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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教会兴起的制度分析——基于F县实证调查的初步研究
发布时间: 2010/11/18日    【字体:
作者:杨江华
关键词:  家庭教会  
 
 
                                         杨江华*
 
 
    改革开放后,中国宗教信仰领域变化的一个不争事实是,中国家庭教会的兴起。庞大的信徒人数和广泛存在的教会组织,使家庭教会目前成为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亦成为学界不容回避的研究课题。为了对改革以来中国家庭教会快速发展的成因做出解释,笔者以H省F县的家庭教会为研究个案[1],进行了实地调查和比较研究。笔者的主要研究问题是:改革以来,中国基督教复兴的主要源泉为何是以非法身份存在并长期遭遇打压的家庭教会,而不是拥有合法身份而享有政府保护的三自教会?这种看似矛盾的现象所透露出的中国宗教问题是什么,以及问题的症结在哪里?

    笔者的研究假设是,基督教教义的内在规定性决定了基督教的扩张性格和教会发展的必然性,因此基督教的发展速度是由外部的制度环境以及受之影响的教会组织结构之间互动的结果。如果将外部制度环境大致分为非正式制度(主要指文化)和正式制度(主要指国家的法规政策),那么影响中国改革后家庭教会和三自教会发展速度差异的主要变量就是正式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国家的宗教管制方式。因此,笔者的研究问题就可以进一步表述为:改革后中国的宗教管制方式如何导致了基督教内部的分化发展——强势的家庭教会与弱势的三自教会。
 
    一、问题的呈现
 
   (一)F县基督教的基本现状
 
    1. F县的三自教会
 
    据《N市民族宗教志》记载,截至1985年,N市共恢复宗教活动场所364个,其中F县61个,全市基督教信教人数由文革前的18524人(1965年)增长到80825人,其中F县的基督教信教人数由1965年的4587人上升到1985年的18361人[2]。关于F县三自教会最近的情况,据该县基督教两会会长W长老的介绍[3],目前全县开放的基督教活动场所一共是29个,分布在10余个乡镇(全县共16个乡镇,其中有7个乡没有一个开放点);信徒人数去年三自教会内部统计是不到3000人,其中规模最大的三自教会有信徒200来人,中等规模的100人左右,人数最少的是十几个人,一般上百人规模的三自教会不多,大都是几十人的规模。笔者所重点调查的F县城关三自教堂是县城目前唯一的一个三自教堂,也是县基督教两会的所在地,其信徒规模也不过四五十人。W认为F县的三自教会非常弱小,发展不起来,很难实现“自养”,无法跟当地势力强大的家庭教会相提并论。
 
    2. F县的家庭教会
 
    关于F县家庭教会的发展现状,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数字可以形容,但无论是政府,还是三自教会,都承认家庭教会规模庞大,颇具影响,家庭教会自身也这么认为[4]。教会史学家张义南在研究F县家庭教会历史时提到,早在80年代中后期,F县家庭教会的信徒就至少有10万人[5]。目前F县家庭教会信徒的具体人数,连他们的一些负责人自己都不清楚,只能通过个别的数字来形容人数之多[6]
 
    关于F县家庭教会的影响力,可以由以下几个事实来说明。首先,F县家庭教会在上世纪80年代成立了“FX母会”,开始向全国各地差传,建立教会,往后发展成为中国家庭教会的四大家之一,是目前国内家庭教会的中坚力量。其次,在中国基督教信徒中间,特别是家庭教会信徒里面,《迦南诗选》作为赞美诗为众人所传唱,而它的作者就来自F县的一个农村家庭教会。最后,F县一些家庭教会的领袖有很大的影响力,他们遭遇政府的逼迫和打压,曾引起海外基督教界的关注与同情。
 
    从上面的描述来看,F县三自教会从1985年到现在的一二十年中,信徒数量不仅没有增长,反而出现了减少,生存境遇举步维艰,这种局面似乎跟改革后中国基督教总体上繁荣复兴的印象背道而驰。相反,F县的家庭教会却生机盎然,不仅在F县本地区占据主导地位,而且足迹遍布全国,影响甚远。因此,我们不禁要问导致这种巨大反差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二)对已有解释的评论:问题的焦点
 
    关于F县家庭教会大量存在的现实,F县宗教局长L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主观上是家庭教会的信徒不愿像三自教会那样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而且选择在家庭聚会更容易照顾到信徒的实际需要;客观上看,L指出家庭教会之所以繁荣昌盛与三自教会自身的不作为有关,认为三自教会没有主动通过自己的努力,吸引信徒加入三自[7]。笔者以为,当地宗教管理部门给出的第一个说法,其实等于是说政府的管理让家庭教会的信徒不满意,否则他们怎么能不愿意让政府管理——如果说政府的管理真的是有利于保护或实现他们的信仰自由;第二个解释看似有些道理,但实际情况是否就是如此,家庭教会的问题是否都是三自教会的“错”?
    针对上面第二个解释,F县三自两会的负责人W长老,恰恰提出了相反的质疑:家庭教会之所以在F县如此兴盛,根源于政府从来就没有好好管过,不仅没有治理,反而还保护家庭教会[8]。另外,W以F县城关三自教堂为例分析了F县三自教会之所以发展不起来,而家庭教会为何复兴的原因。W认为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教堂位置太偏,距离县城中心太远,信徒聚会不便,因此就很少有人来;另一方面是家庭教会的负责人宣传三自教会是“官办教会”,是“公会”,“没生命”,去三自“不得救”,引导信徒不来三自教会。
 
    W的第一个解释其实与宗教部门的第一个解释别无二致,但问题在于为什么三自教会不能做到因地制宜,照顾信徒的实际需要,而家庭教会却能做到?是三自教会不愿而为,还是不能而为?W给出的第二个解释其实是说,家庭教会的强大是藉着神学教义对三自教会的污名化宣传,拉拢争夺信徒的结果。笔者认为,这种解释在部分上是成立的,但如果把责任全归到家庭教会的教义宣传上,则遮蔽了问题的焦点。
 
