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教主义作为欧洲宗教改革的产物,本身具有封闭性、排他性,然而其注重社会实践的特征却决定了在被移植到北美之后将其宗教理想诉诸社会契约。两百年的“高贵试验”让清教徒们认识到他们在新世界必须寻求一种不同观点、不同派别、甚至不同宗教能够共处的制度,这就是政教分离。清教主义作为最根本的美国传统,不仅决定了美国早期历史的发展方向,而且对美国宪法中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美国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联邦政府不得“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成文宪法中宣告政府和教会必须分开治理。政府不能将某个宗教奉为官方意识形态,也无权干涉人民的宗教信仰。从此,政教分离成为现代共和制国家恪守的基本原则。如果从清教徒移居北美开始算起,到政教分离的原则写入宪法,其间的历史跨度有近两百年。如果从路德和加尔文的宗教改革开始算起,历史的跨度将近三百年。如果从基督教出现开始算起,其间则有近一千八百年。这三个历史阶段的政治文献中都有大量的关于政教分离的主张。但是,只有在北美,政教分离才发展成为一个宪政原则。对于人类历史上的这次飞跃,大多历史著作都从欧洲的启蒙思想中寻找原因,而本文探讨的则是清教主义所做的贡献。北美的早期移民从建立“山巅之城”的清教梦想开始,却以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政教分离的共和国的建立收场。这一结局与清教主义本身的性质及其在北美殖民地的发展经验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北美早期的清教主义及其成就
托克维尔在讨论美国民主的起源时,自然而然地将其追溯到早期移民的清教传统。清教主义起源于英国。路德和加尔文于16世纪初相继在德国和瑞士日内瓦开始宗教改革,随后波及到其他欧洲国家。英国于1534年宣布脱离罗马教廷的统治,但是英国主张改革的教徒并不满足于国王出于个人原因与罗马教廷分裂,他们要求在宗教改革方面走得更远,在教义、仪式以及教会组织方面上进一步纯洁教会,因而被称为清教徒(puritans)。托克维尔认为,“清教主义不仅仅是一种宗教说教,而且在许多方面对应绝对的民主、共和理论”,它“既是宗教学说,又是政治理论”。
英国清教徒于17世纪初开始移居北美。第一批移居北美的清教徒是朝圣者(pilgrima),他们是清教徒中一个激进的派别。1620年,经过与英国殖民公司的谈判得到许可之后,35位清教徒在其领袖布莱德福德(WilliamBradford)的带领下,与另外67名英国人,包括男人、妇女和儿童,一起登上“五月花号”远渡重洋。一方面是由于轮船偏离航道,另一方面是这批清教徒不愿意去殖民公司指定的弗吉尼亚北部的开垦地,他们希望远离罪恶的世界,独自开始纯洁而又原始的生活。结果轮船来到了位于马萨诸塞湾的普利茅斯。面对新大陆,这群奄奄一息的人所最为关心的并不是生存的物质条件,而是将来要在怎样的社会制度下生存。为此必须要有一个基于全体人共识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怎样治理民众和由谁治理民众,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有名的“五月花号公约”。公约由41名成年男性签署,其中有清教徒也有非清教徒。公约宣称:
我们所有在下列文件上签署姓名的人,是我们所敬畏的全权上帝(sovereign Lord)……的忠顺臣民。为了荣耀上帝、传播基督信仰以及我们国君的荣誉而远涉重洋,在弗吉尼亚北部地区建立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和彼此之间共同而神圣地宣布:为了建立良好的秩序,保护我们的生命,推进上述的目的,我们在此立约(covenant)组成一个公民政体(civil body politic);我们将不时地实施、制定和建立那些(在我们)看来是最有效的和最有利于殖民地共同利益的公平的法律、法令、宪法及官员,我们承诺将服从和遵守这些法律和官员的管理。
