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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然的角度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法理解读
发布时间: 2007/1/17日    【字体:
作者:魏宏
关键词:  宗教 政治  
 


                                            魏宏    

 
    作为一个中庸主义者,我在确定学术研究的选题时喜欢从三个方面考虑:第一,我国的现行宪法已经规定马克思主义为国家的指导思想,而马克思主义是无神论,因此,如何对无神论做出解读,是一个在现行宪政体制下不可回避的问题。第二,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特别是无神论的理解,确实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许多人常常将无神论和反神论相混淆,相提并论,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政府的决策。第三,社会的转型需要在一个以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福祉为前提的环境中进行,法治理念的更新也需要一个前后相接的连续的谱系,需要在一种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呈现,因而需要在亦此亦彼而不是非此即彼的价值选择中向前推进。根据上述三点,我的选题必然涉及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恰当理解。
 
    首先,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究竟是无神论,还是反神论?讨论这个问题的意义在哪里?如果仅仅是无神论,那就是不承认上帝的客观性存在而已——仅此而已。它属于纯认识的范畴。从哲学上说,就是在认识论的范畴内。那样一来,它就不会对宗教采取敌视的态度。而如果是反神论,则不仅认为上帝不存在,而且认为“假定上帝存在就是有害的”。从而会对宗教采取敌视的态度,对宗教活动进行限制乃至禁止和铲除。所以,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和结果。
 
    按照上述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究竟是无神论还是反神论?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马克思主义是唯物主义的,它肯定是无神论。但是,我们又看到,马克思主义并没有把它的宗教观仅仅限制在纯认识论的范畴内。更进一步说,对宗教的批判,是其它一切批判的前提。反宗教的批判的根据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马克思还说,当谬误在天国为神祗所做的庇护已经被驳倒,从而它在人间的存在声誉扫地的时候,特别使他归结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结论。很显然,表面上看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仅是无神论,而且是反神论。但是,我们要追问,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要对宗教采取一种批判的态度呢?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不仅是唯物主义,而且是历史的、革命的、实践的唯物主义。换句话说,马克思关心的不是如何去解释世界,而是如何去改造世界。所以,他对宗教的批判,其实质是认为宗教给予人类的幸福是虚幻的。他批判的目的是要人们丢掉这种虚幻的幸福,换得现世的幸福。所以,他对宗教的批判是为他的革命理论服务的。他批判宗教的实质并不是批判宗教本身,而是批判以宗教作为精神抚慰的那个世界。他说,真理的彼岸世界消失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建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了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了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了对政治的批判。很清楚,马克思主义真正反的不是宗教,而是那样一个不合理的世界。由此,可以理解马克思所说的“鸦片”的真实含义,即解痛剂、镇静剂,而不是汉语语境中的“毒品“。他并不认为宗教对人、对社会有毒害作用,而是说它治不了病根。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不仅不是反宗教的,而且对宗教寄予深深的同情。他说,宗教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也是对现实苦难的抗议,进而将宗教看成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所以,马克思主义是同情宗教的。就此问题,我的结论是,马克思主义是无神论但不是反神论,而且不可能是反神论,因为它是代表穷人的,是希望穷人翻身得解放的,不会把敷在穷人伤口上的镇痛剂拿掉,撒上一把盐。因此,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名,对有神论不加分析地批判乃至采取敌视的态度,对宗教活动不加区别地限制乃至禁止,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原意的。
 
     第二,再谈谈在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内,宗教的适用范围。我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而马克思主义是无神论,这就意味着在国家的公共事务中,我们实行的是无神论。无神论不是反神论。为什么实行无神论? 因为这是社会各个集团的最大公约数。如果我们实行有神论,对无神论者就是一种歧视。如果实行有神论,那以哪个神作为整个国家信仰的对象呢?这比较难以确定,因为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的信仰。无论是无神论还是有神论,其物质生活都在世俗的世界之中,因此在公共生活中无神论是最大公约数,应该实行无神论。这意味着我国是政教分离的国家。按照列宁的说法,宗教对国家而言,是私人的事情。因此,国家在政治生活中实行无神论,在公民社会中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换句话说,无神论和有神论在我国应该各行其道,和平共处,相互尊重。
 
