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剑波译
西方人正在经历一场统整危机(integrity crisis)——许多男男女女在50岁出头便会体验到这种危机,他们极为严肃并时常惴惴不安地反躬自问,生活的意义何在?他们去向何方?现在,我们不仅从个人角度,而且从国家和国家中的群体角度提出这个问题。我们的整个文化看来正在面临某种精神崩溃的危险。
这种崩溃即将来临的一个主要征兆,是对法律的信心严重丧失——不仅是法律的消费者,还有立法者和法律的分配者。第二个主要征兆,是对宗教的信心严重丧失——同样也不仅是那些坐在教堂和犹太会堂长椅上的人,还有那些占据教堂讲坛的人。
其实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艺术家、小说家和诗人们发出了最早一波信号,如毕加索、乔伊斯等人。他们的作品显示,传统的时空概念,甚至语言概念本身都在解体、崩溃。而后便是20世纪30年代的思想剧变。当时,社会学家告诉我们,传统社会结构、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均已失效。新的革命神话令欧洲四分五裂,而美国则抽身而退。
不无讽刺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暂时帮了西方各国;我们发现,我们仍然能够集体行动,并为传统的共同目标做出个人牺牲。这种精神在战后依旧人为地维持了一段时间,主要是因为反共运动。但是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们日渐感觉无所寄托,末日将至。最明显的迹象就是城市世风日下,青年大多萎靡不振,各国均无力为争取国内外和平采取坚决果敢的行动。
这之所以是一场统整危机而非别的危机,正是因为它与人们对宗教和法律信心的丧失有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几个世纪里,宗教和法律是我们的集体生活传承之物,尤其是在美国。它们体现了我们的共同目的意识,也体现了我们的社会秩序意识和社会正义感——“由(我们的)文明……形成的”“统整类型”。我们对正式宗教和正式法律的幻灭感,表明我们对宗教和法律的根本价值观已严重丧失信心,表明我们对赋予生命意义的超验实在的信仰与委身逐渐枯萎,也表明我们对带来社会秩序、社会正义的制度及程序的信仰和委身已经衰退。
如何解释我们对法律和宗教的幻灭感?原因当然很多。我认为,其一就是因为二者被完全割裂。这种情况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们未能在法律和宗教形式与我所说的法律和宗教的根本价值观之间建立正确的联系。
如果我们根据词典上的定义,把法律仅视为政治当局制定的规则“制度”,把宗教也仅视为与超自然相关的信仰和实践制度,那么二者似乎没有多少关联,或者只在一些相当有限和具体的方面彼此关联。而实际情况远非如此。法律并不只是一个规则制度:它是人们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义务并由此解决纠纷、建立合作途径的过程,这一过程充满了活力。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所表现出的对生命根本目的和意义的集体关切——它是对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和委身。法律有助于给社会带来维系内部团结所需的结构和格式塔,法律反对无政府状态。宗教有助于给社会带来面向未来的信仰,宗教向堕落开战。
这就是社会关系(以及人性)的两大维度,二者之间存在张力;法律通过其稳定制约未来;宗教通过其神圣感挑战一切现行社会制度。但它们同时又是对方的一个维度。社会对终极超验目的的信仰,必定会在社会秩序形成的过程中显现出来。同样,社会秩序形成的过程,也会在社会的终极目的意识中显现出来。事实上,在有些社会,比如古代以色列,法律也就是律法书,即是宗教。但即使在那些法律与宗教泾渭分明的社会,二者也是相辅相成的——法律赋予宗教以社会维度,宗教赋予法律以精神、方向和法律博得尊重所需的神圣。若二者彼此脱节,法律容易沦为教条(即律法主义),宗教容易陷入狂热。
人类学研究证实,在所有文化里,法律与宗教共同具备四个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在任一社会,这四个要素都代表了人类探求自身难以企及的真理的努力。同时,这四个要素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因此增强人们的法律情感:权利义务意识、公正审判的要求、对适用规则前后不一的反感、受到平等对待的愿望、忠于法律及相关事物的强烈感受、对不法行为的痛恨。
这些情感是任何法律秩序都必不可少的基础,它们不可能从功利主义伦理道德中得到充分滋养。它们需要一种信仰来支撑,即相信它们具有先天的、根本的正确性。
(选自《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
转自北京晨光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