    众所周知,中国基督教信徒人数的大规模增长是在改革开放后宗教政策重新恢复之后才出现的,而且大规模增长又主要来源于8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农村基督教的复兴。虽然农村基督徒的信仰动因可能多种多样,但是一个比较具有普遍性或一致性的信仰动因是——因病归信,并且信仰特征表现为,对耶稣的菩萨移情式的信仰。也就是说,很多农村普通信徒的信仰缺乏理性根基,信仰只是建立在对基督更具灵验的感性体验上。广大农村基督徒的信仰基础决定了他们在神学思考方面的薄弱,所以对因神学教义和政治立场的分歧而分道扬镳的三自教会系统与家庭教会系统缺乏清晰的辨别。因此,这部分信徒选择三自教会还是家庭教会,并不是一个必然的信仰理性权衡的结果,而是其他一些因素的偶然凑成[9]。所以,问题的焦点就在于为什么三自教会没有主动争取这部分信徒?这种显而易见的信仰市场空间,为什么最终被家庭教会占领,而三自却“无动于衷”?是因为三自缺乏信仰动力,“甘愿衰落”,而拱手让给家庭教会?还是,希望有所作为,而又无能为力?从F县三自教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信徒稀少,很难实现自养,因此面对生存境况的窘迫,三自不可能安于现状,而对这块显而易见的信仰市场坐视不理,答案只可能是后者。
 
    二、弱势的三自教会:不愿而为?VS. 无能为力?
 
    笔者认为,三自教会在争夺信仰市场上的失败,很大程度是政府的限制性管理和部门利益导致的不当宗教管制造成的。下面笔者就从两个方面来说明政府的管制——限制性管制和不当管制——如何使具有合法地位的三自教会面对广大的农村信仰市场力不从心的。
 
    (一)政府宗教管理的基本思维:限制性管制
 
    对于改革以来中国基督教的快速发展,政府部门的基本态度是,“过快增长是问题”,“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反映了“宗教工作没有做好”,因此要采取“各种手段”,“积极引导与严厉打击并重”,最终达到“遏制宗教快速蔓延发展的势头”。政府对宗教的认识决定了政府在宗教管理上——尤其是对带有西方文明背景的基督教——的基本思维是限制性管制。这种基本思维从建国至今几乎没有改变。笔者下面从三个方面来说明政府的限制性管制如何造就了弱势的三自教会。
 
    1. 宗教场所的审批管制
 
    虽然《宗教事务条例》上写明宗教场所的依法开放是基于信徒的实际需要,但是在实际中却受到政府的人为控制。长期在基层从事宗教管理工作的L局长在访谈中向笔者直言[10],一个地区的信教人数如果增长过快,上级领导会以此认定地方宗教工作没有做好,所以,每次往上申报的宗教信徒人数都是过滤后的数字。而为了掩盖实际的信教人数,就必须在宗教活动开放场所的数量上做文章,因为宗教场所要在省一级宗教部门登记备案,这些开放的活动场所会直接体现一个地区信徒人数的变化情况。因此,为了避免暴露本地区信教人数的实际增长,基层政府在增设三自开放点的申报工作上会小心翼翼,“循序渐进”。所以,三自教会绝对不可能像家庭教会那样,可以根据信徒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就近设立聚会点,因为能否设立的最终决定权不在自己,而在政府。与之相反,家庭教会就没有这样的限制,由于自身的存在一直以来都是非法的,所以不用过多顾虑政府这一方,而选择隐秘的方式自由开拓教会,发展组织。由于三自开放点的增加速度远远滞后于信徒人数的实际增长速度,所以政府的有意限制制造了开放信仰市场上的供求矛盾,而这个矛盾的结果就是,三自教会处在狭小的“明处”空间,难以有所作为,而家庭教会则在广阔的“暗处”及时填补了这个空缺。
 
    2. 宗教组织活动的管制
 
    按照政府的规定,宗教活动只能在指定的宗教场所进行,而且大型的宗教活动或宗教组织内部的有关培训,需要提前向政府提出申请或通告,在政府的监督下开展活动。尽管在许多情况下,有些三自教会并没有遵照遇事请示的规定,基层弱小的宗教管理部门也不可能事无巨细的过问监督,但是三自教会这种自我发挥的空间很小。在F县,但凡开展比较有规模的教会活动,政府都会以维护公共秩序的名义派人到场监督。所以,三自教会大规模的福音活动,往往只能在特定节日的固定教堂中进行,这意味着三自面对高度分散化的农村社区,难以广泛推销自己的信仰产品,占领农村信仰市场。与之相反,家庭教会的组织活动则具有“上门服务”的优势,能够在农村的信仰市场中占据主导。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中后期,F县家庭教会之所以发展迅猛,与其采用的“福音月”传教方式有很大关系。1993年F县家庭教会主要同工聚集商议,准备开展“福音月”活动,计划在F县每个村庄露天布道,广传福音。“福音月”活动期间,这些同工借助文艺宣传形式吸引非信徒,散发福音传单,走访面谈,赠送圣经和属灵书籍,一时间F县的基督徒人数增加了15 000余人[11]
 
    3. 神职人员的管制
 
    目前N市共有牧师6名,而且大都年事已高[12]。作为N市城区最大的三自教堂,N市福音堂从1998年至今,没有一名正式的神职人员[13]。F县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只有1名牧师,前两年因年龄太大,牧师已回家养老,现在F县全县的三自教会没有牧师,只有1名长老,其他的神职人员都是带证的传道人。《宗教事务条例》上清楚规定,只有经过宗教团体认可并报政府备案的神职人员才能从事宗教活动。然而在基层,由于宗教团体事实上都是政府的代理人,因为政府为了便于宗教工作的开展,往往是人为指定团体的领导成员[14],所以,神职人员的确立最终还是政府说了算。而前面的数据则足以说明,三自教会的正式神职人员长期是受到政府的控制,这导致了三自教会神职人员队伍的短缺,从而对三自的发展构成了又一重制约。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政府对三自教会的种种管制,是其活动空间和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的主要制度根源,这种限制性的管理造就了三自今天的弱势。
 
    (二)政府的不当管制:部门利益的影响
 
    三自教会发展的阻力不仅来自基层政府的限制性管制,还与基层政府出于部门利益而采取的不当管制紧密相关。笔者的调查表明,F县三自教会的衰弱深受地方政府部门经济利益的影响。
 
