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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活动的资助:伊斯兰教在法国的实例
发布时间: 2010/7/21日    【字体:
作者:Alain Garay1
关键词:  法国 伊斯兰教  
 

                                         Alain Garay1

 
    研究和分析法国的宗教活动资助问题需要首先考察某些术语。2首先,从司法讲,根据金融法“宗教派别”和“宗教”是两个内涵不同的词(“宗教派别”暗含有“宗教”的意思但不止于“宗教”)。“资助”可以指私人资助( 例如,信徒、企业或赞助人捐赠)或社会资助,即以国家资助或地区资助为形式的、直接资助或间接资助(例如税收减免)3。但首先是信徒个人的慷慨和责任问题,最后才是教规和国家法律问题。

    这个问题很复杂,涉及宗教组织中人员的财务决定、财产和结构等因素,还涉及从法律选择和财政与社会影响方面而言的经常性资金来源问题。因此,社会资助和私人资助法则的技术问题提示早先的一种共识。

    Emile Poulat 提倡“如果可能的话来一场公平的社会大讨论,尤其是民众敌情的深入讨论,因为宪法第1条规定的世俗主义原则不禁止社会团体为了达到实现公众利益目标向宗教组织捐赠。”4 这名学者指出,“……要描述法国认可、补助和支付薪金的宗教活动范围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这些活动超越了传统认为的“宗教实践”的范围,数量庞大……”。5

    我们的任务不是搜集法国宗教活动资助体制完备资料,而是考察这些活动是否属于税收减免的范畴(这是本文的第一部分),以便衡量公众利益标准对宗教活动的影响程度,这也是本文要探讨的第二个问题。

    一、宗教资助的特殊性:与法律一致还是与法律冲突?

    1.公共政策的各种动机

    法国在金融和财务上对宗教活动的管制由来已久,以社会支持和“补偿”为特色。如今,在制度上对于宗教活动的承认建立在“补偿”机制上,这就是说金融和财务上的支持反映了对宗教活动的信任程度。

    有些人可能从这种态度中看出政府在政治上的一种讨价还价。例如,前总理法比尤斯Laurent Fabius在发表对法国穆斯林的看法时指出:“……难道在右派中不存在更多地借鉴美国传统而非法国传统的倾向?也就是说,市场为金钱而生,国家为安全而立,宗教为社会稳定和人类友爱而奔忙……我想提醒你们不要支持在右派和宗教运动中潜藏着的某种联盟,那就是你们在政治上支持我们,我们就给你们象征性的合法地位。”6

    事实上,法国政府在金融和财务上对宗教活动的支持仍然以自由主义传统和与宗教领袖“交易”制度为特征。7例如,我们可以以“新工作方法”(La Croix,2002年2月13日)为例,2002年2月12日若斯潘Lionel Jospin 主持的Matignon 饭店会议期间,该方法被用来加强政府与天主教会代表的对话。据当时出席会议的总理律师Alain Christnacht称,此次交流旨在就某些财政问题“达成一个正式、务实的方案”。8

     
Lustiger 大主教认为,问题在于“……处理以前分散的项目,解决由于这些项目取决于某一部门而不能有效解决从而导致不一致的问题。”Emile Poulat 编写了一份关于法国天主教各派活动的金融问题和财务总是的技术报告。)9

    2. 近期政治团体和政府支持由法国公民赞助的穆斯林活动的实例

    目前内政部长尼古拉斯·萨科齐公开表示支持帮助法国穆斯林改变他们与外国的关系。从这一观点来看,在谴责这种与外国的关第尤其是与法国穆斯林之间的金融关系与抵制法国穆斯林宗教委员会这一新机构的设立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10提到法国穆斯林宗教委员会这一代表机构,号召“确立责任过程”11的有关各方坚持认为这为法国穆斯林妥协提供了可能。12 现任内政部长希望为法国穆斯林创建一个基金会,减少对国外资助的依赖,形成了一个“资助穆斯林礼拜场修建和翻新的适宜框架”13。这一计划于2004年11月问世,当时对修建穆斯林礼拜场所的阻碍很少来自财务上,大部分都是源于公社或城市方面的阻碍(城市或公社行使先买权,拒绝签发施工许可证)14,或者源于内部(由于缺乏培训或对法律和金融事务不重视导致协会和会计混乱,宗教领导人缺乏)。
 
