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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与权益保障
发布时间: 2018/8/30日    【字体:
作者:陈浩
关键词:  依法行政 权益  
 
 
今天是农历的七月十五,民俗称为“鬼节”、佛教称为“盂兰盆会”、道教称为“中元节”。在传统的民俗祭祀中,有烧包衣(冥币)、放水灯、泼水饭等祭祀方式。
 
笔者注意到这么个现象,在中元节前夕,部分城市的政府职能部门,相继发布了禁止在城区公共场所焚烧祭祀品的通知。笔者认为,政府发布通知的行政行为,限制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其属于违宪行政行为,并写了一篇文章阐述观点,而本文正是进一步阐述观点之缘起!
 
我国宪法所规范公民宪法性权利的价值是什么呢?
 
我国现行宪法制定于1982年,因此又称为八二宪法。制定该宪法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之后,我国进行改革开放背景下之下进行的,在此之前,我国社会刚刚结束了十年文革。笔者认为,八二宪法保护了公民的某种生活方式,在之后的历次宪法修正中,这种生活方式不仅实现其自身的价值,而且还实现社会价值对此的认同。或者说,这种价值不仅包括社会所认同的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而且还应当包括公民长久以来,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生活习惯!这种生活方式即是一种历史的延续,又是对传统价值观的恪守。
 
我国民主宪政的价值在于,它以人权保障无差别的保护了公民个体的生活方式,并以宗教自由、信仰自由的方式,包容了公民个体生活之间的差异性,并以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作为边界。
 
农历七月十五民间称为“鬼节”,佛教称为“盂兰盆会”,道教又称为“中元节”,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这种民俗习惯是汉文化中,“生命观”组成不可或缺的部分!
 
信仰融于具体的生活之中,是认知方式与行为模式的统一。从生活方式到生活习惯,从生活习惯到超越生命的价值判断,最后又重新融入于生活,并一代又一代的延续、传递。信仰不论是对个人、或是社会,其价值在于规范性、稳定性、预期性及实践性。这对于社会精神的塑造、或是对于个体价值的引导,都是一种不可或缺的要素。权力可以毁灭文化,但却无法塑造信仰。
 
笔者注意到,在中元节前夕,部分城市的政府职能部门,以通知的形式,禁止公民在城区公共区域,以民俗方式祭祀中元节。笔者的观点是,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提倡、规范或引导祭祀方式,但无权以行政行为禁止、或变相禁止中元节的民俗祭祀方式,这不仅限制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同时亦属于违宪行政行为。就此事而言,笔者所强调的是,政府行政行为的违宪及公民信仰自由的保护!
 
“依法行政”是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规范性要求,而“依法行政”的前提是“依法治国”及“依宪治国”,公民权益保障的基石是宪法及法律。具体而言,对于政府而言,法无规定不可为;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在限制政府公权的同时,亦保障了公民的私权。因此,法律在社会关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有法律就依法行政,没有法律就制定政府规章、或提起同级人大常委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而同级政府则是它的执行机关。我国宪法规定,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由下级人大选举产生。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正之后,赋予了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
 
从法理上分析,国家社会治理的重心已经下沉到了市、县两级;而且,公民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当选人大代表参加社会治理的可能性及现实性,而这即是我国的民主政治的特征之一。
 
在崇尚民主法治的国家里,社会进步不仅仅是国家领袖、执政党(政府)的事情,而且还应当是公民的社会责任,三者的合力才能够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执政党(政府)与公民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一体两面,立法的基点是增进社会公众的福祉,公民参与立法过程,成文法离不开公民的遵守,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离不开政府的执行。
 
对于中元节的民俗祭祀方式,笔者所持的观点是,信仰一旦形成,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又并非一成不变。引起这种变化的因素,往往是另一种思想文化的兴起、或是融合!这应当由市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其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权限,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在立法过程中,由市民广泛参与立法过程,讨论包括中元节在内的、传统节日的民俗祭祀方式,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当然,政府职能部门据此依法行政,而市民也因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了!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国家领袖、执政党(政府)及社会公众,三者立足于宪法、法律的基石,各种发挥不同的社会作用,并最终形成了推动社会进步及发展的合力!
 
就公民个体而言,则应当以自身的权益保障为核心,这不仅是公民生存的立足之本,同时亦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动因!
 
对此,您认为呢?!
 
 
知止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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