    笔者在对F县两会负责人W长老的访谈中得知,原来全县共有32个三自开放点,由于当地政府要求下面的三自点更换宗教开放证,并收取证件工本费300元,个别乡(GH乡、YJ乡和QQ乡)的三自点由于信徒人数少,经济能力差,交不起证件费用,所以就被撤销了三自开放资格。而现有的29个三自开放点仅仅只覆盖了全县16个乡镇中的9个乡,不到三分之二,剩余的7个乡镇没有一所三自开放点。这些三自开放点空白乡,正是家庭教会最为复兴的地方,F县家庭教会中最著名的传道人和领袖也大都是出自这几个乡镇。由此可见,三自教会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空间,反而因为部门的经济利益而遇挫受损。
 
    另一个体现地方政府部门利益阻碍三自教会发展的例子是,F县城关三自教会因房产问题而长期处于难以实现自养的尴尬境地。F县城关三自教堂原来位于县城的中心(现LY宾馆所在地),建国后曾被一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占用和改建[15]。改革后落实宗教房产政策以来,由于部门利益难以协调,政府决定另外批地建教堂,作为补偿。在未得到教会同意的情况下,政府在县城西郊批拨了一块农地,开始建设。建成后,由于地理位置偏僻,房屋面积小质量差,以及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教会一直拒绝接受。但经过政府三番五次的劝说,教会只好暂时搬进新建的教堂,开始宗教活动。从1986年至今,城关三自教会的负责人,也是该县两会的会长,年年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房产问题[16]。对于教会的要求,政府曾两次通过专门调查小组调查F县三自教堂的教产历史,明确提出具体的补偿办法和补偿金额,也形成了正式的决策文件[17],但政府的承诺补偿却一直是空头支票——暂且不论政府过低的补偿标准让教会方面难以接受的事实。如今,尽管随着F县县城发展,西郊已通公路,并且有一些商铺店面,但城关三自教堂的位置还是比较偏僻,远离县城活动中心和公众视野,教会目前的信徒仅有四五十人,自养困难。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F县县城周围的家庭教会却比比皆是[18]
 
    所以说,F县三自教堂门庭冷落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当地政府基于部门利益考虑而没有兑现宗教房产政策的不当作为所造成的。然而,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这种不当作为是否可以避免?部门利益是否就是基层政府在宗教问题上执行上级政策的必然阻碍?笔者下面以F县道教为实例来回答这一问题。
 
    三、道教的繁荣:一个反面的例证
 
    与F县城关三自教堂相距不远,同样有教产历史遗留问题的F县LZG道观却呈现出另一番景象。笔者曾亲自参观位于F县县城西边的LZG道观,对其庞大的建筑面积和古朴典雅的建筑设计印象深刻,从道观里碑林的碑文中可以看出,善男信女们的捐资来源甚广,金额不菲,道观负责人介绍目前的建设资金已投入2000余万元。另外,听笔者当地的一位同学介绍,逢初一十五,该道观人满为患,尤其是春节期间,有些香客为烧新年的第一炷香,凌晨就在道观门外排队等候。这些事实足以说明,LZG道观的确发展的不错。

    与F县城关教堂类似,LZG道观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也被迫关闭,房产被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占用[19]。尽管1994年,经N市人民政府批准,LZG道观被批准为公开的道教活动场所,但是占用道观所在地的几家单位并没有搬迁。对于道观被占用,政府迟迟没有任何表态的现实,LZG道观从1996年开始经过上访等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由于道观的强烈要求,F县县委县政府终于在2001年出面解决,由县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涉及房产问题的相关部门领导一同参与,召开了关于解决房产遗留问题的联席会议。会议最后达成的决议是,承认LZG道观的房产所有权,并要求占用的三家政府事业单位主动搬迁出道观,另批土地进行建设[20]。宗教房产问题的顺利解决,是LZG道观得以蓬勃发展的前提。如今,LZG道观拥有了原来四十余亩的土地面积,在省内外善男信女的大力捐资下,经过数年大兴土木,现在建设的极为壮观气派,香火鼎盛,声名远扬[21]

    F县政府之所以能够做到化解各部门利益,兑现国家宗教政策,成功解决LZG道观的房产问题,是其经济发展利益权衡的结果。F县宗教局长L在访谈中告诉笔者,由于F县县城一直没有一个像样的旅游文化场所,县委县政府从发展旅游经济,打造城区旅游景点的角度,最终以县委政府机要的方式形成了该决定[22]。此外,为了一劳永逸解决宗教场所产权不清、利益不明的问题,通过F县宗教部门的努力,在F县政府的协调下,F县为一些宗教活动场所解决了土地确权发证问题,LZG道观位列其中,享受到了这样的优惠政策[23]。可见,F县LZG道观的发展,正是得益于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优惠政策,而支持F县政府排除万难,解决教产纠纷矛盾的动力就是政府发展经济的利益考虑。

    因而,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具有相似教产问题的F县城关三自教会,尽管也通过各种手段据理力争,要求政府兑现国家宗教政策,但最终却不了了之的真实原因了。LZG道观的发展,恰恰说明了为什么在具有相同宗教管理制度设计——被当地宗教部门称之为宗教管理制度创新的“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4]——的同一个县区的不同宗教,各自发展之所以呈现天壤之别的主要原因。显而易见,F县三自教会的衰弱正是当地政府不愿作为的结果。
 
    四、家庭教会的复兴:政府管制何以失败?
 
