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5日,印度一地方邦通过了一项对1968年颁布的限制改变宗教法案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变本加厉地限制公民改信其最初信仰的宗教以外的其他宗教,规定改变宗教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政府进行许可登记,否则将遭到罚款或被监禁一年。
欧洲和美国的法律和法律理念主张,保护公民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因为宗教自由隐含着改变宗教的自由,而保护宗教自由是普遍的共识。印度宪法的宗教自由概念来源于爱尔兰宪法,在许多观点上不同于美国宪法。印度宪法是否保护改变宗教的自由,曾是争论的焦点。印度最高法院对1968年印度地方邦限制改变宗教的法案作出了肯定解释,认定改变宗教信仰的权利不是印度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支持限制改教法的观点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上:地方政府有权立法限制涉及公共秩序的任何事务。这种观点认为,虽然改变宗教信仰是宗教自由的重要部分,但由于改变宗教信仰的动力往往带有很强的地域和历史色彩,进而带有复杂的非宗教因素,所以,社会的稳定状态和公共秩序常会因为众多人群主动或被动地接受宗教信仰的改变而发生突变。这种观点认为,印度严酷的种姓制度和社会阶层间的鸿沟导致一些人为了改变其命运而改变其最初的宗教信仰;鉴于此,不假思索地对改变宗教信仰的行为进行宪法保护,就是对滥用宗教自由的奖赏。
有学者从宗教本身的角度提出,如果超自然存在,该超自然的存在也许会在人们心中制造其对现世命运的不满情绪,这将会刺激人们对宗教附属传统发生疑问。强迫改变宗教信仰显然不属于保护宗教自由的范畴,但对“强迫”的定义尚无明确定论。更有学者指出,改变宗教信仰纯属个人的思想活动,最多只是个人结社自由的实践,完全属于多数国家宪法认定的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不应受到政府许可制度的限制。
赞成限制改教法修正案的主要是印度教权贵——除了冠冕堂皇的其他解释外,最可能的原因是,大量改教者的宗教原籍是印度教,且多是低种姓人群。该人群是印度教上层统治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