    因此穆斯林宗教资助的总是深受国家及各部部长影响而非穆斯林自己。好像这个问题从“国家”这个词的广义上讲属于“公共秩序”的范畴,因为国家是宗教社会实践的保障者。但是当没有宗教不提供公益服务时(这些服务于1905年取消)(政府不对任何宗教予以认可、发工资和提供补助),资助成为完全属于信徒个人和组织的事情。有些学者认为信徒们需自己对其宗教活动承担责任。Henri Pena Ruiz说:“根据世俗原则,宗教组织之间的不平等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如果确实如此,那么需要有尊重政教分离这一事实的社会方案来解决这一问题。例如,必须达到足够的生活水平,使人们能够捐赠钱物修建礼拜场所。同时必须以适当的方式消除在向穆斯林出售用于修建清真寺的土地方面的歧视,但修建这些场所所需的资金由他们自己负责。”15无论从世俗理念和政教分离的法律和哲学角度来讲这一解释是多么严格,但这一解释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自1905年以来形成的法律、监管和行政体系,这种体系主要服务于“传统上被认可的宗教。这种解释并不是在宗教事务方面起指导作用和具有裁决权的国务委员会或部门机构的观点。16由于法国宗教历史方面的原因,法国的政教分离制度有各种不同的应用,从这种制度的本质来看,仍有可以调整的空间。虽然选择和开展资助活动的主要责任仍然在穆斯林,如今涉及宗教事务的金融法在这方面已经有所改变。目前,政府意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要求中:
 
    首先是责任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所有宗教:礼拜场所的筹资必须通过采用信徒捐赠和遗赠的方式。捐赠个人或组织将享受政府税收减免。
 
    其次是效率要求,旨在促进穆斯林礼拜场所的顺利修建。为此,我们必须有效地利用1905年法和法国法律提供的机会……长期修缮租用……为修建宗教建筑提供贷款担保。
 
    最后是透明要求,因为这些要求都要借助社会手段和资源。这些资源的使用情况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布。这一要求还必须适用于宗教组织从国外收到的资助。在法国形成的针对伊斯兰宗教事务的“基金会”将提供一个适宜的法律框架,其它宗教已经利用这个框架来支持自己的某些活动了。基金会可以接受来自信徒或其它捐赠者的捐赠,同时保证这些捐赠的合法使用。17
 
    从表面上看,首先要建立起这个基金会,即被内政部长描述为“穆斯林捐赠者和管理者使用的工具”。从“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的角度来看,基金会反映了一种在政治上和财务上的需求,这种需求从根源和财务理由18上看还很模糊。19基金会的首要任务是筹集资金修建清真寺20和培训阿訇。这涉及到资源的公平分配,基金会起到一个“补偿”作用。21基金会行政委员会的成员和政府代表对“穆斯林基金”的来源和用途进行监督,目前在法国这还是一个相当模糊的领域。22反过来基金会将根据国务委员会通过的法令接受政府补贴、贷款和捐赠。目前这个方案还没有得到法国穆斯林宗教委员会(CFCM)全体成员的认可,23包括法国伊斯兰教组织联盟(UOIF)秘书长Fouad Alaoui。Fouad Alaoui认为“将钱的问题摆在穆斯林组织面前会引发一系列矛盾。而且,我们不理解为什么穆斯林宗教必须要有一个基金会,而其它宗教并没有这种情况……想让穆斯林宗教拥有基金会意味着使伊斯兰教在法国国有化。目前已经有筹集穆斯林捐款的组织了。

    甚至在穆斯林世界就有个人和基金会向清真寺捐款。我们有能力自己筹集资金。国外资助只是一个神话。我们的资助体系是100%纯法国体系。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设立团结基金资助每个清真寺的原因。现在法国伊斯兰教组织联盟的所胡清真寺都被包括在内,包括约一百个礼拜场所。24由于‘基金会、基金和组织’的介入,目前存在资金所有权使用和课税方面的法律和财务意义上的混乱”。25
 