    三自教会的衰弱与家庭教会的复兴,固然与当地政府对三自的设限控制,使其难有作为有关,但同时也与政府对家庭教会多年来以打压为主的治理方式有关。本部分通过对政府对家庭教会的治理策略来说明,政府的打压政策如何刺激了家庭教会的传教动力和制造了它的生存发展能力,客观上促使了它的复兴。此外,随着基督教信仰在基层干部群体当中的传播,很多干部亲属或干部本人就是家庭教会的信徒,他们的信仰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和抵制了政府的宗教打压政策,为家庭教会提供了或多或少的“庇护”,这给家庭教会在当地的生存和复兴提供了支持。
 
    (一)打压政策的负面后果
 
    政府对家庭教会的治理,在改革前,主要是通过历次的社会运动[25]进行整治,改革后,主要是通过三次全国性的“严打”[26]和不间断的小规模打压的方式进行治理。无论是全国性的“严打”,还是小规模的打压,政府对家庭教会的治理,基本上是通过各种惩治方式,例如强行驱散、罚款抄家、逮捕拘留、定罪判刑等比较激烈的行政手段予以打击,试图以此遏制家庭教会的发展,从而最终达到对之彻底取缔的目的[27]
 
    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政府花费如此大的力气,经过几十年的整治,却不见家庭教会任何凋谢衰败的迹象,反而看到的是,发展更加迅速,规模日益庞大的家庭教会。为什么政府的取缔打压政策事与愿违?笔者下面就以F县家庭教会的实际情况来说明,政府的打压政策其实是一种极为不恰当的宗教管制方式。
 
    第一,政府的打压政策强化了家庭教会信仰正统性的内部认同,同时也制造了这种信仰的稀缺性。政府的高压政策,使家庭教会的信徒在遭遇政府逼迫时,常常把自己的处境与耶稣和早期使徒的遭遇联系起来,认为正统信仰为这个世界所不容,也被当权者所排挤。因此,政府对家庭教会越打压,他们的这种感觉就越强,就越相信自己信仰的纯正性。与此同时,政府的非法定性和打击惩治,使选择家庭教会的信仰具有一定的代价,让家庭教会的信徒对他们所认定的信仰产生了短缺危机感,从而刺激了他们的信仰动力,越发激增了他们的传教热情。因此,改革后中国家庭教会的迅速发展,是与其强烈的传教动力有很大关系,这种传教冲动固然是其教义的自然结果,但政府的人为干预——打击压迫——却在客观上刺激和强化了他们的传教动力。
 
    第二,政府的打压政策制造了家庭教会中的信仰领袖,促使了家庭教会的内部团结。在历次对家庭教会的整治过程中,政府都试图以重点打击各个教会中的负责人或带领人——以逮捕监禁为主要惩治手段——来达到解散家庭教会的目的。在F县,家庭教会的主要带领人基本上都有过牢狱经历,其中的个别核心人物曾多次被判刑监禁。由于这些教会带领人在逼迫打压过程中,依然坚守信仰,拒绝妥协,他们的牢狱见证极大激励和鼓舞了普通信徒的信心,成为广大信徒的信仰楷模和属灵领袖。甚至在一段时间内,在F县家庭教会信徒中间流传着这样一种观念:“为主坐监的人更有福”,特别是很多传道人,都把被抓坐监看成是一种荣耀,认为监狱是操练他们信仰的好地方[28]。所以,通过拘捕监禁等方式的严厉打压,政府不但没有打倒家庭教会中的神职人员,反而塑造了他们的信仰权威,使这些被造的信仰领袖成为凝聚家庭教会的关键力量,为家庭教会的生命力提供了来源。
 
    第三,政府的打压政策改变了家庭教会的组织架构和活动方式,促使了不同家庭教会跨地区的联合。F县家庭教会的内部组织结构,在初期以家长制教会居多,但经过政府的屡次打压后,他们逐渐意识到家长制的教会结构对教会发展的不利,教会组织结构开始转变为联合同工制,在教会治理上逐步放权。F县家庭教会内部的组织结构转型,增强了它的适应能力和应对能力,使其能够更好面对政府的可能打压与冲击。与此同时,政府的打压政策,使同病相怜的不同地区的家庭教会有机会走到一起,携手联合共同应对政府的打击。

    在90年代中期,F县家庭教会领袖ZXX曾联合H省其他地区的家庭教会,推动全省家庭教会教会的联合事工。虽然这次联合事工没有持续很长时间,但是此次联合为各地区的家庭教会的同工交流和合作搭建了平台,使他们面对政府的压力有了更多的经验。
 
    第四,政府的打压政策改变了家庭教会的事工模式,使跨地区的传教成为家庭教会的发展方向。尽管,向不同的人群和不同的地区进行宣教是基督教信仰的教义要求,是家庭教会跨地区发展教会的必然,但是,政府的打压干预却加剧了这种必然。由于在本地区的逼迫和打压,F县家庭教会的一些传道人在当地的活动遇到的阻力越来越大,同时又由于教会在当地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小,所以为了躲避当地政府的视野,他们纷纷走向外地,开始在全国各地布道传教,广泛建立教会。家庭教会事工发展方向的转变,是基督教在全国范围内复兴的重要原因,而促使这个转变的诸多因素中恰好有政府的参与。
 
    第五,政府的打压政策使家庭教会获得了国际同情与支持,赢得了生存发展的舆论环境和必要资源。政府的打压整治,激起了国际基督教界对中国家庭教会的同情,尤其是,中国家庭教会部分领袖的遭遇经历和生命见证,更使家庭教会成为海外基督徒同情和赞赏的对象,中国家庭教会也因此被海外信徒视为基督教正统信仰在中国的代表。因此,政府每次对家庭教会的打压,都会引起国际的舆论谴责和政治压力,而且海外基督教组织也通过实际行动(组织培训或财物援助)来支持中国家庭教会的发展。
 
    由上可见,政府对家庭教会的打压治理所收的成效,远远没有它留下的负面后果多。政府这种不当的宗教管制方式促成了家庭教会的复兴。
 
    (二)政府的“庇护”
 
    由于福音的广传,不少党员干部的亲属接受了福音,成为基督徒,而且在亲属的信教带动下,他们当中有一部分人也归信了基督教,成为干部群体中的信教者。所以,很有意思的是,这些原本是政府治理家庭教会的中坚力量,现在却成为家庭教会在政府中的庇护者,他们或以行政权力,或以情报线索,主动干预政府的打压政策,为家庭教会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在F县的宗教管理体制中,有一个被当地宗教部门称之为创新的管理制度是 “宗教工作网络工程”,这个制度设计当中有一环是“宗教工作村管小组”[29]。设置“村管小组”的目的是,针对宗教任务较重的村组,通过发挥基层组织和党员力量,为政府在最低一级的宗教管理寻找代理人,最终实现政府的宗教管理目标——“宗教问题小事不出村、不出乡,大事不出县”。但事实上,“村管小组”中的成员并没有成为政府在基层的左膀右臂,相反,却成了家庭教会的“保护伞”。在一些村组,有些党员干部的家属,甚至他们本人就是家庭教会的成员,而且有的家庭教会的活动点就在某些党员干部的家中。所以,他们不但没有发挥监管家庭教会活动的职责,而且有时候,他们还会提前向家庭教会通风报信或向上级政府部门隐瞒实情,使政府的管制前功尽弃。
 
