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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宗教参与养老的基础和优势研究
发布时间: 2017/3/2日    【字体:
作者:赵立新 赵慧
关键词:  转型社会 宗教 养老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为1.78亿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3.26%,65岁以上人口已经达到1.19亿人,占8.87%。毋庸置疑,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会越来越严重,养老压力会越来越大。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老年人的养老环境的改善、生活质量的提高面临更加复杂因素的影响。宗教是一种信仰,也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在教育教化世人方面有独特的优势。我们在借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可以利用宗教教义、宗教伦理道德中的积极内容来教化世人尊重老人、赡养老人,营造良好的养老环境。
 
  一、宗教参与养老
 
  (一)宗教参与养老的内涵
 
  宗教参与养老是指宗教及其机构顺应社会责任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作为社会责任主体之一,以宗教社会服务为基础,以养老需求为依据,以提高养老质量为目的,参与到养老之中,帮助和支持养老事业的宗教社会实践活动。理解宗教参与养老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宗教参与养老的理论依据是宗教作为社会系统的要素之一,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社会系统中承担着特殊的职能,扮演特殊的角色,这就是宗教的社会责任。无论从建设“人人共享”的和谐社会发展目标来看,还是从老年人在文化传承中的贡献来看,养老都是一项社会责任,全社会各个单位、各个部门都肩负着一定的责任。当然,责任有轻有重,有大有小,很长时间养老的主要责任是由家庭来承担的。但是随着时代变迁特别是进入现代社会,家庭结构类型日趋小型化,养老需求日益高层次化,家庭背负的养老责任加重,面临的挑战增多,仅仅依靠家庭解决养老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于是产生了向社会求援的需求;与此同时,宗教本身所具有极强的社会性、慈善性和精神倾向性对于解决养老问题颇有帮助,因此,宗教适应社会需要,参与养老就恰似水到渠成。
 
  其次,宗教参与养老并不排斥和否定其他养老主体的作用,而是期待同其他养老主体一道完成养老目标。关于养老主体,时代不同人们的认识也不同。传统的中国社会,人们受儒家文化的影响颇深,普遍信奉“养儿防老”,子女特别是儿子是养老的最重要的主体,而且不断被强化,女儿甚至也被排斥在养老的主体之外,“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十个闺女不如一个瘸儿”某种意义上就是对女儿养老价值的否定。其实,在家庭、子女之外还有其他养老主体的存在,它们可以在不同的层面上给养老以支持,比如政府可以通过政策的制定、法律的完善以营造一个良好的养老环境,社区可以通过搭建养老服务平台满足区内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家庭保姆可以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宗教则可在临终护理、终极关怀和精神寄托方面发挥特长。现代社会,养老日益走向社会化,而养老社会化又必然要求养老主体多元化,包括宗教在内的多元养老主体并存、协调运作对于有效解决养老问题有促进作用。
 
  再次,宗教参与养老是宗教在养老领域开展的一种社会服务实践活动,其服务活动的内容广泛,从经济供养到生活照顾,从居住场所到精神慰藉,从亲情关怀到终极关怀,可以说,从物质到精神,几乎可以涉及全部养老领域。宗教参与养老的实践活动主要涵盖以下内容;为穷困老年人提供物质援助,为窘迫的老年人提供避难所,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有人情味的生活照顾甚至临终护理,满足老年人的情感需要;化解家庭内部冲突,缓和邻里关系,满足老年人亲情和社交的需要;传播精神文化,充实精神生活,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要;为有意参与社会服务活动的老年人创造机会,满足他们的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医治疾病,帮助老年人恢复健康等。
 
  最后,关注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是宗教关注社会,服务社会,传播世间大爱,彰显宗教社会正功能的表现,也是宗教参与养老的目的。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转型社会导致老年人的弱势地位更突出,关注老年人的生活既是老年人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让每一个人都享受人类进步的文明成果是全社会的责任,当然也包括宗教。
 
  (二)宗教参与养老的国内外实践
 
  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宗教参与养老其实古今中外早已有之,只是宗教对养老的支持是同宗教社会服务活动特别是慈善活动融合在一起的,没有从宗教社会服务活动中分离出来而已,比如魏晋南北朝期间僧尼主持的六疾馆、孤独园以及唐朝期间寺庙办的悲田养病坊都是善待老人关心老人的机构,[1]17世纪初英国就授权教区向居民和房地产所有者征收济贫税,目的是向老人、病人和贫穷儿童等无力谋生者提供救济和帮助。
 
