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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政教关系上改善社会管理
发布时间: 2011/5/25日    【字体:
作者:杨凯乐
关键词:  政教关系  
 
 
杨凯乐
 
    基督教家庭教会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一直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类矛盾,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梳理这方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去解决,努力向服务型管理转变。我们正确处理这种政教矛盾的基本方法,是各级政府要努力改善政教关系上的社会管理,探索和实践如何更好为宗教组织提供公共服务。
 
    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这就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教矛盾问题为突破口,提高对宗教组织服务和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在政教关系上改善社会管理,需要从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推动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1982年,中央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正是以宗教政策的转型作为全面改革的突破口。
 
    随着家庭教会信教群众人数的增多,其设立和扩大聚会场所的需要及由此引发的与当地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早已在河南、浙江、福建等地发生过,并越来越多地在大中城市出现。今天的守望教会户外聚会,只是其中一例而已,但却提醒我们宗教领域的社会管理到了必须改善和创新的地步了。
 
    首先,我们不要把信教群众分成三六九等,重视这个教派,歧视那个教派。这是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遗毒的表现,与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南辕北辙,应该彻底抛弃。我们要承认在制度建设和公共服务方面没有跟上信教群众的需求。
 
    其次,我们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政教关系上,我们的群众路线要符合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满意作为改善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改善和创新社会管理同信教群众意愿和需要紧密结合起来。
 
    第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非常需要稳定。但改善社会管理,不是要回到以前的机关式管理,更不是以维稳为借口、滥用维稳机制,将新时期下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诉求,当作不稳定因素,从而导致矛盾的产生。
 
    所以,各级领导干部要理解、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的宗教诉求,要建立党和政府主导下的维护信教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
 
    对购买写字楼或其他建筑物作为教堂的大型家庭教会,应该今后只由宗教管理部门与其建立稳定长期的接触和对话机制,了解其基本诉求,调解各方矛盾并保障其聚会场所的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尽可能通过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方式来解决宗教领域的社会问题。这要至始至终尊重社会的首创精神和社团自治权利,不能使用灰色的操作手段,实行机关式的控制和压制,将所有宗教组织变成官僚制度的外围。
 
    目前,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是改善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我们需要将家庭教会纳入社区建设中的新思维。对在社区内租用住房作为活动场所的教会,我们要在尊重和维护其人事和财务独立自主的前提下,提供形式上备案的制度和服务。一方面,从居委会—社区工作站—街道办可以按照日常事务处理流程,与教会建立关系;一旦出现问题,也存在一个缓冲的空间,避免教会直接与政府产生矛盾或出现矛盾激化的可能,尽量把这类问题消化在社区。另一方面,我们要给社区内的教会,创造和提供参与到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中的各种渠道。我们要深入、客观理解教会的作用和功能。教会是城市社区最有潜力和实力的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组织,能引导信教群众有序有效参与社区服务,促进社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
 
    社会管理要搞好,必须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统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把社会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改善为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提供服务的管理机制,在社会建设中最容易取得突破,也最容易获得以点带面的效果。我们要以宗教服务管理机制的创新,带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转型,从而为全面改革的开拓创造最稳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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