    家庭教会不仅在基层农村有庇护人,而且在国家各级政府机关中也有人“关照”。在调查中,F县基督教两会负责人W长老曾直言不讳地指出,F县家庭教会之所以复兴,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它们有政府后台,他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F县有一个几百人规模的家庭教会,其负责人是县政协副主席的亲戚,由于规模比较大,而且活动日益公开,W试图以县政协常委的身份与这位政协副主席座谈,希望他能出面制止,并让他说服亲戚办理教会开放证,从而合法公开活动。但是,W的努力没有任何结果,这个家庭教会依然保持原貌,照常聚会[30]。另一个相似的例子是,F县郊区的一个家庭教会聚会点,负责人的儿子M在F县公安局工作,由于M了解国家宗教政策,担心母亲在家里搞聚会活动会遭到政府的取缔打击,所以想让母亲登记注册,申请成为三自教会下的一个分点。但因为母亲坚决反对加入三自,M只好对公安局和宗教部门的熟人打招呼,说明家里的情况,请求通融,因此政府后来也就没有干涉询问过[31]
 
    五、总结:政府的不作为与不当作为
 
    从上面几节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F县三自教会之所以衰弱,而家庭教会之所以兴盛,是当地政府的不作为和不当作为所致。
 
    所谓“不作为”,是指政府基于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的考虑,不但没有执行国家的宗教政策,使F县的一部分三自教会因为教产问题而得不到正常发展;而且政府对三自教会开放点的审批人为限制,甚至因为经济利益而撤销了一部分三自教会的开放资格,这使三自教会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严重受限,从而失去了与家庭教会的竞争能力。
 
    所谓“不当作为”,是指政府在治理家庭教会问题上所采用的以打压为主的管理方式,在客观上激增了家庭教会内部的生命力和向外扩张发展的动力,加快了家庭教会的增长和发展,所以,政府的打压是家庭教会复兴的催化剂。另外,政府中的离心力量——基督徒干部或基督徒利益相关者——为家庭教会在基层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庇护,这种“不当而为”的干预,部分抵制了政府的打压治理,为家庭教会的复兴添加了助燃剂。
 
    六、反思与讨论:中国宗教问题的根本症结
 
    通过对F县宗教的实地调查和对比研究,我们揭示了F县三自教会的衰弱与家庭教会的复兴,是当地政府不作为和不当作为的结果。然而,本研究不想就此止步,而是希望进一步追问,造成基层政府在宗教问题上不作为和不当作为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换言之,笔者希望通过对基层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来尝试回答中国政教关系的根本症结。笔者认为,中国的政体性质决定了国家对宗教控制的必然要求,决定了政府的宗教政策和管理方式,进而决定了中国宗教问题的基本性质和表现形式。因而,要解读中国政教关系的根本症结,就必须从考察中国的政体性质以及由之决定的社会控制方式入手。
 
    (一)中央政府:从集权主义到权威主义
 
    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在改革前后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的性质由改革前的集权主义(totalitarianism)转型为改革后的权威主义(authoritarianism),同时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方式由改革前的全面控制转变为改革后的分类控制[32]

    1. 改革前的中国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借由两套系统来实现:一方面是通过正式制度控制社会,即中央政府通过在城市实行单位制和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制度,对整个社会资源加以控制;另一方面,中央政府通过发动各种社会政治运动,从意识形态上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即通过对国家领袖的造神运动,从精神领域整合控制整个社会。笔者在此以基督教为例,来说明改革前国家对宗教的控制方式,并揭示这种控制方式所导致的宗教问题和宗教矛盾。

    由于中共在建国后把马克思主义作为国家的主导意识形态,所以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是“鸦片论”,认为宗教是人类蒙昧的自我安慰,随着人类的进步,注定要消亡。这种负面的定性影响了国家对宗教的管理思维和管理方式——国家通过吸纳那些可以服从政府意志的宗教组织,并赋予其合法性,来实现对宗教的控制。

    以基督教为例,具体过程如下:1950年9月23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了以吴耀宗等为首的全国1500名基督徒联名发表的《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一文,标志着基督教三自运动(三自革新运动)在中国的合法化。此后,政府借助基督教三自运动,开展针对帝国主义的控诉运动,试图清除中国基督教内的帝国主义影响。在控诉运动中,一部分基督徒受到打击。接着,1954年第一届中国基督教全国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三自革新委员会”改名为“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并推举吴耀宗为新的三自全国领袖。由于一部分基督教信徒对吴耀宗为首的三自运动在神学[33]和政治立场上的不满,拒绝加入三自,并开始对吴等人进行公开批评。次年,政府宣布三自以外的任何基督教活动都为非法活动,并借助三自对之进行整治,一些基督教领袖和知名人士受到政府的打压。后来,在中共反右和整风运动中,三自都积极响应,接受政府的社会主义思想再教育,并与政府联手,批斗整治不服从三自领导的基督教组织和信徒[34]。截至文革前夕,由于三自在历次政治运动中与政府的合作关系,中国基督教内部就出现了两股势力,一股是占大多数的服从政府领导的三自教会信徒,一股是反对加入三自的以家庭等隐秘空间进行地下活动的信徒,也就是最早的家庭教会信徒。尽管十年文革期间,三自被政府取消,同样沦为社会批斗的对象,但是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之间的裂痕早就形成。

    从上可知,改革前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之间的矛盾,是国家集权主义政体性质的自然结果。作为集权主义政权,中共在意识形态领域必然要求全面控制社会,不允许任何独立于它控制之外的宗教力量存在。三自教会就是政府为实现对基督教的全面控制而被赋予合法身份的宗教组织,而家庭教会不接受政府宗教改造的后果就是,被认定为非法组织,遭遇打压取缔。因而,家庭教会对三自教会的否认与攻击,其实就是对政府宗教政策拒绝服从的直接体现,这也是后来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恩怨情仇的总症结,也是改革后两者在张力中分化发展的起因。