这份公约在美国宪政史上的地位一直受到史家的重视,被认为是清教理念在北美的最初体现。就公约本身的形式和内容看,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首先,它体现了清教徒的神学观和圣约观念。从基督教神学的角度看,清教徒的三个重要特征即上帝主权、荣耀神学和圣约观念都清晰地表现在公约中,并且得到“五月花号”上其他乘客的认同,说明大家认可清教徒的思想成为主导的意识形态。其次,它是一种社会实践蓝图,就是将神学运用于社会,建立一个符合清教理想的世俗政府。因为他们所要建立的社会既要包含清教徒,也要包含非清教徒。
当然,清教徒本来的理想是要在北美建立一个神圣共和国(holy or Bible commonwealth)而不是追求世俗的目标。这种理想在约翰·温思罗普所领导的马萨诸塞殖民地表现得更为淋漓尽致。相比朝圣者的领袖布莱德福德,约翰·温斯罗普既有热情,又有谋略。这位从清教徒的思想库剑桥大学毕业的牧师宣称:
在上帝和我们之间有一个事业,我们与上帝有约(enter into covenant with Him)来做工,我们负有义务,上帝允许我们自订条款,而我们宣誓要按照上帝的意图来有所作为。因此我们得祈求他的恩典。如果上帝概允我们,将我们带到我们想去之地,他就是恩准了与我们的誓约,同时也会严格要求我们守约。如果我们只是追求世俗目标——为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追求好的东西,不能遵守我们奉为目标的誓约,我们与上帝之约即告解体,上帝肯定会对我们愤怒,会对我们施以惩罚,让我们知道毁约的代价。
温斯罗普的布道上反映了清教徒的世界观。他们来到北美,是要在新的土地上实践与上帝之约,圣约观念就是要在世俗社会中荣耀上帝,世俗的东西必须服从精神的追求。清教徒把新大陆认作是上帝的恩赐,他们来到这里是要建立一座“山巅之城”。对此,温斯罗普充满信心地说:“我们将成为一座建筑在山巅之城堡,所有人的目光都在注视着我们。”
温斯罗普对于圣约观念和基督信仰的执著对清教徒的政治观念有很大的影响。根据《圣经》,清教徒笃信“两个王国”(即世俗王国和精神王国)的思想。温斯罗普认为,基督不仅建立了教会,而且“在这个世界上建立了另一个王国,地方行政官就是基督的官员,他们要对基督负责”。这是典型的神圣共和国思想。一方面,世俗政府是必要的,因为只有政府才能保持社会稳定而又有效率。另一方面,这个政府有义务支持教会,维护基督信仰,如要求居民不得酗酒,不得游手好闲,遵守安息日等等。
普利茅斯政府官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府由一个总督,7个议员以及每个镇的代表组成。代表们每年由殖民地的成年男性推举,然后再由代表们选出总督和议员。温斯罗普领导建立的马萨诸塞殖民地按照股份制的殖民公司规定成立一个理事会(General Court),一年召开四次会议,由会议来选举总督、副总督和18个助手。尽管在殖民地初期,温斯罗普总揽大权,但由于各城镇自由民坚持“无代表权不纳税”的英国政治传统,殖民地理事会不得不纳入各城镇的代表,并由他们来选举殖民地的官员。1648年颁布的《马萨诸塞权利法令》划分了政府和教会的界限,尤其是限定了行政长官的权力。对行政权力设限说明教会对政府权力是严加防范的。
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对原来清教思想中政教分离乃至民主化的成分做过高的估计。李剑鸣在谈及马萨诸塞殖民性质时指出其强烈的封闭性和排他性。钱满素更明确指出:“第一,清教徒根本不相信、也不提倡人类平等。”“第二,清教徒的政体确实是政教合一,他们并不假装政教分离,因为他们信的就是合一。”“第三,清教徒是决不宽容的……”但是,尽管清教思想与自由主义不一致,但却“发展了与之相反的思想观念,使他们不仅不与自由主义相违背,反而有促进其发展的作用。……同时,他们又非常讲究实际,必然会把宗教教条修正得适应其生存环境。”