    二、对宗教活动的直接或间接社会资助原则在世俗共和国引发的“公众利益”问题
 
    1. 目前在法国进行的讨论状况:以穆斯林活动为例
 
    政府创建基金会不只是出于通过社会资助支持宗教活动以维护社会治安(1905年12月9日颁发的法律第1条)的目的,而是为了提高公众利益。因此在社会活动的目标中始终强调公众利益。这一点可以从国务委员会关于承认基金会社会效应的程序中看出来。在这一点上,社会效应被定义为追求公众利益,以至于从本质上排斥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法律体系。262004年11月某部长(而不是穆斯林)宣布成立“法国伊斯兰教基金会”是一个重大发展,因为这说明政府从宗教政策的角度承认了伊斯兰教的“政治地位”,希望形成一个针对穆斯林宗教活动(由于各种内外因素组织效率不高)的法律体系。
 
    因此,资助穆斯林宗教活动便成为政府支持宗派势力和宗教活动的一个原则问题。有些人对此很不高兴,27认为这是一种对“世俗主义”的削弱,其他人则立即指出1905年12月9日颁布的法律尤其是此后做出的大约十次修订都未禁止国家直接或间接地资助宗教组织。28对某些人来说,国家可以向以谋求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宗教活动提供资助,“根据国务委员会的规定可以将礼拜场所纳入住宅计划考虑范围,因为按照城市建设的观点,宗教建筑可以提供‘具有服务于城市法所谓的公众利益的特征’(第L.123-1条CE25第109754号1996年9月12日摘自2005年2月14日通知)”。巴黎行政上诉法院法例法认为“世俗原则……不禁止社会团体向宗教组织提供资助以达到实现公众利益的目的。”29
 
    至于国家中立,政府专员Benedicte Foldschield指出:“不能由此推论宗教中立不可以暗指禁止宗教补助……,虽然禁止宗教补助的依据是宪法的世俗主义原则,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该原则必然暗指或包含禁止宗教补助。”30照这样理解,适用法律原则上没有将宗教利益和公众利益置于相互矛盾的境地。政府专员在巴黎法院就向重建Fetuna福音教会建筑提供政府补贴这件事写道:“根据特殊案件原则,区域社区只有出于当地公众利益的目的才能向个人提供补助。”(CE 1929年10月11日,Sieur Berton, Lebon第894页;CE 1980年10月17日,Mme Braesch; CE 1993年6月21日),Commune of Chauriat, Lebon第650页)。在法国城市地区,至少可以说教堂内殿是牧师的私人住宅。这是否能符合公众利益?在我们的观念中,原则上不反对这样做,例如考虑到当地情况,尤其是人口需求,但条件是公众利益得到保障。因此一个伊斯兰文化中心可能具有公共建筑的特征并由城市修建,只要符合占用规划。(CE 1988年2月12日,“葡萄牙-意大利社区居民协会”)。
 
    由于“社会福利事业不是国家和社会团体专有的事业……,1901年颁布实施的法律允许社会团体参加有闪于公众利益的活动和管理公益服务这些在法律上都有判例。”(1975年1月27日总理希拉克Jacues Chirac关于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社会团体和协会之间的关系的批注)。这段话授权前内政部长Nicolas Sarkozy主张:“关于礼拜场所的资助,我确信1905年颁布的法律和法国世俗社会承认宗教是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必须以比现丰更大的决心来解决这一问题。例如,我们发现国家资助足球场、图书馆和剧院好像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但只要涉及宗教,国家便不应该花一分钱。”31这种思想反映了公众利益的志愿性质,它来源于法国的法律传统,被认为“是社会行动的基础……逐渐代替了道德意义和宗教意义强烈的公共福利概念。”32
 
    2.作为社会支持和保护的一个因素的公众利益标准
 
    仅仅就法国伊斯兰教基金会目标和穆斯林活动范围来说,这些活动确实是得到了政府部门支持和保护。但是,不应将基金会的目标和活动与法国独立自治的穆斯林协会结构混淆在一起。有些缺乏与基金会联系的组织在经济上仍然虚弱。法国伊斯兰教组织联盟秘书长Faoud Allaoui解释说:“我担心将来地方社区将只给接受基金会资助的团体提供土地。有可能存在‘值得尊敬的’资助和令人怀疑的资助的区别。33需要在公众利益保护程度方面对这两种情况加以澄清。
 