    2. 改革后的中国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改革,使中国的政体性质发生了变化,国家政体由集权主义变为权威主义,具体表现是,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由全面控制转向分类控制。虽然国家向社会让渡了部分空间,但是却没有让渡国家控制的绝对权威,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尽管有所放松,但仍然在国家的主导控制范围之内。就宗教问题而言,国家基本上是延续了文革前的管理思维和控制方式,所不同的是,改革后的中央政府再也不能像改革前那样,可以借助社会政治运动,通过高度统一的社会舆论来对付异己的宗教力量,使其因狭小的生存空间而难以对政权产生威胁和挑战。改革后,松动的社会空间为家庭教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改革开放后,国家恢复了宗教政策,宗教活动场所陆续得以重新开放,基督教三自组织的合法地位也重新确立[35],同时也再一次被政府作为控制基督教的组织形式。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态度,虽然不再用“鸦片论”这样的负面评价,但是依然坚持共产主义无神论的绝对权威,通过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36]对宗教进行新的控制。而对于不服从三自领导的家庭教会,政府继续采取以行政打压为主——借助阶段性的社会“严打”运动和通过不间断的专门整治运动——的治理方式。不过,与改革前打压为主的治理方式不同的是,改革后政府对家庭教会的打压,不仅没有使其偃旗息鼓,反而使其繁荣复兴。目前,规模庞大的家庭教会既对三自教会的合法性构成了严峻挑战,又宣告了政府对基督教控制的失效,使政府对中国基督教的治理陷入了困境。

    因而,改革后中国权威主义的政体性质,决定了国家对宗教领域主导控制的必然夙愿,但权威主义下的国家通过行政打压的手段却难以实现对涉及个人精神领域的信仰做到有效控制,因为监督私人领域的精神空间所必需的绝对意识形态和社会舆论在改革后的中国不复存在。所以,权威主义的政体性质决定了当前中国宗教领域的基本矛盾和问题性质。
 
    (二)地方政府:政绩和利益导向的政治

    随着中国政体性质在改革前后的变化,国家政权的结构也开始了转型,由改革前的中央高度集权制——即中央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的绝对控制,变为改革后的分权集中制——即中央在经济领域的部分放权和在社会领域的部分退出,但在政治领域依然保持权力集中。分权集中的政权结构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提供了活动空间。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指挥棒的方向引导下,可以采取灵活变通的行政策略。
 
    因而,如果说改革后的权威主义政体决定了中国宗教问题的基本矛盾——宗教控制的主观意愿与宗教控制的客观能力之间的矛盾,那么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变化,在笔者看来,就是这个基本矛盾形成的结构性根源。也就是说,分权集中制的政权结构是改革后国家对宗教的控制——尤其是基督教——逐渐失效的直接原因。

    改革后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发展战略,决定了经济成就成为衡量各级政府工作能力的主要尺度,而且财政分权改革又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利益动力,所以在政绩和利益的双重驱动下,地方政府必然将发展本地区的经济作为第一要务。而对于意识形态领域的宗教问题,地方政府则不会像中央政府那样关心,因为政权的稳定是中央的根本利益,所以相对于经济问题,宗教问题在基层被置于政府行政议程的边缘就是必然[37]。只要不越过“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红线,地方政府就不会在难以凸显政绩而同时又没有巨大利益动力的意识形态领域——宗教问题——有积极作为。因而,地方政府对宗教问题的定位,决定了基层政府在宗教事务管理上的工作力度和策略选择。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地方政府在宗教问题上的种种“不作为”和“不当作为”,也不难理解为何有些基层干部不但没有执行中央的宗教政策,反而充当了非法宗教组织——家庭教会——的庇护人。这也正是改革后国家对家庭教会失控的主要原因。
 
    (三)中国宗教问题的可能出路:法治化反思
   
    针对改革后中国基督教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家庭教会的繁荣复兴,学界开始对国家的宗教治理方式进行反思,指出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政府以行政为主的宗教管理方式,认为宗教的行政化管理,不仅不能使政府实现对宗教的有效管理,而且还制造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增添了不必要的国际舆论压力,提出解决中国宗教治理困境的出路是政府对宗教的法治化管理[38]

    笔者赞同目前学界对改革以来国家宗教管理方式的反思,认同宗教问题的法治化管理是基本的前进方向,但是,笔者认为,在权威主义政体的当下中国,我们必须对宗教法治化的基本限度要有清醒的认识,我们必须深思造成改革后中国宗教治理之所以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而不是仅仅看到行政化的宗教管理的局限,而想当然认为法治化就是出路。

    笔者认为,国家的政体性质决定了国家对宗教控制的必然要求,决定了政府的宗教政策和管理方式,进而决定了中国宗教问题的基本性质和表现形式。国家对基督教治理的失败,表面上看是政府的行政化宗教管理方式所造成的,但事实上,造成这种管理方式失效的原因不是因为其自身的制度缺陷,而是因为这种管理方式失去了应有的制度环境而难以发挥作用。因为,改革前国家也是采取行政化的宗教管理方式来控制宗教的,而且达到了控制的效果[39]。行政化的宗教管理方式之所以在改革后会失效,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政体性质的变化,以及与之关联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变化。所以,我们发现,中国宗教问题的根本症结源于国家的政体性质。

    在当下中国权威主义政体不可能瞬间改变的情况下,国家会继续要求对社会的各个领域进行有效的自我控制,尤其是对涉及意识形态和政权稳定的宗教问题,国家的控制力度更是不会降低。宗教问题的法治化,不是简单宣告政府原有宗教管理方式的失效,而是在挑战政府从自我利益出发选择控制宗教的手段自由,要求政府也在法律的绝对权威下管理宗教[40],而这恰恰是权威主义政体所不允许的[41]。因而如果国家的政体性质不变,那么在现阶段,宗教法治化的可能限度是,政府主导下的旨在维护国家政体权威和控制能力的一种象征性的法治。果真如此的话,那么这种换汤不换药的宗教治理方式,对解决中国宗教的根本问题意义不是太大。
 


