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政教关系
 
唐代国家对僧尼的管理——以僧尼籍帐与人口控制为中心
发布时间: 2019/3/14日    【字体:
作者:周奇
内容提示:魏晋以降,历代王朝以行政手段将僧尼名籍纳于国家户籍管理的机制内,是中国古代户籍管理中的一个特殊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检括人口,防止伪滥,防止赋役流失。唐代地方编定的僧尼籍有总籍和单个僧尼籍之分,一式三份,上报州县和中央。除了进行规范的管理外,还对伪滥和无籍进行打击并几度沙汰僧尼。但是随着王朝政治的波动,僧尼籍帐常规管理出现松弛和混乱,僧尼数量膨胀,最终导致武宗时期废佛事件发生。
关键词:  唐代 僧尼 籍帐 数量 管理  
 
  中国古代的籍帐制度溯源于商周,形成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成熟和完备在隋唐。在古代中国,僧道作为特殊身份的居民也不能排除在籍帐制度之外。对僧尼贯之以籍帐,将普通百姓的户籍管理办法使用于僧尼,将僧道名籍簿册编订呈送官府的做法,是中国古代户籍管理中的一个特殊内容,是中国僧道管理制度中特有的做法。唐僧义净在《南海寄归内法传》说:“印度的情况是“如来出家,和僧剃发,名字不干王籍,众僧自有部书。”① 又说:印度“众僧名字不贯王籍,其有犯者,众自治罚,为此僧徒咸相敬惧”。② 而古代中国的情况,则与印度不同,国家为了控制这个特殊的群体,自南北朝以来的历代王朝对寺院僧尼一直是“设僧局(僧官机构)以绾之,立名籍以纪之”。③ 国家控制僧尼也就是为了控制人口,目的是防止国家的赋税和徭役流失。僧道籍帐是控制僧道数额必要措施,是宗教事务管理的关键,所以国家必须控制僧尼籍。关于唐代僧道籍帐管理最早的研究是藤枝晃。④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一书中也对僧道的籍帐作过研究。⑤ 白文固发表了《唐代僧籍管理制度》一文,⑥ 对僧道籍帐管理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考证。鉴于相关研究尚有一些未发之义,本文就唐代僧尼的籍帐和数量控制进行研究,就一些问题求教方家。
 
  一、僧尼籍帐溯源
 
  至于中国僧尼籍帐制度创立的时间,宋僧赞宁认为:“周隋之世,无得而知;唐来主张,方闻附丽。”⑦ 其实,这是指唐开元时期令天下供僧尼籍帐一事而言的。实际上对僧尼贯之以籍帐的做法,并不始于唐代。历史上自魏晋以降僧团组织出现以后,就多次试图纳僧籍于官府之手。如东晋隆安三年(399年),《支道林法师与桓玄论州符求沙门名籍书》说:
 
  然沙门之于世也,犹虚舟之寄大壑耳。其来不以事,退亦乘闲,四海之内竟自无宅,邦乱则振锡孤游,道洽则欣然俱萃。所以自远而至,良有以也。将振宏纲于季世,展诚心于百代,而顷频被州符求抄名籍,煎切甚急,未悟高旨。野人易惧,抱忧实深,遂使禅人失静,勤士废行。丧精绝气达旦不寐,索然不知何以自安。
 
  此时沙门“犹虚舟之寄大壑耳。其来不以事退亦乘闲,四海之内竟自无宅,邦乱则振锡孤游,道洽则欣然俱萃。”说明在此之前国家尚未将憎尼名籍进行有效的登录。所以桓玄在境内沙汰沙门,令各地“州符求沙门名籍”,且“煎切甚急”。自然引起僧团的抗议,才有支道林与桓玄的上书。所谓“州符求沙门名籍”者,就是由地方官员行文四方,索求僧籍名册纳于官府。由此看出,在桓玄令天下求沙门名籍之前,各寺院已有僧人名籍。依据释门规矩,僧籍不付官府,这才出现了以政权力求抄沙门名籍的举动。南朝刘宋统治末期,丹阳尹沈文季也曾“建义符僧局,责僧属籍”⑧。责僧属籍,就是要以行政手段将憎尼名籍纳于国家户籍管理的机制内。至于这次“责僧属籍”的结果如何,因文献无载,不得而知。
 
  北朝的僧尼簿籍大致在相同的时间出现,北魏皇始年间(396-398年)征赵郡沙门法果,“为道人统,绾摄僧徒”⑨。既然任命僧官,僧尼的簿籍可能就归其掌握。后秦弘始三年(401年),任命法钦、慧斌为僧官,“共掌僧录”即掌管僧尼的各种帐簿,估计也包括了僧尼的名籍。如后秦鸠摩罗什翻译的《仁王般若波罗蜜经》卷下《嘱累品》云:
 
  若我弟子比丘、比丘尼,立籍为官所使,都非我弟子,是兵奴法。立统官摄僧,典主僧籍,大小僧统共相摄缚,如狱囚法,当尔之时,佛法不久。⑩
 
  引文所说的印度情况与中国不同,印度僧尼“名字不干王籍,众僧自有部书”。此经被学者认为是疑伪经(11),但是经文中的这段话却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姚秦之后的时代存在僧籍的情况。再据《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记载:
 
  延兴二年夏四月,诏曰:“比丘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奸猾,经历年岁。令民间五五相保,不得容止。无籍之僧,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镇,其在畿郡,送付本曹。若为三宝巡民教化者,在外赍州镇维那文移,在台者赍都维那等印牒,然后听行。违者加罪。”(12)
 
  延兴二年(472年)孝文帝下诏书对“无籍之僧,精加隐括”,说明国家对僧尼簿籍制度的严格。稍后在太和十年(486年)与三长制实行相配套又进行了僧尼籍帐的整顿。其年冬,有司又奏:
 