    (1)1901年7月法律管辖下的协会结构的选择及其对财政的影响
 
    上诉法院在于2005年10月5日(耶和华见证会诉国税局)宣布的裁决中采用了财政管理部门的解释。法院确认在税务监查期间披露的某一协会记录的一些手工赠品导致这些赠品依照1901年法律被征税(《国税法》第757条)。根据所披露的事实,这些手工赠品被课以其价值60%税收。尽管2003年8月颁布的税法有所改变,依照该法,“这些规定都不适用于《国税法》第200条提到的社会公益组织收到的手工赠品”,但简单申报的非社会公益组织收到的手工赠品要纳税。尽管公众利益的限制性财务概念仍然适用于少数这种简单申报的社会团体,但这种“危险的违反”将会产生重大的反响,造成法律上的不稳定和财务上的不安全,因为主管部门保留采用事后附加条件的方式进行征税的权力。34在通过这种方式确立公众利益的概念时,立法者将宗教对社会的功用性作为承认宗教的免税地位的理由。35
 
    法国穆斯林面临在选择协会结构方面的困难:要么选择依据1901年7月1日法律的所谓普通法协会,要么选择1905年12月9日法第4条的宗教协会,这必然要求在财务上做出重大改变。36一方面,基于1901年法律组建的协会在大会的构成方面结构简单,可以有范围很广大的活动(宗教、慈善、教育等),也可以是赢利或非赢利性质,唯一在法律上的限制是其成员不能“分红”),可以接受社会资助。实际上,基于1901年法组建的穆斯林协会是很少得社会资助。另一方面,基于1905年法律组建的宗教协会其目的在法律上受到限制,“……唯一目的是实践宗教信仰(1905年12月9日颁布的法律第19条),享受税收减免,尤其是地方税收(《国税法》第1382-4条-财产税)和对赠品和遗赠征收和税收(《国税法》第795-10条)。”
 
    (2)法律对宗教协会宗教特征的“锁定”和公众利益标准的重现。
 
    对宗教协会的财务管理主要基于准予他们接受赠品遗赠的潜在能力上,一旦接受赠品或遗赠,那些致力于宗教活动的协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事实上,法律和行政标准限制这种管理体制仅针对其活动目的和性质具有宗教性的协会结构。37这是在2005年7月25日第2005-856号法令前的情况,该法令管理协会接受赠品和遗赠的行政授权机制,根据该法令国家机构可从会计角度审查这些协会资源和费用的性质、分配和用途。行使针对这些协会的这项权力会带来以下严重问题:a.主管部门严格监管;b. 最高行政管辖确认。38例如,行政指示授权区别“传统宗教协会”和“宗教派别协会”(内政部长1982年7月27日第82-115号通知,依据国务委员会1982年6月29日……意见)。依据上述1982年7月27日文件,内政部长规定:“如果对所声称的宗教活动或其管理人、成员或信徒行为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存有疑问,则可以通过警察机构对这些活动或行为进行调查。”违反公共秩序的行政监督已促使管理部门取消了一些组织的宗教协会地位。最近发生的一个例子与Aumist 教有关:法院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这些诉讼与Aumist 教活动不无关系……诉求方在开展活动中与其他协会关系密切,这两个协会被认为故意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法。39因此,一旦涉及财务问题,政府对被为是宗教性质的活动予以密切关注。40但量,有些人认为这种“消极证明”的制度具排斥性。除刑法以外,最好是建立根据明确定义接受宗教组织的机制,促进积极的,而不是试图去定义什么是消极的。41
 
    尽管由于“宗派”问题(1995-1998)、继而“伊斯兰教制度化”和“伊斯兰头巾”问题(2004)、最后是围绕1905年法颁布一百年爆发的游行示威导致近期骚乱不止,但我们看到基于公众利益的“宗教功用”原则的复苏。42这一事实从财政和金融方面给法国金融带来重大影响。一个技术性的复杂的问题目前正在发生改变。原则很重要,但此刻部门政策对宗教的支持43面临着一个漫长而艰巨的道路,前面有许多障碍需要克服。44对法国穆斯林来说,这是一个不可能突破的界限吗?即使他们在历史上有过“伊斯兰教资助的技巧”,而这在法国几乎很少被人了解。45或者这对宗教资助法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通过选择给予宗教界特权46而不是文化界,“法国穆斯林咨询”支持下的穆斯林领袖现在必须要通过学习加强伊斯兰的支柱,熟稔复杂的宗教资助法。
 