这样,我们在北美看到的清教殖民地并非加尔文日内瓦神权共和国的再版,而是神学与客观环境相结合的产物。在北美,教会不能够命令政府,教士也不能够在政府中任职,没有出现一个由长老、议员和官员组成、严密控制社区居民思想与行为的宗教法庭。即使逐出教会的人也不能被剥夺公民权利。总之,早期北美的清教移民建立了一个清教信仰占优势的政治模式,这个模式既不是纯粹的神权统治,当然也不是民主制度,而是一个混合政体。”
布尔斯廷在其《美国人:殖民经验》一书中开篇即探讨了何以正统论(Orthodoxy)却促成了清教主义走向社会实践。他认为,与18、19世纪的美国人相比,清教徒肯定是具有神学观的(theology-minded)。然而,他们更感兴趣的不是神学本身,而是如何将神学应用于日常生活。在这个意义上,清教的新英格兰成为他们应用神学的“高贵实验”。布尔斯廷还注意到,尽管清教徒的出发点是加尔文派神学,但他们对神学本身的探讨却止步于此。即使在新英格兰清教主义的黄金时代,也没有一项重要争议属于基本神学范畴。所以,布尔斯廷得出的结论是,“如果说清教徒确有强烈的神学观,那么,他们争论的却是制度问题。”换言之,殖民地领袖们所关心的不再是神学问题,而是他们在世俗世界的“高贵试验”。
总之,清教徒在北美没能建立一个神权国家,除了因其自身被迫害的经验、讲求实际的态度和客观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因素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清教徒内部派别林立,没有哪一支足以掌控全局。此外,他们还要面对来自异端的挑战,而殖民地周围的广阔空间为宗教异端的出现准备了出路。
二、清教主义的异端及其作用
在北美第一个起来挑战清教主义政治模式的是罗杰·威廉斯。像大多数清教牧师一样,他也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1631年来到马萨诸塞,几经周折后才在一个小教堂中得到一个低级职位。他在剑桥所受的训练以及在北美的经历使他对清教主义的政治模式产生强烈的不满。他认为马萨诸塞殖民地在宗教上过分顺从英国的圣公会,违背了清教徒为了宗教信仰移居北美的初衷。他认为政府的权力仅限于人民的身体、财物和外在的东西,政府不应该执行宗教信条,强制要求民众上教堂,或者以税收来扶持教会等等。
罗杰·威廉斯还公然挑战英国国王的权威。他认为国王给马萨诸塞颁发特许状是一件渎神的行为。这片土地如果有主人,应该是印第安人。国王用上帝的名义颁发特许状是亵渎上帝,清教徒移民承认国王的权威就是参与了渎神的罪行。他的主张代表着北美清教徒中最激进的主张,在宗教组织上和英国圣公会断绝关系,在政治上否认英国国王有权颁发殖民地特许状,在信仰上主张宗教宽容,在殖民地治理模式上实行完全的政教分离。罗杰·威廉斯的言行引起了马萨诸塞殖民地政府高层的强烈不满,最后他不得不逃离马萨诸塞殖民地并于1636年开始创建罗得岛殖民地。
罗杰·威廉斯在1644年发表一份小册子,名为“血腥的迫害信条”。他用问答的形式逐一驳斥马萨诸塞殖民地当局对他的责难。关于政教分离,他说:“行政官没有权力成立教会政府(church government),选举教会官员,用教会法施行惩罚,只能监督教会履行职责。另一方面,教会没有权力成立或改变世俗政府(civil government),选举政府官员,施行世俗法规,这样做是颠覆政府,蛊惑人心反抗政府和法律,如同解除妻子、儿童和奴仆对于丈夫、父母和主人的服从一样。”关于政府权力的来源,他认为:“世俗政府的主权、起源和基础来自人民。如是,人民可以成立任何最适合他们世俗生活的政体。因此,政府权力不能超出人民同意授予的范围,这不仅符合理性,而且符合所有共和国的经验,在共和国当中,暴君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由权利。”
