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对人类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古代的宗教信息与宗教传播也在互联网时代焕发新的活力。在12月10日2016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宗教立法与宗教传播”的第二个环节,就“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多次学者就此发表了自己的研究与观点。
原北京微读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翟运松以《网络出版与宗教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律分析》为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以下是当天他的发言摘要:
今年3月份,《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了。这个规定公布之日起,引起很多社会关注和讨论。,这个规定的出台,对宗教网络出版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前一段时间的《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草案》第47条和48条都谈到这个,47条规定说:“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野就说,增设省级以上的宗教事务部门要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的审核权,审核以后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再做其他的申请,这样的话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做了更多的限制,
我会从三个方面来谈一谈对这个主题的看法:对于这两个法律性文件特点的分析;我国现在宗教网络出版的一些现状;最后给政府管理提出建议。
一、对于这两个法律性文件特点的分析: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特点:
1、规范对象是网络出版服务,而非网络出版。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它的规范对象是出版,按照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人的说法,网络出版服务是传统出版在互联网的延伸,可是在网络出版这个地方,没有使用网络出版这个概念,而是使用了网络出版服务这样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巧妙地抓住了互联网技术的关键点,把技术平台作为一个抓手进行管理。会对一些平台有这样一个管理要求,你要对你的用户进行管制。但这会引起一些问题,比如说平台被赋予这样的权力有没有法律依据,比如说用户的权利被侵犯之后,有没有合法的救济渠道,这需要我们思考。
2、这个规定对网络出版服务的定义是使用了一种属加种差的定义方式,而不是非传统的列举方式。出版条例在出版物的时候用了列举的方法,但是这个规定没有延续出版管理条例的方式。从属的角度来看,把网络出版服务定义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从种差角度来看,把信息服务的内容,严格限定在了网络出版物里面,但这样也会引起一个问题,网络出版物它的范围将决定网络出版服务的范围。如果对网络出版物的范围设定过大的话,可能会导致一种危险,网络出版服务,将涵盖所有的互联网信息,也就是难怪之前有法律人士批评,这个规定它把互联网信息传播权设定一个行政许可。
3、网络出版服务其实是非常笼统的规定,没有像出版管理里那样,详细区分实践中的不同情形。比如说传统出版领域,出版活动包括出版、复制、印刷、发行和进口等等,在规定里面没有这样区分,这样也会引发一些具体实践中的问题,比如说如果一个网络出版服务者只是进行单纯的销售和传播网络出版物,那么他要做的仍然是按照网络出版服务的条件来申请许可。这样一个许可条件下,其实是高于期刊和图书出版的。因为一些细节比如说要求有8名编辑,其中3名要中级职称以上,因为这样一些具体服务,不涉及到编辑工作,只是一个搬运工作,一个传播的工作,对于这样的企业,没有必要要编辑人员的,而且网络边界本身也存在一个问题。
《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草案》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第47、48条涉及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首先这两条是在第六章宗教活动里面,也就是说,它把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认定为一种宗教活动,从事这个服务首先可以获得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同意,才能向省级以上出版性质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以后再报国家出版广电总局审批,这个条件非常高的。但是47条只说了审核,并没有明确说这个审核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条件很模糊,这个也违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
48条其实是指向了45条第二款,说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方面,遵守一些限制,就是五不准,这五不准主要是针对宗教领域的,可以看成对过去我们常常说到的九不准里面,有一项叫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细化。
二、我国宗教网络出版服务的特点与困境。
1、我们现在宗教网络出版服务大多数具有公益性和非经营性。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它区分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经营性是要审批的,非经营性是要备案的。但是出版服务需要审批,它肯定是一个经营性的了。可是现实中在宗教领域这一块,往往很多是非经营性的。
2、信教公民占读者群体的大多数,对宗教作品有较强的阅读需求,关于宗教网络出版读者群一般来说,都是信教群体,读者群相对比较清晰,而且他去阅读这些作品的动力是因为信仰的内在驱动,他的内在需求也很强。如果说我们不能够提供高质量的丰富的这样一个作品需求,很可能会导致不良的作品,有了可乘之机,为这些作品流传提供机会。
3、宗教网络出版物匮乏。我们信教群体在阅读作品的时候往往集中在这么几个部分:首先第一个是宗教典籍、经书典籍,第二对这些典籍的解释,第三个是信仰生活中的应用,还有一部分是跨学科的学术性的一些作品。其实主要集中在前三种,前三种是跟信教群众生活更密切,这里有相当一部分包括经书、应用的一些灵修作品在内,是内部资料出版物,没有办法放到互联网上,因为有限制规定。
4、宗教网络出版物在其他网络出版服务平台艰难生存。会过严审理。
5、宗教网络出版服务水平落后,缺乏发展动力。
6、大量的宗教网络出版服务被迫处于管理的灰色地带,门槛高,人为的影响。
7、深受我国宗教现状的影响对未来充满不确定性,特别是基督教和天主教,人未发生三自家庭和地上地下。审批的时候,也许会担心说,因为你是家庭的、地下的我就不给你审批,这是一个问题。
总的来说,目前这个领域一个核心矛盾,信教群体阅读需求和出版服务水平落后,还有相关法规过于严苛的局面,应该多方协作谋求解决问题的困境。
三、对于未来管理和出路的思考
网络出版服务的本质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普及之后,信息网络传播会吸收网络出版,这些内容将来会进入历史里面去的。重点管理的是信息内容的合法。
目前我们国家包括侵权法、著作权法,已经提供了管理的法律基础了,下面进一步在这些基础上细化的话,我相信可以建立起一个很好的对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体系。
最后,我们管理部门应该用发展眼光看问题,应该更加开放一点,降低门槛,加强规范和监督,我觉得就可以了,这对互联网治理和宗教管理都是有借鉴意义的。
转自基督时报
http://www.christiantimes.cn/news/22595/法学教授:网络出版与宗教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