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肖树成。
2016年2月14日以来,肖树成、张忠范陆续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及补充材料,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灯塔市佛陀寺颁发的一切房屋产权证,其中包括灯房权证铧字02-08-0029、02-08-0030、02-08-0031、02-08-0032、02-08-0033号五本房屋产权证。
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辽阳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书,查明辽阳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灯塔市佛陀寺经灯塔市宗教事务局批准已经成为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现该幅土地已属于合法的宗教财产,肖树成、张忠范与宗教财产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院认为,起诉人肖树成、张忠范认为佛陀寺建设过程中占起诉人土地未经起诉人同意,且占地程序违法,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灯塔市佛陀寺占用了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基本证据和法律依据,依照法律规定,不符合行政案件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肖树成、张忠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军
审 判 员 张欣
代理审判员 程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阳
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a89949e-8c33-4405-94eb-e022079f4073&KeyWord=宗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