  前被敕以勒籍之初,愚民侥幸,假称入道,以避输课,其无籍僧尼罢遣还俗。重被旨,所检僧尼,寺主、维那当寺隐审。其有道行精勤者,听仍在道;为行凡粗者,有籍无籍,悉罢归齐民。今依旨简遣,其诸州还俗者,僧尼合一千三百二十七人。(奏可)(13)
 
  北魏孝文帝整顿僧团组织,规定要淘汰那些“假称入道,以避输课”的“无籍僧尼罢遣还俗”。特别要求对那些行为粗俗的僧尼,无论“有籍无籍,悉罢归齐民”。由此看出,当时已有了严格的僧籍管理制度。同时,由太和十年(486年)有司奏称“前(僧尼)被敕以勒籍”一句看出,当时对僧尼“敕以勒籍”的政策并不是很严格。当北魏孝文帝实行三长制时,对国家户籍管理进行了整顿,僧尼籍帐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东晋、萧齐及北魏的僧尼籍册是如何编订的,文献缺载,有待进一步研究。延至隋开皇间,官府对僧尼实行了所谓的“公贯”政策。隋代文献中多次出现的“公贯”,应该这样诠释:“公”指官方,“贯”即乡贯,指名籍,“公贯”就是系僧人于官府名籍(14)。《续高僧传》卷一八《昙迁传》载:
 
  十年春,帝幸晋阳,敕迁随驾。既达并部,又诏令僧御殿行道,至夜追迁,入内与御同榻。帝曰:“弟子行幸至此,承大有私度山僧,于求公贯,意愿度之,如何?”迁曰:“昔周武御图,殄灭三宝……陛下统临,大运更阐,法门无不歌咏,有归来投圣德……至尊汲引万方,宁止一郭蒙庆。”帝沈虑少时,方乃允焉。因下敕曰:自十年四月已前,诸有僧尼私度者,并听出家。故率土蒙度数十万人,迁之力矣。
 
  私度僧尼是没有入僧尼名籍的,这样的僧尼数量在隋文帝时期很多,这与隋文帝要检括人口,加强户籍管理是矛盾的。在昙迁的劝说下,最终将私度僧尼纳入公贯。这实际上是对前代僧籍政策的修正,与隋文帝崇佛有一定的关系。
 
  二、唐代僧尼籍帐管理
 
  唐代继承前朝做法,通过对僧道籍帐管理来强化对教团的控制。白文固认为这一做法始于唐玄宗时期(15)。他依据释氏文献的说法,即开元十七年(729年),“敕天下僧尼三岁一造籍(供帐始此)”(16)。日本的养老杂令中有造僧尼籍条,表明僧尼造籍在永徽令中就有同条的蓝本。仁井田陛著、池田温编的《唐令拾遗补》依据养老令和《唐六典》复原了这条杂令,即“诸道士、女道士、僧、尼之簿籍,亦三年一造。(其籍一本送词部,一本送鸿胪,一本留州县。)(17) 《新唐书》的记载与此有差异,但是提供了一些更多的信息,其云:凡僧尼“每三岁州县为籍,一以留县,一以留州。僧尼,一以上祠部;道士、女冠,一以上宗正,一以上司封”。若“新罗、日本僧入朝学问,九年不还者,编诸籍”(18)。在中国留学的新罗、日本僧人,若侨居中国长达九年不归者,要编入僧尼籍帐。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唐代就连方外之士中的外侨,也要按国家的法令登录于籍(19)。太和四年(830)祠部奏文可以知道唐代僧尼籍帐的编造程序:
 
  诸州府僧尼已得度者,勒本州府具法名、俗姓、乡贯、户头、所习经业及配住寺人数,开顶分析籍帐。送本司以明真伪,又将诸州府及京城应置方丈受戒,僧尼身死及还俗者,其告牒勒本寺纲维,当日封送祠部,其余诸州府勒本州申送,以凭注毁。(20)
 
  僧尼籍帐要写清楚其法名、俗姓、乡贯、户头、所习经业及配住寺人数等。若遇僧尼身死或还俗,须申报祠部办理“注毁”手续。其具体做法是:京师寺院“僧尼身死及还俗者,其告牒勒本寺纲维当日封送祠部;其余诸州府,勒本州申送,以凭注毁”。就是说,京师寺院三纲或州府功曹,将僧尼死亡,还俗的事牒(或符)要及时上报祠部,祠部以牒符为凭,从僧尼籍帐中注销其名。还俗僧尼在“注毁”僧籍的同时,还要办理“附籍”手续。所谓“附籍”,就是还俗僧尼由寺院返归乡里,要重新附入户部管理的户籍。既然有附籍就必然有“除籍”。若僧尼还俗,未及时按规定办理“注毁”僧籍和“附籍”民籍的手续,寺院三纲及经业师主要受到处罚(21)。
 
  其实,僧尼籍早在太和四年(830)祠部奏之前就已广泛实行。吐鲁番、敦煌出土文书中就保存了僧尼籍的实物。兹引录吐鲁番新发现的《唐龙朔二年(662)西州高昌县思恩寺僧籍》如下:
 
  1 三岁,廿一夏,高昌县顺义乡敦孝里户主张延伯弟,为延和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度[计至今卌八年]
  2 诵《法华》五卷《药师》一卷《佛名》一卷
  3 崇道,年三十五岁,十五夏,高昌县宁昌乡正道里户主张延相男,为延寿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度,计今廿五年。
  4 诵《法华》五卷
  5 僧显觉,年七十一岁,五十一夏,高昌县宁泰乡仁义里户绝,俗姓张,为延昌卅一年正月十五日度,计至今六十二年。(22)
  (后缺)
 
  从这个原件抄来的僧籍来看,不同于上面概述的是没有关于其他寺院总人数记载,只是一一列出具体的僧侣法号、俗龄、僧腊、乡贯、剃度时间、诵经名数等详情,孟宪实认为这是单个寺院的僧籍,而不是那种上报的总体僧尼籍帐。又依据上述记载,可以知道僧尼总体籍帐编造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基本信息:第一,僧尼名籍册,每三年编订一次,以州县为基层编制单位编订。第二,僧尼帐籍册一式数份,一份留县,一份留州,僧尼一份上报祠部。(23) 关于僧尼总体籍帐在敦煌文书里面有很多的原件。举例言之,如:P2879号文书《河西归义军沙州十七寺僧尼籍》载:
 
