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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条件尚不成熟”?
发布时间: 2016/11/10日    【字体:
作者:史方平
关键词:  宗教法 宗教事务条例  
 
2014年中共十八届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后,宗教界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遵照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应启动制定宗教基本法的程序,在出台宗教基本的前提下,然后再由国务院制定有关宗教的行政法规。可是,中央党、政宗教主管部门给出回答是:“现在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当前仍然把修改《宗教事务条例》作为宗教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抓好落实。” 
 
笔者认为,这个认识和结论,不符合当前我国宗教现状,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现实,也不符合在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
 
1、宗教立法的概念是中发[1982]19号文件率先提出来的: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件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64页)如果说根据19号文件的要求,宗教界在1982年就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制定宗教基本法律,有关部门说“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这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因为在1982年的时候,“文革”刚刚结束仅6年,全国百废待兴,改革开放和落实宗教政策的工作刚刚起步;宗教场所开放数量很少,宗教教职人员数量不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没有开始,国家还处在计划经济时代;宗教方面的利益纠纷和矛盾也不突出,国家虽然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理念,但是,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都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在民事和经济等许多方面都无法可依。如果说在这个时候,宗教界向宗教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宗教基本法律的要求,是强人所难,宗教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条件尚不成熟”,是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
 
2、但是,经过34年后的2016年,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家由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家的综合国力有了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改善;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经过30多年的努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170多个法律问题的决定,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而唯独在宗教工作方面,到现在仍然坚持五十年代苏联模式的政策之治,无法可依。30多年来,我国的宗教力量不断发展,开放的宗教场所有很大增加,根据《中国新闻网》2013年5月4日消息,据《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透露:全国宗教教职人员有36万人,开放的宗教场所14万处,宗教团体已经达到5500多个。与1982年已经不能同日而语,信仰宗教的人民群众,已经由1982年不到1亿人,已经增加到现在的3亿6千余万人。最近几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涉及到宗教方面的利益纠纷、部门纠纷逐年增加;企业办庙、机关管庙、借佛敛财现象十分突出。迫切需要通过加强宗教立法加以规范;应当需要指出的是,面对宗教界如此五彩纷呈和错综复杂的局面,国家在五十年代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政府宗教事务领导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宗教工作现实。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理念推动下,宗教工作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改变旧的宗教管理体制,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抓紧制定宗教基本法,把宗教事务由政策之治纳入依法治国的宪政轨道。从当前现实情况分析,遵照宪法制定宗教基本法的社会条件、法律条件、文化条件和宗教事务的现实客观条件都已经基本成熟。可以说,在制定宗教基本法方面,已经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了。
 
3、宗教主管部门无视当前宗教立法工作已经基本成熟的现实,以“制定宗教基本法尚不成熟”为借口,拒绝启动宗教基本法的立法程序,而是在没有宗教基本法的前提下,以修改《宗教事务条例》作为主要任务。这种作法是违反宪法、法律和社会现实的,也是违反宗教发展现状的。如果说,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起草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条件尚不成熟,那么我们可以说,在没有宗教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前提,率先制定(修改)《宗教事务条例》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越权行为。制定宗教基本法是合法合情合理,于法有据,程序正当,顺理成章,是无可厚非的,不存在任何违反立法程序、超越立法限制、突破法治伦理,危害法律统一和尊严的问题。然而在没有宗教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宗教事务条例》,却要过五关斩六将,存在违反立法程序、超越立法权限,突破法治伦理,不利于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法治统一的问题。违反了那么多的法律限制和法律程序而制定(修改)的《宗教事务条例》,又受到众多方面的质疑和反对,其政治成本、经济成本、法治成本、社会成本非常之高,并且也不符合我国签字参加的许多国际公约的相关条款。因此,在没有宗教法的前提下硬性制定(修改)宗教的行政法规,实际上是更加不成熟。当然,执政者要下定决心出台一个宗教行政法规并不难,反过来想一想,有什么必要冒着这么大的政治、法治风险强行出台一个先天不足,带病运行,民众不乐,毫无意义的宗教的行政法规呢?
 
