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1976年汉迪赛德诉英国(Handyside v.United Kingdom)案中,欧洲人权法院首次适用了国家裁量余地原则审理案件。由此开始,欧洲人权法院开始逐渐发展该原则相关理论并日益重视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国家裁量余地原则的适用。2013年,《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五号议定书第1条规定,在序言中加入国家裁量余地原则,由此使之成为法院审理案件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在国家裁量余地学说理论的数十年发展过程中,欧洲人权法院不断扩大、完善并规范该原则的适用,从最初对其概念的简单论述发展到将该原则纳入法院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发展出一套相对系统适用国家裁量余地原则的程序,并明确了一些适用该原则过程中应当参考的因素。国家裁量余地原则在平衡欧洲人权法院的超国家作用和尊重国家当局自主决定本国事务之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因适用标准不明确、范围模糊以及考量因素不统一等问题而备受争议。在其他区域人权司法机构和联合国人权保障机构对该原则的借鉴和适用过程中,美洲人权法院和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倾向于肯定国家裁量余地原则的核心价值,即尊重并给予国家当局处理人权事务的一定自由裁量空间。而联合国人权机制倾向于否定国家裁量余地原则的核心价值,认为该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际统一人权标准的维护。本文以《公约》第9条宗教信仰自由判例为主要视角,对欧洲人权法院适用国家裁量余地原则的最新判例和经典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对该原则的起源、发展、范围及考量因素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通过国家裁量余地原则的内涵外延、适用程序及应考量因素,从而肯定其保障人权的积极价值。在此基础上,针对法院适用该原则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问题,给出相应对策。文章最后分析研究其他区域人权保障机制以及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对该原则的援引和适用,从而探讨国家裁量余地原则对全球人权保障机制发展的价值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