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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教分离的争议(上)
发布时间: 2018/8/9日    【字体:
作者:临风
关键词:  政教分离 宪政理论  
 
 
接受一个简单的谎言要比接受一个复杂的真理容易得多。
──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
 
全世界没有一个地方能像美国的基督教界这样,普遍而执着地实行着政教分离的原则。同时,世界上也没有一个无国教的地方,能像美国教会这样积极参与并影响大众生活中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
 
—— 邦霍华:《没有经过改教的新教主义》,1939
 
在竞选期间,川普多次称要废除“约翰逊法案”,要恢复“圣诞快乐”,要维护“宗教自由”。许多担心宗教自由被剥夺,以及反对堕胎和同婚的保守人士对川普寄予厚望。2017年5月4日是全国祷告日,川普总统签署了一个行政命令,要保护美国的“宗教自由”。在仪式中,川普宣称:“要把声音归还给教会”。
 
不过,这个命令却让宗教界大失所望。它并没触及实质问题,例如,它完全避开服务业必须为同婚服务的争执。“约翰逊法案”更不可能由总统一纸具文而废除。看到内容后连“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都不打算興讼。
 
可是,这些表面现象背后所隐含的却是个大问题,就是政教互动的大问题。这个问题在美国历史上几乎从开国以来就存在,并且一直有着一定的模糊度。并且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个问题更行尖锐化,值得我们提出来探讨。
 
多元文化的刺激与反弹
 
这40年来,因为文化的逐渐世俗化和多元化,道德议题日渐尖锐,许多基督徒期望恢复以往在文化上的主导地位,盼望藉着选举改变文化。其中的焦点问题就是联邦大法官的任命,因为他们握有解释宪法的权力。2015年同婚合法化就是这个问题最尖锐的表现。因此近年来基督徒,特别是福音派基督徒,希望在政治上夺权。这个政治群体被统称为“宗教右派”,或“基督教右派”。
 
大多数宗教右派认为,美国是上帝的“选民”。他们希望神权统治早日到来。下面这节旧约也是最经常被引用的“圣经根据”:
 
“这称为我名下的子民,若是谦卑、祷告、寻求我的面,转离他们的恶行,我必从天上垂听,赦免他们的罪,医治他们的地。”(《列王纪下》7:14)
 
与2004年的选举结果十分相似,这次2016年大选,宗教右派仍然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共和党大权在握,不但雄据白宫,而且在参众两院都佔有多数席,可以把保守的大法官,送入联邦最高法院。
 
不过,“宗教右派”的兴起也引发了自由派的反弹。由于早年清教徒处死异端、迫害不同教派、焚烧“女巫”、禁止娱乐和音乐的那段历史,自由派人物非常担心基督徒用政治手腕,将自己的伦理观强加于整个社会。
 
宗教右派极力反对政教分离,认为它不符合宪法精神;而自由派则高举政教分离的旗帜,认为它是宪法精神。一方面希望回到神权,用基督教的价值观治国;另一方面却希望把宗教赶出美国的政治,以减低宗教在公共论坛所带来的族群分裂。
 
大法官如何变成问题的焦点?
 
大法官是解释宪法的,不是制定宪法的。可是,如何解释?凭着什么原则解释?不同的政治理念产生不同的解释。任何人说:“我忠于宪法的原意。”都是靠不住的。甚且,“原意”用在今天复杂的多元社会是否足够?如果不够,谁的理念更有价值?这中间并无定见。因此,挑选大法官是总统和国会一个艰巨的职责。
 
自从1947年判决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即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以来,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屡屡沿用政教分离是宪法精神的理由,判决一些与信仰有关的争论。让人深感,似乎大法官们有着无上的权柄,可以任意解释宪法。保守人士为此极为担忧,认为美国已经离开了立国的信仰,离弃了上帝,正在走向灭亡的道路。
 
有人声称,廿世纪的大法官发明了政教分离的观念,却宣称这是美国的宪政传统。实际上,政教分离并不是美国的宪法精神和立国传统。这个争论所牵涉的,已远超过“圣诞节可不可以在公众场合佈置马槽和婴孩”。因此,布什总统大法官的提名,变成了政治斗争上的焦点。
 
政教分离往往也牵涉到利益团体的纠结,各种宗教团体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待遇。利益所在,灰暗地带自然就很多了。因此,任何对法律或宪法解释的争论,都会受到利益集团的全力炒作或杯葛。
 
