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看出,美国的宪政体系是前所未有的大胆实验。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建立在“简单的自然法则”(Simple Principles of Nature,独立宣言的原则)上的政权,把人们从谎言、迷信和假冒伪善中唤醒,使美国有机会向全人类証明,这种政治理念是对的(注9)。
我们若回顾这两百多年来美式的宗教自由,就不得不承认,当年这些建国者起步得很好。美国社会享受了充分的思想、良心和信仰的自由。美国宗教自由的模式,也在全世界成为模范。
亚当斯当年预测,美国的宗教自由法,将会保持“荣耀的不稳定性”(Glorious Uncertainty),众人对其内涵的解释也将有许多不同的说法。其实在亚当斯的时代,就是如此。有人更接近神权,有人更接近理性主义,或英国的辉格党。
这些不同的意见,数百年来一直存在,形成一定的张力,在法庭、课室和文字上不断辩论着(注10)。因着这个不稳定性,宗教自由在公众论坛上,经历着辩証的过程。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种辩証的过程是健康的,它好像一个钟摆,在两极间摆动。
因为宪法与圣经不同,它是个活文献,是可以继续修正的,因此它的摆幅也不是固定的。今天的社会远比两百多年前要多元化,有高度的异质性。因此我们不可能仅从两百多年前的表面现象来解释宪法,我们要回到宪法的基本精神,并且将其应用到今天的时代。
杰弗逊的思想虽然把美国带入了人本的宪政民主,但遗憾的是,在这个多元的文化环境里,它没有任何精神上的指导原则。而亚当斯,虽然他与杰弗逊一样,同属启蒙运动的产物,但是他有更高的智慧,知道人类社会不能脱离宗教而长存。因为如果共同价值解体,社会就会失调,且失去超越的、值得为之奋斗的意义。
笔者以为,亚当斯当年政教分离的观念,公民宗教(凝聚社区的共同理念)的构想,他辩証的原则,在今日都仍然值得考虑——只是我们要思考,现今我们当如何应用,应用哪些,务求不要教条化,妖魔化,或本位化。我们要站在道德的高度,尊重个人良心的自由(良心的抉择),注意公平,公正,保护弱势群体,并且相互尊重。这些其实也是圣经的原则,特别是基督耶稣的原则。今天我们喜欢高举容忍的旗帜,其实亚当斯的思想者正给容忍设立了一个基础点。
另外,对基督徒来说,政教分离的辩论也可以提醒我们,我们的心胸要超越教堂四壁,要关怀上帝的国在地上的表现。同时,也不要太过政治化,与任何政党过分认同,以致被政客利用,失去天国子民的身分。
政教分离判案的实例
最高法院大法官对政教分离的判案中,有划时代影响的,是1947年政府可否补助天主教学校的校车的案子(Eversonv. Board of Education,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为了减少争论,后来大法官还定下了一连串检验的规则,以判定一个与宗教有关的法令是否合乎宪法(注11)。
对基督教界刺激最深的是1962年,Engelv. Vitale(恩格尔诉维塔莱)的案子(注12),决定公立学校可否有(非宗派)公祷,祷词以“全能的上帝”开始,以“阿们”结束。大法官认为,虽然这个祷告是自愿的,它还是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中“不可设立”宗教的原则,因为祷告是一个宗教仪式。这其间,全美的犹太团体是一致的反对公祷的。
当时,基督徒反应不一。许多人认为祷告有象征性的意义,禁止它是限制宗教自由,违反了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是美国走向无神论的标志。但是,也有人认为,这些念祷词的人多半是有口无心、虚应故事,反而得罪上帝,甚至是妄称神的名,这种祷告对改良风气毫无实质助益。
现在想来,如果我们引用当年亚当斯的原则,让各学校师生自己讨论设立类似“公民宗教”的守则,自己订定祷词(誓词),经过全体师生通过。这样,让学生用祷词彼此鼓励、提醒,可能就更有意义了。这个“祷词”就变成活的,有相关性的,而且是全体学生参与决定的。这不是更好吗?