  随着时间的推移,宗教参与养老的实践活动也不断发展。在养老领域,宗教开展的为老服务项目增多,服务范围扩大,参与养老的方式、渠道呈现多样化,运作管理实现组织化和规范化,逐步形成一些宗教参与养老的模式,教会办养老院就是宗教参与养老的典型方式。教会办养老院在西方国家很受欢迎也很普遍,已经发展成一个成熟的模式,最有代表性的是西班牙天主教会办的巴塞罗那贫困兄弟姐妹之家,迄今约有140年的历史。该养老机构的管理模式、服务程序都是向美国学习的,天主教会的修女是养老院的管理人员,负责养老院的日常工作,工作开展全面、细致,富有人性。养老院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将院内的服务标准分成若干等级,以交费的多少分别提供不同等级的服务,交费越多,所享有的服务标准就越高,当然,钱少的人也能得到标准的服务。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的郊外,也有一家由天主教堂办的养老院,这家养老院完全是由慈善家来运行的,所有入住的老人不需要交任何费用,院内设有工艺室、卧床不起的老人的房间以及残疾人专用食堂等;养老院由修女进行管理和服务,志愿者也参与。显然,这是一种完全慈善型的养老院。在中国,宗教养老院也正在兴起,山东、山西、河南、福建、江苏、浙江等省份的一些教堂、寺庙或宗教人士办的养老机构已有多家,如潍坊佛教养老院、五台山宗教慈善养老院、沙县吉祥寺养老院、漯河天主教会敬老院以及苏州教会吴江迦南托老院等。这些宗教养老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全免型的,即入住老人不交任何费用,食宿全包,僧侣主管,入住者互帮互助,自我管理,兼做长期义工,如福建沙县吉祥寺养老院;一类是非营利型的,向入住老人收取低标准的费用,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并提供专业化服务,如晋江云水寺慈静敬老院。在中国,由于宗教养老机构发展得晚,入住标准、资金筹措、运作机制、管理模式等诸多方面尚未成熟,发展也很不平衡,有的甚至举步维艰。除了宗教养老院以外,宗教参与养老的其他实践活动也大量存在,但总体情况是自发性强,活动分散,组织化程度较低。不过,在各级政府关怀和广大信众的大力支持下,宗教养老机构的路会越走越宽。
 
  二、转型社会宗教参与养老的社会基础
 
  (一)转型社会宗教发展现状
 
  信教者人数不易确定。首先,在当今世界,没有一个国家能提供一份较为精确的信教者数据。因为在许多国家宗教信仰是个人私事,官方人口统计表格中不列入“宗教信仰”状况,信教人数通常是估算的。其次,对于信教者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国家把信仰神灵、上帝等作为标准,有的把接受入教的仪式作为标准,有的把是否参加宗教活动比如去朝拜作为标准,有的甚至把传统宗教的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都作为信教者计入。再者,社会在不断地变革与发展,宗教也在不断地变化之中,特别是社会现代化和世俗化的发展对宗教的制约和影响很大。在社会转型期,人的信教状况更是经常发生变动。所以,信教者与非信教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本文根据研究的需要,结合各国对信教者的标准认为,信教者就是指信仰某种神灵或者超自然物并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经常(至少每周一次)参加宗教活动的人。[2]
 
  中国是一个多种宗教并行流传的国家。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是中国的五大宗教,各大宗教在其传播的过程中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都反映出中国文化的一些特点。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逐步落实各项宗教政策,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法律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得到法律的保护,宗教得以复兴。
 
  信教人数、宗教场所和神职人员的增加是宗教复兴的重要表现。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 0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其中佛教寺院1.3万余座,出家僧尼约20万人;道教宫观1 500余座,乾道、坤道2.5万余人;伊斯兰教为中国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共同信仰,有清真寺3万余座,伊玛目、阿訇4万余人,信众有1 800多万人;有天主教堂、会所4 600余座,教职人员约4 000人,天主教信徒400多万人;有基督教教堂1.2万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2.5万余处,教牧传道人员1.8万余人,基督教信徒1 000多万人。[3]值得注意的是,宗教信众中老年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并且数量持续增长。因此,要妥善解决老龄问题,发展老龄事业,就不能不重视宗教的作用和影响。
 
