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敦煌文献中的材料来看,敦煌寺院的常住财产被分为常住什物与常住斛斗两大类。常住什物一般包括幡像、幢伞、经案、经巾、香炉等供养具,铜镬、铜罐、铛、鏊等铜铁器,盘、碗、碟、床等家具,瓮、缸、瓦盛等瓦器及函柜、车乘、毡褥、金银器皿等。按照佛教经律的说法,上列物品除僧物外,还包括佛物和法物。常住斛斗则包括麦、粟、油、酥、米、麺、黄麻、麸、滓、豆、布、绁等。上述两类物品几乎包括了除房地产外的全部寺院财产,分别对它们作具体考察无疑有助于深入了解寺院的经济情况及寺财产与僧人的关系。
第一节敦煌僧尼与寺院常住什物的关系
反映敦煌寺院常住什物情况的主要是敦煌文献中寺院常住什物历,这类文书可分为领得历、付历、借历、点检历、交割点检历等。据笔者所知,中外学术界注意到这批文书的时间甚早。一九六七年,土肥义和在其编辑的《敦煌文献及既绍介西域出土汉文文献分类目录初稿(非佛教文献之部)·古文书类·Ⅱ·寺院文书》“寺院财产关系文书”类单列“常住什物交割点检历”一目,集中着录了当时所知的这类文书。一九七九年,池田温在《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一书中收录了P·3432〈吐蕃时期沙州龙兴寺卿赵石老脚下佛像供养具经等目录〉、P·2613〈咸通十四年正月十四日沙州某寺常住什物点检历〉和P·3638〈辛未年(九一一)正月六日沙州净土寺沙弥善胜领得常住什物历〉,第一件虽非典型的寺院常住什物历,但其中之佛像、供养具则明显属于常住什物,后两件则是典型的常住什物历(注释: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五一四~五一六、五七九、六一二页,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报告一九七九年版。)
一九八一年,侯锦郎在〈敦煌龙兴寺的器物历〉一文中对P·3423号文书中的佛像和供养具部分进行了开创性研究,虽然作者对该文书的性质与用途理解不够准确,但他尝试对文书的记载的器物作历史考察却具有启发意义(注释:载耿升译《法国学者敦煌学论文选萃》,第七七~九五页,中华书局一九九三年版。)对这类文书用力最多的当推唐耕耦。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中(注释:《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第一~五一页,全国图书馆缩微复制中心一九九0年版。),唐耕耦和陆宏基刊布了敦煌文献中主要的常住什物历的图版和释文,考出了其中部分文书间的联系,这些工作作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此后,唐耕耦又在《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注释:新文丰出版公司一九九七年版。)一书中,考察了常住什物历的各种形式,探讨了寺院对常住什物的保管及前后任保管人之间的交割等有关制度,对相关文书间的联系及文书的年代、所属寺院等问题也做了进一步探索。本节拟在全面调查敦煌文献中的寺院常住什物历的基础上,着重考察敦煌寺院各种常住什物的名目、数量、来源及其与僧人的关系等问题。
一、敦煌寺院常住什物历叙录
如上所述,学术界对敦煌寺院常住什物历的调查、整理和研究已做了许多工作,但仍有少量文书的年代和所属寺院有待进一步探讨,还有部分文书未曾刊布,兹将已被唐耕耦、陆宏基等刊布的和笔者新发现的敦煌寺院常住什物历以年代先后为序依次排列于下,并作简要说明。
1、S·5878+S·5896〈子年领得常住什物历〉。按:此件唐耕耦,陆宏基定在吐蕃管辖敦煌时期,两件可以拼接,他们还认为S·5897亦与以上两号为一件(注释:《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第七页,全国图书馆缩微复制中心一九九0年版。),但S·5897与上述两件不能直接并合,笔体亦有别。笔者认为S·5897是〈拟出唱物历〉,理由将在第五章第二节说明。此件尾缺,存六行。
2、P·3432〈吐蕃时期沙州龙兴寺卿赵石老脚下佛像供养具经等目录〉。按:此件已被中外学者定在吐蕃管辖敦煌时期,虽尾部残缺,但仍保存了九十二行,记录了敦煌官寺龙兴大寺的全部佛像和大部分供养具。
3、P·2706〈吐蕃时期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按:此件前后均缺,存十七行,所记物品未分种类,唐耕耦,陆宏基推论其时代在吐蕃时期(注释:《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第七页,全国图书馆缩微复制中心一九九0年版。),暂从之。
4、S·7939背+S·7940背〈吐蕃时期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按:此件中的两号文书均前后缺,上下残,S·7939背存七行,S·7940背存五行。两号可以直接拼合,但中间仍有大半行文字残缺。
5、S·7941〈吐蕃时期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按:此件前后均缺,存十三行,所存内容与上列S·7939背+S·7940背略同。只是该件保存的内容比此件略少,这两件当为同一什物历的不同抄件,所记物品亦未分种类。其中有高教授、泛教授和吴和尚,推测应在吐蕃管辖敦煌时期,如果这个吴和尚是吐蕃时期的最后一任都教授和归义军时期的首任都僧统洪辩,此件的时代更可能在吐蕃晚期。
6、P·2613〈咸通十四年(八七三)正月四日沙州龙兴寺交割常住什物等点检历〉。按:此件后缺,存一0四行,记录了供养具、家具、铜铁器、函柜、瓦器和毡褥等,所记物品未分种类。本件有纪年,未载寺名,但其中所记有些物品似与上列P·3432〈吐蕃时期沙州龙兴寺卿赵石老脚下佛像供养具经等目录〉有关。如P·3432第十二行有“布画千佛像壹”,P·2613第七十一行则有“千佛布像壹”;P·3432第十三行有“佛屏风像壹合陆扇”,P·2613第八十九行则有“阿弥陀屏风壹合”;P·3432第十三行有“绣像壹片”,P·2613第八十三行亦有“绣像壹片”;P·3432第八十二行有“散金肆钱”,P·2613第六十行有“弱金肆钱”。上举四例物品,数量在两号中完全相同,物品名称则有的全同,有的略异。但“弱金”与“散金”、“千佛布像”与“布画千佛像”、“阿弥陀屏风”与“佛屏风像”都有可能是同一物品的不同表述。
此外,还有如P·3432第七十五行记“故生绢画幡贰拾肆口”,而P·2613第五十七行则有“破碎生绢菩萨幡贰拾肆口”;P·3432第七五行记“故珠幡贰”,P·2613第八行则有“破碎珠幡贰,不堪受用”;P·3432第七十八行有“故高离锦经巾壹,色绢里,四方各长壹箭半”,P·2613第八~九行有“故破碎高离锦经巾壹,麹尘绢里,每面各长壹箭半”。以上三例物品也是数量全同,名称的记述类似上举几例,虽表述略异,但有可能所指为同一物品。不同的是物品的保存状况在两号也有区别。在P·3432中均为“故”,但在P·2613中都已是“破碎”,这一差别似亦可解,P·2613是在咸通十四年(八七三),P·3432是在吐蕃时期,池田温推断该件的年代在九世纪初,如是,两件时间的间隔在半个世纪以上,即使P·3432在吐蕃晚期,两件的间隔也有二十多年。经过二十多年甚至数十年,“故”旧的物品变为“破碎”的物品在情理之中。
如果以上的解释能够成立,我们就可以推断P·2613号文书应属龙兴寺。支持这一推断的另一证据是这两件文书所记供养具的数量和质量都远优于其他寺院,这些物品和龙兴寺作为敦煌第一官寺的地位是相称的。由于这两件文书都不完整,又有不少于几十年的时间间隔,使得两件文书间的联系若隐若现,笔者的推断也有待进一步证实。
7、P·3638〈辛未年(九一一)正月六日沙州净土寺沙弥善胜领得常住什物历〉。
按:此件计六十二行,未战寺名,唐耕耦,陆宏基将其定为净土寺文书(注释:《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第一一六~一一八页。),虽未说明理由,证据是充分的。因此件中“慈恩、神会”是于P·2614背〈沙州诸寺僧尼名簿〉(西元十世纪初)(注释:这个文书的年代,学术界有不同说法,笔者在本文第一章第二节将其重新考定在西元十世纪。),属净土净:“保护”则分别见于P·2049背〈同光三年(九二五)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保护手下诸色入破历会牒〉和〈长兴二年(九三一)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这些材料不仅证明唐耕耦、陆宏基将此件确定为净土寺文书是正确的,同时为他们将此条件“辛未”定在西元九一一年提供了新的证据。
此件记录了西元九一一年时净土寺的全部常住什物。
8、P·3495〈长兴元年(九三一)正月法瑞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状〉。按:此件仅存尾部七行,将常住什物分为幡伞、函柜、铛、锅、鏊、釜、毡褥家具什物等,与上列P·2613报恩寺文书不完全一样,此件所属寺院待考。