这几年受到广泛注意的,有两件案子:一是对国旗宣誓效忠时,可不可以用“天佑吾国”(UnderGod,注13)的字眼?另一个是法院可不可以竖立十诫纪念碑(注14)?让我们稍微分析一下这两个案子。
对国旗宣誓效忠用“天佑吾国”这个字眼,是国会在1954年接受艾森豪总统的要求而加上的——这是艾森豪总统在长老会聚会时,受到牧师的感动,继而向国会提出的。
对此提出法律告诉的,是一个无神论者,他离婚的妻子,和他的女儿都是基督徒。他反对自己的女儿用这样的祷词,认为这是违宪。
2002年大法官判决此案,用了避重就轻的方式。他们虽判此人上告无效,使用的却是技术性的理由,即这个人对女儿并没有监护权。而且,几个主张维持誓言的大法官,他们各自用的理由也都不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法官之间,对宪法的理解就有很大差距。并且,他们当时受到很大的舆论压力。因此,这个判例并没有给我们清楚的原则。
2002年,全美国绝大多数的人,无论是否有宗教信仰,都赞成维持誓言,认为这才代表美国的精神。这时正是9/11之后,全体人民都在高唱“上帝祝福美国”,都意识到信仰力量的重要性。人民理解到,这个国家不是无敌的。在灾难中,自由思想需要建基于高于世俗社会的理念基础。
关于法院竖立十诫纪念碑,在1962年公祷废除后,各地民众纷纷要求在法院竖立十诫纪念碑(牌),以强调美国法制的来源。于是,成千的纪念碑(牌)在美国各地的法院里竖立起来。虽然十诫的原则为世界几大宗教所共有,但它的文字却是彼此相异,就是天主教的和基督教,对十诫的分法也不一样。所以,单看十诫的文字,就可以分辨它属于什么宗教了。
反对竖立纪念碑的人,认为它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例如:在我以外,你们不可有别神)。赞成的人认为,这不过是代表道德和法律的历史遗产。
当时诉讼的案子很多,最后最高法院受理了两个“政府建筑物上放置十诫展示品”的案子。2005年最高法院判决,其中一个,违反了“不可设立”的原则,被判为违宪,必须将十诫展示物挪走。另外一个,却因为其十诫展示品,是与其它不同的纪念碑列在一起的,而且已经放置了40年了,并没有人挑战,因此是合乎宪法。这个判决两边不讨好,让人无所适从,特别是那个“40年”的理由。
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只要能够反映历史现实,能够突出法律至上的精神,也没有借此传播宗教信仰,就值得保存。并不能因为它有宗教色彩,就必须排除,这是不尊重历史现实。美国法律的来源是摩西法典、罗马法和柏拉图思想。所以,任何以图像来纪念这类历史的,都是有意义的。
不像交通规则,宪法牵涉到道德理念。因此,这些政教分离的争执,不仅是条文上的,更且是基本信念和基本道德观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似乎正站在决定(而不只是解释)这个信念的关键地位上。问题是,他们有这个权力吗?有这个能力吗?他们又凭着什么权威,可以做社会良心的定义者呢?这才是最大的困境。
而且,大法官会不会过分将就社会现实,做出的乃是为讨好舆论的判决?若是单单反映社会现实,而没有基准,这显然不符合建国时宪法奠基者的理念和初衷。
从这几个案子的判决,及其给社会带来的困惑,我们可以看出,近年来大法官们主要接受杰弗逊的政教分离模式,而不是亚当斯的政教分离模式。换句话说,亚当斯(或贝拉)的“公民宗教”模式逐渐被抛弃。
从圣经的角度看
在圣经里,政权本是上帝设立的,并不只是人类的发明。创世以来的文化使命里面,神托付人以生养和管理的责任,包括政府管理和文化活动。人成为上帝在世界的管家和经理人。起初,政与教是合一的。
这个托付虽然因为人的堕落而在执行上有缺陷,但本质并没有改变。在立王以后,政权,祭司和先知代表三种权力。祭司代表人向神献祭,先知代表神向人(包括君王)说话,他的权柄是神赐的,不是政权给的。虽然如此,犹太人并没有宗教自由,我们还是把它归类为神权统治。
主张神权统治,反对政教分离的美国人经常以“选民”自比,他们喜欢引用旧约圣经来证明自己是符合上帝的旨意,其中最常被引用的是《历代志下》7章14节:
“这称为我名下的子民,若是自卑,祷告,寻求我的面,转离他们的恶行,我必从天上垂听,赦免他们的罪,医治他们的地。”