  应管一十七寺僧尼籍
  龙兴寺
  河西应管内外都僧录普济大师海藏
  河西应管内外部僧统辩正大师钢慧
  (后缺)
  这件僧尼籍残卷造于九世纪下半叶,只剩一个卷头,后文缺失。另件S2669号文书《沙州诸寺尼籍》,则卷头缺失,后文尚存,可相互弥补,兹录于下:
  大乘寺尼应管总贰佰玖人
  坚法,沙州敦煌县洪池乡,姓张,俗名太娘,年七十二。
  □□,沙州敦煌县神沙乡,姓孔,俗名纵纵,年七十一。
  (中略)
  圣光寺尼应管总柒拾玖人
  正忍,沙州敦煌县慈惠乡,姓王,俗名胜如,年五十一。
  遍施花,沙州敦煌县慈惠乡,姓索,俗名閞閞,年五十一。
  (下略)
 
  此僧尼籍帐亦造于九世纪下半叶,前后均缺,共保留二百七十行,入籍尼二百六十八人。分别隶属三个寺院。名籍含七项内容:配住寺及总管人数、法名、州县、乡贯、姓、俗名、年龄,与祠部所规定编制僧尼籍帐的要求大体吻合。可据唐代僧尼籍帐一式三份的规定,推断这一件就是那种留在州县的那一份。并由上录两件文书看出,各州县编制僧尼籍帐,须首先具明辖境所管寺院总数,然后分寺开列名籍,在各寺名籍之前又要具清本寺应管僧尼人数,分总有序,环环相扣。又见S5893号《沙州净土寺僧籍》,这份文书下部割裂,所以僧尼的年龄和俗名不见记载:
 
  前缺
  1 □□沙州敦煌县慈惠乡
  2 唯进沙州敦煌县洪池乡
  3 福爱沙州敦煌县洪池乡
  4 □秘沙州敦煌县洪润乡
  5 惠灯沙州敦煌县敦煌乡
  6 神建沙州敦煌县慈惠乡
  7 宝积沙州敦煌县慈惠乡
  8 道林沙州敦煌砾敦煌乡
  9 厅智沙州敦焕县平康乡
  10 龙威沙州敦煌县龙勒乡
  
  11 胜灯沙州敦煌县玉关乡
  
  12 法灯沙州敦煌县 敕乡
  
  13 法惠沙州敦煌县洪池乡
  
  14 智乘沙州敦煌县慈惠乡
  
  15 义周沙州敦焕县平康乡
  
  16 道建沙州敦煌县洪池乡
  
  17 法照沙州敦煌县赤心乡
  
  18 慈光沙州敦煌县敦煌乡
  
  19 藏胜沙州敦煌县洪润乡
  
  20 法向沙州敦煌县敦煌乡
  
  21 道晏沙州敦煌县玉关乡
  
  22 神会沙州敦煌县口口乡
  
  23 惠林沙州敦煌县口口乡
  
  24 淡卓沙州敦煌县玉关乡
  
  25 □□沙州敦煌县慈惠乡
  
  后缺
 
  但是下面的释门名籍却与上述的有很大的不同,如S2614v(G.6684)号背:(24)
 
  1 谈辩 庆恩 庆福 法信 慈力 圆满
  2 旧沙弥 潜智 绍智 新沙弥 愿德
  3 绍隆 善成 宗定 绍建 愿会 绍进
  4 智通 愿通 绍净 绍圆 绍忍 定光
  5 绍戒 绍性 福住 绍满 计僧壹拾陆
  6 人旧沙弥贰人计新沙弥壹拾柒
  7 人 都计僧及沙弥叁拾伍人
  ……
  201 尼陆百玖拾
  202 叁人
  203 都计肆拾玖人
  204 僧尼都计壹□□
  205 百肆□□人
  与上报国家管理机构的那份相比,此件僧尼籍要简单些,省略了年龄、乡贯、俗姓。笔者认为可能是释门登录的僧尼籍帐不是为了上报用,是自己留存,因而可能省略了年龄、乡贯、俗姓、学业、出家时间等。此外,在吐鲁番文书中还能见到寺院的依附人口和僧尼合在一起的情况。如《唐西州高昌县弘宝寺僧及奴婢名籍》之一:(25)
  弘宝寺僧及奴婢等,上□惠寂寺主法绍 都维那幢海
  僧昙隆 僧昙会 僧定寂 僧惠隆僧宣珍 僧怀哲 僧延轨
  僧太儒 僧义相 僧永庆 僧道贯僧法忍 僧僧住
  僧深应 僧峻觉 僧道佑 僧宝达僧弘贯 僧延明 僧守愿
  僧法崇 僧佛佑 僧善愿 僧宣僧相住 僧弘哲 僧庆悦
  僧真衡 僧相怀 僧意光 僧灵智僧戒嵩 僧海达 僧智通
  僧海惠 僧惠润 僧胜悦 僧道房僧法辩 僧定衡 僧幢太
  僧真□ □□□ □□□ 僧善信 □□□ 僧□□ 僧明进
  僧□□ □□□ □□□ 僧□□ □□□ □□□ □海相
  后缺
  之二:(26)
  前缺
  □□□□□□僧意□ 僧□□ □□□□□□
  □□□□□□□惠润 僧胜□ □□□□□□
  □□□□□□□真匠 僧智太僧惠儒□□□
  □□□□□□□明进 僧惠益僧太觉□□□
  □□□□□□僧昙进 僧海相僧善觉□□□
  □□□十五人□□大奴买得□□奴祀得□□□
  □□□□奴绍子 合大小奴六人□大婢□□□
  □□□□□□婢虎女□□婢致是□婢□□□□
  后缺
 