9、P·2917〈乙未年(九三五)后报恩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按:此件前后均缺,存二十二行,记录了部分铜铁器和家具。此件和下列第十二、十三、十七等四件均失寺名,唐耕耦在《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一书中考定它们均属报恩寺文书。唐耕耦在考定这几件文收的年代方面也做出了贡献。他指出第十七件在丁卯年后、第十二件在庚子年后;并推断此件之“乙未年”应在西元九九五或九三五年,第十七年之“丁卯年”应为西元九六七或九0七年,第十二件之“庚子年”应是西元一000年或九四0年。在这几组年代中,唐耕耦认为在九九五年,九六七年、一000年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唐耕耦做出了上述推断是以确定P·3290〈已亥年报恩寺算会黄麻凭〉的年代为前提。他指出此件托裱于〈至道元年正月沙州曹妙令等户状〉的前端,至道元年当九九五年,故已亥年可定于九九九年,因〈已亥年报恩寺算会黄麻凭〉中的不少人名见于上列各件文书,所以这几件文书的绝对年代自应离九九九年较近。但因唐耕耦考证在庚子年的同组文书中曾两度出现“慕容使君”,而其他文书又确切记载“慕容使君”卒于九七一年前。由于无法解释这一矛盾,唐耕耦未能就上述文书的绝对年代做出决断(注释:唐耕耦《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第二八一~三三六页,新文丰出版公司一九九七年版。)。实际上既然〈已亥年报恩寺算会黄麻凭〉是作为废纸托裱〈至道元年曹妙令等户状〉,这件文书的书写年代自应在至道元年之前的九三九年,上列几件文书的绝对年代也应在距九三九年较近的九三五年,九六七年和九四0年,这样,以上“慕容使君”的矛盾也就不存在了。这几件〈报恩寺交割常什物点检历〉和下列笔者新发现的北图L·2117〈庚子年(九四0)前后报恩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无一完整,但经过整理以后,可为我们提供一份基本完整的〈报恩寺常住什物历〉(缺少瓦器)。
10、P·3161〈十世纪前半叶永安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按:此件前后均缺,存三十八行,失年代,寺名。其中之“愿德、绍满、宗定”,见于S·2614背〈沙州诸寺僧尼名簿〉(西元十世纪初),均为永安寺新沙弥;“文智、大善”见于P·2250背〈儭状〉(九三七年前不久)(注释:此件文书的年代系笔者考出,参看本文第六章第二节。),系永安寺僧;则此件当为永安寺文书,其时代应在十世纪前半叶。其所存部分记录了十世纪前半叶永安寺的家具、函柜、瓦器及铜铁器的大部分和部分供养具。
11、北敦一一九八八(L·2117)〈庚子年(九四0)前后报恩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按:此件前后均缺,存二十行,所存内容与下列第十二件的相关部分略同,但第十二件相关部分有些件中所无的新物品,说明此件的年代应在第十二件之前,所属寺院应与第十二件相同。
12、P·4004+S·4706+P·3067+P·4908〈庚子年(九四0)后报恩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按:此件中之四片系唐耕耦、陆宏基考出。P·4004后缺,存十七行,保存了起首和部分供养具;P·3067前后均缺,存十八行,记录了部分供养具和铜铁器,以上两件虽不能直接拼合,参照其他寺院常住什物历中间所缺并不多;S·4706也是前后均缺,存十二行,记录了部分家具函柜和毡褥,与P·3607间所缺的部分铜铁器、家具和函柜可由P·2917补足;P·4908前后均缺,存二十一行,记录了部分毡褥和小什物,其首部可以和P·4706直接拼合,P·4908尾缺部分还可由S·4215和北敦一一九八八补上一些。
13、S·4215〈庚子年(九四0)后报恩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按:此件前后均缺,存十八行,记录了部分毡褥和小什物。唐耕耦、陆宏基已指出它可能是P·4908号的复本(注释:《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第三八页,全国图书馆缩微复制中心一九九0年版。)
14、S·1774〈天福七年(九四二)大乘寺法律智定等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状〉。按:此件尾缺,存三十五行,未存寺名。唐耕耦在《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中将其确定为大乘寺文书(注释:唐耕耦《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第三辑,第四页,新文丰出版公司一九九七年版。),虽未说明理由,据笔者所知,这一看法的依据是充分的。因此件中曾出现的“延定真”见于P·2250背和北敦0二四九六(成字九六号),其身分均为大乘寺尼,年代也相近;此件中之典座保定则见于P·2944〈大乘寺尼名录〉;S·1776〈显德五年(九五八)大乘寺法律尼戒性等交割常住什物历状〉与此件属一寺之物,其中之法律尼“明照”亦见于P·2944〈大乘寺尼名录〉。此件记录了大乘寺的全部供养具和部分家具。
15、S·1624〈天福七年(九四二)大乘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状〉。按:唐耕耦、陆宏基已经指出,此件与S·1774号笔体相同,重覆部分所记物品亦基本相同,并据以推论这两件是同一年之交割历状,一为底本,一为抄本(注释:《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第一九~二一页,全国图书馆缩微复制中心一九九0年版。)。此件前后均缺,存四十六行,记录了大乘寺供养具的部分,家具的全部和部分铜铁器。
16、S·1776〈显德五年(九五八)大乘寺法律尼戒性等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状〉。按:此件亦未存寺名,但唐耕耦、陆宏基已据其内容指出它与S·1774号属于同一寺院的交割常住什物历状(注释:《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第二五页,全国图书馆缩微复制中心一九九0年版。)。此件中缺后残,存四十七,记录了大乘寺的供养具,家具、函柜、瓦器和毡褥,除铜铁器全缺、家具保存了一部分外,其他均完整无缺。上述三件大乘寺文书为我们全面了解大乘寺常住什物的情况和变化提供了宝贵资料。
17、S·4199+P·3598〈丁卯年(九六七)后报恩寺交割常住什物历〉。按:此件前后均缺,上下均残,两号中间可直接拼合,拼合后存四十三行,记录了铜铁器、家具和部分毡褥。
18、S·6217〈乙未年二月十二日某寺交割常住什物历〉。按:此件首部略残,计七行,为某寺交割常住新统、盛、魁、碗、碟等物品的凭据。
19、S·6217〈丙午年四月十五日某寺分付常住什物凭〉。按:此件计三行,为某寺分付常住新碗盛统盘子盆魁等物品的凭据。
20、S·2607背〈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按:此件前后均缺,中间亦有残破,存八十一行,记录了某寺的部分供养具、家具、铜铁器等物品。
21、P·3587〈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按:此件前后均缺,存二十五行,所记物品未分种类。
22、P·5031〈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按:此件前后缺,上下残,存十一行,所记物品未分种类。
23、S·5899〈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按:此件上缺后残,存十二行,所记物品未分种类。
24、S·8750〈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按:此件前缺下残,正背存十二行,所记物品未分种类。
25、S·9931〈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按:此件前后均缺,下残,存八行,所记物品似未分种类。
26、S·10285〈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按:此件前后均缺,上残,存十一行,所记物品未分种类。
27、S·10286〈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按:此件前后均缺,上残,存六行,记录了某寺的部分毡褥。
28、S·11553A背〈常住什物历〉。按:此件前后缺,上下残,存六行,每行仅存一~四字,不能确定是否寺院常住什物历。
29、S·11553B背〈常住什物历〉。按:此件前缺,上下残,存三行,不能确定是否寺院常住什物历。以上介绍表明,相对笔者的研究课题而言,所搜集的材料虽不够完整,但由于材料数量较多,时限较长,其所属寺院既有僧寺,又有尼寺,既有龙兴寺,报恩寺、大乘寺等大寺,又有净土寺等小寺,故在整体上仍可反映出寺院的一般情况。
二、敦煌各寺常住什物的名目与数量
以下,笔者依据上文介绍的材料将净土寺、大乘寺、报恩寺、永安寺和龙兴寺等寺院的常住什物名目及数量。