  (二)宗教服务社会的倾向明显
 
  人类理性的上升、个人地位的提高、自我意识的增强使曾经作为主要的行为标准和价值取向的传统宗教走向衰落,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也降低了宗教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适应社会,改革自身已经成为宗教的必然选择。政教分离是宗教世俗化的开始,意味着宗教走下神坛,面向百姓,融入社会。宗教参与社会服务是宗教适应世俗化的又一方式,是宗教世俗化的拓展和延伸。
 
  在西方国家,宗教社会服务涉及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禁毒、戒赌、环保等诸多方面,而且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运作机制,成为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社会服务深受好评,有相当的影响力。我国宗教界持守教义,秉承善念,慈悲济世,扶危济困,形成了历史悠久的慈善传统。进入新时期,随着国家宗教环境的改善,我国宗教界继续发扬慈善传统,进一步挖掘宗教教义、宗教伦理中的积极因素,服务社会的意识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逐步提高,服务观念不断更新,更加贴近社会需求。随着宗教社会服务的开展,除宗教组织、信徒直接参与外,我国宗教界逐渐开始成立专门的社会服务机构,一些机构经过长期发展,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具备一定的道德感召力与社会公信度,成为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重要力量。据统计,到2006年6月,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各级佛教慈善机构有60余家;天主教在全国各地共开办345个公益性实体,在此基础上还专门设立了17个从属于教区的社会服务管理组织;基督教全国社会服务部发挥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职能,成立几年内就筹集资金3 565万元,在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3 700多个社会服务项目;伊斯兰教的“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会”以及道教的“茅山道院慈善基金”都是开展社会服务的宗教机构。各宗教开办的社会服务机构中影响较大且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佛教为背景的“南普陀寺慈善基金会”、以天主教为背景的“河北进德公益事业服务中心”和以基督教为背景的“爱德基金会”。[4]另外,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展,涉及医疗救助、救灾济贫、捐资助学、护生环保以及关注弱势群体等,既有旧领域的深化,也有新领域的开辟。
 
  (三)宗教社会服务的政策环境得到改善
 
  宗教社会服务是解决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国家等社会关系,特别是宗教融入社会、参与社会的重要途径。当然,宗教社会服务的发展需要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作保障。1982年中共中央的19号文件指出:“还必须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这表明,在理论层面上,党和政府对于宗教界的社会作用已经有了新的认识,增加了新的内涵。1984年胡乔木在谈论“引导宗教界办社会公益事业”时说,“提倡宗教界办社会公益事业,不仅可以减少迷信活动以及由此造成的浪费,而且还可以提高宗教界的地位,他们是会乐意去做的。这样,我们同宗教界的关系就加入了新的内容,也给了宗教界一条积极的出路;会使他们更加感觉到在社会上有了地位,又会同我们党真正合作了。”[5]1984年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的杨静仁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30周年纪念会的讲话中指出:“还应从有利于国家、繁荣经济、造福社会和为教会考虑,量力地、有选择地兴办某些社会公益服务事业。”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之后,宗教的社会服务作为各级党政部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个实现方式和具体途径,受到了更大程度的肯定与鼓励。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在国家引导和管理下,宗教组织可以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共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参与社会服务是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而现实的途径之一。
 
  从法律方面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2条和36条明确规定了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境内外国人的有关宗教的合法权益。1994年出台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职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确立了正常宗教活动合法性以及宗教人员的合法权益。这给宗教社会服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当然,宗教社会服务的政策法律环境还不够完善,尚需要补充和调整,但改善宗教社会服务环境,发展宗教社会服务工作已经受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关注和支持。
 
  三、宗教参与养老事业的切入点
 
  宗教参与养老属于宗教社会服务范畴,是宗教社会服务活动的拓展,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一个支持主体,宗教宣传、崇尚的教义和精神对于宗教参与养老的实践活动来讲有其他支持主体无法比拟的优势。
 