  此外,归义军时期的户口簿中还有憎俗合籍的情况,如《唐大中四年十月沙州令狐进达申报户口牒》文曰:
 
  令狐进达
  应管口妻男女兄弟姊妹新妇僧尼奴婢等共叁拾肆人:
  妻阿张、男宁宁、男盈盈、男再盈、女子、女娇娇、
  弟嘉兴、妻阿苏、弟华奴、女福子、
  弟僧恒、婢要娘、
  弟僧福集、婢来娘、
  弟福成、妹尼胜福、
  兄兴晟、妻阿张、母韩、男含奴、男佛奴、妹尼胜□、
  妹尼照惠、婢宜宜、
  侄男清清、妻阿李、母阿高、弟胜奴、弟胜君、妹尼渊□、
  妹银银、奴进子。
  右具通如前,请处分。
  牒,件状如前,谨牒。
   大中四年十月日,户令狐
   进达牒。(27)
  
      再如S4710号文书《沙州阴长长等户丁簿》是一件编造于归义军时期(九世纪后期)的户籍簿,其也是僧口与民口合于一籍的实例:
 
  (前缺)
  妻男女兄弟侄僧尼孙妹等壹拾贰人:
  妻阿李、男清奴、男安屯、女尼丑婢、兄英奴、侄男晟晟、
  侄僧专专、侄男满奴、孙男和和、妹尼小娘。
  户阴屯屯
  妻男女兄弟新妇僧尼孙侄等贰拾壹人:
  妻阿常、男君达、新妇阿吕、孙男加晟、孙男昌晟、男像奴、
  男僧福藏、女尼定严、女定娘、女堆堆、兄弟弟、侄女玲珑、弟纯陀、
  新妇阿靳、侄男宁宁、侄男鹘子、侄女端端、弟僧胜顶、侄僧皈顺、
  侄女宜娘。
  户张猪子
  母妻男妹等陆人:
  母阿马、妻阿康、男骨骨、男骨仑、妹尼缦缦。
  户王鹰子
  母妻女兄嫂侄等捌人:
  母阿宋、妻阿荆、女逍遥、兄宜子、嫂阿张、侄女消愁、兄僧龙安。
  户刘再荣
  妻男女兄弟新妇僧尼孙侄等贰拾捌人:
  妻阿令狐、男海盈、新妇阿王、孙男友友、孙女福惠、男胡儿、女尼钵
  钵、
  女纵娘、女称心、妹尼觉意花、妹胜娇、女尼口娘、女吴娘、弟再安、
  新妇阿樊、侄男文显、侄男文集、侄男善子、侄尼金吾、侄尼鹰鹰、
  侄女富娘、侄尼瘦瘦、女伴娘、侄男伯丑、侄僧明明、侄男升升、
  侄男力力、侄男千千、新妇阿汜。(28)
  (后缺)
 
  类似的文书还有P4989《沙州安善进等户口田地状》。为什么在归义军的户口簿中会出现僧俗合籍的情况呢?郝春文先生认为,因为官府免除或征发僧人徭役和兵役的依据是其户内有无兄弟或侄男眷属,而僧尼籍又不记载这方面的情况,所以,只有将僧人编入户籍,才能清楚地了解每个人应否免役和可免役的程度。也就是说,官府征发僧人兵役和徭役依据的是户籍而不是僧尼籍,这才是僧尼被编入户籍的最重要原因,当然,为了便于僧团、寺院对憎尼进行管理和役使,单独的僧尼籍也是必不可少的。透露出这一时期的僧尼既是承担世俗政权税役的臣民,又是寺院的廉价劳力(29)。这种吐蕃占领敦煌时期的僧俗合帐的僧尼籍帐与普通的籍帐相比,僧尼籍帐简略点,没有授田和赋税等录在籍帐上。这或许是吐蕃占领敦煌吐鲁番地区后,对僧尼籍有所变通,因此,有其特殊情况,中原地区是否如此,没有资料,不得而知。
 
  上述敦煌文书中多件为唐五代的僧尼籍帐,从中可以窥出唐代僧尼籍帐的编造情况。唐朝前期官府规定三年一造僧籍,管理十分严格。到开元十七年(729年),“勅天下僧尼三岁一造籍。”(30) 后来对僧道籍帐的管理也越来越松弛。天宝八载十一月,“敕道士女冠籍每十载一造,永为例程”(31)。后来连十年一造都没有坚持,“其诸州府近日因循,都不申报,省司无凭收造帐籍”,太和四年祠部上书,结果是“又诸州府僧尼籍帐准元勅十年一造,今五年一造”。(32) 随着普通百姓籍帐管理的松弛,僧尼籍帐管理逐渐松弛,如宋僧赞宁在《大宋僧史略》卷中云:
 
  勘造僧帐,体度不同。或逐寺总知,或随州别录,或单名转数,或纳牒改添,故不同也。然则出时君之好恶,乃入籍之解张。(33)
 