可是,这句经文是当年上帝与所罗门王所立的约,并不是上帝与美国所立的约!美国是个世俗国家,不是新约时代上帝的“选民”。这种神学观,以及所带来的末世观都是问题重重。
在新约时代,耶稣说:“我的国不属这世界”,他的意思是,基督徒在世上有双重国籍,我们虽是地上的公民,更是天上的国民。他也说,我们不属这世界,但这并不表示我们在这世界上没有责任,只是被动的观众。他是说,我们不被这个世界所拥有。我们的责任是双重的,但我们的效忠是单一的。
在耶稣基督的眼中,撒旦是这世上国背后的权势(Prince of This World,世界的王),牠暂时(非法地)控制这个世界,但是这个世界并不是属于牠的。如果是,我们就不能有双重国籍了。
耶稣又说:“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这是讲到所有权。有些事物是应当由(或向)世俗政府负责的,有些事物是应当由(或向)上帝负责的,其中是有分野的,不要把它弄混了。
《罗马书》13:1─2节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这是对在罗马统治下的人说的,也是对我们说的。讲到政权至终的来源还是上帝,所以我们要尊重。
可是我们必须认识两点:
第一,前面这个原则要与《使徒行传》中,“听从神不听从人是合理的”这个原则(包括公正、公平、良心的自由等等)相对照。当时人讲话不像今天的法律文件,把所有的限定词都列出来了。从上下文看,这段圣经不是说,政权是绝对的,乃是在警戒那些假借信仰自由之名不守法的人。
第二,这里保罗是为政权执行法律的权柄背书,不是给政权的任意妄为背书。这段圣经没有把政权绝对化的意思。
这几点应当是新约写作时代的政教分离观,当时基督徒身处异教的文化环境,与我们今天类似。
在人类历史中,政府的统治形态常常落入两个极端,不是落于“该撒即上帝”,就是落于“上帝即该撒”的窘境(注8)。
对一个“该撒即上帝”的政府而言,凡是该撒所认可的就是真理,遵行该撒就是“对的”。这种模式带来极权和迫害,因为它没有固定的是非标准,唯该撒马首是瞻。
对一个“上帝即该撒”的政府而言,政府则利用政权来推动宗教的规条,宗教的权威成为至高无上,往往造成迫害异己、守成不变。现今回教国家就处于这样的的困境。
历史显明,当政与教太近的时候,社会公义就会受到损害,自由就会受到压制。政与教距离太远的时候,就会伤害社会风气,人类的罪恶就有了合法的执照。所以,保持政与教间的“恰当”距离,是件好事。最好是能够彼此合作,彼此牵制,达到制衡的作用,而不是让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变成排除宗教(Freedom from Religion)。
那么,怎样的距离才是恰当的呢?亚当斯和杰弗逊的立场对今天有什么启发呢?
反思
回顾18─19世纪,美国福音派几次的大觉醒运动,苏醒了美国的社会人心。在廿世纪,“葛培理现象”(注14)成为凝聚(开通)福音派的动力,对美国社会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震撼力。
面对险恶的廿一世纪的文化环境,过去40年来,宗教右派希望藉着在政治上夺回主动权来影响文化,但是结果并不理想(注15)。
如今,主导美国公众论坛的是世俗的自由主义,和追求灵性经验的后现代思维。但是从几次大选可以看出,自由主义也陷入困境,陷入“政治正确”的不容忍性左派(illiberal left),只注重“身份政治”,固然关心少数族群的公平正义,却忽略了族群内部的差异,因为缺乏了支撑族群的传统价值。
不论是杰弗逊的模式,或者是亚当斯的模式来看宪法,我们都无法得到神权统治的结论。今天,当我们呼籲美国要归回上帝,我们心中愿景到底又是什么?我们盼望的到底是什么样的社会?我们不可能要求回到清教徒的同质社会。基督和使徒也都没有要求“基督化”的政治体制。
价值不同的人要共同生活在一个社会里,这的确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卢梭说过:“要与那些我们认为是被咒诅的人群和平相处,这简直是不可能的。”那么,是否不同价值观念的人只能争吵,诉诸法律和彼此隔绝呢?这是政教分离与否无法解决的问题,也是更重要的问题:我们在多元化下要如何共同生活?