  (一)唤起良知,弘扬孝道,创设良好的养老氛围
 
  养老既是一种法律义务又是一种道德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责任更强于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道德基础,单纯履行法律责任可以保证经济供养,但对于日常照顾、精神慰藉等深层次的养老来讲就不一定能保证。所以,提高养老质量需要坚实的道德基础,而宗教在夯实养老的道德基础和创建养老环境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首先,宗教教义中包含的养老思想与传统孝道一脉相承,并不矛盾。“孝”作为人类共同的价值观,维系着家庭和社会的稳定结构,宗教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同样十分强调“孝道”。佛教虽有出家的主张,但在世间道德中,佛教仍提倡信众遵孝亲之道,注重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回报。道教经籍辑录的著名劝善书《太上感应篇》把“敬老怀幼”列为善行,把“恚怒师傅,抵触父兄”、“违父母训”列为恶行。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明确要求穆斯林“孝敬父母”,孝顺父母、尊敬老人,已成为穆斯林的普遍伦理道德规范。在基督教十诫中,也有孝敬父母的诫令。显然,各宗教中都蕴含有尊敬老人,孝顺老人的思想,这些教规教义可以同孝道思想相得益彰,促进养老事业的发展。
 
  其次,宗教唤起人的良知,让人行善,关爱他人。各种宗教都宣扬爱倡导爱。佛教教化人要“慈悲为怀”,“普度众生”。“慈”就是慈爱众生,给予快乐,“悲”就是悲悯众生,拔除痛苦。简言之,慈悲就是与乐拔苦。佛经书说:一切佛法如果离开慈悲,则为魔法。[6]可见慈悲理念与佛教的关系之密切。大乘教的菩萨道更是把慈悲精神推到极致。基督教要求信徒要具备三大美德,即“信”“爱”“望”。它弘扬的爱是一种无差别的神圣之爱,这种神圣之爱讲究爱人如己,没有父母兄弟和邻居远亲之别,其最重要的不在于血缘关系和亲疏远近,而在于是否敬仰共同的神,显然这是一种大爱,博爱,是对亲情之爱的升华。养老,重要的是要爱老人,是对养者提出的更高的要求,是爱天下人的具体化。一个有良知、行善事、珍爱他人的人,一个信奉百善孝为先,父母大过天的人才有可能养好老人。如果养者的德性提高了,修养达到很高的境界,他们就自然而然地尽心尽力奉养老人,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再次,宗教有强化角色扮演的奇效。宗教越发达的地区,道德基础就越坚实。因为宗教为社会的道德准则涂上了一层神圣的色彩,使道德宗教化,宗教道德化。一方面,宗教把道德抬高到宗教的教义、信条、成命的律法,把恪守宗教关于道德的成命作为神宠和进入天国的标准;另一方面,宗教的教义和信条又被神以道德成命的形式当做一切人行为当与不当、德与不德、善与不善的普遍准则。[7]宗教的神圣性会对社会成员施加深刻的影响,使人们不仅遵守道德规范而且严格履行道德之责任,不折不扣。这一点对子女来讲很重要,对于其他服务人员也很重要。随着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信徒参与到养老之中,有不少信徒以志愿者的身份为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宗教义工对老人的服务更真诚、耐心、周到,彰显出极强的责任意识和恪尽职守、一丝不苟的职业精神。除了教化众生一心向善、养老侍亲外,宗教还以自己独有的形式抨击不养老、不敬老的典型,弘扬敬老行为,借助宗教的神秘和人们对宗教的虔诚,形成良好的养老氛围,像济公活佛那样通过惩治恶行以警世人。
 
  (二)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支持
 
  毋庸置疑,养身体是养老的基础,但是,养老质量的提高与养心、养精神密切相关,而且,会越来越重要。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增强其实就是老年人对养心的偏好。所以,养老重在养心,贵在养心。宗教的养心功能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第一,解决信仰危机,给人以精神支持。老年人生理机能逐渐衰老、行动日益迟缓、疾病逐渐增多而难以痊愈,这种“前死亡”的生理状态会给老年人更大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老年人退休后与社会生活的日渐脱节,子女的离巢而去,致使他们精神更为孤独,老年人经常有一种“活一天算一天”的想法。宗教的灵魂不死、天国净土为他们提供了一个美好的前景和归宿,因此,宗教给老年人以精神寄托,让老年人有追求有目标,生活充实。
 
  第二,宗教可以化解心中的烦恼和心结,协调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现实社会难免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公。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往往使人愤懑、抱怨,且不易化解。宗教则可以通过一些事情进行宗教解释,比如提倡宽容与忍让、宽恕及因果报应,帮人化解胸中的块垒,消除愤懑和怨气使受伤的心灵得到舒缓。现实社会由于自身的一些纠葛和症结,极易使人陷入其中不能自拔。宗教是要求超越现实与自我的,它往往能淡化人们对现实的关注,松动人心中的死结,渐渐通过超脱来求得解脱。
 