其一、所列各寺常住什物的名目及数量的依据。净土寺依据的是P·3638〈辛未年(九一一)正月六日沙州净土寺沙弥善胜领得常住什物历〉,这件文书保存了当时净土寺全部常住什物的名目和数量。有关大乘寺的资料共有三件。上统计的供养具、瓦器、毡褥所据为S·1776〈显德五年(九五八)大乘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状〉,家具、函柜依据的是S·1776和S·1624〈天福七年(九四二)大乘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铜铁器依据的是S·1624。因S·1624记录的铜铁器亦不完整,所以,所列的并非大乘寺的全部铜铁器。参照其他文书记录的各寺铜铁器。S·1624缺失的铜铁器不会太多。这两件文书大体上可以反映十世纪中叶大乘寺常住什物的具体情况。报恩寺供养具部分依据的是上文介绍的P·4004和P·3067,铜铁器、家具和函柜依据的是P·3067、P·2917、S·4706、S·4215和北敦一一九八八,毡褥依据的是S·4706和P·4908。这几件文书经过整合后大体可反映西元九三五至九四0年间报恩寺的常住什物情况,只缺瓦器和部分供养具,但供养具所缺不多,永安寺依据的是P·3161〈十世纪前半叶永安寺交割常住什物检历〉,该件之家具、函柜和瓦器并无缺失,铜铁器所缺不多。有关龙兴寺的两件文书时间相隔较远,所记物品出入也较大,故分别进行统计。“龙兴寺一”所据为P·2613〈咸通十四年(八七三)正月四日沙州龙兴寺交割常住什物等点检历〉,此件虽不完整,但所缺似不多(所缺似主要为毡褥),大体上反映了该寺常住什物的面貌。“龙兴寺二”所据为P·3432〈吐蕃时期沙州龙兴寺卿赵石老脚下佛像供养具经等目录〉,此件虽仅存了全部佛像和大部分供养具的名目、数量及佛经目录,因其中记录的一些佛像和供养具名目为其他材料所未战,故对了解当时寺院常住什物的情况仍有一定价值。
其二、各种常住什物排列次序的依据和对材料取舍的原则。从现存材料来看,时人不仅对常住什物这一概念认识并不一致,对客观存在的分类和归类也不统一,还有一些材料未按物品的类别进行登录。就分类进行登录的资料而言,一般将其分为供养具、铜铁器、家具(有的材料将家具放在铜铁器之前)、函柜(有的材料将函柜放在家具类之内)、瓦器和毡褥等几类,这是大的类别次序的依据。对物品的归类,现存材料也不统一,如铜香炉,有的将其归入供养器类,有的将其归入铜铁器类,都有一定道理,将属于供养具有铜铁等器物一般归入了供养具类。基本原则是尽量尊重当时人的分类、归类习惯。钟以上为供养具类;钟以下至大合盘以上为铜铁器类,金及银器暂置于铜铁器之首,大合盘至杂药为家具类,此类中包括了一些实际上不属于家具的小什物,柜子至柽囤子为函柜类;瓮至细项瓶子为瓦器类;氍(外毛内求)以下为毡褥类。至于对材料的取舍,全部物品的名目及数量均严格依据原材料,但原材料注明“除”、破碎或不堪用者一律未作统计。
其三、所列敦煌寺院常住什物的名目,基本可以反映当时的一般情况,虽然还有一些材料中的名目因受体例限制未能列入,但各寺常见的主要的常住什物应该都在其中了。至于各寺常住什物的名目和数量,情况要复杂一些。一是材料限制,除净土寺外,其他各寺,都不同程度存在缺失和现存记录不全的物品。二是由于各寺对常住和什物概念的认积不一。材料完整的寺院也有可能缺失一些物品。如净土寺,虽材料完整无缺,但供养具部分却未记佛像、佛衣头冠、经巾、幡、幢、伞等。从其函柜部分有“盛幡伞大长函、盛头冠函子、盛佛衣柜子”等来看,该寺应有幡伞等物品,只是未将其列入常住什物。再如,大乘寺之供养具部分保存完整,亦无幡伞和佛像。这样看来,依据现存材料推求某一寺院全部常住什物的名目和数量尚有困难。但由于现存材料有不少是分类记录物品,各件材料保存的类别又互有穿插,因而,就每一类物品而言,保存完整的材料又相对丰富一些。如供养具类,保存完整或基本完整的寺院有净土寺、大乘寺、报恩寺、永安寺和“龙兴寺一”;铜铁器类则有净土寺、报恩寺、永安寺和“龙兴寺一”;家具类和函柜类有净土寺、大乘寺、报恩寺、永安寺与“龙兴寺一”;瓦器类则有净土寺、大乘寺、永安寺和“龙兴寺一”;毡褥类有净土寺、大乘寺和报恩寺。可见,就某一类物品而言,保存完整的寺院最低不少于三所。所以,虽未能反映所列寺院拥有的全部常住什物的名目和数量,却可以从整体上反映当时寺院所拥有的各类常住什物的一般情况。为便于读者直观了解敦煌各寺院主要的常用常住什物的数量,笔者在基础上对比较多见的常住什物以物品为类分类合计,因“龙兴寺二”未完整保存一类物品,故不再列入。
三、敦煌寺院常住什物与僧人的关系
从上文所列敦煌几年寺院的常住什物名目可以看出,除供养具类的物品外,其他几类几乎都是生活用具。这些生活用具当然主要是供寺内僧人使用的。统计表明,敦煌寺院所拥有的常住什物就其名目而言是十分广泛的,涉及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统计却仍透露出拥有名目众多生活用具的敦煌寺院不可能是基本生活单位,敦煌僧人过的不是集体生活,因为如果寺院是基本生活单位,人数多的寺院,生活用具的数量也就相应增多,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上列各寺的人数情况是:净土寺,据S·2614背〈沙州诸寺僧尼名簿〉(西元十世纪初),有僧十九人,新旧沙弥三人,共计二十二人。这件文书的年代与净土寺资料相距很近,其间净土寺僧人数量变化不会很大。大乘寺,据S·2614背有大戒尼戒叉尼沙弥尼共一七三人,虽然S·2614背比有关大乘寺的材料要早几十年,但笔者在上一章第三节已指出西元十世纪敦煌的僧尼总数没有减少,则大乘寺的规模也不会有太大的变化,退一步说,即使大乘寺自十世纪中叶人数有所减少,也不会少于一百人。报恩寺,在S·2614背有僧沙弥共计四十七人,笔者曾指出,自十世纪初以来,报恩寺的人数呈上升趋势(注释:参看拙稿《唐后期五代宋初沙州僧尼的特点》,第八一七~八五七页,《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汉语大词典出版社一九九0年。)。笔者在上一章第三节已经指出,S·2614背〈沙州诸寺僧尼名簿〉首部缺失寺名的寺院为永巡寺(注释:竺沙雅章在《敦煌僧官制度》(京都《东方学报》三十一册)中曾推测该寺为灵图寺或金光明寺。),其时永安寺有僧沙弥共计三十五人。净土寺有镬釜铛鏊锅共十口,各种盘子二十三个,各种碗八个,碟八个;大乘寺有釜铛鏊九口,各种盘二十八,碗二十二,碟三十;报恩寺在西元九三五至九四0年拥有镬釜铛鏊锅十三口,各种盘十个,碗四个,碟六个;永安寺在十世纪前半叶有镬釜铛鏊九口,各种盘十个,碗二十二个,碟三个。可见,人数多的大乘寺等寺院,其生活用具的数量并不是按比例相应增多,甚至有的用品比人数最少的净土寺还少。
另一方面,不少寺院的生活用品为僧人所占有。如P·2706第六行有“四尺花牙盘壹,见有阴寺主”;S·1624第三十三~三十四行有“花牙盘壹面,在程阇梨”;P·2917第二十三行有“花擎盘壹面,欠在寺主”;S·4706第三~四行有“花擎盘壹,欠大寺主教真,又擎盘壹,欠在法超”;P·3638第二十三行有“新敬盘壹,在李上座”。又如,P·3161第二十二行有“小木碗子壹拾壹枚,内壹欠在惠诠肆个”;P·3638第四十四行有“新漆碗壹,在神会”。再如,P·3161第三行有“漆碟三,内壹欠在愿德,壹欠在绍满”,又,P·3067第十三行有“伍斗铁锅壹口,在寺主定昌、善清”。又,S·1774第三十四~三十五行有“黑木樏子拾枚,内伍枚欠在前所由延定真,内伍枚欠在智定等一伴不过”;P·3581第十九行有“木垒子壹拾伍枚,内欠肆个,在泛寺主”;S·1776第八~十行有“严忍入缸两口,内壹在智定伴,曹法律入乾瓮两口,内壹在邓阇梨”;P·3161第三十二~三十三行有“瓦盛壹,受伍斗,欠在智山,参斗缸,欠在□净,又瓦盛壹口,欠在大善”;S·1774第二十九行有“木盆大小伍,内壹在严护”;P·3161第八~九行有“漆匙箸伍,内壹在大善”。上列材料进一步说明敦煌寺院的盘碗碟瓮瓦盛锅等并非寺内僧人的日常生活用具,因为寺院如果是基本生活单位,一方面僧人根本就没有必要借用这些物品,另一方面寺院也不会允许本来就数量不足的生活用具为僧人所占有。
那么,敦煌寺院的拥有的生活用具的用途何在呢?从敦煌文献中的寺院入破历可以看出,敦煌寺院虽不供应僧人的日常饭食,但在僧人为寺院提供劳动力或参加某些活动时,寺院则供应饭食。同时,寺院也不时招待一些与寺院有关的人(具体材料将在下一节介绍)。当时寺院供人吃饭,有时仅数人,有时包括全寺僧人,还有时招待的人数超过全寺的僧人数。由于供应饭食不是经常性的,而每次的人数又有有少,故各寺置备的盘碗碟等用具不多,只够少数人就餐所用。如有大的宗教活动招待的人较多。盘碗等用具可能是通过借或自带的途径解决。如上一章第二节所引S·1261背〈某年四月卅日某寺上座因佛事配物帖〉要求僧人所带物品中就有碗碟,镬釜铛鏊锅等不便借用,所以各寺都多准备一些,以备不时之用。
敦煌文献中的有关记载表明,敦煌僧人所占有的常住什物并不限于上列盘碗碟等,还包括其他生活用品。如P·2917第十七~二十三行有“小柜子壹,在索和尚,踏床两页,内壹在索僧政,又大床壹,在索僧政”;P·2613第六十六行有“小柜子壹,在张僧政”;S·1776第二片第四行有“大床肆张,内壹在妙喜”;P·3161第十五行有“食柜壹,在文智”,第十九行有“柜壹口,在张上座”;S·8750第八~九行有“小柜子壹,在行进,又柜壹个,在愿成”;P·2613第六十五~六十六行有“汉锁壹具并钥匙,在张僧政”;第七十六行有“壹长铜灌壹,并系,在张僧政”。占有毡的现象也很严重,如P·3638第五十~五十一行有“新白毡壹领,在孙寺主”;P·3598第五行有“五色新花毡柒领,内一在大和尚”,第七行有“旧白方毡柒领,内欠三领在保惠”,第十二行有“白方毡两领,欠在庆祥”;第十三行有“白方毡新旧陆领,欠在保端”。类似例子还有一些,不备举。甚至供养具也有不少在僧人手中,下仅举数例。P·2613第八十九行有“等身银泥幡壹拾贰口,内伍口在前孙都师”;S·1774第八行“小经案贰,内壹在延定真”;P·4004第十~十二行“铜香炉两柄,内壹柄在索僧政,内壹柄在索判官,旧木香奁壹,在索判官”;P·3638第三十七~三十八行有“小铜铃子壹,在信因”。
有迹象表明,这些被僧人占有的常住什物,往往在很长时间后仍未见归还。如上引S·1774第八行记大乘寺延定真占有该寺一个小经案,S·1774的年代是在天福七年(九四二)。在十五年后的S·1776〈愿德五年(九五八)大乘寺法律尼戒性等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状〉第七行仍有“小经案贰,内壹在延定真”。又P·4004+S·3067+P·4908〈庚子年(九四0)后报恩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中记欠该寺常住什物的有“寺主保惠、寺主明戒、寺主明信、寺主定昌、寺主教珍、寺主戒会、寺主法兴、寺主员会、寺主保藏、寺主法清”等,这十位寺主当然不能都是现寺主,大部分应是前寺主。