      
注释:

1. Emile Poulain 提醒我们:“语言并没有被蒙上不白之冤,因为无论单数还是复数,只要一选择便意味着随之而来的特定结果……。当宗教进入公共援助和税收减免的机制时这种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因为这些领域都意味着条件和监督。财务援助从来都没有直接针对过教会,而是教会中与公共事业和全公众利益有关的特定活动。”(摘自“为了一个真正世俗的文化”,国务委员会2004年报告,“世俗主义思考”,第449页)。
2. Emile Poulain提醒我们:“语言并没有被蒙上不白之冤,因为无论单数还是复数,只要一选择便意味着随之而来的特定结果……。当宗教进入公共援助和税收减免的机制时这种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因为这些领域都意味着条件和监督。财务援助从来都没有直接针对过教会,而是教会中与公共事业和全公众利益有关的特定活动。”(摘自“为了一个真正世俗的文化”,国务委员会2004年报告,“世俗主义思考”,第449页)。
3. Alain Garay“国家财政制度及其对宗教政策的影响”,发表在“欧洲和地中海中家的宗教政策、风险与未来” P.U.A.M2004年。该作者“世俗主义和财政力量”,发表在普罗旺斯政策学院2002年6月14日“宗教多元化”学术讨论会学报。
4. 巴黎上诉行政法院2003年12月31日,“法属波利尼西亚共和国高级专员”,Benedicte Folscheid政府专员的结论,AJDA2004年第774页:Emmanuel Tawil的注解,JCP地区行政和社区,2004年6月14日第844-845页(拨给法属波利尼西亚福音教会的政府补贴,以重新修建在Fetuna因飓风而被毁的教堂内殿)。
5. “世俗政府可以资助宗教吗?”Le Monde 2004年11月30日
6.  Laurent Fabius:“当有些教士撰文说只有宗教能够满足人生希望,并在礼拜场所不断发表政治演说的同时政府也在缩减他们给世俗社团的信用。”这些话都是指向Nicolas Sarkozy所著的《政府、宗教和希望》(2004年11月巴黎塞弗),但也针对美国当局根据1996年《慈善选择法》鼓励社会资助“基于信仰的活动和社区活动”的态度。比较即将出版的《法国和美国宗教:当神话成为法律》Blandine Cherlini-Pont和Jeremy Gunn著Berg国际出版社2005年巴黎。
7. 请比较1924年2月2日关于“教区谈判历史”的委员会主席按语。
8. La Croix在2003年5月21日指出,2003年5月21日会议讨论Pontifical Missionary Work在法国的财务地位提供了一个机会,该讨论依据法国政府和教廷于2001年7月交换的正式文件(接受宗教用途的资助的权利)。
9. 请比较两篇非常有趣的文章,标题分别是“统治我们的世俗社会”和“博大仁爱孕育了我们”,发表在《主教文件》上,2001年6-8月第8-9和11期。对于法国新教联盟主席Jean-Amold de Clermont 来说:“在法国存在着各个宗教领袖的不平等对待……我们有着共同的问题,政府应愿意平等对待他们。”(La Croix,2002年2月13日第4页)
10. 同上,第94页
11. 同上,第98页
12. 同上,第94页
13. 《世界报》2004年12月11日第8页Dominique de Villepin的讲话。从这个计划开始,法国新教联盟主席Jean-Arnold de Clermont 宣布“政府当局不能决定什么是“在宗教上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哪种宗教是可以被接受的而哪种宗教是不可以被接受的。(《世界报》2004年2月12日第11页)
14. 内政部长在2005年2月14日关于修建礼拜场所的文件中写道:“行政法官认为从目的上看没有避开市镇(规划)法以阻止修建礼拜场所,法官将市政当局运用先买权阻止修建礼拜场所这种使用不当的行为视为故意伤害。”(请比较与适用市镇(规划)法有关的一篇文章,题目是“城市法:对付教派的武器?”),作者是Isabelle Rouviere-Perier,发表于《Les Petites Afficher》1994年第77期。该文件指出:“中立不意味对宗教事务漠不关心,因为从1905年12月9日颁布的法律来看,政府有责任保障宗教自由权利……”(请比较发表在2月22日《世界报》第11页上的文章“通知建议在修建礼拜场所问题上采取灵活态度”)。
15. “反对1905年法修订版”,发表于《Regards surliactualite》2004年第298期第63页。