* 本文是笔者研究中国基督教问题的工作论文,目前仍在修改之中,所以不便直接引用。不过,笔者欢迎任何的讨论和批评,联系方式:yang_jianghua@hotmail.com
注释:

 
[1] 之所以选择H省F县的家庭教会作为个案研究,主要是因为它在中国家庭教会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影响力(详见正文的介绍),对它的解读分析,能够帮助我们很好地解释中国家庭教会在改革后的形成过程和兴起原因。
[2] 详见,《N市民族宗教志》,1989年,页524-525。
[3] 参见,《N市宗教调查访谈录音总整理》——“F县基督教三自教会访谈记录2”;另外,笔者最近又通过电话对W做了追踪访谈,一些具体的数字来自他的介绍。
[4] 具体见笔者对宗教局长L的访谈,《N市宗教调查访谈录音总整理》——“F县宗教局局长访谈记录1”和“F县宗教局局长访谈记录3”;尤其见笔者对基督教两会会长W的访谈,“F县基督教三自教会访谈记录2”;还有笔者对家庭教会负责人的访谈,“F县家庭教会B访谈记录”。
[5] 见张义南,“F县农村教会的历史”,http://209.85.30.235/rainbow/messages/482521.html。
[6] 某家庭教会负责人Z老师在访谈中说:“我听说,最复兴的时候,XF团队结的果子有1000万人,遍布在各个省……”,详见,《N市宗教调查访谈录音总整理》——“F县家庭教会B访谈记录”。这个数字,虽然有夸大之嫌,但是F县家庭教会系统中庞大的信徒人数却毋庸置疑。
[7]《N市宗教调查访谈录音总整理》——“F县宗教局局长访谈记录1”和“F县宗教局局长访谈记录3”。
[8] W指出,政府对家庭教会的保护,体现在某些政府干部为他们亲属所参与或带领的家庭教会充当了保护伞。笔者在下文会对此做出专门说明。见,《N市宗教调查访谈录音总整理》——“F县基督教三自教会访谈记录2”。
[9] 笔者在调查中,曾问家庭教会中的普通信徒为什么选择在家庭教会聚会礼拜,他们最直接的回答就是“就近、方便”;家庭教会的一些负责人也表示,之所以要一个地区广泛设立家庭聚会点,就是为了方便信徒聚会礼拜,尤其是为了照顾年龄较大的信徒。而这一点,三自教会本身也是清楚的。
[10] 见《N市宗教调查访谈录音总整理》——“F县宗教局长访谈记录3”。
[11] 见,张义南,“F县农村教会的历史”,http://209.85.30.235/rainbow/messages/482521.html。
[12] 见《基督教发展过快的成因和对策》调查报告,N市统战部,2007年。
[13] 这个约有1万多名信徒规模的教会,数十年来既没有牧师,也没有长老,见《N市宗教调查访谈录音总整理》——“N市基督教三自教会访谈记录”。
[14] F县宗教局长L向笔者透露了政府的选择标准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信仰、学识上很过硬、品行上能服众”。L强调了这个标准的第一方面,他解释道:“政治上靠得住,就是想办法让宗教教职人员与政府保持一致,大的是跟党中央保持一致,小的方面是跟当地政府保持一致,比如县这几个协会会长,如果不听我的,随时撤换他的组织,政治上靠得住就是用听话的人,他必须得跟政府保持一致”。见,《N市宗教调查访谈录音总整理》——“F县宗教局长访谈记录3”。
[15] 具体情形如下:1951年秋,教堂前院22间房屋被地方粮库占用,后院9间(其中有三间草房)被F县师 范学校占用。1959年师范学校搬走后,房产权交给了县房产所,同年F县汽车队将教堂的9间房子占用,直至1969年搬迁到汽车站。后来,经县粮局和县房产所协商,粮局将南新街的门市部和教堂后院9间房子进行兑换,从此,县粮局将教堂的31间房子全部占用。后来,粮局将原来教堂的房子全部扒掉,重建房子(即现在的LY宾馆)。见,《对城关基督教堂房产演变和落实城关基督教堂房产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房产调查报告》),F县政府办城关基督教堂调查组,2000年7月,页2。
[16] 主要方式有:第一,通过政治渠道的诉求,F县基督教两会前后两任会长(D牧师和W长老)都是F县政协常委,他们二人几乎每年都通过政协提案反映房产问题;第二,通过书信上访,W曾向N市和H省宗教管理部门上书反映房产问题;第三,通过宗教团体(H省两会与国家基督教两会)的内部途经,反映房产问题。
[17] 即《房产调查报告》,F县政府办城关基督教堂调查组,2000年7月。
[18] 笔者初到F县,由于不熟悉县城地理,只好通过打车去三自教堂调查,在前后两天的调查中,笔者曾两次被不同的哥误拉到县城周围村庄家庭教会的不同聚会点。当我特地说明是要去三自教堂时,的哥通过询问好几个人才将笔者拉到西郊农田附近的城关教堂。到了之后,的哥才说这是他第一次知道教堂的位置。一般来说,城市中的教堂是一个公共活动场所,应该被当地的的哥——一个城市的“活地图”——所熟知,但是笔者前后两次的乘车经历却表明, F县的情况是个例外。“活地图”们对家庭教会的熟悉和对三自教会的陌生,足以反映出一个事实,F县的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的影响力不可同日而语。
[19] 文革期间,LZG道观先后被三职高、模具厂、县委部分单位占用。
[20] 笔者调查LZG道观期间,曾亲自看到曾占用过道观的原F县三职高在距道观不远处的新建校区。
[21] 就在笔者调研前不久,国家政协副主席ZXX来N市考察期间,曾专门来F县LZG道观参观。
[22] 见《N市宗教调查访谈录音总整理》——“F县宗教局长访谈记录3”。
[23] 无独有偶,位于F县某乡旅游区的PY寺也遇到了因土地产权问题而与当地旅游部门瓜葛纠纷不断由于整个XDS山是个旅游景区,旅游景区里面又散落着PY寺的庙观,庙上所占的地方只是整个景区的一部分,但是景区的门票设置使前来上山烧香的香客人数大为减少,影响了寺院的香火。于是,寺院与旅游部门出现了利益不明的纠纷,而且还公开出现了旅游开发商与寺院的拳脚相向。对此,当地的政府跟旅游开发商签了一个协议,景区每年给当地政府2万块钱,试图让纷争偃旗息鼓。但是,PY寺不愿意,向上级部门告状反映。由于当地土地部门害怕得罪乡政府,又怕得罪旅游开发商,对宗教场所的土地产权纠纷问题爱莫能助。后来,在F县宗教部门的参与下,县领导牵头,多部门联动(县土地局,县房管局,县规划局,县旅游局,当地乡政府),在XDS山现场办公,召开联席会议。最后,土地部门给PY寺发放了土地证,解决了产权不清的问题。详见笔者对F县宗教局长的访谈,《N市宗教调查访谈录音总整理》——“F县宗教局长访谈记录3”。由于F县在这方面的创举,2007年1月16日《中国民族报》整版报道了F县宗教部门的在解决宗教场所土地产权问题的经验。参见,“和谐之花如此绽放”,载《中国民族报》,2007年1月16日。
[24] 这一制度曾受到N市宗教部门的认可,并作为基层宗教工作的创新经验在全市推广。
[25] 主要是,1951年前后的“三反五反”运动,1955年开始的通过三自教会的内部“肃清”运动,1957年开始的“反右运动”,1962年全国各地学生掀起的“造反运动”,以及1966年开始的十年“文革”运动。
[26] 改革后,中国大陆的三次严打运动分别是,1983年“严打”,1996年“严打”和2001年“严打”。
[27] 尽管进入新世纪以来,政府减少了大规模的对家庭教会的整治力度,但是局部的打压却从   未间断。
[28] 详见,张义南,“F县农村教会的历史”,http://209.85.30.235/rainbow/messages/482521.html。
[29] “宗教工作村管小组”,是由村干部牵头,通过吸纳村里的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和热心的威望人士,组成管理宗教小组,承担乡里分派的任务,发现非法宗教活动及时通报给乡派出所。详见笔者对F县宗教局长的访谈,《N市宗教调查访谈录音总整理》——“F县宗教局长访谈记录3”。
[30] 详见《N市宗教调查访谈录音总整理》——“F县基督教三自教会访谈记录2”。
[31] 详见《N市宗教调查访谈录音总整理》——“F县家庭教会A访谈记录”。
 