从上引有关僧人占有寺院常住什物的材料可以看出,占有寺院常住什物的僧人多为僧官、寺院三纲或管事的职事僧。这些人往往是在任职期间得用手中的权力将一些物品据为已有,离任交割时欠负未还。报恩寺欠负寺院常住什物的寺主多达十位。据P·3100〈乙巳年(八八五)寺主道行辞职状并判〉,道行任寺主一职已有六七年,仍未更换。假如定寺主的任期五年或者三年,报恩寺占有寺常住什物达十年以上的前寺主也有好几位。这些被僧人长期占有的常住什物,至少有一部分转化成了私人物品。如前引S·1774在天福七年(九四二)时已被前所由延定真和智定占有的十枚黑樏子,到S·1776〈显德五年(九五八)大乘寺法律尼戒性等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时,这十枚黑樏子和被延定真、智定占有之事一齐从帐面上消失了。上引S·1774中之“木盆大小五,内一在严护”,到S·1776也变成了“木盆大小肆”。显然,上停物品已由寺院常住什物转化为私人什物。
应该指出,敦煌僧人占有寺院常住什物的情况在各寺并不平衡,有的寺院严重一些,如报恩寺,大部分毡和许多常住什物都在私人手中。有的寺好一些,仅有少量的物品为僧人所占有。但这一现象是在各寺普遍存在的。僧人占有、侵蚀寺院常住什物,为戒律所不容,无烦恼引述,但在当时现实生活中又确实存在。这一现象对我们深入了解戒律与现实生活的关系不无助益。而这一现象的出现肯定和上一章所述僧尼的生活方式有关,因为过个体生活的僧尼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这些什物。
四、敦煌寺院常住什物的来源
由于僧人的占有和自然损坏,寺院常住什物要维持在一定规模就需要不断增添。据笔者所见材料,敦煌寺院常住什物主要有三个来源:
其一是施舍。在敦煌寺院常住什物历中,明确记载一些物品源于施舍。P·3067中有“汉画地藏菩萨壹,刘僧正施入”;S·1624第十行有“官施银泥幡柒口,在柜”;P·3161第七行有“新附经案壹,文智施入”;又S·1624第六行有“程阇梨入黄布经巾壹,在柜”;以上是施入供养具的记载,施入的物品还有铜铁器、家具、瓦器和毡褥等。P·3598第十六~十七行有“小和尚亡入花毡壹领,又入铛壹口,又入团盘壹面”;S·1776中有“程阇梨施两石柜壹口,严忍入缸壹口,曹法律入乾瓮两口,程阇梨施入瓦盛壹口,缸壹口,王都维施入褥壹条”;P·3161第七行有“新附经函壹,官施入”;同上文书第十三行有“铜镜子壹,刘僧政施入”;同上文书第十七~十八行有“新附函壹,智圆施入,又新附壹口,宗定入”。
此外,P·3410〈沙州僧崇恩处分遗物凭据〉中亦载施入“三世净土寺所有家具什物车乘供养具佛衣并别有文籍”,“报恩寺常住大床壹张,踏床壹张,新车盘壹,施入佛殿”。另P·2567背〈癸酉年(七九三)沙州莲台寺诸家散施历状〉记录了该自正月三日至二月八日间所得诸家散施物品,其中之常住什物有“银环子四,十量金花银瓶子壹一,银火铁一,琉璃瓶子一,鍮石瓶子一,真珠廿四线,玛瑙珠子八十四枚,琥珀二,琵琵五,鍮石钗子六十四只,大刀子三,弓六张,箭二十一只,器械一副,锵一张,绣针毡二,铜碗子一,青铜镜二,火镜一十五,大瓮两口,鞍瓦七具,铁锅子一,铜匙箸一副,铜火铁一,铁火铁二,漆碗一,团盘二,花碗五,花碟子一,铜碟子一,木火炉一,三斗油缸一”。莲台寺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得到的常住什物数量可观,表明施舍是敦煌寺院常住什物的重要来源之一。上引材料还表明,向寺院施舍常住什物的施主虽然有官有私,有僧有俗,但以私施为主,以僧施为多。
其二是抵债物品。如所周知,高利贷收入一直是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寺院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当时百姓向寺院借贷,按惯例在借契上都要注明,若至期不还,任凭债主“掣夺家资”。敦煌寺院的常住什物中,有一些就是债务人抵债的物品。如P·3161第十九至二十行有“柜壹口,张德进折物入,又柜壹,智会折物入”;P·2917第十二至十四行有“王庆住折债铛壹,故宅官王保住填贷粟债肆斗伯师壹口,安善儿折油债壹斗伯师壹口”;S·4199第十一行有“张江子入俩柒升锅子壹口”;S·4706第七至至八行有“张午子折债新花合盘壹副”;同上文书第九行有“伍色花毡壹领,梁户宋员达折债入”;S·1776中有“碨户康义盈、李粉堆折债入白方毡两领”;P·4908第八行有“泛铁奴折债新花毡壹领”。上列材料表明,敦煌寺院从债务人那里得到的什物是以生活用具为主,而抵债物品主要来自世俗百姓,从另一角度透露出了寺院放贷取利的主要对象。
其三是购置或制造。源于施舍和折债的常住什物不可能完全满足寺院的需要。所以,敦煌寺院仍需不时购置或制造一些常住什物。S·6217〈丙午年四月十五日分付常住什物历〉云:
1、丙午年四月十五日,常住新碗碟盛统盘子
2、盆魁,都计数壹百伍拾壹个,现分付法
3、律智员、法政等仓家柒人。
上引文书中的交付给寺院仓家新碗碟盛统盘子盆魁,应该是该寺新购置的,又,S·6233〈某寺入破历〉第二行有“三石买斧一量”,第三行有“九斗买刃子”。又上引P·2049背〈长兴二年(九三一)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也有净土寺请人缝伞的记载。该件第三二八~三三一行则有“麺壹硕捌斗,造菩萨头冠,从廿日至廿九日中间,供金银匠及造伞骨阇梨兼钉叶博士等,三时食用”。又P·2613第六十八行有“生铁大火炉壹,破碎不堪用,再泻煮油铛用”,这表明敦煌寺院有时也制造所需的常住什物。
第二节敦煌僧尼与常住斛斗的关系
反映敦煌寺院常住斛斗情况的主要是敦煌文献中的寺院常住斛斗入破历。这类文书包括入历、破历、入破历、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等。由于这类文书包含的学术信息十分丰富。自三0年代以来不断被中外学者加以利用和研究。那波利贞在三0年代末四0年代初发表的一组有关寺院经济的论文中,最早向学术界介绍一批敦煌寺院入破历(注释:见那波利贞《梁户考》,《支那佛教史学》第二卷第一、二、四号一九三八年;《中晚唐时代敦煌地方佛教寺院碾碨经营就》,《东亚经济论丛》第一卷第三、四号一九四一年;《敦煌发见文书据中晚唐时代佛教寺院铁谷布帛类贷附营利事业运营实况》,《支那学》第十卷第三号一九四一年。)。一九五七年,道端良秀在《唐代佛教史研究》第五章“佛教寺院经济问题”也曾利用敦煌寺院入破历探讨寺院碾碨收入(注释:道端良秀《唐代佛教史研究》,第四四一~五四三页,法藏馆一九五七年)。一九六一年,三岛一在《唐代寺院常住僧物利用就一知见》中则曾利用敦煌寺院入破历探讨常住僧物的收支问题(注释:《和田博士古稀纪念东洋史论丛》,第九三七~九四八页,讲谈社一九六一年版。)。一九六七年,土肥义和在其编辑的《敦煌文献既绍介西域出土汉文献分类目录初稿〔非佛教文献之部〕·古文书类·Ⅱ寺院文书》“寺院财产关系文书”类单列“寺院诸色入破历关系文书”一目,详细着录了当时所知的有关文书。一九七0年,三岛一在《敦煌文书见唐代寺院财政史一知见》回顾了以往日本学界对敦煌寺院入破历的利用和研究情况,并对该类文书作了全面介绍与分析(注释:二松学舍大学《东洋学研究所集刊》,第八五~一一三页。)。
一九七九年,池田温在《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录校了P·2838〈中和四年(八八四)正月沙州上座比丘尼体圆等诸色入破历算会牒〉和P·2049背之〈同光三年(九二五)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保护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长兴二年(九三一)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等文书(注释: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报告一九七九年。)。一九八0年,北原薰在《晚唐·五代敦煌寺院经济》中依据P·2049背和P·2032背的〈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牒〉对该寺常住斛斗的收入与支出情况作了深入的分析(注释:见《讲座敦煌·三·敦煌社会》,第四一八~四五六页,大东出版社一九八0年版。)一九八七年,姜伯勤在《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利用P·2049背和P·2040背的〈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牒〉考察了敦煌寺院经济结构的变迁(注释:见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第三一一~三二八页,中华书局一九八七年版。)。一九九0年,唐耕耦、陆宏基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刊布了大部分敦煌寺院常住斛斗入破历的图版和录文(注释:见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全国图书馆缩微复制中心一九九0年版。)。一九九七年,唐耕耦又在《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一书中对部分重要的敦煌寺院入破历进行缀合和复原(注释:见唐耕耦《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新文丰出版公司一九九七年版。)。本节拟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利用这类文书对唐后期五代宋初僧人与寺院常住斛斗的关系试作探讨。
