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拟从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入手,主要谈及基督教文化对西方法治形成的促进作用。从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以后,宽容、自由的理念弥散于基督教教义当中,这些都对后世美国的宪政起了很重要的思想指导作用。事实上, 美国《独立宣言》上所提到的造物主(creator)就是基督教中关于自然正义的化身。由此可见, 基督教对后世的法律生活有多么重要的影响。
1 从宗教仪式中看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 对之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宗教仪式了, 在西方的法律传统中, 宗教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带有宗教崇拜的色彩, 而宗教从直观上看就是宗教仪式,宗教仪式是构建宗教信仰的前提和基础, 那么同样, 法律的权威也体现在法律的某种仪式上, 可以说不论古代的法还是现在的法, 在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无不显露出仪式的轨迹,从近年的司法改革中, 我们看到法院在审判仪式上的变化,从过去的军装, 大沿帽到法官袍、法槌的演变,使我们能感觉到的是我国的法律文化正与世界尤其是西方接轨, 作为西方正义象征的女神的眼睛是被蒙着的, 意即进入法律程序中的裁判者的身份不同于他在社会中的角色,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它的正义性, 美国法学家博登默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正是这种仪式化的法律才增强了人们对法律权威的信服, 中世纪神学的代表人物托马斯· 阿奎那认为:法律是否有效, 取决于它的正义性。
2 基督教平等思想对西方法治的影响
构成近代西方法治思想的重要基础之一———平等, 来自于基督教经典著作《圣经》里的上帝造人之说, 翻开旧约圣经的第一页就可以看到上帝在造人之时并没有将人分成三六九等, 在《创世纪》中上帝在每六日将人造出, 每七日便安息了, 从此就有了人类, 在教会中基督徒也以弟兄姊妹互相称呼, 因为他们在天父那里是平等的,《圣经》中的关于人类起源的问题以及众生平等的观念直接影响了美国的宪政思想。如洛克认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是造物主赋予人们的不可让与的自然权利, 而《独立宣言》写道:“ 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 人人都享有上帝赋予的某些不可让与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
在《圣经》中写到了上帝与人立约, 表明上帝愿在此约定下按约定来行事, 这对西方人的契约思想及后来“法律至上”的观念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影响, 按西方人的逻辑, 既然上帝都愿意受契约的约束, 为什么人不能按照契约法行动呢? 受基督教的影响, 国王在就职时要进行隆重的加冕典礼和涂油仪式,借此表明权力是上帝赋予的, 它表明国王虽然取得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带有神圣光环的特权, 但仍低于法律, 应该“根据法律而不是个人意志来引导他的人民,并且和他的人民一样服从法律, 国王权力的两重性———即崇高性和有限性的特征依然可见,由此可见, 法律至上的观念在英国已具雏形, 法律至上在当时是在于限制王权的, 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对于近代的宪政产生有着深远的意义, 因为宪法的精髓和主要功能也在于限制国家权力。
法律至上的逻辑前提是法律个人或多元利益集团或政治权力之间因合意而生的契约, 在一个社会中是存在不同的利益群体的,就好比在市场中存在许多工作竞争者, 正是不同竞争者之间的博弈才达到了一种市场配置资源的合理性,同样在国家生活中要实现真正的法律至上也需要不同的利益集团,正如昂格尔所说:“ 法律秩序要发展, 必须以这样一种环境为前提, 即没有一个集团在社会生活中永恒地占据支配地位, 也没有一个集团被认为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统治权利。集团之间这样一种关系可以被称为是自由主义社会, 或者用一种当代美国政治科学的更生动的语言, 称其为多元利益集团。” 纵观英国近代宪法《大宪章》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这部成文宪法是在国王和教权, 新兴资产阶级和旧贵族的反复讨价还价之后才诞生的, 正是这种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斗争才会使人们坐下来通过契约的形式来达成共识, 大家按达成的协议共同生活才会达成一种法律至上的观念, 如果社会始终被一个集团所控制, 那就很有可能不是法律至上或仅仅是名义上的法律至上了。
3 基督教的二元政治观对西方自由主义国家的影响
在《圣经·罗马书》中使徒保罗说过这样一段话:在上有权柄的, 人人当顺服他, 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 凡掌权的, 都是神所命的, 所以抗拒掌权的, 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作官的, 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 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 你只要行善, 就可得他的称赞。因为他是神的用人, 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 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 刑罚那作恶的, 所以你们必须顺服, 不但是因为刑罚, 也是因为良心。你们纳粮, 也为这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 常常特管这事。凡人所当得的, 就给他, 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 给他上税。当惧怕的, 惧怕他。当恭敬的, 恭敬他。
《圣经·罗马书》主要记载使徒的一些书信, 其是使徒保罗的这封书信, 被认为是基督徒因遵守世俗法律的论述。在《圣经》中这也是为数不多的关于上帝之法与世俗国家之法关系的陈述, 显然保罗认为基督徒应遵守世俗权力。然而,借助于这段话我们也可以看出在西方基督教产生并发展的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两种权力观, 简单地说, 即上帝之权与国王之权, 或者说上帝在人间权力的代表———教权与王权。在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city of god)中, 他将人类世界分为上帝主宰的天国和人类主宰的地国。由此可以看出在中世纪的欧洲国家是存在这种二元的社会政治结构的,国王须借助于教皇来巩固他的世俗统治, 而教皇也须借助国王的权力来保证教会的日常运作, 这种教权与政权的关系是此消彼长,难分伯仲的,教皇可根据宗教的教义废除掉一个暴虐的国君, 国王也可以动用军队铲除掉一个不称职的大主教。笔者认为但从宗教方面来说, 这种二元政治体制,使中世纪西欧城邦中的公民不再臣服于其中任何一去力量。
自十六世纪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之后, 世俗政权似乎在地位上压倒了教权,教皇从此不能再与国王平分秋色,但这种二元主义的政治观已深入人心, 那就是国家不能强迫人们去信仰某一种理念或精神, 每个人都有权力选择他的自由信仰,于是,“学管灵魂的事属于每个人自己, 也只难留归他自己” , 国家权力的扩大不能剥夺每个人属于他自己的自由, 笔者认为,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的深层次来源就是基督教的二元政治体制。 “16 世纪德国的宗教战争,尼德兰加尔文教徒的反抗, 17 世纪英国清教徒移居北美和随后的造反,17 世纪“南特敕令”废除后法国加尔文教徒大批出逃, 都显示了历史传统的力量, 这种持续上千年的独特的政教关系在西方人深层的心理上积淀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意识, 即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 政府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处于工具性的作用, 而不再是人的生命的指引者, 在教权被压制下去之后,取而代之的并不是国家权力, 而是自由, 西方人宁愿将生命交由自己的灵魂去自由支配, 也不愿将其交给一个同样充满着原罪的人组成的政府去支配, 这, 我想就是基督教留给西方人最好的礼物吧, 的确, 两种权力间的争斗有时甚至是凶残的厮杀给西欧中世纪带来无数的混乱、动荡和罪恶。然而这一切痛苦的经历过去之后, 人们看到它也给西方留下了珍贵的遗产。即近代自由主义。所以,西方人极为珍视这种来之不易的礼物, 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就确认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国家没有权力去干预人们的思想自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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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现代商贸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