16. 诉诸世俗的观念在这里具有哲学上而非法律上的性质。宪法和法律规定只有政府是世俗的而非国家、市民、钞票、银行账户……通常在公开讨论中,世俗主义的概念是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总是从某种从意识形态角度来看待的社会关系的名义出现。
17. 同上,第三产业3页
18. 在这里我们想象关于资金来源、银行渠道、受益人身份、自然层面抑或道德层面、资金使用(使用人和使用方式)和纳税资格的问题……我们应该指出,这些不是穆斯林宗教独有的问题。
19. 法国新教联盟主席指出“我们希望根据1905年法保留协会的某些特定要素。首先是透明度:为了从他们有权获得的赠品和遗赠免税中获益,他们必须每三年在辖区存款……每个人都可以知道这些钱是从哪里来的;如果这种透明制度当时按照1901年法应用于协会,则政府当局会更加清楚地调查科学派教会和某些穆斯林教会的账目。”(《世界报》2004年9月24日第12页)。针对宗教协会的委托给“登记管理局和财务总检查”时,“财务监督”的形式已经过时了(请比较1906年3月16日颁布的法令“财务监督”第三章,其规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1905年12月颁布的法律的实施进行管理)。政府部门也使用透明度标准审查电视节目“了解伊斯兰教”制作情况,该节目在193年和1998年法国电视2台播出。(请比较登载于2003年1月J.O.A.N第349的部门答复。)
20. 显然,除协助项目管理上,根据政治象征市场上使用的表达方式,基金会将对建设和发展规划提供名份。
21.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参考西班牙目前使用的法律和制度框架,这些框架是司法部在关于创建“穆斯林运动”基金会的宗教事务指令中规定的。
22. “国家将创建基金会帮助修建清真寺”,《费加罗报》2004年11月9日第10页;“维拉潘M.de Villepin想创建一个基金会来管理资助清真寺的工作。”《世界报》2004年11月18日第19页。
23.《世界报》称:“法国穆斯林宗教委员会主席Dalil Boubakeur不相信任何支持穆斯林信徒的‘反歧视行动’……”“社会资助修建清真寺所产生的问题大于它带来的好处。”问题何在?“加强了”穆斯林社会的“政治性”,导致竞争(从补助中获得好处)……。M.Boubakeur认为另一个风险是 “droit de regard”,管理部门将会获得对清真寺和穆斯林协会的控制权……“……资助什么类弄的伊斯兰教?根据什么标准资助某个协会而不是其他协会?”(2004年10月28日第9页)。
24. “我们不理解为什么伊斯兰教必须要有一个基金会。”《世界报》2004年12月2日第12页
25. 法国有上百个基金会,这些基金会都有“宗教使命”,比如“修道院基金”、“法国新教基金会”等。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明确这些组织基于其宗教使命的法律“地位”……这不是“宗教性的基金会”或“宗派基金会或某宗教基金会”的问题。
26.“社会活动的公众利益,政府行为的目标和限制”,刊载于《1999年国务委员会年报》。
27. 参见哲学家Henri Pena-Ruiz的立场,尤其是在“反对修订1905年法”中所持的立场。
28. 关于1905年12月9日颁布的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相对于牧师服务费,诉诸《区域社区总则》第L1311-12和ff.条规定的99年期低租金租贷;关于协会签订的在人口稠密的开发地区修建宗教建筑的贷款保证,1961年7月29日金融法第11条规定的机制,插入《区域社区总则》第L 2252-4条;关于公社房屋的处置,包括通过市政委员会决定捐赠的宗教用途的房屋(《区域社区总则》第L 2143-3条;请比较1997年12月4日部长答复JO Senate Q 第3394页);对于允许个人或组织向宗教协会的捐赠享受有限税收减免(《国税法》第200和238条)的财务管理;关于社会支付1966年6月13日对由有关协会的行政保障条款提供的修理费,既给予公共拥有的礼拜场所(1905年12月9日颁布的法律第13条)和“协会拥有的礼拜场所”的修理费,即将全1905年12月9月颁布的法律第四条的规定的场所(内政部长2003年10月15日通知)。”
29. 同上。
30. 巴黎行政法院2003年12月31日判决,法属波利尼西亚高能专员。
31. 同上,第130页。
32. 请比较“引言,公众利益的一般考虑事项”,国务委员会1999年公报,EDCE第50号,法国文件。
33. 同上。