  这里说的是籍帐编造方式的多种多样,同时也反映了僧尼籍帐的编造混乱,有的僧尼籍帐就形同虚设。
 
  关于僧尼籍的情况,还有两种相反的情形:未出家而“虚挂名籍”与已出家而无僧尼籍。唐代对僧尼有免赋役的待遇,王公贵族为了为了免赋役,将自己的依附人口当作僧尼“虚挂名籍”,就出现第一种情况。开元十三年(725年),玄宗下令对于“虚挂名籍”或侍养私门者,亦下诏予以禁断。(34) 宪宗元和二年,颁布禁令:“天下百姓不得冒为僧尼道士,以避徭役。(35) 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经济因战祸遭受破坏,朝廷所能直接控制的区域日益见蹙,国家财政发生了严重困难。战乱期间,朝廷曾用鬻卖度牒的办法来筹措军费。天宝十四年(726年),杨国忠“以为正库物不可以给士,遣侍御史崔众至太原纳钱度僧尼道士,旬月得百万缗(36)。肃宗即位灵武,军费不足,采用右仆射裴冕的权宜之计:大府各置戒坛度僧,鬻度牒。愿度者纳钱百缗,谓之香水钱(37)。由于鬻卖度牒,很多想出家的无力支付这笔款项,便出现私自出家,因而也就没有僧籍了。如此一来,在唐代很多无籍出家的僧人应不在少数,关于出家无籍的例子,在《代宗朝赠司空大辨正广智三藏和上表制集》中特别多见,如广德二年(764年)十月十九日《降诞日请度七僧祠部敕牒》(38) 就记载了不空为很多无籍的出家僧人请求正式剃度并获得僧籍。当然这些要求都得到了皇帝许可,但是更多的无籍出家僧人就未必如此幸运了。对于无籍私度出家,唐王朝向来打击严厉的,从唐代的律令格式都有明文规定禁止私度僧尼,唐代统治者曾经多次颁布诏令制敕严禁私度。即使如此,私度依然不止,因而唐王朝对僧籍的管理也就要大打折扣了。
 
  三、僧尼的数量及其控制
 
  李唐建国之初,由于隋末动荡,境内僧尼锐减,佛寺被毁甚多。贞观时期,国家多立寺院,如贞观三年(629年),敕令“于建义以来交兵之处,为义士凶徒陨身戎阵者,各建寺刹”(39)。皇室、贵族、朝中大员、地方官员电建很多佛寺。到贞观后期,海内有额寺院计三千七百一十六所(40)。武后佞佛,广建寺院,“一国寺有四千余所。”
 
(41) 中宗君临天下依然建寺度僧不休。到玄宗开元后期,天下共有敕额寺院达五千三百五十八所(42),这个数字被认为是唐代佛寺“定数”。从唐玄宗朝伊始,各代君王一直注意抑制寺院的过分增加,海内有额佛寺大体保持在五千余所的限额内。
 
  隋朝末年,天下战乱不休,寺院隳废,僧众失散。唐朝建立,承隋末寺院之衰,僧道人数较隋代全盛时期要少很多的。关于隋代的僧尼数字,文献记载也较为混乱。有度僧二十三万(43),度僧三十万(44),度僧十万(45),度僧五十万等说法(46)。对于唐代僧尼数字,依据文献资料制成下表。
  
  唐代的僧尼数字,如表所见,依次反映了初唐,盛唐及晚唐时期的僧尼人数情况。
 
  一、唐初的僧尼人数。据唐明 估计“大唐寺籍佛道二众不满七万”(48),道世所记仅为六万余。(49) 与隋代僧团势力最盛的开皇时相比,唐初僧尼人数锐减。造成当时僧尼人数大幅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隋末的战乱。“计海内寺三千七百一十六所,计度僧尼一万八千五百余人。此已前,天下寺庙遭隋季凋残,缁侣将绝。”(50) 各地的寺院皆受到打击,如邺城相州大慈寺曾被起义军攻占,成为驻军的大本营;少林寺也遭“山贼(起义军)所劫”,寺中屋宇全被焚毁(51);长安近郊的司竹园起义军,“张旗十里”,“鼓行郊野”,把不少寺庄打得“通庄并溃”(52);吴地不少寺院为饥馑所迫,和尚逃了,庙也空了(53)。从这些零碎的文献记载中不难看出,社会僧团势力在隋末的大动乱中遭到严重冲击,唐初僧尼人数降到隋唐时期的最低谷。但是,傅奕却认为成年僧尼的总数为二十万人(54),明 和尚作出了反驳,抨击他的估计:“大唐寺籍佛道二众不满七万,如何面欺上帝二十万众乎?”(55) 谢和耐估计当时僧尼数可能是五万。(56) 官方数字仅仅强调具有合法地位和居住在国家寺院中的僧侣。在这些出家人的行列中还必须再加入一些游方和尚以及兰若佛堂中的私度僧尼。以至于为了掌握真实的僧侣总数,统计时还必须考虑非在籍的和尚总数,这样僧尼数目就可能增加很多甚至加倍。
 
  二、盛唐的僧尼人数。《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崇玄署”条记载了一条有关唐代僧尼的数据:道士七百七十六,女官九百八十八。僧七万五千五百二十四,尼五万五百七十六(57)。《新唐书》中将这段资料系于“崇玄署”条下,而有唐一代,以崇玄署管理僧道事只有两段时期,一次是唐初,另一次是开元二十四至开元二十五年间((736-737年)(58)。可推断《新唐书》的这条资料反映的是开元二十四年左右的情况。苏環在上皇帝的奏疏中写道:“天下僧尼滥伪相半”(59),时间是八世纪初叶。僧尼名籍常常都经伪造篡改,玄宗皇帝在开元十年(722年)的一道诏令在此问题所指出的情况肯定适用于所有时代:
 
  “如闻道士僧尼多有虚挂名籍,或权隶他寺,或侍养私门。托以为词,避其所管。互相掩匿,共成奸诈,甚非清净之意也”。(60)因此,应该考虑到一些奸诈作弊的情况。居住在寺院中居民的实际数目始终要比普查登录在籍的数目多一些或少一些。更何况,史料中仅仅注重已在官方名籍中登记的僧人,从原则上来说是指那些正式剃度者。
  如前所述,僧尼数字并不象普查统计中所指出的那样是十二万六千一百人,而可能多达二十五万到三十万人。
 
