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封建社会奉行“重农抑商”政策,我国古代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商法,我国现行的商法制度基本上是在借鉴国外先进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这些法律制度大部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有些制度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因此,我国法律制度的移植必须考虑我国现实的社会发展需要。本文将从基督教对西方商事法律制度的影响这一问题入手,进而探讨我国法律制度的移植和法律文化土壤的培养。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必定反映其内在所蕴含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是法律制度内在的灵魂。西方国家奉行法治,其法治文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逐渐发展完善。基督教作为民众的个人信仰,不可避免地对西方的法治文化产生影响。我国自古奉行“人治”,强调儒家思想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重视法律在社会生活的作用。并从西方移植了大量先进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大部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与被移植的法律制度相适应的法律文化传统,使得其在实施上遇到了或多或少的阻力,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治的实现需要数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需要法律文化土壤的培育,更需要法律信仰的形成。本文拟从基督教对西方商事法律制度的影响这一问题入手,进而分析和探讨我国法律移植所存在的问题,以期更好地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
一、基督教对西方商事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基督教对公司制度的影响
现代公司制度最早发端于教会。中世纪时,教会对世俗世界享有绝对的统治权,广大的教民为了表达对上帝的信仰和虔诚,常常对教会进行捐赠,因此,教会拥有了数目庞大的财产。但是,教会本身作为神权组织,其不可以从事世俗的金钱营利行为,因此,教会便将其绝大部分的财产从教会财产中分离出去,交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经营和管理,教会本身不对这些财产进行直接的管理,但教会拥有监督权和控制权,类似现代公司的股东。教会的这种分离财产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生。
公司制度由最初的财产管理行为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商事制度中最为普遍和重要的商事经营机制,为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并且被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二)基督教对行会制度的影响。
中世纪时欧洲大陆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和商事活动进行限制和歧视,因此,商人组成行会来对本行业内部的商事行为及商人与外部发生的纠纷进行调整和裁决。行会的这种自治性规约于11世纪至14世纪实行了数百年。并最终形成了中世纪的商法即商人习惯法。教会强调商人在从事商事行为时,应当遵循一般的道德准则。即商人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兼顾社会和宗教对商人及其行为的最低程度的道德要求。因此,为了更有效地规制商人的行为,教会顺应了商人建立行会的要求。并通过行会来施加教会的影响。与此同时,教会认为,商人用于调整其相互关系的法律,应当反映教会法,而不是与教会法相矛盾。行会的出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行会内部的自治性规范也逐渐具有了普遍的约束力并成为中世纪商法的表现形式。
二、我国法律移植所存在的问置
(一)法律移植的“度”把握不当导致法律的频繁修改。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从国外移植了许多先进的法律制度并根据我国国情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但是有些调整是必要的,而有些调整却反而阻碍了具体制度作用的发挥。法律移植时除了应当考虑现阶段社会的实际情况之外,还必须考虑到社会情况未来所可能发生的变化及其可能会导致法律的哪些变化。因此,在进行法律移植时,不能太拘泥于现阶段的社会情况,而应当权衡未来社会所可能发生的变化,并适当地作出一些前瞻性的规定,以避免因社会发展的速度过快而导致法律的频繁修订,进而出现降低法律权威性的情形。
(二)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使得法律移植的效果减弱。
法律制度的移植不仅是法律制度本身的移植,还需要建设与其相配套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所应有的作用,否则将无法达到立法者的立法预期,并可能导致法律的空洞化。法律制度作用的发挥需要与其相关联的各个方面同时发挥其作用并相互协调及配合,否则将难以产生理想的效果。譬如,我国颁布了《信托法》,引进了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缺乏与其相配套的关联制度,使得信托制度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启示
(一)法律信仰的确立
中国人在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而不是“找法律”。法律往往是人们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信仰缺失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司法机关不独立。我国的司法机关产生于立法机关,但是在财政上却依赖于行政机关,而财政权的不独立导致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常受制于行政机关。这进而导致法律权威性的丧失,甚至于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法律信仰的确立首先需要政府改变执政思维和执政方式,即政府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随便破坏和超越法定的职权及其界限,不任意粗暴地干涉法律的实施。在政府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应当加大法律实施的力度,即加重违反法律所要支付的社会成本。我国的法律实施不力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加人法律处罚的力度,完善法律规定,并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将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二)依据我国现实国情进行法律制度的移植和完善
法律制度移植时。必须考量该制度所赖以产生和依存的法律文化及社会背景,即这种法律文化和社会背景是否与我国的社会实际情况和法律文化传统相容。倘若拟移植的法律制度与我国长久以来的社会实际情况有着巨大的差距,则不应当引入该制度。一个根本与拟移植国的法律传统相背离的法律制度注定将会“水土不服”,不可能达到立法者的立法预期;相反,却会使公民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了怀疑,这是失败的法律移植。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必定有其内在的经济和社会原因,有着繁杂且交错的相关制度与之相连。不考虑国情的差异和法律文化背景的不同,将无法进行成功的法律制度的移植。
四、结语
纵观西方法律的发展进程,宗教对法律发展的影响大致经历了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在宗教改革之前,法律作为上帝意志的产物而被人们奉为绝对的信仰;另一种是在宗教改革之后,对法律的信仰转化为理性的信仰,法学也渐渐实现了同神学的分离。但是上帝作为终极的价值标准仍然影响着西方法治文明的发展进程。反观我国自近代以来,一直在学习西方的法律思想并借鉴甚至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但是根植于西方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文化信仰却总无法也不可能引进的,因此我国引进的法律制度便失去了西方法律的神圣性依据。并且由于我国的“人治传统”使得“法治思想”在我国的推行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如何在结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文化土壤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应当深思的问题。我国除了应当继续借鉴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外,更重要的是应当培养我国自己的法律文化土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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