4、“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条件尚不成熟”的论点,不是从现在才有,而是从1991年就开始有了。中发[1991]6号文件,就是因为考虑制定宗教基本法不成熟,所以授权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制定有关宗教的行政法规。经过26年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特别是依法治国思想和理论深入人心,在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势下,宗教主管部门还要重复26年前的那句“制定宗教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论调,那么人民要问: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条件什么时候才能成熟,是不是再过20年、50年、甚至100年才能成熟?究竟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熟?条件成熟与不成熟有到底有什么标准?笔者认为,制定宗教基本法条件成熟与不成熟,只是相对而言的,决不是绝对的。可以说,我国当前制定宗教基本法,应当说有成熟的一面:即社会需求很大,宗教界呼声很高,信教群众迫切要求,是宪法、国际公约对公民宗教自由权利的许诺,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国家宪法规定保护人权的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经之路。从另一方面看,也有不成熟的一面,主要是执政者思想准备不足,学术界有分歧意见,宗教事务部门有利益损失,可能还有众多理由。但从目前来看,主要还是有关部门为了达到全面管控宗教而提出的推脱之辞。
 
5、在中国革命的进程中,任何新生事物在开拓的时候,没有等到完全成熟才开始做起来的,都有成熟的一面和不成熟的一面。例如:辛亥革命并没有等到条件完全成熟才开始的,运动开始时就有成熟的一面和不成熟的一面,但经过努力,辛亥革命还是发生并且成功了;中国共产党并没有等到条件完全成熟才开始成立的,成立的时候,有成熟的一面和不成熟的一面,但是中国共产党还是在上海和嘉兴南湖成立了并且成功了;党领导的南昌起义和秋收起义并不是等到条件完全成熟才开始的,举行起义的时候,有成熟的一面和不成熟的一面,但是武装起义还是举行了并且创建了自己的革命武装;毛泽东同志并没有等到条件完全成熟才开始建立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建立的时候,有成熟的一面和不成熟的一面,但是井冈山革命根据地还是建立了并且取得了经验;中国工农红军并没有等到条件完全成熟时候才开始长征的,长征开始的时候,有成熟的一面和不成熟的一面,但长征还是开始了并且取得了伟大的胜利;我们党并没有等到条件完全成熟才开始抗日战争的,开始打击日寇的时候,有成熟的一面和不成熟的一面,但通过游击战、麻雀战和地雷战,打击了日寇,取得了抗战伟大胜利;全国解放后,并没有等到条件完全成熟才开始搞社会主义建设的,开始社会主义建设时,有成熟的一面和不成熟的一面,但社会主义建设还是开始了并且取得了伟大的胜利;“文革”以后,没有等到条件完全成熟才开始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搞市场经济建设时“摸着石头过河”,有成熟的一面也有不成熟的一面,但是经过30年实践,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伟大的成就;1991年中国并没有等到条件完全成熟才开始搞载人航天飞行的,载人航天风险大,有成熟的一面和不成熟的一面,但是经过坚忍不拔的反复试验,载人航天取得了巨大成功;2001年我国并没有等条件到完全成熟才开始加入WTO的,加入世贸组织,有成熟的一面也有不成熟的一面,但是加入以后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伟大的成就。
 
可以说,在我党的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件事情都是等到条件完全成熟了以后再做的。因此,条件成熟与否不是关键问题。既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宗教工作方面就要大胆改革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不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宗教管理体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任务,就应当在宗教工作领域全面推进法治化,推进宗教方面的依法治国,而不能《条例》优先;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就要遵照六中全会提出的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求,通过制定宗教基本法律,规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权力,变政策之治为法律宪政之治。问题关键在于:只要政府主管关部门超越和抛弃部门利益,下定决心制定宗教基本法,依靠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以载人航天的顽强精神,尽全民之智,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各界人士、广大知识分子、法律工作者和宗教界人士的共同的不懈努力,就一定会制定不出一部优秀的宗教基本法来。因此,以“条件没尚不成熟”作为不启动制定宗教基本法程序而坚持制定(修改)《条例》的论点,不妥当的和是不能成立的。
 
建议把起草宗教基本法律案列入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组织力量抓紧起草制定宗教基本法,才是宗教立法最为成熟的捷径,可以取得事半功倍、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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