一、如何解释敦煌寺院常住斛斗支出中没有僧人的日常食用
依据佛教典籍记载,常住斛斗的重要用途之一应是僧人的日常食用。但大量的敦煌寺院常住斛斗入破历却没有记载这方面的支出,P·2049背保存完整的两件〈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牒〉亦然,表明这一现象并非由寺院常住斛斗入破历残缺造成。对于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北原薰和唐耕均认为僧人的日常食用支出不见于寺院常住斛斗入破历是因该项支出另有机构掌管(注释:北原薰《晚唐·五代寺院经济》,见《讲座敦煌·三·敦煌社会》,第三八0~四三七~四三八页,大东出版社一九八0年版;唐耕耦《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第二六九页。)。但此说纯属推测,没有任何证据,非常可疑。因为敦煌文献中保存的寺院常住斛斗入破历不少于一百数十件,如果各寺均另有机构执掌僧人日常食用支出,该机构的斛斗入破历不可能一件都未保存下来。此其一。其二、敦煌寺院常住斛斗入破历虽未记载僧人的日常食用支出,却不是完全没有僧人食用支出的记录。如P·2049背〈同光三年(九二五)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保护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三七五~三七六行有“麺参斗五胜,垒园墙两日众僧食用”;又同上文书第四0二~四0三行有“麺参斗,善发西窟正月十五日赛天王法事斋时僧食用”。类似记载还有很多。总之,僧人在寺院提供劳动力或参加法事活动时经常可以获得寺院提供的饭食。这一现象透露出,敦煌寺院本来就不供应僧人的日常饭食,因为如果寺院已经整日供应僧人饭食,上引文书中的现象根本就不应该存在。对僧人来说,只有在寺院不供应日常饭食的情况下,为寺院提供劳动力或参加法事活动时供给饭食才有意义;对寺院而言,既然僧人临时性的食用在常住斛斗支出,那么,如果供应僧人日常饭食,自然也应在这里支出,同是僧人吃饭用粮,有何必要分别由两个机构供应粮食?其三,笔者在第二章对敦煌僧人的生活方式和本章第一节对敦煌寺院常住什物两个方面的研究也都证明敦煌僧伯日常饭食不由寺院供应。由于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人的日常饭食并不由寺院供给,寺院常住斛斗入破历中自然也就不会留下有关这方面的支出记录(注释:早在一九三七年,陶希圣就曾指出过唐代存在不供食的寺院,可惜一直未能引起人们注意。参看陶希圣〈唐代寺院经济概说〉,第三五页,《食货》第五卷第四期一九三七年。)
二、敦煌寺院在什么情况下供应僧人饭食
上文所引材料表明,唐后期五代宋初的敦煌寺院并非绝对不供应僧人饭食。从敦煌文献中保存的有关材料来看,僧人可在下列情况下享用寺院的常住斛斗:
1、参加或从事法事活动
首先应该说明,并非僧人参加或从事所有法事活动都由寺院供食,从现存材料来看,供食的法事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
正月十五日燃灯与赛天王P·2049背〈长兴二年(九三一)正月沙州净土寺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三八五~三八六行有“麺贰斗伍胜,正月十五上窟燃僧食用”;P·2049背〈同光三年(九二五)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保护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四0二~四0三行有“麺参斗,善发西窟正月十王日赛天王法事斋时众僧食用”。
行像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一一三~一一四行有“麺一石八升,油四升半,粟一石八斗五升卧酒,二月八日社人及僧斋时用”;P·2049背〈长兴二年(九三一)正月沙州净土寺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三三七行有“麺贰斗,〔二月〕九日收佛衣众僧斋时用”;又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一一六~一一七行有“麺二斗,〔二月〕十日收佛衣造冷淘僧食用”。二月八日行像是敦煌地区一项盛大的佛事活动,除当日要供应僧人和其他参加者饭食外,僧人或在九日,或在十日,还要以收佛衣的名义再聚餐一次。有关行像日供僧饭食的材料还有一些,不备引。
盂兰盆会S·1733〈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稿〉第九~十五行有“白麺九石,米五升,油六斗,苏(酥)七升,椒一升,草豉三升,麦九斗买瓜,麺六斗沽醋三斗,麦六斗造胡饼价用,已上物三年七月十五日煮佛盆及供养众僧等用”;P·4957〈某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三十二~三十三行有“白麺肆硕伍斗,油贰斗陆升,已上充七月十五佛盆及破盆众僧长用”;P·2049背〈长兴二年(九三一)正月沙州净土寺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二三三行有“粟肆斗,破盆第二日沽酒众僧用”。盂兰盆会,或称盂兰盆,是根据《盂兰盆经》于每年七月十五日举行的超度历代宗亲的佛事活动。从现存资料来看,敦煌各寺均举行此项活动,造佛盆、破盆及供养众僧所需粮食均由寺院常住斛斗支出。
十二月城上转经与解斋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四七三~四七四行有“麺玖斗,油四升半,十二月城上转〔经〕僧解斋斋时及神佛食用”;第七三三~七三四有“麺玖斗,十二月城上转经神佛食及僧料用”;第八三二~八三三行有“麺壹硕伍升,十二月城上转经神佛食及僧两日斋时一日解斋时〔用〕”;第七二八行有“麺一石五斗,十二月六日中间行解斋众僧用”。又P·3234背〈癸卯年(九四三)正月一日已后净土寺直岁沙弥广进麺破〉第四十五~四十六行有“麺一石二斗,十二月七日中间造解斋众僧用”;第四十八行有“麺九斗,十二月城上转经僧解斋斋时及神佛料用”;P·2049背〈长兴二年(九三一)正月沙州净土寺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三七七~三七八行有“麺玖斗,十二月城上转经,造神佛食及僧两日解斋一日斋时用”;第三八三~三八四行有“麺壹硕贰斗,十二月六日中间解斋用”;P·2040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五~七行有“麺壹石六斗伍升,十二月城上转经神佛食及僧料等用;麺八斗,十二月六日至八日,众僧行解斋用”;P·3490〈某寺诸色斛斗破历〉第九十~九十一行有“麺参硕贰斗,十二月中间十六日每日贰斗,众僧解斋用”。十二月城上转经与解斋也是各寺都举行的活动,只是供食时间不等,或三日,或六日、七日,多者达十几日。
以上所列几项是每年各寺都要举行的供食法事活动,此外还有一此供食的法事活动不一定每年都要举行,也不一定每所寺院都要举行。如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七一四行有“麺玖斗伍升,七月城上转经神佛食及僧食用”;第八二0~八二一行有“麺五斗五升,八月城上转经神佛食及僧料用”;第七一七~七一八行有“麺八斗,八月奉处分当寺转经了日众僧斋时用”;第七二七~七二八行有“麺二斗,阴押牙转经时转经僧用”。又P·3234背〈癸卯年(九四三)正月一日已后净土寺直岁沙弥广达进麺破〉第四十七行有“麺一石八斗,正月一日至六日众僧解斋食用”;P·2040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二八五~二八六行有“油贰升壹合,七月奉处分当寺置道场休日造斋时众僧食用”等等。
2、承担“当寺僧设”
姜伯勤在《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中详细考察了敦煌净土寺僧徒所承担的各种劳务,并将其归纳为田务、园务、修造、窟上、加工、清仓等六类(注释:《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第二一二~二一七页)。敦煌文献中的资料表明,僧人在承担寺院的各种劳务时,均由寺院供食。以下依据姜伯勤的分类,将敦煌僧人所承担的各种劳务的名目列举如下,凡姜伯勤指出的名目,本文均不再出示例证,笔者新增加的净土寺以外寺院僧人承担的劳务名目则均出示例证。
田务此类姜伯勤列举的有耕地、除青麦、收菜、应畔、锄渠。此外还有聚沙粪和刈麦。如P·2776〈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第十九~二十行有“麺壹硕,造冬末局席停腾聚沙粪众僧等用”;S·4657〈庚辰年(九七0)二月十日沿寺破历〉第一~二行有“粟陆斗沽酒,缸渠庄刈麦众僧吃用。”