例如,美国印地安民间宗教,几百年来,在崇拜时会服用从仙人掌提炼的**。1990年最高法院驳斥其为不符合宗教特权的行为,应当禁止。这个事件引发了60几个宗教团体和“公民自由”组织组成同盟,向法院抗争。这个“同盟”的组成分子,包括许多世仇,像“美国公民自由联会”和“传统价值联盟”。
 
到了1993年,国会通过“宗教自由恢复法案”(RFRA, Religion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在众议院全数通过,在参议院以97比3通过,克林顿总统签署立法。没想到,到了1997年,最高法院竟然判定,RFRA违宪,认为国会超越了宪法上政教分离的原则!
 
再以最近同婚合法化做例子,它究竟是个“人权”与“公平正义”的问题?还是个“宗教”与“道德价值”的问题?这在一个多元社会是很难取得共识的。那么我们可以去维护什么?政与教如何去互动?这就是我们今天所面对最大的课题。
 
在这些问题上,美国建国的理念到底是什么?或许在明白历史的进程以后,能够对解决今天的困境提供一些线索?
 
定义政教分离
 
所谓“政教分离”(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原来的意思是政府(政治组织)与宗教组织间的切割,而不是把宗教对社会、文化的影响排除于政治或公共论坛之外。但是,由于这不仅是个制度性的问题,也是个价值观和世界观的问题,因此,当美国社会逐渐走向多元化的时候,矛盾就变得越发尖锐。如果仔细研究历史上有关的言论和争执,就不难发现,所争论的不仅仅是组织机构的问题,而是政治与宗教信仰间的关系以及所牵涉的公民道德的价值问题。
 
其次,“分离”是什么意思?表面上,分离是互不相涉,两不相干,中间有一道“分隔的墙”。但事实上,因为宗教信仰和政治内涵以及我们的一言、一行都息息相关,怎么去分隔呢?当初的立法者有意保持着一定的模糊度,因此一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张力,这就是问题的所在。
 
我们先来看看,当年这个议题究竟是针对什么社会现象和争论而产生的,当时的用意是什么;然后,再看它对我们今天所的问题,有什么启发。
 
人们很容易带上有色的眼镜,来选择和解读历史的资料(这方面,尼采是对的:真理难寻,且多为权力服务)。为了尊重史实,笔者尽量参考、比较各种文献,希望下面的讨论能够保持相当的客观性(注1)。
 
政教分离观念的由来
 
西方世界本无政教分离的传统。一千多年来,政权和神权总是分不开的,也因此才有这么多的宗教战争,和宗教迫害。当年美洲新大陆的移民,就是想逃离官定的神权控制,建立符合自己意愿的新神权统治。也因此,主流教派压迫其他教派的事时有所闻。
 
美国的宪法于1787年拟定,1789年颁佈实施,“政教分离”这个名词并没有在美国宪法中出现。若是说,“政教分离”是美国宪法的精神,这句话有根据吗?回答是,根据有二:
 
一是宪法声明,宗教信仰不得作为政府任聘的条件(注2)。
 
第二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法案,1791年正式通过)中有关宗教自由的条文:“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设立任何宗教,也不能立法禁止任何宗教的自由运作。”(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它包含两个要点,一是不设立,一是不禁止,并没有“分离”的字样。
 
很多人认为,第一次提出这个观念的是美国的杰弗逊总统。他在1802年写给康州Danbury浸信会联会的信里说:“我慎重考虑全体美国人所宣称的,立法机构‘不得制定法律,以设立任何宗教,也不能立法禁止任何宗教的自由运作’的这个法案,它就是在宗教和政治之间建立了一道分隔的墙。”(注3)
原来Danbury浸信会联会听到流言,说某一个宗派即将被定为“国教”,因而写信询问总统。杰弗逊遂回复这封信,解释修正案的立场。
 
面对这样的信,反对政教分离的人有两种看法:第一,认为杰弗逊的原意是单向的墙,是为了保护宗教自由,不受政府的干预,而并没有阻止宗教去影响政治。或者,即第二,这堵墙只代表杰弗逊个人的立场,不是修正案的本意。然而,赞成政教分离的则说:杰弗逊政教分离的诠释,就是对第一修正案的正确解释。
 
到底谁对呢?
 
