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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法制化的根本动因
发布时间: 2010/7/26日    【字体:
作者:李五星
关键词:  宗教 法制化  
 
 
                                        李五星
 

[内容摘要] 物质资料的生产是宗教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宗教形态演变的内在动因。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发展需求和国家意志的最直接的反映,要求建立公平、正义、秩序化的法治社会。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实体为了适应社会法治化的发展变化,也必须依法活动,宗教法制化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历史趋势。
 
关键词:经济发展;宗教;宗教法制化
 
    任何一种宗教及其历史发展的事实都证明,宗教的本质内容不是由远离人间的神所决定,它恰恰是源于人间烟火,源于人类社会生活,其中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过程是宗教的基础,制约着宗教的产生和发展演变。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国家生活法治化的历史趋势,宗教也逐渐完成了由政教合一到政教分离,由神灵天上到世俗人间,由操控国家社会生活到成为社会普通一员,把自己的活动纳入到国家法律的范围内,实现了宗教法治化的历史转变。在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下,探讨宗教演变和宗教法治化的经济动因,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法治的推进,社会的和谐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一、宗教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经济即社会的经济基础,是指人们的社会物质生活过程,主要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活动,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经济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宗教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实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因而, 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1](P32)
 
    人类学和考古学的研究证明,宗教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生活并不是与人类相伴而生,在人类出现之后的相当漫长一个时期,没有任何的宗教观念和宗教活动。宗教观念的产生要求比较复杂和高级的思维活动,而早期人类低下的语言能力反映出,他们还不具备抽象思维能力,不可能产生宗教观念。如著名的“北京人”距今约50万年,已能打造石器工具,懂得使用火,但却没有发现任何与宗教观念有关的痕迹。实际上,只有当原始人类发展到早期智人阶段之后,才具有了宗教起源的客观条件。而那时的原始人类社会形态已从原始公社前一阶段的前氏族公社发展成原始公社后一阶段的氏族公社,即母系氏族社会的形成。[2](P153~154)马克思指出:原始社会“劳动生产力处于低级发展阶段,与此相应,人们在物质生活生产过程内部的关系,即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同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很狭隘的。这种实际的狭隘性,观念地反映在古代的自然宗教和民间宗教中。”[3](P96)
 
    人类的宗教观念之所以在这个时期出现,因为这个时期人类才通过采集手段向大自然索要现成的天然食物、通过偶然的利用天然石块作为生产工具从猿人阶段摆脱出来,开始有意识地将石块制成工具,开始了真正的利用生产工具改造自然以获取生存物品的劳动过程。在劳动过程中,不仅密切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催生了人与人之间交往媒介的语言,而且随着需求的扩大和劳动关系的扩大及复杂化,人类的思维也日益丰富,开始自觉不自觉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思考如死亡、做梦等人的生理及心理的现象,最终导致图腾崇拜、鬼神崇拜等一系列原始宗教形态的产生。所以马克思明确指出:宗教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在“宗教的每个发展阶段的现成物质世界中”[4](P170)。
 
    可见,正是由于人类的需求和生产力的逐步提高,推动着人类生产关系的发展,才有了人类的抽象思维能力,宗教信仰观念才得以产生。
 
    二、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是宗教形态演变的内在动力
 
    人类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不仅是宗教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也是宗教形态演变的根本内在动力。恩格斯在分析宗教历史发展的社会原因时指出:“古代一切宗教都是自发的部落宗教和后来的民族宗教,它们从各民族的社会和政治条件中产生,并和它们一起成长。宗教的这些基础一旦遭到破坏,沿袭的社会形式,继承的社会结构和民族独立一旦遭到毁灭, 那么与之相适应的宗教也就崩溃。[5](P333)对于从民族宗教到世界宗教的发展进程,恩格斯也作了精辟分析。他指出:“在每一个民族中形成的神,都是民族的神,这些神的王国不超出它们所守护的民族领域,在这个界限之外,就由别的神无可争辩地统治了。只要这些民族存在,这些神也就继续活在人们的观念中;这些民族没落了,这些神也就随着消亡。罗马世界帝国使得旧有的民族没落了⋯⋯旧有的民族的神也就消亡了⋯⋯罗马曾企图除本地的神以外还承认和供奉一切多少受崇敬的异族的神,这种企图清楚地表现了拿一种世界宗教来充实世界帝国的需要。但是一种新的世界宗教是不能这样拿皇帝的敕令创造出来的。”[6](P250~251)历史的发展正如恩格斯所预言的那样,后来基督教终于适应了突破地区和国界的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和罗马帝国的需要而成为世界性的宗教。应该说,恩格斯对基督教发展过程的分析原理和方法,对其它世界宗教的形成过程也是适用的。恩格斯的论述表明,一切宗教都是从各种族集团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中产生并随这些条件的演变而变化的。宗教正是经历了由最初的部落宗教发展为民族宗教,再由民族宗教到世界宗教的发展历程[7](P44)。
 
    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决定着宗教形态的演变,而且也推动着宗教的改革。我们以欧洲为例说明。16世纪新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迅速发展,成为欧洲宗教改革的内在经济动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在经济上迅速强大的新兴资产阶级为了更好地发展和保护自已,必然会和束缚自已的封建主阶级发生政治对立,必然会把矛头指向作为封建主阶级的精神和政治支柱的天主教。宗教改革正是适应这种要求而产生的。马克思从社会经济形态出发,认为基督教的宗教改革是由在封建社会中产生的新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结果,新教是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宗教。他指出“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生产者……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对于这种社会来说,崇拜抽象人的基督教,特别是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基督教,如新教、自然神教等等, 是最适当的宗教形式。”[8](P410)新教否定了教皇至高无上的权威,把个人放在信仰的中心位置,这反映了正在争取平等自由的资产阶级的愿望。这不仅是对传统天主教义的挑战,更是对封建等级制的挑战。因此说,16世纪以马丁·路德、闵采尔和加尔文为代表的宗教改革运动,正是适应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政治上的需要,是欧洲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
 