  第三,宗教还有使老年人延年益寿之功效。每个宗教都有特定的戒律、禁忌和规范,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生命科学、养生科学。生活在西北地区的穆斯林老人,其宗教信仰与日常生活契合较为紧密,他们往往因为信仰宗教而养成了良好的饮食、卫生、生活习惯。他们每日认真履行的宗教功修,实际上也是一种养身保健活动。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宗教对人的生理还具有调试功能。一个经常受到精神折磨心情苦闷的人其免疫功能会下降,甚至下降50%,进而导致患病率升高,死亡率提升,寿命缩短;相反,一个人心情愉快,心胸宽广,其免疫力就会增强,进而延年益寿。宗教的某些修身养性之法有这般功效。通过静养保持良好的心态,以至强身。比如道教的内丹和佛教的禅坐就是行之有效的修身养性之道。显然老年人可以借助宗教促进自身的身体健康。
 
  第四,宗教对于老年人扩大交往、抚慰孤独寂寞的心灵意义重大。首先,教堂里的礼拜、参加圣礼仪式和社会团体的祷告等祭祀性活动使信教者感到自己的心灵得到净化,同时也增强了安全感。“上帝与我同在”,“佛祖会保佑我们的”就是信徒获得心理安全的共同反应。其次,非祭祀性活动是信教者之间进行交往的平台。宗教是一种共同的信仰,凝聚力极强,它用信仰的纽带把教徒们联系在一起,使他们彼此认同,感觉彼此同为一个群体,从而生出亲切感。再次,共同的宗教信仰、共同的追求使他们有着永不衰竭的谈话内容,孤独寂寞感一扫而光。另外,宗教还为教徒与教外群众创造了交往的机会,虔诚的宗教徒总觉得自己有责任使本教发扬光大,因此他们会寻找一切机会同教外群众交往,传播教义,以期望更多的人同自己一样信仰本教,在这个过程中,生活充实而且还有相当的成就感。
 
  (三)在终极关怀、临终护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由于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偶然性和认识的有限性与客观世界的无限性之矛盾的存在,许多客观规律并没有被认识。面对不确定的现实世界,人们极易产生恐惧、困惑和焦虑。生老病死是自然法则,人生走到暮年,各项生理机能自然老化,患病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痛苦、煎熬是客观的,而宗教可以通过神灵、超自然的力量和对彼岸世界的追求为无法掌握自己命运和再度丧失自我的人找到精神支撑和安全感。祈祷是宗教生活中最常见的宗教行为。祈祷的目的就是得到神的好感、怜悯和赐福,摆脱苦难和痛苦。祈祷重在真诚,信徒为了达到“全诚”,必须坚定信仰,周而复始地祈祷,这既可以转移注意力,又可以锻炼意志,增强对机体痛苦的忍耐力。[8]
 
  宗教还可以给生命垂危之人以安慰。人们对生命的渴望,对死亡的惧怕是天然的,因为人有灵魂。其实,所有动物都是这样。为了追求死后生命,人们借助宗教到教堂寻求心理安慰。可以说,世界上几乎所有宗教都在承诺死后的生命(afterlile)。宗教为人的死亡和死亡后到哪里去的问题做了“圆满和肯定”的回答,给在弥留之际的人找到彼岸世界存续的空间,这是宗教之外难得的精神慰藉,是一种终极的幸福。
 
