝勉。既知道那日子临近,就更当如此”。
[113] 调研时,笔者听到这样一个故事:一名基督徒司机,冬季野外运输货物时遇到路滑危险,情急之下心中祈祷耶稣救助,结果避免了翻车的灾祸。据家庭教会人士讲,这类生活中的“见证”在基督徒中间非常之多,这也是家庭教会得以迅速发展的内在因素之一。
[121] 在基督教神学中,人由“灵”、“魂”、“体”三部分组成;“灵”是人敬拜上帝的部分,“魂”是人以自我为中心的意念活动之所在,“体”是人与外界发生关系的媒介(参见贾玉铭《完全救法》,浙江基督教协会1994年版,第227—231页);因此,人的权利可以相应地划分为“灵性权利”、“魂性权利”与“体性权利”三类,家庭教会特别强调的仅是与敬拜上帝关联的“灵性权利”。
[122] 付子堂主编:《法理学高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
[123]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页。
[124] 刘澎:《再谈关于中国宗教问题的战略思考》,《领导者》2010年6月号(总第34期)。
[129] 参见《圣经·使徒行转》13章2—3节。
[130] 参见《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27条,《
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第29条。
[131] 参见《圣经·马太福音》28章18—20节。
[132] 笔者未找到这方面正式的规范性文件,只在中部某省的《宗教知识手册》中发现有“对于不满十八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宗教活动的,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通过宗教界上层人士及教徒家长做好规劝工作”之内容。
[134] 这类行为常被视为“迷信”,超出了“正常宗教活动”的范围。
[135] 《圣经·马可福音》16章17—18节。
[136] 这一做法与禁止跨地区传教的规定相关,宗旨是从目的地杜绝跨地区传教的可能,以实现宗教事务的属地化管理。
[140] 这方面材料的取得非常困难,一方面不可能从行政、司法部门获得宗教性案件的档案材料,另一方面家庭教会自身对这类事件即使提及也心有余悸。笔者费尽曲折,通过教会人士获得家庭教会的部分这类资料;为不给当事人带来烦恼,对其相关信息作了处理。
[141] 付子堂主编:《法理学高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42页。
[144] 《成都秋雨之福治理章程》“教会的名称”第2条。
[145] 《成都秋雨之福治理章程》“信仰告白”第5条。
[158] 参见[美]布鲁斯·雪莱:《基督教会史》,刘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49页。
[159] 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44页。
[160] 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页、代译序第6页。
[164] 于建嵘:《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合法化研究》,载《战略与管理》2010年第3/4期。
[165]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