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对人类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古代的宗教信息与宗教传播也在互联网时代焕发新的活力。在12月10日2016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宗教立法与宗教传播”的第二个环节,就“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多次学者就此发表了自己的研究与观点。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韩新华发言,题为《浅议反恐背景下西方国家对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的法律限制——仇恨言论与仇恨犯罪》。
韩教授说到,当下我们现实的背景包括:第一,全世界很多国家都面临着恐怖主义的危险,反恐成为非常迫切的一种国家任务,对我们国家来说也是如此;第二,互联网现在是最强势的媒体,互联网的用户远远大于传统媒体,而且它传播的方式常常成为恐怖分子他们可以利用的手段。与此同时,我国在今年和去年通过的网络安全法、反恐法、国家安全法、以及今年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等里面都涉及要打击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由此,他希望对反恐背景下西方国家对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的法律限制进行探讨。
他表示,首先,极端主义这个提法非常笼统和模糊。在刑法当中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必须要做到明确,否则会赋予其他执行机构过分的自由裁量权。第二,我们不断看到宗教极端主义这样一个说法,他对此进行了思考,他认为讨论的时候我们可以说这个人基于宗教动机的,但无论是这个宗教的信徒还是那个宗教信徒,在法律上处理时没有必要区分宗教动机。“大概刑法上来说,它不是特别重要的内容,那个动机,不足以构成区分对待,比如是因为家里人生病了,他要去偷那个钱,他总之都在偷那个钱,所以那个动机不是很重要的区分的条款。”因此,他认为只是把宗教单拿出来说,说到基于宗教为动机的极端言论和行为,也是会挑起敌意。
接着,他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和比较了美国、德国和英国如何对待反恐背景下西方国家对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的管制。
关于宗教的信息,一般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宗教的表达,然后是宗教的研究,宗教的批评等等,这一类涉及到宗教信仰自由和表达自由的问题。
第二类是诽谤宗教或者是丑化宗教、亵渎宗教,用非常不尊敬的现象来谩骂宗教,宗教人物、宗教经典等等,这涉及三类利益,一个是宗教信仰自由,另外是发表言论这一方的表达自由,还有公共秩序。
第三类叫煽动宗教仇恨,即基于这个人的宗教背景来煽动这一群人的仇恨,它所涉及的也是表达公共自由。
第四类是宣扬美化恐怖主义,宣扬暴力,比如说宣扬圣战、恐怖主义是好的。这会涉及国家安全等。
我们看美国、德国和英国如何对待这四类言论:
对于第一类一般的宗教信息和表达、宗教批评、宗教讨论:这些国家都是允许的。
对于第二类诽谤宗教,或者是亵渎宗教,丑化侮辱宗教的:美国是可以的,你爱怎么说怎么说,它就是言论的市场,大家去拼。但德国不一样,德国在刑法上禁止“侮辱宗教”,在刑法上专门有一个罪名。英国2008年,也不能诽谤宗教,尤其是不能诽谤基督教。
对于第三类煽动宗教仇恨:美国可以,有很多实际的案子,比如有人搞葬礼,一群人到外面说这家人该死如何的,这些人也是有宗教背景的。德国不允许煽动这些人对宗教的仇恨,英国也不允许。
对于第四类宣扬、美化恐怖主义、煽动暴力行为,这一点也不可以。
总结一下,在内容监管方面,美国是重在保护言论自由,它非常靠近保护言论自由这一边,德国保护安全,德国控制互联网非常严格。英国是在两者之间走中间的路线。监管机构方面,德国走政府主导,美国英国以自律为主。
我最想讲的一点是:我自己发现,面对互联网滔滔的言论威胁之下,他们并没有特别创设新的规则,他们仍然采用对传统媒体监管的手段和监管方式。我们似乎觉得,互联网可怕的不得了,像洪水猛兽一样,其实没有什么大的差别。
我自己的思考是:
第一点我们要平衡反恐与保护言论自由。
第二点,法律上不要特别区分基于宗教的极端主义和其他的极端主义。只要它在行为、对象上、目标上达到了极端判断的标准,不管他是基于是什么样的动机,不要单挑出来对宗教的动机进行惩罚,那确实不是很智慧的。
第三点,重点规制宣扬恐怖主义这一类,规制散布恐怖行动的思想这也是重点。还有重点规制仇恨言论,关于宗教仇恨、种族仇恨,这一点是监控的重点。
关于慎重规制诽谤宗教的言论,在我们国家有这样的例子,在去年有一个电影叫《道士下山》出来之后引起抗议,后来做了很多限制。对于诽谤宗教这块,言论市场,国家不要过多参与。
转自基督时报
原标题
【宗教与法治】法学教授:浅议反恐背景下西方国家对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的法律限制——仇恨言论与仇恨犯罪
http://www.christiantimes.cn/news/22592/法学教授:浅议反恐背景下西方国家对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的法律限制——仇恨言论与仇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