  三、晚唐的僧尼数。文宗太和四年(830年),“祠部请令天下僧尼非正度者,许具名申省给牒。时入申者七十万人。”(61) 对于僧尼人数达到七十万,谢和耐认为是因为将花钱买取了一纸官方度牒的农民也统计在内。僧尼的实际人数(包括全部真正以出家人为职业而生活的人),从来也只占中国人口中的一小部分,其人数始终低于(包括某些不太显着的变化)1%。这种现象与中国经济的疲惫有关。(62) 会昌时期毁佛,驱逐二十六万余僧尼还为编户。这一数字是出于官府汇报毁佛成果的统计中,《旧唐书》、《唐会要》、《会昌一品集》、《白氏长庆集》的记载均无歧异,一般是可信的。但从有关文献看出,当时藩镇割据情况严重,唐中央政府下令毁佛,藩镇割据区不可能奉命执行,实际上还出现过僧徒逃遁藩镇势力区以求庇护的情况。另外,会昌毁佛,并不是将全部僧尼驱出寺院,而是“敕两都左右街留寺四所,僧各三十人;天下州郡各留一寺,上寺二十人,中寺十人,下寺五人”(63)。也就是说,有一小部分僧尼仍旧保留了僧籍。依此而论,唐后期天下僧徒约在三十多万人。说明在唐王朝的控制下,僧尼数量呈现的是一种良性态势的发展趋势。
 
  关于每个寺院和兰若的僧尼数字,相对于寺院总数而言,文献中涉及到某个寺院的人数就不是很清楚了,好在有敦煌吐鲁番的出土文书可以帮助我们克服这个困难。
  我们可以大体地知道9——10世纪敦煌寺院中的比丘、比丘尼和沙弥的数字。敦煌全城当时共有十七座大佛寺。巴黎所收藏的一卷伯希和煌敦汉文写本提供了其中五寺的下列数字。(64)
 
  龙兴寺 40僧20沙弥共60名
  开元寺 24僧14沙弥共38名
  乾元寺 26僧16沙弥共42名
  永安寺 24僧14沙弥共38名
  金光明寺 39僧23沙弥共62名
  另外一些是尼寺,敦煌寺院比丘尼的人数要多于和尚。
  大乘寺 60名比丘尼
  安国寺 42名比丘尼
  普光寺 127名比丘尼
  其它寺 49名比丘尼
 
  如果仅仅考虑本处所记载到的寺庙中的情况,那末每一寺内的平均人数为四十五人。当举行一次似乎是基本包括了敦煌全部宗教居民的大会时,一共有一千零八十六人出席,其中有八百五十二名俗尼与二百三十四名沙弥。这样算来,每寺内的平均人数最多不超过五十人。日僧圆仁指出:除了那些几乎完全没有人居住的建筑之外,还有许多佛教团体可以容纳三百多名僧侣。在天台山的国清寺中,共有一百五十名常住僧侣;每当夏季避暑时,总有三百多名僧侣前往那里居住。但以上是特殊情况。在一般情况下,每座寺中仅有二十到五十名出家人。
 
  对于兰若等小的道场的人数,我们可以通过统计得出结果来。在会昌废佛年间所作的统计发现在四万多个兰若中有十万余名出家人。因此,在各个小道场和佛刹只有二名或三名僧侣,这几乎就是《魏书》中《释老志》所记载的洛阳小佛教建筑中的平均数字。因此,这就说明两种相距三个多世纪的资料是互相吻合一致的。
 
  寺院僧尼的管理,特别在控制寺院僧尼的伪滥和膨胀方面,除了控制寺院数量和僧尼籍帐常规措施外,还对僧尼施行沙汰。沙汰只是清其流,而未塞其源。如果度僧权未收归官府,沙汰只能收效一时,不能从根本上控制户口流向寺院。早在东晋桓玄、刘宋武帝、陈宣帝都做过沙汰伪滥的工作,对于现有僧尼,定出几条标准,合标准的可继续为僧尼,余者“皆悉罢道,所在地在领其户籍,严为之制”(65)。北朝也多次进行沙汰僧尼,与控制度僧权相辅而行。记载中最早进行沙汰工作的是太武帝,其法以年龄划线,年五十以下着一律还俗。坚持时间最长、办法最周密,收效最大的则是孝文帝。延兴二年(472年),诏令“无籍之僧,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镇,其在畿郡,送付本曹”(66)。太和十年(486年),再度检括,对象扩大到部分有籍僧尼。“为行凡粗者,有籍无籍,悉罢归齐民”(67)。从这两次诏书可以看出,孝文帝时期朝廷已完全控制了度僧权,并专门设立了僧籍,其检括、沙汰工作与僧籍管理相配合,故收效较大。仅太和十年这一次沙汰,就括出一千三百二十七人还俗,沙汰作为临时性措施对于控制教团规模起到一定的作用。
 
  唐高祖时,出现“有猥贱之侣,规自尊高,浮坠之人,苟避徭役,妄为剃落,托号出家,嗜欲无厌,营求不息,出入闾里,周旋阛阓,驱策畜产,聚积货财,耕织为生,估贩成业,事同编户,迹等齐人”的现象(68)。可见唐前期伪滥僧之多。虽然高祖的沙汰诏未果行,但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命杜正伦检校佛法,清肃非滥,“沙门明导至陈州遇敕简僧,唯留三十……”(69)。到武则天时期,由于武则天本人信佛,对僧尼出家的限制松弛,僧侣队伍十分庞杂。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唐玄宗开元年间。
 
  唐玄宗继位第三年,曾对僧尼进行了沙汰。开元二年(714年),中书令姚崇即上疏妄度奸人之事。唐玄宗采纳了他的建议,命令有司精加铨择,天下僧尼伪滥还俗者,多达三万馀人(70)。此后不久,唐玄宗再下括检僧尼诏:“僧尼数多,踰滥不少,先经磨勘,欲令真伪区分,仍虑犹有非违,都遣括检闻奏。凭此造籍,以为准绳,如闻所系,条例非惬,致奸妄转更滋生,因即举推,罪者斯众,宜依开元十六年旧籍为三,更不须造写。”(71) 之后,再也没有对佛教僧尼行过沙汰之举。
 