  (四)宗教组织发展慈善救助活动
 
  宗教具有慈善的本性,宗教与慈善是共生的。宗教界的慈善活动是其信仰实践的组成部分,是各大宗教慈爱、慈悲等理念的具体体现。宗教为慈善活动提供了深刻的信仰基础,慈善又使宗教的社会关怀找到了落实的途径,从而彰显宗教的社会价值。当然,影响人们慈善行为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收入水平、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家庭规模等,虽然宗教信仰对慈善的影响力的大小尚无法界定,但是它对慈善的影响是无可争议的。在西方,宗教参与养老首先是从宗教济贫开始的,最早的济贫活动是由私人慈善机构举办的。但是此种办法不足以解决贫穷和困苦的问题,以后就逐渐改为由法律和宗教来实行。例如,1601年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教区负责向老人、病人和贫穷儿童提供救济。17~18世纪,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也仿效此法。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慈善行为是建立在“仁爱”思想之上的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各种宗教组织一直以来都承担了重要的慈善事务,例如,从魏晋南北朝到明清,佛教寺院的慈善事业不断发展,内容包括扶贫赈灾,治病救人,开办养老院、孤儿院,收容难民等。慈悲济世、弘法利生,体现了佛教的根本精神,也是佛教在现代社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立足点。鸦片战争以后,基督教在我国各地的慈善事业也有较为深入的发展,内容涉及医疗、育婴、教育等多个方面。总之,慈善公益事业是佛教以及所有宗教共有的元素,宗教自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与慈善如影随形,哪里有宗教,哪里就有宗教的慈善与公益事业。
 
  宗教对于推动慈善捐赠活动的发展有利。美国雪城大学的亚瑟·C·布鲁克斯教授在《谁会真正关心慈善》一书中,通过他多年的研究表明,宗教对人们慈善行为的影响十分重大。2000年的一次大规模的美国全国性调查表明,81%的美国人表示自己捐过善款,在捐款者中,宗教信徒的比例高出世俗论者25%。在同样是年收入为4.9万美元的家庭中,宗教信徒每年的善款大约是世俗论者的3.5倍,两者对应的平均值为2 210美元和642美元。再如,美国南达科他州的人口与旧金山差不多,旧金山拥有大学文凭的人口是南达科他州的2倍,年平均家庭收入也高出南达科他州78%。然而,这两个地方家庭的平均捐款几乎都是1 300美元。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是宗教导致了南达科他州的居民具有更高的慈善水平。大约50%的南达科他州居民每周都去教堂,而在旧金山这一比例只有14%。另外,49%的旧金山居民从不上教堂,而在南达科他州,这一比例只有10%。[9]众所周知,中华慈善总会是中国最大的慈善机构,在它成立10周年,即2004年时,筹款总数是15亿元人民币,中国基督教“两会”发起成立的爱德基金会、河北天主教“两会”所属的北方进德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上海玉佛寺以及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在过去的20年中,已向社会捐赠近10亿元,如果加上宗教方面的其他活动场所、机构、个人所有能够统计和不能够统计的捐款数,总计应该比这个数字大得多。[10]
 
  宗教的优势还体现在可以有效扩大慈善救助的范围,比如对收入低的老年人无偿提供养老服务,可以给陷入困境的老年人提供养老的避难所,还可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援助活动,渗透到家庭、社区和养老机构,为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照顾、护理等服务。
 
  四、结论
 
  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急剧变迁,传统养老基础动摇,虽然国家政府在养老保障改革问题上进行着不懈的努力,但是,人口老龄化的急剧发展和养老需求的新变化致使中国的养老仍然面临着诸多现实困难。解决养老问题,提高养老质量需要更多社会支持主体的参与。目前,宗教信众激增,宗教社会服务相关政策环境的改善,为宗教参与养老创造了广阔空间,宗教参与养老具备了较好的社会基础;更重要的是,宗教在改善养老环境、给老年人以精神支持和临终护理、组织开各类慈善救助活动等方面也具有优势,因此,转型社会宗教参与养老具有可行性。
 
  【参考文献】
 
  [1]施昌奎.转型期慈善事业运行模式[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51.
 
  [2]李平哗.世界宗教信众知多少[Z/OL].http://www.mzb.com.cn/zgmzb/html/2002-03/22/content_47327.btm.
 
  [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宗教发展状况[Z/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6d1286580100sujb.html.
 
  [4]国家宗教局宗教研究中心.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问题研究[J].宗教世界,2004,(4):22-25.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读[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106.
 
  [6]郭树森.宗教与构建和谐社会[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204-205.
 
  [7]吕大吉.宗教学通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363.
 
  [8][美]桑塔亚纳.宗教中的理性[M].犹家仲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5-6.
 
  [9]张志鹏.宗教对慈善活动积极作用[N].中国民族报,2010-03-30.
 
[10]裴勇,胡绍皆,张弩.我国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考察与分析[Z/OL].http://www.fjdh.com/wumin/2010/09/170834120406.html.
 
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http://www.cssn.cn/zjx/201403/t20140317_10310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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