园务此类姜伯勤的有修园、垒园墙、堆园、垒园车道、垒园、园中栽树、园内易墼。此外还有持园。P·4906〈某寺诸色破历〉第七~八行有“白麺肆斗,造胡饼,持园众僧吃用”。从现存材料来看,在园务中,以堆园最为重要,出现次数最多。修造此类姜伯勤的有修寺院上屋泥、般沙墼、般墼、易墼、易城垛、修土门、脱墼、斫梁子、载柱、立幡杆盖舍、垒油梁墙、垒界墙、接墙。此外还有造钟楼、剪行廊及抽梁子、揭墼、垒树鵄、修佛殿阶、修屋基阶、上赤白、安门、修井等。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一六一~一六五行有“麺十三硕陆斗四升,粗麺九硕五斗,谷麺三硕九斗五升,油贰斗贰胜,粟壹拾陆硕三斗六升卧酒沽酒,造钟楼时,五月廿三日~六月十三日,中间廿一日,工匠及众僧般(搬)砂车牛人夫等三时食用。麺一石,油三升半,粟一石四斗卧酒,钟楼了日,木匠及众僧等用”;第四七五~四七六行有“麺二斗八升,油六合,粗麺一斗,剪行廊及抽梁子木匠及僧食用”。又P·2776〈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第五~六行有“麺壹斗伍胜,揭墼日众僧斋时食用”;第三十二~三十三行有“麺壹斗伍胜,城北揭墼日众僧食用”。又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二一一~二一二行有“连麸麺四斗伍升,油半胜,泥界墙及树鵄众僧食用”;第二00~二0一行有“麺参斗,粗麺伍斗,油半〔升〕,粟一斗,垒树鵄众僧食用”。又P·2049背〈同光三年(九二五)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保护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四二六~四二七行有“麺柒斗伍胜,修佛殿上屋泥三日,众僧解斋斋时用”;第三八一~三八三行有“麺柒斗,寺院和泥及上屋泥修基阶三日,众僧及工匠解斋斋时夜饭等用”。又S·6829背〈丙戌年(八0六)某寺正月十一日已后缘修造破用斛斗历〉第二十三行有“八日出苏〔酥〕贰胜半,麺壹硕肆斗,米壹斗,供众僧泥佛殿阶”。P·3234背〈癸卯年(九四三)正月一日已后净土寺直岁沙弥广进麺破〉第二十二~二十三行有〈麺染斗捌胜,上赤白僧及上沙麻塑匠等用”;第二十四~二十五行有“麺两硕壹斗,上赤白了日造局席众僧吃用”。又P·4909〈辛巳年(九八一)十二月十三日后某寺诸色破用历〉第七行有“十九日,众僧安门午料连麺柒升”。又P·2930〈某寺诸色斛斗破历〉第五~六行有“麺七斗,修井日众僧斋时食用。”
窟上此类姜伯的有西窟上水、修堰、易沙、殍剌。还可补充东窟造用。S·4649〈庚午年(九七0)二月十日沿寺破历〉第十九行有“粟肆斗沽酒,东窟造作众僧食用”。
加工此类姜伯勤的有乞麻、折麻、擘毛、擀毡、烧炭、淘麦。此外还有拽碨、行碨、帝碨河、修河、起毡等。如S·4642背〈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第一一六~一一七行有“连麸麺肆硕玖斗伍胜,拽碨众僧造食用”。又S·4782〈寅年乾元寺堂斋修造两司都师文谦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第三十二~三十三行有“白麺伍斗,油贰升,粟玖斗,麦贰斗,已上充众僧行碨日食用”。S·5039〈某寺诸色斛斗破历〉第三十二~三十三行有“麦贰斗,买胡饼碨头僧吃用”。S·6217〈某寺诸色斛斗破历〉第五行有“又后件帝碨河众僧用胡饼四十,酒半瓮”。P·2838〈中和四年(八八四)正月上座比丘尼体圆等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第二十四~二十五行有“麦四斗沽酒,歌水道日众僧食用”。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三九一~三九二行有“白麺玖斗,油参胜陆合,粟两石壹斗卧酒,乾毡及起毡局席看乡官众僧食用。”
清仓此类姜伯勤的有交西库、西仓易麦。按交库应属寺院事务,似不宜归入劳务类。以上六类之外,还有造盘、造佛盆、造破盆、煮佛盆等劳务。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四五九~四六0行有“麺壹斗贰〔升〕,连〔麸〕麺壹斗伍升,粟贰斗沽酒,造盘僧及女人食用”;第八0八行有“麺贰斗,造小破〔盆〕众僧吃用”。又P·2040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三十五行有“麺二斗,造佛盆僧食用”。P·2776〈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第十一行有“麺贰斗,营佛盆破盆众僧及造食人食用”。又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一八八~一八九行有“麺一斗,粗麺一斗,煮佛盆僧食用”。寺院的一些劳务只请沙弥承担,所以他们享受劳务供食的机会更多一些。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一七五~一七六行有“麺二斗二升,粟四斗,油一合,泥匠张留信窟上后件泥沙麻博士及沙弥食”。这里沙弥与泥匠、泥沙麻博士一起被供应饭食,应是他们作为辅助劳力与工匠博士一起参加了劳动。P·2776〈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第三十九~四十行有“麺贰斗,收菜列菜沙弥女人食用”;第四十六~四十七行有“麺斗半,易墼日三时看沙弥用”。又P·2049背〈同光三年(九二五)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保护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三八八~三八九行有“麺伍胜,沙弥所残泥日斋时食用”。
3、从事寺院事务
从现存材料来看,供食的寺院事务主要有算会、职事僧的交割和教化等。这些活动有的是邀请全寺僧人参加,有时只是请有关僧人参加。
算会指对寺院职事僧或有关人员所掌管的物资收支情况进行决算。P·2049背〈长兴二年(九三一)正月沙州净土寺愿达手下诸色破历算会牒〉第三八九~三九0行有“麺壹硕伍斗,算愿达五日众僧解斋时用”;第三七一~三七二行有“麺壹斗伍胜,算西仓写帐众僧斋时用”。P·3234背〈癸卯年(九四三)正月一日已后净土寺直岁沙弥广进麺破〉第三~四行有“麺伍斗伍升,算会愿通中间六日及写帐人食用”;第五十一行有“麺壹斗,造小胡饼子算日吃用”。另P·4957〈某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四十三~四十五行有“白麺壹硕柒斗肆升,油参升,粟玖斗,已上充三日算会尊宿等食用”。
职事僧的交割S·1519〈辛亥年十二月七日后某寺直岁法胜所油麺等历〉第二~三行有“麺壹斗,粗麺壹吉,油斗升,交割直岁日众僧吃用”。P·2049背〈同光三年(九二五)正月沙州净土寺保护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二九七~二九九行有“粟肆硕贰斗,付众僧及女人卧酒冬至岁聚粪西窟交割西仓等用”;第四二九~四三0行有“麺肆斗,两日交库众僧解斋斋时用”。又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七三三行有“麺参斗,交库时两日众僧用”;第七三八~七三九行有“麺四斗,交库两日僧折麻吃用”;P·2776〈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第二十~二十一行有“麺三斗伍胜,东库交割三日众僧食用”。直岁、执仓等职事僧在前后交割时,要对粮物等进行清点,故需众僧参与。
教化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四五四行有“麺伍斗七升,油贰〔升〕,粗麺伍升,众僧教化麻用”;S·6275〈丙午年十一月就库纳油付都师历〉第一~二行有“纳油壹斗,付都师造食,众僧教化麻吃用”。又P·2040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十八~十九行有“麺贰斗,教化柴时众僧食用”。S·4642背〈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第一一五~一一六行有”麺捌斗,众僧行化时造食吃用”。所谓教化、行化实为僧人为寺院乞施,P·4960〈甲辰年五月廿一日窟头修佛堂社社条〉中之“先秋教化,得麦拾伍硕参斗”,可以为证。敦煌寺院入破历中关于乞麻、乞柴的记载很可能反映的也是僧人的乞施活动。
寺院文书中所见的供食寺务还有:聚菜价,P·3490〈辛巳年某寺诸色斛斗破历〉第三十二~三十三行有“油壹升,聚菜日僧食用”;第八十五行有“麺三斗,聚菜价日僧食用”。秤麺,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一四四~一四五行“麺三斗,油一合,秤麺日众僧食用”。印羊,S·4642背〈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第一一0~一一一行有“麺壹斗,付上座印羊吃用”;第一三三行有“连麸麺壹斗,上座印羊吃用”。试经,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一四二~一四三行有“麺两硕一斗,油七升半,苏(酥)升半,粟一石九斗卧酒沽酒,试经日造局席,看诸寺僧官及众僧等用”。
4、世俗节日供食
现知敦煌寺院供食的世俗节日有岁末的除日及正月初的大岁日、寒食节的第二日和春季的春座局席与秋季的秋座局席。如P·3234背〈癸卯年(九四三)正月一日已后净土寺直岁沙弥广进麺破〉第二行有“麺三斗,岁日解斋用;麺壹硕贰斗,四日中间众僧行解斋用”;第四十七行有“麺一石八斗,正月一日至六日众僧解斋食用”。S·6064〈未年正月十六日报恩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一行有“正月一日,麦一石,沽苏(酥)供僧食”。又P·3234背〈癸卯年(九四三)正月一日已后净土寺直岁沙弥广进麺破〉第十一~十二行有“麺玖斗伍升,造寒食祭拜盘及第二日看众僧及沙弥用”。又P·2049背〈同光三年(九二五)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保护手下诸色破历会牒〉第三五0~三五一行有“油参胜,春造局席众僧食用”;第三七四~三七五行有“麺壹硕贰斗伍胜,众僧造春座局席及帖佛食用”。又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四四三~四四四行有“麺一硕壹斗,油伍胜半,粟伍斗卧酒,众僧秋座局席用”;第八一二行有“麺壹硕陆斗伍升,秋座局席众僧沽〔酒〕用”。