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教授JohnInazu去年(2016)出版了一本书,《有自信的多元化》(Confident Pluralism: Survivingand Thriving through Deep Difference)。这本书是专门为多元化社会里的基督徒写的,得到纽约市曼哈顿区救赎主长老会牧师凯勒的大力肯定。
什么是“有自信的多元化”?除了宪法对权利,包容和异议的承诺之外,我们需要有公民素质的做法,以求用宽容,谦卑和耐心的态度与人沟通。我们需要练习对话、宣扬和促进他人的利益,而不是进行边缘化,非人性化或侮辱他人。随时带着和气和爱心与人对话。
这本书极力主张“有道德原则的和气”。我们在公共领域不能停止作出道德判断,适当地做出道德上的价值判断,那正是一种肯定,而非否定人类尊严的行为。他说:
“道德判断可以集中在思想和信仰上,而不是针对人。人们可以避免诬蔑他人,但不必避免冒犯人。当我们诬蔑别人时,我们没有做到容忍,谦卑和耐心。然而,如果我们坚持不去冒犯任何人,那么我们冒着虚假的容忍和虚假的谦卑的危险。”
自信的多元化认为,尽管在政治,宗教,性认知等重要事务上有着深刻而有争议的分歧,我们可以而且必须和睦相处。自信的多元化或许无法带来“美国梦”的实现,但至少,它不会带来“美国的梦魇”。
除非我们满足于自说自话,或是族群分裂,Inazu教授在这里提出了一个不同的思考方式,值得我们去深思。我认为,他把亚当斯的理念现代化了。至于如何对话,如何维护道德的原则,如何冲破目前族群对立的僵局,那还有待更多的脑力激荡和大胆尝试了。(End)
注:
1.对美国历史的研究,在基督教界态度最严谨、最受学术界肯定的是Mark Noll,George Marsden和Nathan Hatch。宣传家David Barton的书籍和录像带很受欢迎,但是此人屡次被人指出(自己也被迫承认),断章取义,甚至杜撰名人引言。他的言论因此不足采信。
2.美国宪法第8条款第3段。
3.“Icontemplate with solemn reverence that act of the whole American people which declared that their legislature should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 of,’ thus building 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Thomas Jefferson,letter to the Danbury Baptist Association,January1,1802;fromMerrillD.Peterson,ed.,Thomas Jefferson: Writings, NewYork: Library of America,1994,p.510.
4.The Search for Christian America, MarkNoll,NathanO.HatchandGeorgeM.Marsden,1989,Helmer&Howard.
5.“The Framers and the Faithful,How Modern Evangelicals Are Ignoring Their Own History,” Steven Waldman, Washington Monthly,April,2006.
6.浸信会一向有拥护政教分离的传统,美南浸信会甚至将其写入其官方文件。可参考R.P.Nettelhorst:“Noteson the Founding Fathers and the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http://www.theology.edu/ushistor.htm.
7.“AMostMildandEquitableEstablishmentofReligion:JohnAdamsandtheMassachusettsExperiment,”JohnWitteJr.,JournalofChurchandState,Spring,1999.
8.“A Coming Theocracy? Fulfilling the Creation Mandate for Government”, Regis Nicoll, June8, 2005, BreakPoint.
9.自亚当斯1788年“Defens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Government in the USA,”的前言。
10.可以参考http://en.wikipedia.org/wiki/Separation_of_church_and_state_in_the_United_States网站得到一个概略的瞭解。下面事件也可作为参考:
•1784年,派屈克、亨利(PatrickHenry)在维基尼亚州推动支持基督教的税捐,得到舆论和议员广泛的支持,麦迪逊(JamesMadison,后美国第四任总统)为了政教分离的理由,坚决反对。请参考注四中精彩的描写。
•麦迪逊总统(JamesMadison)是美国大宪章和权利法案之父,他曾在1810年代写文(Monopolies)强调宪法中政教分离的重要。
•1875年,美国总统UlyssesGrant在他第七次年度谈话中提到了,宗教和政治要永远分开与不同(Declare church and state forever separate and distinct)。
11.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B.A.Robinson,Jan.11,2006,Ontario Consultantson Religious Tolerance,http://www.religioustolerance.org/scs_intr.htm.
12.请参考“Engelv.Vitale,”http://en.wikipedia.org/wiki/Engel_v._Vitale.
13.请参考“One Nation Under God─Sort of,” 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ct/2004/january/21.34.html,和“DivisibleAfterAll,”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ct/2004/august/6.28.html,和http://en.wikipedia.org/wiki/Pledge_of_allegiance.
14.请参考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ct/2005/126/32.0.html.
15.《“正“斜”之争”》,饮水,《举目杂志》20期,2005年11月;《试谈美国的文化鸿沟》,熊璩,《举目杂志》17期,2005年3月;《一叶知秋:文化战争结束了吗?》,临风,《举目》杂志,2008,9月;《从文化战争到本笃选项》,临风,《言语道说》微信,2017-5-10。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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