他特别反对用政府的权力干涉人民的宗教信仰。他说:“世俗权力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和财物,而宗教关系到人民的灵魂和信仰。”他认为政府和教会决不能混为一谈,用政府权力强制推行宗教信仰只能培养伪君子。他认为:“教会之外的假宗教并不会伤害教会,就像荒原的野草不会伤害到围起来的花园一样,……假宗教也不会伤害世俗政府,只要他们没有违犯世俗的法律。”罗杰·威廉斯用“围起来的花园”比喻真正的基督教,与后来的杰斐逊用“分离之墙”来形容政府和教会的关系有异曲同工之妙。
像他的清教徒前辈一样,罗杰·威廉斯是一个特别注重实践的人。他创建的罗得岛殖民地实行宗教宽容,欢迎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来定居。1637年,由他一手制订的普罗维登斯镇基本法不仅规定了政府权力来自全体居民(householders),而且有一个重要附件规定政府的权力仅局限于世俗事务。这个传统一直沿袭下来,甚至在1663年罗得岛殖民地从英国国王查理二世得到的特许状也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由于宗教意见的分歧而受到干扰、惩罚、压制或询问。”
安妮·哈钦森夫人是早期北美清教主义的另一个著名的异端。她主要是在清教教义上与温斯罗普等人产生重大的分歧。其结果与罗杰·威廉斯一样,她和她的追随者于1637年一起被驱逐出马萨诸塞殖民地。他们从印第安人那里购买土地,建立了普茨茅斯和纽波特两个定居点,后来这两个定居点与主张宗教宽容和政教分离的罗杰·威廉斯建立的普罗维登斯合并成为罗得岛殖民地。
清教主义的异端的作用在于他们进一步推进了政教分离。他们坚决反对早期清教徒建立的偏重维护特定宗教教义的政治模式。他们要求政府和教会完全分开。他们所主张的完全的政教分离,对宗教信仰的平等保护,取消对宗教礼拜的强制措施,以及废除用税收资助教会的做法是后来美国社会的常规模式,但在当时却是破天荒的。然而,他们的思想追根溯源还是来自清教主义本身。清教徒认为人人可以读圣经,人人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崇拜上帝,在精神上每个人都是充分自由的,除了上帝,没有一个人可以统治另外一个人,世俗政府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宁,世俗政府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从这个角度看,清教主义本身就包含着自由主义和政教分离的种子,北美的地理和社会环境则是其成长、发展的良好土壤。
三、宗教多元化局面的形成
早期北美殖民地经过迁徙、定居、纷争、出走等一系列事件之后形成了初步的政教分离局面。此后北美的清教主义开始融入宗教多元化的潮流。一方面,严格的清教主义渐渐后继乏人,与此同时,欧洲各个宗教教派纷纷登陆北美,形成竞争互动的局面。
17世纪的马萨诸塞殖民地是严格的清教主义的代表。如前所述,他们的理想并不是世俗的目标,而是要在北美建立一个模范的基督王国。但是,这个理想不仅受到以罗杰·威廉斯和安妮·哈钦森夫人从宗教教义方面发出的挑战,而且还受到被世俗利益驱动的土地占有欲望的挑战。康涅狄格殖民地的建立就是由德高望重的清教徒托马斯·胡克牧师带领一批殖民者开拓的。他们在宗教的教义上与温斯罗普等正统清教徒并无重大分歧,但是他们反对约翰· 卡顿和温斯罗普总揽大权,渴望获得新的土地并建立比较民主的政治制度。1636年,他们离开马萨诸塞开辟了哈特福德定居点,并沿着肥沃的康涅狄格河谷一路开拓,建立起一个自治殖民地。此外,新罕布什尔殖民地和缅因殖民地也是由清教徒建立的。地域扩张及其所引起的殖民地土地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必然吸引更多的非清教徒移民。在移民浪潮的冲击下,模范基督王国的理想逐渐被世俗利益的追求所取代。