敦煌寺院在一些节日不仅供应僧人饭食,有时还发一些粮油作为节料。如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二四七行有“粟壹硕贰斗,和尚众僧法律等岁节料用”;又第二五一行有“油肆斗陆胜,岁付众僧节料用”;第四七二~四七三行有“麦壹硕贰斗,粟一石六斗,岁付节料及十五日上窟用”;第四八一~四八二行有“油肆斗玖胜,岁付众僧节料用”;第三一七~三一八行有“粟两硕四斗,冬至卧酒付节料用;粟肆硕贰斗,岁卧酒付节料用”;第四六五~四六六行有“麦玖斗,粟壹硕贰斗卧酒,冬至节料及众僧用”。
5、招待寺外人时陪吃
如P·2049背〈长兴二年(九三一)正月沙州净土寺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三六一~三六二行有“麺柒斗,修土门时,看勾当都头乡官及诸工匠兼众僧等用”;第三七六~三七七行有“麺肆斗,迎令公回来众僧食用”等等。
除上列各种情况外,有理由或没有理由的随机供食也有记载。如S·4657〈某寺诸色破历〉第十六行有“豆伍斗,当寺僧吃用”。又S·5050〈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稿〉第八~十行有“粟参斗沽酒,下城来日就大和尚院众僧吃用;粟三斗第二日沽酒,就小和尚院众僧吃用”。而各寺的僧官、老宿享用常住斛斗又比普通僧人多。如S·4657〈某寺诸色破历〉第二~三行有“粟贰斗沽酒,和尚法律老宿就库吃用”。又S·5039〈某寺诸色斛斗破历〉第十三行亦有“麦壹斗,和尚老宿法律吃用”。类似记载还有不少。
还有一些寺院常住斛斗的支出项目虽非由僧人直接享用,但亦与僧人有关。
1、有关大众的支出
敦煌寺院文书中的“大众”,指该地区的所有沙弥、沙弥尼、式叉尼和比丘、比丘尼。对此,笔者将在第六章作进一步说明。后敦煌寺院的入破历来看,各寺常住斛斗都有一些有关大众的支出。如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七三九行有“麺伍斗五升,窟上大众载树子食用”;第七二三~七二四行有“麺七斗,大众两日就寺分儭用”;第七三一行有“麺四斗五升,纳大众赠副〔僧〕统用”。S·4657〈某寺诸色破历〉第五行有“粟壹斗,西窟迎大众用”;第七~八行有“又粟壹斗,东窟上迎大众用”;第十三行有“十日豆壹斗,大众分梨用”;第十五~十六行有“麦参斗,买胡饼沽酒迎大众用”。S·4642背〈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第三十三行有“粟贰斗,迎大众用”;第四十七行有“粟壹硕贰斗,大众来看用”;第六十一行有“粟壹斗,迎大众用”;第七十九行有“麺参斗,大众纳用”。上列材料表明,各寺为大众支出的常住斛斗有一些并未直接消费,而是以“纳的形式上交了,这些上交的粮食由属于都司的大众仓掌管(注释:参看本书第六章第三节。)。
2、招待僧官
僧官到各寺或离去,一般会受到招待。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三一0~三一一行有“粟六斗沽酒,泛僧统开经时看僧官用”;第三一三~三一五行有“粟贰斗,张僧政东行送路用;粟贰斗,二法律上窟迎候用”。又S·6981〈某寺诸色斛斗破历〉第十五~十六行有“粟贰斗,当寺转经判官巡来吃”。有关这方面的记载还有很多。
3、敦煌地区僧官大德及本寺僧人身亡纳赠
在敦煌地区的僧官死亡时,各寺均需由常住斛斗支出粮食纳赠;普通僧人死亡时,其所在寺院常住斛斗要支出粮油造祭盘、煮粥或调粥。此项支出是各寺常住斛斗常见的支出项目之一。具体材料将在第七章介绍。
4、招待外来僧
P·2032背〈后晋时斯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四0五~四0六有“麺贰斗,油两抄,粟六斗,纳龙兴寺屈肃州僧用”;第八二三~八二四行有“麺伍升,伊州客僧来时看用”。S·4642背〈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第九十九行有“麺肆硕参胜,造筵局看客僧用,用常住斛斗招待外来僧人是符合内律规定的支出,除上举材料,有关材料还有一些。总起来看,此项支出不但数量不大,也不多见。
5、各寺间往来
各寺间的往来也是寺院常住斛斗的支出项目之一。如S·6981〈某寺诸色斛斗破历〉第八行有“麺伍斗,乾元寺上梁人事用”;第二十三~二十四行有“麺伍斗,酒壹瓮,报恩寺上梁用”。又P·2930〈某寺诸色斛斗破历〉第一~二行有“绍建麦伍斗,粟柒斗沽酒壹瓮,乾元寺起钟楼日人助用”等等。
以上对寺院供应僧人饭食的情况与常住斛斗有关僧人的支出进行了考察,但依据现有材料尚不能对寺院供应僧人饭食的时间作出定量的判断。虽然敦煌文献中保存了几件净土寺年度收支情况的材料,但其中的一些收支未记具体用途,故对各项收支很难作出明确的统计。据姜伯勤推断,敦煌净土寺的僧徒年参加劳务约二十个工作日,这出应是僧人的劳务供食天数。在此基础上,再加上其他供食活动,似可粗略地估计敦煌寺院年均供应僧人饭食在一个月至两个月之间。
三、敦煌僧人对寺院常住斛斗的侵蚀
敦煌僧人不仅在一定条件下合理合法地享用寺院的常住斛斗,侵蚀常住斛斗的现象也存在。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挪用或占有,二是借贷。
挪用或占有寺院常住斛斗的以寺院纲管居多。P·3290〈已亥年(九三九)十二月二日报恩寺算会分付黄麻凭〉载:
1、已亥年十二月二日,徒众就库舍院齐座算会。先执
2、黄麻人法律惠兴、寺主定昌、都师戒宁三人手下主
3、持入换油黄麻,除破外,合回残黄麻肆拾伍硕贰斗
4、伍升壹合。内法律惠兴、寺主定昌、都师戒宁三人欠黄
5、麻陆硕三斗伍升壹合;又僧正员行欠换油黄麻两硕;并分
6、付与后执仓黄麻人徐僧正、寺主李定昌、都师善清
7、三人身上讫。一一诣实,后算为凭。
8、执黄麻人都师善清(押)
9、寺主戒福(押)
10、徐僧正(押)
这件文书所记欠黄麻者是前任执仓黄麻人,其中法律惠兴是僧官,寺主定昌是三纲之一,都师戒宁则是职事僧。另一次欠换油黄麻的僧正员行也是僧官,他们都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挪用或占有了寺院部分黄麻,一直到与后任交接时也未归还。报恩寺的执仓人挪用或占有该寺的常住斛斗并不只此一例。S·4701〈庚子年(九四0)十二月十四日报恩寺前后执仓法进惠文愿盈等算会分付回残斛斗凭〉载:
1、庚子年十二月十四日,徒众就后殿齐座算会,
2、先执仓常住仓司法律法进、法律惠文等
3、八人所主持斛斗,从去庚子年正月一日入算后,
4、除破用兑利外,合管回残麦壹佰伍拾硕贰
5、升陆合,粟壹佰肆壹斗伍升捌合,豆伍
6、硕肆斗贰升,黄麻陆拾陆面玖升陆合参圭,
7、内惠阴(兴)法律、寺主定昌、戒宁等三人身上欠
8、麻三硕斗贰升,徐僧正、寺主戒福、痒清等
9、三人身上欠麻两硕参斗伍升,行索僧正欠麻
10、壹硕壹斗柒升,又添烽了豆肆硕,已上物一一诣
11、实,后算为凭。
12、执物僧愿盈(押)
13、执物僧住兴
14、执物僧愿兴(押)
15、执物僧善法(押)
16、执物僧法兴
17、执物僧道通
18、执物僧团头法律惠员(押)
(后缺)
此件记录了在上引P·3290号刚上任的徐僧正、寺主戒福、善清等三人亦欠寺院常住仓黄麻两硕参斗伍升,这应该也是他们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黄麻而在离任时未能归还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此件仍记有惠阴(兴)法律、寺主定昌、戒宁等三人欠黄麻参硕贰斗贰升,这表明三人在上一年挪用或占有的黄麻经过一年以后仍有一半以上未还。如果将这三硕贰斗贰升黄麻出贷,依据当时的利率(注释:参看唐耕耦〈唐五代时期的高利贷——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文书初探〉,《敦煌学辑刊》一九八五年第二期,一九八六年第一期;《敦煌写本便物历初探》,《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五集,北京大学出版社一九九0年版。)一年可获得百分之百的利息。也就是说,在过去的一年中,本来报恩寺常住斛斗应该增加的三硕贰斗贰升黄麻分别进入了定昌、戒宁等三人的口袋。此件中还记有行索僧正欠黄麻壹硕壹斗柒升,这个行索僧正应该就是上件中的欠黄麻两硕的僧正员行,则行索僧正在过去的一年里也侵蚀了报恩寺常住斛斗应增加的一硕黄麻。据下文所引文书记录了黄麻与麦粟的比价是一比二,即一硕黄麻相当于两硕麦或粟,以上四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每人至少侵蚀了寺院两硕麦粟,数量不算太小。
从现在材料来看,被僧人挪用或占有常住斛斗最后一般要归还。P·3631〈辛亥年(九五一)正月二十九日报恩寺善恩愿通等柒人将物色折债抄〉(注释:以上所录三件报恩寺文书的所属寺院的均系唐耕耦考出,见唐耕耦《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新文丰出版公司一九九七年版,第二八一~三三五页;年代系笔者在本章第一节考定。)载:
1、辛亥年正月二十九日,先把物团善因、愿通等柒人,欠常斛斗,
2、见将物色折债抄录谨具如后:
3、善因入布柒拾捌尺,准麦粟柒硕捌斗,折黄麻三硕玖斗。