    恩格斯曾把这场宗教改革称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斗争达到顶点的一次大决战。他在论述加尔文宗教的资产阶级性质时指出:加尔文“以真正法国式的尖锐性突出了宗教改革的资产阶级性质,使教会共和化和民主化”。他所创立的“加尔文教显示出是资产阶级当时利益的真正的宗教外衣”[6](P256)。因此说,资本主义的发展孕育了宗教改革,而宗教改革的直接结果是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宗教的历史发展变化,恰恰证明了马克思恩格思的论断: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都必须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4](P741)。宗教只不过是人们物质关系和现实生活上的反射和回声,离开了物质前提,宗教、道德等意识形态便没有历史,没有发展。
 
    宗教改革不仅是适应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要求改变现状的产物,而且通过宗教改革使宗教与现实社会的要求日趋适应。如加尔文的宗教改革比路德更符合经济的发展要求,更与要求冲破封建特权和宗教束缚的新兴资产阶级的愿望相吻合。路德的宗教使人在获得思想的同时牺牲了行动自由,它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德国社会的现实状况。“路德战胜了信神的奴役制,只是因为他用信仰的奴役制代替了它。它破除了对权威的信仰,却恢复了信仰的权威。他把僧侣变成了俗人,但又把俗人变成了僧侣。他把人从外在宗教解放出来,又把宗教变成了人的内在世界。他把肉体从锁链中解放出来,但又给人的心灵套上了锁链。”[9](P256)而加尔文则让上帝直接呈现于最卑微的实践活动—世俗生活、日常工作和职业劳动中,使现实的经济活动获得了神圣性,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在最重要的实践领域—社会经济生活中施展才能提供了充足的神学依据,使其迅速成长为时代巨人[10](P359)。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对加尔文教和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也得出几乎与马克思、恩格斯相同的结论。他认为,加尔文教的教义与伦理思想同近代资本主义精神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来自于十六世纪前后从天主教中分离出来的基督教各个新宗派。这些新宗教所提出的伦理观念具有发展经济的特殊倾向,这些特殊倾向是与资本主义精神相一致的[11](P90)。
 
    三、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在制度上的必然要求和反映
 
    经济的发展促使和要求国家政权及其它社会组织等上层建筑和思想意识形态与其相适应,反映到制度上主要就是与反映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相适应。作为特定的法律制度,它要求社会各种社会组织和意识形态不得侵犯自己反映和保护的经济形态。虽然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与国家法律关系不大,但宗教不仅仅是个人信仰问题,它还是具有社会组织(宗教团体)、社会设施(寺规教堂)和社会活动的社会实体。这种社会实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必然产生若干宗教事务或社会事务,因而就必须有社会规范和社会制约,从而产生了近现代意义上的宗教法制。
 
    应该指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从神权国家到世俗国家、由宗教法到世俗法、由政教合一到政教分离的转变过程。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现代宗教法制逐渐确立起来。因为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虽然在近代的社会变革中逐渐解体了,教会法一步步被各种各样的世俗的国家法律所取代,但是,从神权政治转型为世俗国家并不等于消除了宗教,并不等于取消了政治与宗教的关系,教会依然存在,人们的信仰生活依然存在,宗教与国家的关系依然存在,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的发展,要求从法律等方面建立起宗教与国家、宗教与社会的新型法律关系[12]。
 
    现代意义的宗教法制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直接原因则是资产阶级利益的使然。宗教作为一种信仰虽然可以给人类某种精神寄托和安慰,但它既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能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提供切实保障,相反,传统天主教义作为封建主阶级的精神和政治支柱束缚和限制了资产阶级的发展。因此,资产阶级一方面通过宗教改革使宗教适应资本主义发展并为之提供精神支持;另一方面寻求世俗法的保护,建立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制。它要求用法律调整、规范国家与包括宗教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相互关系,要求国家、社会组织、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而行,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
 
    正是由于经济的推动和国家社会生活法治化的历史趋势,近代以来,西方许多国家以不同法律形式对宗教问题予以规定。其中以美国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的规定较为典型,它从宪法制度的高度确立了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的原则,奠定了处理美国政教关系的法律基石,对以后其它国家的政教关系的法治化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二十世纪中叶以来,随着《世界人权宣言》以及一系列保障各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公约的发表,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从事宗教活动以及政教分离的精神被越来越多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所接受,更多的国家如法国、日本、德国、西班牙、英格兰、印度等国家都制定了调整宗教事务的法规,把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国家与宗教的关系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宗教法治化,特别是政教关系的法治化,结束了欧洲几百年充满血风腥雨的政教关系,维持了政教关系的相对和谐,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新的宗教形势,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要求,我们国家也开始对宗教法制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的探索。明确提出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把宗教活动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调整宗教事务的专项法规相继出台,我国的宗教法治化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宗教事务的主要方面都有法可依,宗教工作开始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13]。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宗教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包括信教群体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法律宗素质的增强,政府执法机关执法能力的提高,就会为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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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陈麟书,陈霞.宗教学原理[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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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龚学增.宗教问题概论[M].北京:四川人民出版社,2007.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0]赵林.西方宗教文化[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11](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于晓,陈维钢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
[12]高全喜.法律、政治与宗教[J].太平洋学报,2007,(5).
[13]国家宗教局政法司.实践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模式的三个阶段[J].中国宗教,2009,(6).
 

            (本文转载自:《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年1月第33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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