让我们回顾更早的两件历史事实吧。
 
 “上帝不需要物质的铁剑来协助圣灵的宝剑,后者则关顾人类的良心。”——威廉斯
 
其一, 17世纪的美国多数是清教徒,他们认为自己是新约时代上帝的“选民”,新大陆就是新约时代的“应许之地”。因此,他们有政教合一的理念,希望建立一个神权的国家(注4)。
 
当时,加尔文派的清教徒,神学家罗杰·威廉斯(Roger Williams)是倡导政教分离的先驱。他是美国东岸罗得岛州的创建人,也是浸信会的创始人。他认为教会是一个属灵的团体,是由爱上帝的人所组成的。他不同意新大陆的新移民是“选民”这种观点,他认为新约时代的“选民”是教会。而且,就如以色列人一般,教会也会腐化,不能够代表真正的宗教的行事原则,所以不应当用宗教来控制政权。
 
例如,清教徒压迫印地安人,自认为这是以色列人对待迦南人的模式!威廉斯却同情印地安人,不认为可以随便夺取他们的土地。他也接纳与自己信仰立场不同的人。因此,他却被多数清教徒视为异数(注4)。可见在早期移民中,虽然赞成政教分离的人是少数,但这种观念早已存在。
 
其二,18世纪的大觉醒运动,整个改变了清教徒对社会、国家和政治的立场。大觉醒是对当时主流教会的挑战,要他们归回上帝。特别是1740年乔治·怀特腓(George Whitefield)加入以后,怀特腓高大英俊,精力旺盛、讲道激昂动听,在美国各地大受欢迎。但是他并没有得到所有教会的支持。他的自由与捆绑的信息,也往往被看作是对当权者的挑战。他常常被禁止在教会中讲道,所以他必须到户外聚会(当时支持他最力的是自然神论的弗兰克林)。由此,基督徒中形成了“旧光”(Old Lights)与“新光”(New Lights)两派(注4、5)的对立。
 
怀特腓同情印地安人,同情黑奴,向他们传福音。这个“新光”派,就是今天福音派的祖先。“新光”派注重个人的灵命,抛弃了清教徒原有的政教间的密切关系。可惜的是,因为单注重灵魂,他们虽然拆毁了政教不分的观念,却没有建立起一套新的政教互动的模式(注4)。
 
因为没有自己的模式,又受到“旧光”的排挤,所以后来许多“新光”与杰弗逊走得很近,很支持他的政教分离的立场。1802年元旦,在白宫前的遊行队伍中,麻州西部的浸信会(新光)用两匹马,拖着送给杰弗逊总统的一块1235磅的大乳酪,上面刻着:“反抗暴政,就是顺服上帝”。
 
人人都知道杰弗逊虽然会用“上帝”这个名词,本身并不是基督徒。1800年当杰弗逊竞选总统的时候,有人揭发他说过:“我不管是有一个上帝,还是有20个上帝……”当时在任的亚当斯总统就抓住这句话,抛出他对抗杰弗逊的竞选口号:“你要上帝吗?” (注5)不过,这个口号没有成功,亚当斯还是输了。
 
可见,政教分离的观念,在美国的历史上其来有自。在浸信会的传统里面(注6),以及一些“新光”的基督徒,在政教分离的立场上是与自由派一致的。
 
建国时两种不同的声音
 
我们若要真正弄清楚“政教分离”的观念,就必须去更深地瞭解亚当斯和杰弗逊这两个历史巨人的思想。他们都赞同政教分离的原则,但是他们出发点不同。他们的思想不但具有代表性,更深深地影响着美国的宪政精神。他们退休以后的通信对话,极其具有历史价值,使我们能够更深入瞭解他们的思想。
 
杰弗逊是一个标准的、启蒙运动的产物,不相信神启,只相信理性,属于自然神教。早在1779年,起草弗吉尼亚州宗教法案的时候,他就成为第一个打破西方世界政教合一传统的立法者。这法案使得弗州的任何一个宗教,都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去传扬,不得再依靠政治的手段了(注7)。
 
杰弗逊认为,真的宗教自由,应当包括不设立和不禁止两项。他认为政府不应该给予任何宗教有任何协助,任何优惠,包括税务的减免,也不可以任用神职人员为政府服务。
 
亚当斯则出身清教徒家庭,是唯一神论者,对基督教的三一神论,特别是加尔文教义,有很深的反感。在这点上他与杰弗逊大同小异。但是他有很深的宗教性,很相信宗教对社会的正面影响。1780年亚当斯起草麻州宪章,提倡政教分离。他对自己在麻州所做的、实行宗教自由的“完全成功的实验”,非常自豪。
 