4、愿通入褐布柒拾伍尽,准麦粟捌硕,折黄麻肆硕。愿威入
5、榆木两根,准麦粟陆硕;入昌褐肆拾尽,准麦粟肆硕;木及褐
6、折黄麻五硕。保瑞入昌褐三丈贰尽,准麦粟三硕贰斗,
7、折黄麻壹硕陆斗。保端替老宿入白方毡壹领,准麦粟
8、肆硕,折黄麻两硕。又入人上典物铜锅子壹口。上件物色等对
9、众僧分付,领入库内。领褐布人王上座,后要破数。
10、又六月九日,保隧入斜褐壹段,准麦粟
11、肆硕伍斗,折黄麻两硕贰斗伍升。又紫
12、绵绫衫表壹领,准麦粟玖硕,折黄麻肆
13、硕伍斗。又白羊毛毡壹领,折麦粟两硕
14、伍斗。故僧愿住入昌褐肆拾尽,折麦粟
15、肆硕。又愿通入布三丈捌尽,折麦粟三
16、硕捌斗。其布僧正贷还入。善因褐袋壹口,折麦粟肆硕。保端
17、替故张老宿入布壹丈伍尺,折麦粟壹硕伍斗。又昌褐贰
18、丈肆尺,折麦粟两硕肆斗。其文书内物于李法律
19、算时总入破了。更无词理。
20、其文书内黄麻及麦粟并入
21、愿通交历及李法律交历。
此件所记挪用或占有常住斛斗的僧人多于上举两件,所欠斛斗的数量也较大。但最终总算以布褐等物品折还了所欠之斛斗。上引文书后还有〈癸丑年(九五三)正月廿日报恩寺诸团折债物色抄〉,虽该件仅存首部,但其中之“诸团”透露出报恩寺历任把物团都存在挪用或占有寺院常住斛斗的问题。
上引几件文书均属报恩寺,自然不能说明整个敦煌地区的情况。但文书中所反映的问题却绝非报恩寺独有的现象。如P·3881背〈太平兴国六年(九八一)正月一日某寺招提司算会应在人上欠斛斗等历〉,就记载了另一所寺院僧人欠常住斛斗的情况:
1、太平兴国六年庚辰岁正月一日,徒众就众常算会,招提司惠觉
2、年课及前掌(帐)回残斛斗纸布褐什物等,应在人上次:
(中略五行)
8、准掌(帐)尾麻玖拾壹硕壹斗,内三拾陆硕伍斗,付后都师住员;陆
9、斗在僧福昌;参硕在泛僧正;壹硕伍斗在押卫泛善后;柒斗在
10、应净;肆斗在应集;两硕玖斗在马孔目;壹硕肆斗在程僧正;
11、壹硕壹斗在李再□;□头(斗)在阎僧正;两硕捌头(斗)卯年〔在〕贺弘子
12、两硕捌斗午年在李章友;壹硕贰斗酉年在李章友、令狐
13、再定;两石捌〔斗〕亥年在贺佑奴;两石捌斗,子年在泛保富;
14、两硕肆斗丑年在王再德;两硕捌头(斗)寅年在王再德;肆石壹斗
15、丑年在马法师;壹硕肆斗寅年在程僧正;陆斗在应集;
16、两硕捌斗卯年在樊保富;两石捌斗卯年在王再德;参
17、硕伍斗辰年在范僧正;壹硕贰斗辰年在古福登法律;
18、壹硕肆斗在大画法律;肆硕贰斗在惠觉。
此件所记之寺院应有黄麻玖拾壹硕陆斗,但实际交付给都师住员的仅有参拾硕伍斗,其他都在私人手中。招提司负责人惠觉挪用或占有黄麻肆硕贰斗,其他欠负黄麻的僧人虽非执仓人,但多数是僧正、法律、法师等僧人。值得注意的是,此件所记欠寺院斛斗的还有俗人,这些人可能是寺院的债务人。
第二个方面是僧人通过借贷的方式侵蚀寺院常住斛斗。
唐五代时间流行的内律准许出贷寺院常住物牟利。所以,利息收入是这一时期寺院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僧人若和世俗百姓一样从寺院借贷常住斛斗,按当时的利率归还本息,自然不能算侵蚀常住斛斗,但实际情况并不那么简单。一些僧人是通过借贷斛斗,归还乾货的办法从中得到好处。P·3223〈勘寻永安寺法律愿庆与老宿绍建相诤根由状〉载:
(前缺)
1、一车见折麦粟肆硕。愿庆寺〔亦〕下柽一车,恰折豆粟伍硕,柽
2、则共法德一般。折倘(偿)中间,上人面孔不等。因兹愿庆向老
3、宿说此偏并之事,便乃老宿掉杖打棒愿庆。不是四面
4、人捉却,打死愿清庆,一赏百了。并是实理,因兹陈告者。
5、法律愿庆。中指节
6、问老宿绍建,既登年侵蒲柳,岁逼桑榆,足合积见如
7、山,添闻似海。何用不斟寸土,不酌牛津。随今时昏
8、騃之徒,逐后生猖强之辈。官人百姓,贵贱而息。明
9、知将肘宣棒,而皆了觉幻化。何期倚仗年老,由
10、自不息忿嗔,掉棒打他僧官,临老却生小想。有何
11、词理,仰其分析者。
12、责得老宿绍建口云,年逾耳顺,智乏荒愚,发白年尊,齿
13、黄耆旧。数年永安寺内,不曾押弱扶强,绍建取僧政指
14、撝,是事方能行下,今年差遣次着执仓,当初以(与)僧政
15、商量,仓内谷麦渐渐不多。年年被徒众便将,还时折入
16、乾货。因兹仓库减没,顿见转不丰。官中税麦
17、之时,过在仓司身上,昨有法律智光依仓便麦子来,
18、绍建说其上事,不与法律麦子。邓法律特地出来;没时
19、则大家化觅,有则寄(借)贷;须容若僧政共老宿独用,
20、招提余者,例皆无分;阿你老宿是当尖(今)佛赤子,作此偏
21、波(颇)抵宿老人,死当不免,实乃绍建掉杖打僧官,过重丘山,
22、僭深沧海,更无余诉者。老宿绍建。中指节。
23、右谨奉勘寻法律愿庆以(与)老宿绍
24、建相诤根由,兼及寺徒责勘。
(后缺)
上引文书中之“绍建”最早见于S·2641背〈沙州诸寺僧尼名簿〉(西元十世纪初)系永安寺新沙弥;以后又见于S·474背〈戊寅年(九一八)三月十三日行像司算会付绍建等斛斗数〉,是时绍建已成为行像司的把仓人。“绍建”和“智光”还见于P·2250背〈儭状〉(西元九三七年不久),在这件文书中,绍建已成为排名靠前的老僧(排名次序仅在僧政、法律和慈音之后,排在永安寺全寺第四位),但智光还不是法律。这表明本件的年代应在九三七年以后。)
这件文书表明,在绍建任永安寺执仓之前,该寺僧人是年年从寺院借麦子,然后用乾货抵债。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地区的所谓“乾货”,主要指布、绢等织物,有时与斛斗对称。如S·3877背〈乾宁四年(八九七)张义全卖宅舍地基抄〉中有“断作价值伍拾硕,内斛斗乾货各半”;再如S·5927背〈天复二年(九0二)樊曹子刘加兴租佃土地契稿〉中有“断作三年价值:乾货斛斗壹拾贰石,麦粟五石,布壹疋肆拾尺,又布三丈”。麦粟等斛斗有时又被称为“湿”,乾货则略称为“乾”。如P·3649〈显德四年(九五七)吴盈顺卖田契抄〉中有“断作地价,每尺两硕,乾湿中亭(平),生绢伍疋,麦粟伍拾贰硕”。很清楚,这里“乾”指生绢,“湿”指麦粟。由于乾货与斛斗有长期固定的比价关系,所以,用乾货折斛斗在计算上并不困难。谢和耐曾指出敦煌地区九~十世纪布与麦粟的比价为一尺布等于一斗麦或粟(注释:谢和耐、耿升译《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第二三八页,甘肃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七年版),虽未进行论证,是有充分依据的。上文所引之P·3631号和S·5927号都可证明这一点。永安寺僧人从寺院借斛斗,还乾货,年年如此,乐此不疲,以至于要强借,必是有利可图。很可能是市场上斛斗紧俏,僧人可从斛斗折换乾货中得到好处。绍建想扭转这种侵蚀常住斛斗的风习,遭到寺内两位法律的反对,并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而邓法律指责绍建与僧政企图独用寺院常住斛斗,也未必完全是诬陷,不能排除绍建有假公济私的可能性,至少可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上文所述职事僧与寺院主事者挪用或占有常住斛斗在当时是普遍现象。用乾货折换斛斗的现象在其他寺院也存在,如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四六二~四六三行有“粟参硕伍斗,法深入柽一车用;粟参硕伍斗,上座入布一疋用”。有的寺院借给僧人的常住斛斗利息较低或不收利息,这是僧人通过借贷侵蚀常住斛斗的另一种方式。S·5064〈某寺僧人付粟豆黄麻及还入历〉载:
1、愿戒付粟参硕,豆伍斗,黄麻柒斗;
2、自年秋入粟两硕柒斗,入豆伍斗。入黄麻柒斗,又
3、入粟参斗。
4、保心付粟参硕,豆伍斗,黄麻柒斗;
5、自年秋入黄麻柒斗,入豆伍斗,入粟参硕。
6、愿祥付粟参硕,豆伍斗;
7、自年秋八月一日,入豆伍斗,入粟参硕。
8、永川付粟参硕,豆伍斗,黄麻柒斗;
9、自(年)秋入黄麻柒斗,入豆伍斗,入粟参硕。
10、智进付粟参硕,
11、自年秋入粟参硕。
12、智安(下缺)
13、(下缺)
14、沙弥愿德付粟两硕,黄麻参斗,豆参斗;
15、自年秋入黄麻参斗,入粟两硕,(下缺)
16、惠润付粟两硕,(下缺)
17、(下缺)
18、李押牙贷黄麻伍斗。闰晟郎(下缺)
此件所记付僧人斛斗的时间不明,从还入的时间是秋八月来看,“付”的时间应在春天,春“付”秋“入”,为借贷无疑,但秋入的斛斗数量与春付的数量相等,表明这所寺院对僧人的借贷是无息借贷。值得注意的是,最后记李押牙是“贷黄麻伍斗”,僧人是“付”,俗人是“贷”,透露出李押牙是要付息的。早年北原薰曾指出P·3112〈某寺僧人付粟豆黄麻及还入历〉所记僧人借贷寺院斛斗基本未付利息(注释:见《讲座敦煌·三·敦煌社会》,第三九三~三九五页,大东出版社一九八0年版。)从这件文书所载僧名来看,该件与上引文书属于同一寺院。像这样不付利息或只付很少利息的借贷实际上是寺院主事者将常住斛斗应得的利息让给了僧人。
当然,并非所有僧人从寺院借贷常住斛斗都不付利息或少付利息。僧人与世俗百姓一样归还本息的现象也同时存在。如S·6452〈壬午年(九八二)三月六日净土寺库内便粟历〉,借贷者有僧官有俗,利率相同;又如S·5873+S·8567〈戊午年(九五八)灵图寺仓出便与人名目〉,借贷者既有当寺僧,又有世俗百姓,利率亦均为百分之五十。
本节的讨论表明,敦煌寺院并不像内律规定的那样用常住斛斗供应僧人的日常饭食;敦煌僧人不仅在一定条件下合理法地享用寺院的常住斛斗,一些僧人还冲破内律的规定,利用各种方式侵蚀常住斛斗。内律的严格规定和僧人们编造的侵蚀常住物会变驴变马的故事都没有吓住敦煌的僧人,这一现象对我们深入了解戒律与僧人现实生活的关系不无助益。
转自中国佛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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