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澎
鉴于我国建国以来在宗教工作上的历史经验和目前宗教方面面临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建议国家立法机构加快宗教法制建设、改革现行宗教事务管理模式,将宗教事务由政府行政管理为主改为依靠法律处理,同时鼓励宗教团体积极参与社会服务。
为此,需做以下调整:
一、 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以下简称《宗教法》),作为国家处理政教关系和地方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做到在宗教问题上,有法可依,健全和完善我国有关宗教的法律体系。
二、宗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所有宗教团体与宗教信仰者均应提高法律意识,依照《宗教法》处理宗教团体与政府、宗教组织之间、宗教团体与宗教信仰者、宗教团体与社会各界其他团体、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国内宗教界与国外宗教组织及个人的关系。
三、改革现行宗教事务管理模式,将宗教事务由依靠政府行政管理为主改为主要依靠法律处理。强化国家执法机构,建立健全涉及宗教事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民政、外交、教育、文化、出版、文物、旅游、土地、环保、建设、卫生、劳动、工商、税务等),保证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提高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
四、允许和鼓励宗教团体与宗教信仰者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兴办各种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上述改革思路的理由如下:
一、有利于团结信教群众。
我国现行的宗教管理体制是由政府设立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时通过政府认可的宗教团体对宗教界人士、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进行控制。对社会生活中涉及宗教的问题,主要不是由司法机构通过法律手段而是由宗教事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宗教信仰者在政府认可的宗教团体指导下进行活动。
这种体制是仿照前苏联宗教管理的模式于20世纪50年代确立的,其目的主要在于确保国家对宗教的控制。在这种体制下,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不仅对宗教团体的政治方向,而且对宗教团体内部的人事安排、财务、宗教活动、神职人员教育、外事往来、教徒发展等各个方面均予以监督指导。这种管理模式是20世纪50年代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政治环境下的产物。
在五十年后的今天,中国已经进入了法治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宗教信仰者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如果仍然沿袭仅仅通过专门的宗教事务管理机构用行政手段管理宗教事务的老模式处理宗教问题,在实际效果上不仅不能适应今天宗教方面面临的复杂形势,处理好党和政府与宗教信仰者之间的关系,而且还会促使事事听命于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宗教团体更加弱化,使其“组织政治化、作风机关化、上层机关脱离基层教徒,依赖政府办宗教”的沉疴弊病难以根除。处于这种状态下的宗教团体,如同改革前缺乏活力与竞争力的老国营企业一样,根本不可能在影响力日益弱化的状态下在广大信教群众中产生凝聚力,也不可能阻止未被政府认可的宗教团体及其活动的存在与发展。
另一方面,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充分证明,用单一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宗教不仅不可能达到对宗教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目的,而且还会将宗教事务部门置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宗教事务部门既不应发展宗教,又不能消灭宗教,也不该什么都不做,出了问题却又无能为力。从管理学的角度看,设立这样一个机构的意义值得质疑。因此,要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协调好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必须改变旧的宗教管理模式。
二、有利于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目前我国各地虽然相继出台了一批关于宗教的地方法律、法规,但就整个国家而言,并无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权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作为国家处理政教关系和宗教问题的基本法。因此,要将宗教问题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首先必须进行宗教立法,建立健全关于宗教的法律体系。否则,“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就成了一句缺乏依据的空话。
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各个领域内的法制都在不断完善。如果将宗教领域作为例外,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不符合“三个代表”的思想,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也不能解决当今中国的宗教问题。未来中国的宗教立法走向如何,取决于中国政治改革的大环境,但无论如何,解决宗教问题,必须走法治的道路。有了法,也就无须设立一个专门管理宗教的机构了。宗教方面有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涉及到哪个领域,由相关的政府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只有这样,才谈的上“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三、有利于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宗教组织素有开展社会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传统。目前的宗教政策和管理体制使宗教组织的存在主要表现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性活动或对教徒群众提供的纯宗教服务上。宗教团体不仅不能进入社区、进入社会,无法广泛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有的甚至还存在自养问题,宗教的道德教化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无法发挥,这在全世界的宗教组织中都是不正常的。如果改变目前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健全相关的法律,另一方面放开管制,让宗教组织从宗教活动场所内走出来,参加社会服务,兴办各种慈善福利事业,在提供社会服务中学会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接受法律制约和群众的选择,造福社会。同时,也可将各种不为社会需要、不受群众欢迎的宗教极端组织、极端派别或打着宗教组织名义另有所图的非法团体通过竞争予以淘汰,保持宗教内部的生态平衡。在这种新的管理模式下,广大宗教信仰者对政府执法部门通过法律手段打击惩处违法者的行动是会给予配合、支持的。
四、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形象,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
世界上大多数人信仰宗教,许多国家的政府领导人访问我国时,常常提出有关“宗教自由”的问题,根本原因就是这些国家的领导人需要反映选民中大多数人的意愿,以便得到宗教信仰者的支持,美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影响中美关系的若干问题中尤以宗教问题最为突出。美国90%以上的人信仰宗教,宗教在美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无论什么人、什么党,要想当选,都不能无视宗教界的力量。
由于我国没有《宗教法》,基层政府处理宗教问题时,对政策很难把握,处理结果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稍有不当,就会立即引起美国媒体的广泛报道。有时一件宗教方面的小事就可能会对中美关系的大局产生**影响。如果我们将宗教问题置于法律调节的范围内,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严格推行法治,抽象的“宗教自由”和所谓的“宗教迫害”问题就将不复存在。长远来看,这对于改善和发展中美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对发展与欧洲国家的关系也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中国在世界上的影响也越来越大。2008年奥运会即将在我国举行,全世界的眼睛都在看着中国。我们如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的旧模式,变行政管理为法律调节,重新定位宗教团体在我国社会中的地位,团结大多数信教群众,我国必将因此而赢得世界上更多国家和人民的称誉。
(本文转载自:《宗教问题文集》(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内部资料),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