  唐代国家对寺院人口的控制主要采取控制度僧权和僧尼籍,加上临时性的沙汰。唐前期统治者采取的这些措施,确实收到了限制僧侣势力发展的效果。这从唐前期僧尼出家的人数上即可看出。《大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条载:“凡天下寺应有定数,诸州寺总五千三百五十八所,三千二百四十五所僧,二千一百一十三所尼。”这里是开元时期的僧尼人数,当然仅仅是官方的统计。据上文的统计,唐代前期僧尼的人数远远低于后期,这不能不说是唐王朝对僧尼限制的结果。唐代后期对寺院人口的控制措施依然存在,然而寺院的人口却较前期大为膨胀,与国家发生利益冲突,导致灭佛事件发生。
 
  自唐朝实行僧尼籍帐制度后,这种基本政策为以后各朝所因袭。对僧尼使用编户管理办法,贯之以籍帐,这是中国宗教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唐代僧尼不仅要系籍于官,宗教活动还要受到各级官府的限制。对此,宋代僧人释志磐曾愤懑地批评,但也只好无可奈何地感叹。(72) 但在唐代后期,无论是僧尼数量还是僧道籍帐的管理,都存在管理控制松弛的问题。唐代僧尼籍帐管理前后的反差很大,除了宗教管理体制自身问题,更大的问题在于唐代后期整个社会政治形势发生了变化。中央集权的削弱,宦官的专权等一系列因素都导致了宗教管理的松弛,直到武宗上台才得以改变。不久,武宗灭佛。直到大中反正之后,唐代宗教管理又回归到常态。
 