[32] 关于改革后国家对社会控制方式由全面控制向分类控制的变化,参见:康晓光等,“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33] 受美国基督教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前后的两大神学流派——基要派(Fundamentalist)与现代派(Modernist)  ——纷争的影响,中国基督教界也发生了这场争论。这场神学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五个问题:第一,圣经的权威性问题;第二,耶稣降世问题;第三,赎罪问题;第四,复活的问题;第五,耶稣再来的问题。当时现代派的中国教会代表人物是吴耀宗和赵紫宸等,他们后来成为三自的上层领袖,基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王明道等。王针对以吴等为首的现代派神学曾撰文予以批驳(见1955年6月王明道发表的“我们是为了信仰”一文),并拒绝参加三自教会。这场神学争论为日后中国基督教会形成对立的两支力量——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埋下了伏笔。
[34] 关于中国基督教近代教会历史,参见:梁家麟,《福临中华:中国近代教会史十讲》,香港天道书楼出版社,1992年;元西门,《中国教会史》,http://c-highway.net/book/lishi3/zgjhs/mulu.htm;佚名,《中国教会史讲义》,http://www.cclw.net/gospel/new/zgjhlsjy/index.html。
[35] 亦即恢复了“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并在1980年成立了“中国基督教协会”,两者联合成为中国基督教的合法团体组织,简称“两会”。
[36] 自20世纪90年代初,政府正式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基本观点以来,虽然对其内涵有过不同的表述(见1993年、1999年和2001年国家领导人江泽民对宗教工作的指示性讲话),但基本上强调的两个方面内容是:一方面引导宗教的教义教规做出符合社会主义社会要求的阐释,另一个是积极引导宗教组织和信徒参与社会事业建设。
[37] 在调查中,F县宗教局负责人Z用一句话来描述宗教问题在基层的地位,“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同时,宗教工作在基层的边缘化,还主要体现在宗教部门(尤其是宗教局)在地方政府中的边缘地位。在N市,宗教局并不是每一个县政府单列的职能部门,只有宗教任务重点县才单独设立有民族宗教局,宗教任务一般的县市的宗教事务,是由设立在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办公室或负责人兼管。F县作为N市宗教任务大县,目前正式在编人员是5人,其中4名干部(一名局长,两名副局长<分别分管民族和宗教>,一名是副科级干部),1名为事业编的工作人员(担任司机和负责勤杂),每年的办公经费只有2万元。这样的人员配备和办公条件决定了基层政府在宗教工作上难以有所作为。见《N市宗教调查访谈录音总整理》——“F县SX道观访谈记录”和“F县宗教局局长访谈记录3”。
[38] 在学界,宗教管理法治化的主要提出者和倡导者是刘澎等人,参见,刘澎主编,《国家·宗教·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
[39] 在这个问题上,可能有学者会提出相反的观点,认为政府的宗教控制并没有成功,即政府并没有实现“消灭宗教”的目的。但是,我们不能不说改革前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控制是成功的。国家之所以具备高度的动员能力,除了严密的制度设计之外,主要还与高度统一的意识形态有直接关系。所以,在改革前,宗教组织并不具有一致行动的能力,也并不可能对国家构成任何的挑战或威胁。
[40] 笔者在调查中曾听到家庭教会一位负责人说了这么一个观点:“……国家提依法治国,那有没有提‘依法治党’呢?为什么不提这个?!”,虽然有点尖刻,但却令人深思。见,《N市宗教调查访谈录音总整理》——“F县家庭教会B访谈记录”。
[41] 中央政府在八九风波中的摊牌,其实已经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尽管这种悲剧在21世纪中国寻求大国崛起的梦想中不太可能发生,但是血的教训必须让今日寄希望于中国政体改革的学人保持警觉。
 
    (本文转载自:《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研究》(刘澎 主编)。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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