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鲁 · 纳提森(Andrew Natsios)
1. 美国的宗教机构通常从多个渠道获得资金
●成员的捐款。
●基督教、犹太教和伊斯兰教的什一税概念:交给宗教机构2 ½%到10%的家庭收入。去年个人对美国教会的自愿捐款约93亿美元。教会的收入大多来自这些捐款:占到90%以上。
●收入还来自教会的活动:宴会、义卖和筹款活动
●来自教会财产的收入:教会建筑的租金
●故去的宗教机构的成员通过遗嘱把部分遗产赠给他们最看好的宗教机构。
●美国有许多种税收,但不对宗教机构的收入或者财产征税。
●美国最高法院做出著名的裁决:征税权是破坏性的权力。
●非营利的非宗教慈善团体也不纳税。
●美国鼓励宗教或非宗教的私人非营利团体从事活动。
2. 在有官方宗教的一些西方国家,中央政府支付教会的费用
●在希腊,有98%的人口信奉的东政教在公元三世纪就与国家联系在一起。
●没有政教分离。希腊东正教会是希腊社会的一支强大的政治力量。政府支付牧师和主教的薪水。
●你不必参加哪个教会或者到教会做礼拜,你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信奉任何宗教(有清真寺和犹太教堂),但东正教是官方宗教。
●在英国,英国女王是名义上的英国国教教主。圣公会首领坎特伯雷大主教是英国政府任命的。非英国国教徒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信仰,国家不予干预。
3. 美国社会防止私人非营利机构腐败的问责体系
●根据美国政府的法律,教会、教会——慈善团体或者教会——非政府组织负有监督正常资金支出的信托责任。
●向美国人征税的内税署(IRS)也执行认定一个组织是否非营利组织联邦法律,确定该组织是否可以免交联邦税。IRS有权对各类组织进行调查,确定本身不是教会或者慈善团体的组织是否通过主张是此类组织而滥用非营利身份逃税。
●由于教会、犹太教或者穆斯林信徒的捐款在维持着宗教机构的运转,因此他们是最有力的问责体系。如果他们认为有人浪费钱财,他们的直接反应就是不再捐钱。
●美国国会通过滥用权力的听证进行监督。例如(不基于信仰的)
●美国的新媒体持续不断地调查和传播关于我们的宗教机构滥用权力的新闻报道。这对营造责任文化产生了有力的影响。
4.宗教类慈善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
●既从事国内的社会服务工作,也从事国际人道主义工作。
●美国国际开发署50%的预算拨给(宗教和非宗教类的)非政府组织。
●宗教类的非政府组织通过多个渠道获得资金:个人捐款,法人,基金会,美国政府(或者捐赠国政府)通过美国国际开发署、国务院和其他联邦部门的拨款,以及联合国机构和世界银行。
●这些资金以政府和国际组织拨款的形式,用于在特定时间内在特定国家执行的特定计划。资助机构有权审计项目的财务报表,确保正确使用这些公共资金。如果发生滥用,可以进行处罚,禁止将来向该组织提供政府资助。这些资金(除救灾资金外)大多是通过竞标程序拨付的,在此过程中宗教团体与其他团体进行竞争,有些是非宗教团体。
●如果资金来自联合国、世界银行或者政府,宗教类的非政府组织不能根据法律或者规章把钱款用于宗教目的或者布道:不得修建清真寺或者教堂,不得购买《古兰经》或者《圣经》,不得使用钱款向他人布道,不得使用公共资金进行宗教指导,公共部门的援助不得以皈依特定宗教传统为条件。
●(在国外和国内活动的)罗马天主教会的慈善团体直接向美国天主教主教团会议汇报工作,后者进行监督并追究责任。
●世界宣明会等有些宗教慈善团体与福音教会等宗教运动有联系,但是没有特定的教会等级或者教派。世界宣明会在17个富裕国家设有办事处,为他们在103个发展中国家的项目募捐(去年总收入为20亿美元)。
●非政府组织独立于提供资金的政府,经常批评他们持不同意见的政府政策。
(作者为美国乔治敦大学教授)
(本文为作者在2008年北京“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网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