     第三,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适用的对象。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这带来一个问题:共产党人可否信仰宗教?曾经有外国学者问我这个问题,我当时的回答是不可以,如果信仰宗教,需要退出共产党,这是我国的现行政策。后来,经过进一步思考,我认识到,共产主义和其他许多宗教所追求的精神境界和对人类的美好期待,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只有一点,即要不要假定有一个神。实际上,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把宗教所描绘的天堂搬到了人间。至于能否搬到,那是另一个问题。一些言论和民谣反映了这个意思,如康生在20世纪50年代末当政治局委员时曾说,“共产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桥梁。”陕西安康地区有个民谣说, “天上没有玉皇,地上没有龙王,我就是玉皇,我就是龙王。号令三山五岳开道,我来了。”它表达的意思是,通过人的力量来建造一个天堂,也就是宗教所追求的境界。所以说,两者的区别仅仅在认识论这个层次。共产党作为一个执政党,不能信仰宗教,那么它的普通的党员可以信仰宗教么?过去有一种说法是,共产党员是特殊材料造成的,是钢铁炼成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这样一种语言,如在战争年代,在抗洪救灾时,应该提倡牺牲精神,提倡把个人的情感和生命置之度外。但是作为一个普通人,共产党员也是有血有肉的。要求每一个普通党员都是无神论者,显然这个要求太高了。共产主义者、社会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有一定距离和差距,不能要求每个党员都是马克思主义者。现在我们国家的领导人也不见得每一个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都有精深的研究。他们是不是完整地读过马克思的《资本论》?不可能。就是马、恩的《选集》也不一定全读过。所以,我个人认为,执政党的无神论理念和党员个人的宗教信仰有所不同,对党员的个人宗教信仰应当持宽容的态度。同时,我还有一个看法是,共产党员个人有某种宗教信仰,对于执政党充分了解各宗教团体的想法和意愿是有好处的。

     第四,宗教信仰自由如何解读的问题。政府官员通常把宗教信仰自由解释为信仰自由,而不包括行为自由。其理由是,宗教是包括行为的社会实体,有行为就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宗教自由应当仅限于信仰自由,即内心世界的自由。我认为,这种对宗教自由的解释是不恰当的。理由之一,宗教的“宗”字,本身就意味着它是一种团体的行为,而不是个人的行为。理由之二,宗教体验的本质之一,是突破个体的局限,把个人与群体、社会乃至宇宙融为一体。如果没有团体的行为,就不可能有宗教的深层体验。第三,法律是关于行为的,如果把宗教信仰自由仅仅限定在思想领域,那么宪法就没有必要规定宗教信仰自由。第四,如果认为由于宗教是包含各种行为的社会实体,不能讲宗教的行为自由,那么,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出版、集会、游行、结社自由,这些本身都是行为,按照前面的逻辑,这样的规定就完全是多余的。所以,将宗教信仰自由仅限定为个人内心的信仰自由,是对宗教信仰的误解,是对宪法相关规定的错误解读。

     最后一个问题涉及到迷信的性质。在学术圈内可以对宗教作出迷信的划分,但在法律上不应该作出这样的划分。我国对宗教和迷信的警惕并不是完全没有理由的,因为在特殊的地方和条件下,宗教会和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分裂活动混淆在一起。但是,迷信没有严格的教义,不会形成宗教偏见,不会走极端,有利于宗教之间的和谐。另外,宗教迷信没有严格的组织机器,不会有组织地实施恐怖主义,不会对社会安定和民选政治造成威胁,因此它与恐怖主义无缘。最后,迷信没有国界和民族界限,也不存在利用迷信从事分裂祖国的活动的问题。也就是说,它与分裂主义无缘。但迷信最大的缺陷是太分散,由此,容易成为某些政府官员随意解释、随意侵犯的对象。因此,强调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也应该保护迷信。当然,利用迷信骗财骗色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完全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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