亚当斯的宗教自由,容许各种私人宗教(Private Religions)自由存在,加上一个“公共宗教”(Public Religion,或“公民宗教”Civil Religion)来平衡。亚当斯认为一个社会不可能是宗教中性的,它需要一组共同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来支撑。如果没有了这个公民宗教,政客们就会以自己的私人宗教(包括无神论)为做事的原则,造成社会混乱。
 
在麻州,这些公民宗教的教条是:诚实、勤奋、献身、顺服、德行,并且热爱上帝、邻居和自己。它的图像是圣经、自由钟、爱国者的纪念堂和宪法。它的仪式就是宣誓、祷告、唱歌、选举和感恩节的演讲。所以美国有军中牧师、国会牧师和监狱牧师等等。这些政府中的宗教职务,就是由此而来。
 
他认为每个社区都应当支持多元的私人宗教,让他们互相比较,权利互换。为了公众的利益,各个社区应当有自己的公民宗教。他也不认为政府可以靠着强制的手段,让人遵守公民宗教,每个人还是要照着自己良心的自由来选择(这是宗教,不是法律)。保持多元性的私人信仰,是维持宗教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亚当斯希望借这两重信仰观念,达到一种制衡作用(Checks and Balances),以保持社会价值的和谐。这种公民宗教的观念,在社会同质度高的时候,就更容易了。
 
他后来写道(注7):“我们可以把治理者和公民守法的权威,建立在理性、道德和基督教(笔者认为,他指的是Judeo Christian Tradition)上面。我们再也不需要担忧任何形式的神权或是政权的霸主来统治我们。”麻州的宪章保証了,“所有的人和所有的宗教,只要在道德上和财产上观念一致,都可以享受到自由和财产的保护,并有同等机会争取荣誉和权力。”这个宪章制定了一个“最温和,最平等的”宗教自由的模式。州政府所给予特别保护的,就是基督教对敬虔、道德和博爱的态度。
 
我们不难看出,他这种公民宗教的观念,对美国社会有巨大的影响。不过到了今天,这种理念与大法官对宪法的解释,就很有距离了。
 
总结来说,杰弗逊的模式,是现代倡导政教完全隔离,以及信仰的个人主义化(私有化)的核心。亚当斯的模式,是现代政教互相迁就、互补互助的理念的核心。两者都有政教分离的理念,但却是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上的。这二者交互地影响着美国的政治气候。
 
亚当斯这个”公民宗教“的理念在20世纪中叶被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的贝拉教授(Robert Bellah)重新提出。贝拉认为,美国公民宗教的精神领袖是华盛顿,先知是杰弗逊和潘恩,符号是国旗,阵亡的是殉道者,圣书是《独立宣言》和《宪法》……。贝拉认为独立战争、南北战争和民权运动,这三个事件决定了美国公民宗教的内涵。(待续)
 
注:
1.  对美国历史的研究,在基督教界态度最严谨、最受学术界肯定的是Mark Noll, George Marsden 和 Nathan Hatch。宣传家David Barton 的书籍和录像带很受欢迎,但是此人屡次被人指出(自己也被迫承认),断章取义,甚至杜撰名人引言。他的言论因此不足采信。
2.  美国宪法第8条款第3段。
3. “I contemplate with solemn reverence that act of the whole American people which declared that their legislature should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thus building 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 Thomas Jefferson, letter to the Danbury Baptist Association, January 1, 1802; from Merrill D. Peterson, ed., Thomas Jefferson: Writings, New York: Library of America, 1994, p. 510.
4. The Search for Christian America, Mark Noll, Nathan O. Hatch and George M. Marsden, 1989, Helmer& Howard.
5. “The Framers and the Faithful, How Modern Evangelicals Are Ignoring Their Own History,” Steven Waldman, Washington Monthly, April, 2006.
6.浸信会一向有拥护政教分离的传统,美南浸信会甚至将其写入其官方文件。可参考 R. P. Nettelhorst: “Notes on the Founding Fathers and the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http://www.theology.edu/ushistor.htm.
7.  “A Most Mild and Equitable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John Adams and the Massachusetts Experiment”, John Witte Jr., Journal of Church and State, Spring, 1999.
 
 陌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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