马萨诸塞殖民地的第一代清教徒痛苦地发现,完全建立一个由圣徒组成的神圣共和国是不可能的。根据清教徒的圣约观念,信徒必须自述悔改得救的经验才能接受洗礼,进入与上帝之约,成为一个合格的清教徒。在神圣共和国当中,只有清教徒才享有完全的政治和宗教的权利。在政治上他们有权选举殖民地各级政府,在宗教上他们有权选举教会管理层。但是到了第二代清教徒,要求人人都能自述悔改得救的经验从而确证与上帝之约已不可能。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马萨诸塞的牧师经过激烈的争论后终于采纳了一个变通的“半约”(haft—way covenant),承认第一代清教徒的子女在出生时已经接受洗礼,可以成为教会成员并享有相应政治权利,但是他们不能领受圣餐也不能在教会事务上有投票权。【l引清教徒从“圣约” 观念转变到“半约” 观念既说明了他们在宗教信条方面的灵活与务实,也证实了政治和宗教的事务应该分别处理的观念即使在马萨诸塞湾这样的殖民地也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欧洲国家大量的移民是政教分离的重要推动力量。这些移民带来了他们原有的宗教信仰。由于不存在欧洲国家中普遍而又强大的国教支持,任何宗教派别都必须在北美学会宽容。据统计,在美国革命前夕,尽管清教徒在新英格兰地区占据优势(57。5万信徒分布在658个教会),但在南部各殖民地,特别是在弗吉尼亚和马里兰,英国国教安立甘宗势力最大(50万信徒分布在480个教会),18世纪随着苏格兰和爱尔兰的移民大量涌入北美,苏格兰长老会成为北美第三大宗教势力(4o万信徒分布在543个教会之中)。¨ 苏格兰和爱尔兰的移民广泛分布在南北各个殖民地,从客观上促进了北美南部和北部的殖民地都必须学会宽容。此外,还有以宗教宽容著称的宾夕法尼亚殖民地和荷兰新教徒建立而后并入英帝国的纽约殖民地等。这些殖民地作为英帝国的一部分,都面临着英国的管制,因而不得不卷入英国和法国的战争。在共同的敌人面前,这些殖民地的宗教差异变得无足轻重,宗教多元化成为大家都必须接受的现实。
在殖民地时期,北美发生过两起席卷所有殖民地的群众运动,一个是美国革命,另一个就是“宗教大觉醒”运动。大觉醒的时间跨度长达半个世纪,从18世纪初直到美国革命前夕。一批牧师认为因循守旧的传统教会压抑了殖民地民众对宗教的渴求。为了重新唤起群众的宗教热情,他们奔走于各个定居点布道,宣传基督教义,要求听众忏悔并皈依基督。大觉醒运动的特点之一是淡化不同宗教派别的分歧,强调基督教徒的虔诚。运动的标志性人物之一怀特菲尔德牧师在布道中宣称:“祈求上帝帮助我们忘掉各教派的名称,使我们成为名副其实的基督教徒。”美国宗教史学家马克·诺尔评论说: “在美国宗教史上,大觉醒标志着从牧师宗教向平民宗教过渡,牧师从继承的权威变成了一个自我驱动的传教者,传统的基督教义让位于虔诚的心灵,同时也把无所不包由政府支持的教会变成了一个信徒的自愿组合” 一般认为,这场平民化的宗教运动客观上促进了宗教宽容和政教分离。经过大觉醒运动之后,美国的宗教多元的局面最终得以形成。
四、政教分离原则入宪
如果说大觉醒运动是在宗教方面挑战传统的教会权威,美国革命则是挑战传统的政治权威。前者为后者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准备了精神方面的条件,而后者的最高成就则是制定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政教分离。这个过程既是北美殖民地百年历史的自然积淀,同时也是现实政治斗争产生的结果。在独立战争开始之前,新教牧师们就是最活跃的反英分子。假上帝之名反对世俗君主是革命倡导者们号召民众的有效途径。在美国革命前夕,新教牧师利用传道的机会把反抗英国暴政的斗争上升到保卫与上帝的约定的宗教高度,极大地鼓舞了北美殖民地人民斗争的决心。美国著名的宗教史学家阿斯特洛姆评论说:“不管清教主义在北美如何世俗化,美国人民的新教气质使他们对英国王室和英国统治必然深抱怀疑,⋯⋯美国革命是人民心灵的革命,按照约翰·亚当斯的说法,1776年的独立宣言只是一份迟到的声明,其力量的源泉在于宗教精神,不盲从、保持异议和纯洁清净是美国人民最基本的观念。” 1763年英国赢得了与法国的战争,胜利使大英帝国政府做出了一系列错误的决定,其中包括宣扬要派英国圣公会的主教到北美殖民地主持教会事务,允许新征服的前法国殖民地(如加拿大魁北克省)信奉罗马天主教等。这些政策遭到英属殖民地人民的强烈抵制,再加上其他一些加强英国统治和管理的措施,最终触发了美国革命。