34. Daniel Guizard ,“向新的课税风险迈进?”发表在《法学博士协会》2004年12月1日第309期第33-36页。请比较Alain Garay ,Daniel Guizard ,“赠给协会的手工赠品”,“法律和财务规定”,法律博士服务出版社,2002年。
35. 必须评估清真寺善款返税的财务风险。新闻报道告诉我们有人盗用“扎卡特”(信徒们的捐赠)在宗教活动领域滥用善款,这说明了穆斯林信徒捐赠的善款的财务地位问题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世界报》2004年6月25日,关于警察审问靠近Levallois-Perretr 的Iqra Mosque (92)的人的报道,个人控制转移“扎卡特资金的商业企业。”)
36.“补贴或免税?穆斯林协会面临的两难选择”,《世界报》2004年9月24日。实际上该文不应掩盖试图组织起来的穆斯林在组织结构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更多地偏重于组织结构而非财务上的问题。请比较“为什么在宗教协会体制下没有成立管理穆斯林礼拜场所的协会的原因分析”。(法国中央宗教局为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编写的文件,2003年11月17日)。
37. CE .Ass. 1997年10月24日意见第187122号“Riom耶和华见证会地方协地”。Jacques Arrighi de Casanova裁决,RFD adm。1988年第67-73页。
38. Pierre-Y ves Moreau,“国务委员会和宗教协会税收减免”,RR.J.2001-2第二卷第943-957页。
39. CE 2004年4月28日,“Vajra宗教协会的胜利”,Sylvie Boissard的总结,AJDA,2004年7月,Note of Emmanuel Tawil ,JCP-地区管理和社区第25号2004年6月1日。
40. 请比较欧洲人权法院就伊斯兰教社区诉德国“Islamische Religiongemeinschaft e V.versus Germany ”于2002年12月5日做出的不可接受判决(该案件涉及政府托管一个政治团体捐给一个穆斯林宗教团体的7500万马克捐款的合法性)。该欧洲法院认为,“没有故意妨碍起诉人的宗教活动的证据,难说此决定干涉宗教自由权利。
41. Jean-Marie Woerling ,“教派的正当防卫?”,发表在“法国教派与法律”,Francis Messner指导,《今日政治》,法国大学出版社(PUF),1999年。参见“区别有用信仰的程度”,关于试图获得比普通法更有利的法律制度的好处的宗教组织,该作者赞成“用宗教信仰之外的标准认定宗教组织的社会功用。”
42. 要确认一这点,我们应该重温议会在采纳1905年12月9日法律时的论点。打着天主教的明显烙印的关于公共利益的功用的财务观点得到再现。在各个不风吹草动领域,且从财务角度来看,人们应该参考RD sanit.Soc.的Alexandra Euillet 于2002年4-6月发表的一篇文章,题目是“社会功用:源自公众利益的概念”。
43. 203年,也就是在内政部长Nicolas Sarkozy的公共政策出台之前,High Council on Integration呼吁“关注支持”。同上,第66页。
44. 在充满各种原则和提示的时代,Koubi认为,国家财务支持宗教的原则所依赖的现实主义原则不一定会逐渐导致公共利益的毁灭,公共服务的损毁,对权利自由的保护机制的削弱。RFDA,2003年11月版1061页。
45. Michel Galloux伊斯兰法国和政治力量现代埃及的例子,PUF,Collections Islamiques,巴黎,1997年;Michele El-Khoury,“在法国鲜为人知的伊斯兰教资助的技巧”,《银行与法律》第92期,2003年11-12月。请比较刊载于《世界报》上的文章,题目是“伊斯兰银行想吸引欧洲客户”(2004年8月18日第8页)。
46. Franck Fregosi,“法国:穆斯林宗教与共和国,世俗体制下的伊斯兰教管理“,发表于《法国和德国伊斯兰教-身份和公民权》,Remy Leveau、Khadija Mohsen-Finan和Catherine Wihtol de Wenden指导,法国文献研究,第70页。
 
       (本文为2006年奥斯陆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普世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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