  总之,国家控制僧尼须依靠制度作为保证。但是要有制度实施的环境,才能保证制度的成功实施。
 
  注释
  ① 义净著、王邦维校注:《南海寄归内法传校注》卷2《衣食所须》,中华书局,1995年,第87页。
  ② 义净著、王邦维校注:《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校注》卷上,中华书局,1988年,第114页。
  ③ 赞宁:《大宋僧史略》卷中,“管属僧尼”条,《大正藏》第54册,“僧籍弛张”条,第247页下。
  ④ [日]藤枝晃:《敦煌的僧尼籍》,载《东方学报》,第31期。
  ⑤ [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华书局,1984年。
  ⑥ 白文固:《唐代僧籍管理制度》,《普门学报》,第15期。
  ⑦ 同上注
  ⑧ 慧皎:《高僧传》卷8《齐京师天保寺释道盛传》,中华书局,1992年,第307页。
  ⑨ [北齐]魏收《魏书》卷114《释老志》,中华书局,1974年,第3030页。
  ⑩ 《大正藏》第8册,第833页。
  (11) [日]牧田谛亮:《疑经研究》,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76年。
  (12) 第3038页。
  (13) 《魏书》卷114《释老志》,第3039页。
  (14) 张弓:《汉唐佛寺文化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379页。
  (15) 白文固:《唐代僧籍管理制度》,《普门学报》,第15期。
  (16) 志磐:《佛祖统纪》卷40“唐玄宗开元十七年”条,《大正藏》49册,第374页。
  (17) 《唐令拾遗补》,东京大学出版会,1997年,第1483页。
  (18)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48《百官志·崇玄署》,中华书局,1975年,第1252页。
  (19) [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193页。
  (20) 《全唐文》卷966阙名《祠部奏文》,第4449页。
  (21) 《僧尼令》自还俗条:“凡僧尼,自还俗者,三纲录其贯属,京经僧纲目,自余经国司,并申省除附。若三纲及师主,隐而不申,卅日以上,五十日苦使;六十日以上,百日苦使。”据此可知唐代《唐令》和《道僧格》也应有之相关条文。戴建国依据《天圣令》复原的《唐令·杂令》就有:“诸道士、女冠、僧、尼……其身死及数有增减者,每年录名及增减因由,状申祠部,具入账。”相关的《道僧格》条文复原参见我的博士论文《唐代国家的宗教管理研究》,复旦大学,2005。
  (22) 孟宪实:《吐鲁番新发现的〈唐龙朔二年西州高昌县思恩寺僧籍〉》,载《文物》2007年第2期,第50页。按:僧显觉,在“延昌卅一年正月十五日度,计至今六十二年”,本件文书的时间也有可能在永徽四年(653),孟文没说明原因。
  (23) 依据《养老令》对《唐令·杂令》条文进行复原为:“诸道士、女冠、僧、尼,州县三年一造籍,各显出家年月、夏腊及德业。依式印之。其籍一本送祠部、一本送鸿胪,一本留州县。”见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正(附唐令复原)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746页。
  (24) 转引[日]藤枝晃:《敦煌的僧尼籍》。
  (25)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文物出版社,1983年4月第1版,第48页。
  (26)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第50页。
  (27) 京都有邻馆敦煌文书五十一号,转引自[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报告,1979年,第566页。
  (28) 黄永武:《敦煌宝藏》第37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6年,第389页。
  (29) 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09页。郝先生对这种情况的解释,目前我们还不能确定是一时之制呢,还是通例。
  (30) 《唐令拾遗》将其定为开元七年令,新发现的《天圣令》卷三十《杂令》第39条规定(开元二十五年)与此基本相同。
  (31) 《通典》卷23《职官典五》“祠部郎中”条,第640页。
  (32) 《全唐文》卷966阙名《祠部奏文》,第4449页。
  (33) 《大正藏》第54册,第248页a。
  (34) 《全唐文》卷28《禁僧道掩匿诏》
  (35) 《唐大诏令集》卷70
  (36) 《新唐书》卷51《食货志》。
  (37) 《宋高僧传》卷8《神会传》。
  (38) 僧慧通,年五十五(绛州曲沃县,俗姓王,无籍,请住千福寺)。
  (僧)慧云,年二十三(京兆府长安县,俗姓段,无籍,请住大兴善寺)。
  僧慧琳,年三十(虢州阌乡县方祥乡阌乡里,俗姓何名光王,兄昢为户,请住[大]兴善寺)。
  僧慧珍,年三十三(京兆府万年县洪洞乡福润里,俗姓王名庭现,伯高为户,请住大兴善寺)。
  僧法雄,年二十八(京兆府富平县赤阳乡昆山里,无籍,请住静法寺)。
  僧法满,年十八(京兆府万年县崇德乡文圆里,俗姓胡,祖宾为户)。
  僧慧琎,年四十。
  右兴善寺三藏沙门不空奏:上件僧等自出家来,常寻法教,不阙师资,戒行精修,实堪为器,比虽离俗,迹昌私名。
  今因陛下开降诞之辰,朝贺欢欣之日,伏请官名以为正度,用资皇祚以福无疆。如天恩允许,请宣付所司。
  (39) 《唐会要》卷48《议释教下》,第849页。
  (40) 慧立本、彦悰笺,《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7,《大正藏》50册,第259页a。
  (41) 《法苑珠林》卷100,第53册,第1027页。
  (42)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43《职官志·祠部郎中》,中华书局,1975年,第1831页。
  (43) 法琳《辩正论》卷3说:“自开皇之初,终于仁寿之末,所度僧尼二十三万人。较《辩正论》成书稍晚的《法苑珠林》卷100云:隋文帝朝度僧尼二十三万,炀帝朝度僧尼六千二百人,“隋代二君四(三)十七年,寺有三千九百八十五所,度僧尼二十三万六千二百人”。《释迦方志》卷下的记载完全同于《法苑珠林》。可能上列三书使用了同一数据。
  (44) 道宣《大唐内典录》卷5说:开皇、仁寿间,“四海静浪,九服无尘,大度僧尼将三十万。”元代僧人念常在《佛祖历代通载》卷10中,取《内典录》的提法。
  (45) 道宣《续高僧传》卷18《释昙迁传》云:开皇十年,隋文帝敕令“自十年四月已前,诸有僧尼私度者并听出家,故率土蒙度数十万人”。明代僧人本觉在《释氏通鉴》卷六中,摭取此说。
  (46) 道宣《续高僧传》卷10《释靖崇传》云:隋文帝于开皇十年(590年),听许以前私度的僧尼志愿出家,又“敕僚庶等有乐出家者并听,时新度之僧乃有五十余万”。宋僧志磐所著《佛祖统纪》卷三十九因袭此说。由此看来,要对隋代出家僧尼人数,作出一个比较准确的数字,是不大容易的。不过。从法琳《辩正论》所列的比较具体的数字看,在隋代广度僧尼政策影响下,当时出家僧尼有二十多万,当是近乎史实的。并可以认为,开皇时度僧五十万的说法似不可信。此除有《辩正论》等释氏文献记载可作比较外,还可依文献所见隋唐全国僧尼人数情况推测,隋唐时期,在社会安定的环境中,全国僧尼数一般波动在十多万至三十多万间,故认为开皇间度僧五十万之说似太离谱。
  (47) 谢和耐认为大小佛教建筑的总数在各个不同时代基本是一样的:在六世纪中叶为三干一四千座。而大寺庙的数目一般又经常维持在四千左右,这种局面一直维持了三个多世纪:在隋代是三千七百九十二座或三千九百八十五座;在648年为三千七百一十六座;当在650—683年进行统计时,则又为四千座;在713—755年时则为五千三百五十八座。在845年则为四千六百座。
  (48) 《广弘明集》卷7,《大正藏》第52册,第134页c。
  (49) 《法苑珠林》卷100《传记篇·兴福部》,第1027页。
  (50) 《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7,《大正藏》50册,第259页a。
  (51) 《金石萃编》卷77《少林寺碑》,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1987年。
  (52) 《续高僧传》卷22《释慧琎传》,《大正藏》50册,第615页b。
  (53) 《续高僧传》卷22《唐苏州通玄寺释慧旻传》云:“隋末崩离,吴中饥谨。道俗逃难,避地东西。”
  (54) 《旧唐书》卷79《傅奕传》,第2716页。
  (55) 《广弘明集》卷7,《大正藏》第52册,134页。
  (56) [法]谢和耐著、耿昇译《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18页。
  (57) 《新唐书》卷53《百官志》,第1252页。
  (58) 《唐会要》49《僧尼所隶》,859页。
  (59) 《新唐书》卷125《苏瓌传》,第4398页。
  (60) 《全唐文》卷28《禁僧道掩匿诏》,第137页。
  (61) 《佛祖统纪》卷42,《大正藏》第49册,第385页。《大宋僧史略》卷中《僧籍驰张》也将这一时间定为太和四年。
  (62) [法]谢和耐著、耿昇译《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第27页。
  (63) 《佛祖统纪》卷42,《大正藏》49册,第386页a。
  (64) 转引自[法]谢和耐、耿昇译《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第23页。
  (65) 《弘明集》卷12《桓玄与僚属沙汰僧众教》,《大正藏》52册,第85页a。
  (66) 《魏书》卷114《释老志》,第3038页。
  (67) 《魏书》卷114《释老志》,第3039页。
  (68) 《全唐文》卷2《沙汰佛道诏》,第10页。
  (69) 《续高僧传》卷24,《大正藏》50册,第635页a。
  (70) 《唐会要》卷47,837页。
  (71) 《全唐文》卷30玄宗《括检僧尼诏》,第143页。
  (72) 志磐:《佛祖统纪》卷40,《法运通塞志》,“唐玄宗开元十七年”条:“嘻!律言非我所制,余方为清净者不得不行,岂如来以佛眼观末世。为吾徒者,当勉顺国法乎。”《大正藏》第49册,第1675页。
 
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厦门)2008年第3期 第8-19页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阿根廷天主教行动“再基督化”实践及影响(1931-1976) \孙雪利
摘要:天主教行动是天主教徒为维护教会的利益而组成的社会团体,19世纪末兴起于欧洲,…
 
会通之路:儒教对韩国现代法律的影响 \杜文忠
摘要:以"礼"为核心的传统儒教制度与近代西方法的冲突,成为近代以来以中国、日本、韩…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论古代以色列社会中的法治因素
       下一篇文章:汉唐皇权与道家方士——阅读陈垣教授编纂《道家金石略》的札记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