美国革命为北美殖民地全面重组的提供了契机。在政治方面,北美人民要求脱离英国独立自主。在宗教方面,传统的教会在“宗教大觉醒”之后再次陷入低谷。不管人们的宗教信仰如何,独立战争是一个唯一的试金石,宗教人士不是站在革命一边,就是站在英国一边。殖民地中英国圣公会的神职人员几乎全是亲英派,大约有7万人不得不在独立战争期间或以后逃离北美,因此南部各殖民地的传统宗教势力大为削弱。
在革命浪潮中,民主、平等、自由的观念成为时代潮流,北美各殖民地纷纷废除传统教会的各项特权,承认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大多数殖民地都废除了用税收支持教会的做法,让各个宗教教派依靠信徒的捐献维持宗教活动。1776年6月,麦迪逊起草了著名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宣称宗教“只能用理性和信心来指引,⋯⋯所有的人都有权按照自己的良心自由地信奉宗教”。一个月以后由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全面申明了北美人民的天赋权利,其中当然也包含宗教自由的权利。北美人民在争取政治权利的同时必然会要求宗教自由的权利,而允诺宗教自由就是摈弃一教专制,因而使政教分离成为北美各殖民地不争的事实。
但是,要把各殖民地中政教分离的现实提升为一个宪法原则还需要历史机遇,这个机遇就是开国之父们对一部保障美国长治久安的根本大法的酝酿。独立战争之后的邦联政府内外交困,在麦迪逊和汉密尔顿等人的推动下,制宪会议于1787年召开。会议的主题是建立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主要矛盾是解决各州(当时实际就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与中央的权力分配问题。制宪会议代表分属不同的清教派别,却并不妨碍他们在一起开会讨论政治问题。后来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虽然来自弗吉尼亚,却从青年时期就服膺于普林斯顿长老会士们的守序、积极和真诚。 而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的倡导者杰斐逊虽然深谙民主、自由理念,却也像其他建国之父们一样,怀有强烈的清教使命。 然而,在整个制宪会议过程中,宗教从来没有成为一个正式的议题。《联邦宪法》正文中仅有第六条规定:“⋯⋯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和公职的必要资格。”表面上看,宪法似乎完全与宗教无关,但事实上《联邦宪法》正好说明,政教分离在当时已经作为北美人民的生活常态,无须由全国性的宪法特别加以规定。
作为宪法原则之一的“政教分离” 主要体现在《联邦宪法》的修正案的第一条。制宪会议之后,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围绕宪法的批准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尽管建立一个强大的联邦符合北美人民的整体利益,但是反联邦党人更看重的是作为民主制度根基的个人权利,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就是最基本的个人权利。这项权利完全是个人的良心自由(1iberty of conscience),不应该受任何政治制度的压制,因此政教分离的条款必须写入宪法的修正案,才能保证个人依据自己的良心选择宗教信仰,进而实现其他的个人权利。
在革命年代,个人的宗教权利和世俗权利普遍被认为不可分离的,一位新教牧师在鼓动革命的布道中宣称:“宗教权利和世俗权利相互交织,如果一项权利受到损害,另一项权利也很难继续。” 美国学者贝宁评论说:争取自由的两场战斗在逻辑上和道德上实质是一样的。一场战斗的胜利有赖于另一场战斗的结果。杰弗逊在制宪会议召开的前一年发表了著名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其中宣称:
任何人不得被迫去参加或支持任何宗教崇拜、宗教场所或传道所,不得因为宗教见解或信仰,受到身体或者财产上的强制、约束、干扰、负担,或者其他的损害;任何人都应该有自由申述和通过辩论来维护他在宗教问题上的见解的权利,绝不应该由于宗教见解而缩小、扩大或影响公民权利。
杰弗逊的思想代表了北美人民对于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基本看法,是当时最流行的思想观念。杰弗逊特别提到宗教见解不应该对个人的公民权利有任何影响。尽管当时也有一些人坚持要恢复宗教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例如开国元老帕特里克·亨利坚持在弗吉尼亚州的选举要审查被选举人的宗教信仰,但这种做法由于遭到了杰弗逊和麦迪逊等人的坚决反对而最终失败。归根结底,美国革命的思想基础是维护个人的自由,尤其是信仰自由。而政教分离就是为信仰自由提供制度保障。这也是政教分离的原则能够顺理成章地作为宪法修正案入宪,成为美国宪法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的根本原因。
五、结论
回顾北美政教分离的历程,最初是清教徒移民为了逃避欧洲的宗教迫害而来到北美。他们的移民过程本身就是对欧洲政教一体的反抗。清教主义本身就是宗教改革的产物,是对欧洲教皇和国王专制的反抗。这样的宗教信仰必然包含民主和自由成分,在合适的土壤中就可以生存发展。清教主义的内在逻辑已经包含了追求宗教自由的因素,因此毫不奇怪清教主义政治模式受到的第一个挑战正是来自清教徒。罗杰·威廉斯和安妮·哈钦森夫人等对于麻萨诸塞殖民地上层的反抗成为美国文化的双重象征。一方面,他们对宗教专制毫不妥协,另一方面,他们在新的土地上实行宗教宽容。当然,北美广阔的土地和欧洲不同国家的移民是造成北美宗教宽容的最根本原因。大多数移民来到北美不是单纯追求宗教信仰,而是有很多其他追求,如财富、地位、自我价值等。到18世纪初,清教主义的政治模式已经很难延续了。从外部看,清教殖民地只是众多北美殖民地当中的少数而已,无论是人口和面积都难以称雄。从内部看,过于严格的清教规定使他们的后代都难以成为真正合格的清教徒。但是必须看到,清教主义对于信仰自由和个人权利的追求在清教主义政治模式衰落的同时反而得到了强化。经过‘宗教大觉醒’后,维护个人信仰和权利的思潮变成北美的主流思潮。
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是,本文追寻的是美国清教传统对美国宪法中政教分离原则的影响,对其他思想流派对这一原则的影响没有太多涉及。事实上,如果全面梳理政教分离原则的渊源,决不能忽视当时正趋鼎盛的欧洲启蒙思想。北美毕竟不能脱离世界。同时代的欧洲启蒙运动,为北美的革命和建树提供了最好的思想资源。北美的思想家可以毫不费力地理解启蒙思想家的著作,再结合北美的实际情况和思想资源加以修正,因为当时北美的宗教信仰和政治体制的宽松程度已经超过欧洲。美国革命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在美国革命的过程中,对民主、自由、平等、权利等等的追求成为时代的主流,因此美国的政教分离进一步得到落实。在摆脱英帝国的统治之后,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抓住时机制定了宪法,既巩固了革命成果,也将革命前各殖民地奉行的一些原则规范化。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政教分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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