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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治的必要性——以温州家庭教会为例
发布时间: 2011/1/14日    【字体:
作者:郑乐国
关键词:  宗教自治 家庭教会 温州  
 

                                         郑乐国

 
    宗教自治牵涉到政教关系的稳定与否。本文谈及宗教自治的问题,主要是以基督教家庭教会作为例子。[1]温州家庭教会在主权运作和行政管理方面采取自主原则,与政府宗教部门以及“三自”组织保持距离。多年来,温州家庭教会在未被受到政府认可为合法团体的情况下,在夹缝中寻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本文谈及宗教自治的必要性,期待宗教自治问题能得到妥善的处理。
 
    一、宗教自治的基本概念
 
    一般来说,宗教自治指的是宗教教徒在自由组成宗教团体后,不受国家的干涉来決定宗教內部一切事务。宗教团体能夠依据自己的教义決定宗教团体的组织架构、人事、教务推动、资金与事业的经营……宗教团体拥有自治行政权,政府不干涉宗教內部事务运作。[2]宗教自治是宗教自由的要求。[3]

    我国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虽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信仰自由的定义是什么却没有详加说明。这使得宗教信仰者在宗教实践中与政府宗教部门在实施和贯彻本项规定时,埋下了由于理解不同而产生冲突的可能性。[4]对信仰者而言,宗教信仰自由不只是存在于个人内心或头脑意识形态的思想精神活动自由,也包括其信仰进行外在的、有形的、有组织的、群体的活动自由。就基督教而言,教会的教义、传福音以及教产的落实三个方面都必须受到尊重。外在的宗教活动是内在精神活动的外在表现,两者密不可分,同样重要。没有宗教实践与活动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只是抽象的、空洞的、没有意义的自由。换言之,宗教信仰自由不仅包括内心信仰的自由,且包括开展宗教实践与活动的自由。[5]
 
    二、教会自治的圣经和神学基础
 
    家庭教会对宗教(教会)自治的问题看法取决于其对“教会”的本质性理解,对教会论的认识则基于对圣经有关教会和教会论神学的理解。此外,教会不愿意政府干涉教会内部事务和人事安排,也是出于信仰的良心。这几个因素是家庭教会主张宗教自治的要素之一。
   
    从“教会”的字义看, 教会这名称由希腊文κυριακος,字意是“属于主的”,[6]在马太福音书十六章和十八章十七节出现,而新约中“教会”的意义从古典希腊文和旧约延伸而来,希腊文中εκκληδια指一个城邦的聚集,但也有三次被用来指向一个宗教性团体或祭仪公会。 教会通常被神学家约化为一句话,教会指“被上帝呼召出来的一群人”。这种解释指出了教会有神圣的特征,具有“上”的向度,又因为教会由信徒所组成,故具“下”的群体性向度。也就是说教会乃由“上”到“下”而来,这里隐含着教会是由耶稣基督所设立,教会的权柄来自于耶稣基督,并由祂来掌管,故教会应该委身于耶稣基督。
 
    教会自治也建立在耶稣基督和圣保罗的教导上。马太福音书指出教会由耶稣所建立的,耶稣说:“我要建立我的教会”。[7]聖保罗也强调基督和教会的关系。在圣经新约保罗书信中,保罗指出万有都服在耶稣的脚下,耶稣是教会的元首,教会是基督的身体。[8]基督是教会的头,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教会顺服基督,要献给祂。[9]这些经文直接描述教会和耶稣基督的关系是“头”和“身子”的关系,这种观点奠定了家庭教会在教会主权论上坚持教会顺从基督为元首的原则。
 
    在此基础上,教会神学也基于耶稣基督的教导:“凯撒的物归当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发展出政教分离的原则。[10]也就是说教会拥有主权,国家抑或政府也拥有主权,两者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政教分离原则,教会与国家之间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家庭教会之所以不愿意加入“三自爱国会”,撇开宗教部门的直接干预,就是为了让教会在自己的范畴内掌有主权。同理,教会的地位不是政府批准的,而是上帝赋予的,教会拥有自己的组织,行政管理和信仰告白,并自由的实践自己信仰。据此看来,政府的权利也是有限的,它不能干涉基督在教会里的主权。政府必须尊重教会的多样性,也就是基督在地上的有形教会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政府必须尊重教会的自由和主权。值得一提的是,政教分离的原则并不影响两者在某些领域可以取得协作,教会可以发挥自己的长处,对社会、国家做出自己的贡献。政府和教会之间当存在相互信任和尊重的氛围。宗教(教会)和国家(政府)需要认识到他们各自属于不同的范畴,但都有责任关注相同的民众。两者的合作建立在国家与宗教组织之间签署的条款明确的条约基础之上。这一条约体系反映了国家与宗教的自治及合作理念。[11]故此,政府的主权与教会自主权共同存,相互制约。[12]总之,教会和政府彼此独立、政教分离并协作,同时,国家权力受到个人信仰自由和公民权利的有效制约。[13]
    
    由上得知,家庭教会之所有主张宗教自治不是出于宗教之外的其他目的,而是基于他们对教会词义以及教会论神学所致的信仰理解。若加入政治性组织或接受宗教部门的干预则有碍于他们的信仰良心,将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因为教会首先顺从的是耶稣和教会内在治理的原则。
 
    三、温州家庭教会宗教自治的现状
    
    温州教会有一百四十年左右的历史,家庭教会的名称出现与八十年代“三自”的复出有关,从历史的角度看,温州家庭教会的根源应该更早,而基督教会最初的形式也以家庭教会的形式面世。[14]在温州,家庭教会是对所有非加入“三自”会的教会之总称。在一段长时期里,家庭教会未向政府登记注册,时常面临被取缔的问题,通常在基督徒家里或教堂里举行聚会,在特殊情况下,聚会也采取隐秘的方式进行。在温州,家庭教会主要分布在各大城镇和农村,通常是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主日聚会。[15]
 
    从某个角度,多年来,温州家庭教会已经基本上实现自治,因为家庭教会在宗教管理的体制外运转的。家庭教会的教义不受政府的约束和干涉,多年来一直秉承基要主义的信仰,这不像“三自”教会那样一度推行官方主导的神学思想建设。在经济方面家庭教会依赖本土信徒的自愿奉献,在人事方面,教牧人员的主日“派工”,施行圣礼,选拔同工等人事安排,以及教会的行政运作相对而言都比较自主的。一般性的教会活动不会受到特别的干扰,尤其是圣诞节的节庆、信徒去世后的追思礼拜、一般的培灵会以及在教堂内的福音布道都是公开进行的。从家庭教会的整体看来,教会是相对独立自治的,只是尚未获得充分的自治,从而教会必须以灵活多变的方式去应变各个阶段的政策或政府部门的干扰。
 
    目前,由于政府在不同程度上的干预,造成家庭教会的自治不足,以致有许多问题困扰着家庭教会。例举为下:
    
    第一、教会的人事机制转型困难。温州家庭教会的人事安排尚处于非公开的讨论范围中,多数地区的教会有赖于少数领袖的权威管理,只要领袖不主张转型,教会也就难以进行全面的机制变革。大多教会停留在家长制权威型的阶段,这使得教会的权利过于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此外,再加上领袖的威望过高,又缺乏透明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而部分领袖有滥用权威的现象,有个别的领袖借用他们的权威向会友集资,造成重大的几件经济纠纷案件。[16]
    
    第二、圣职的按立问题。由于许多已经受过按立的牧师在八十年代“三自”复出后都留在“三自”教会中,故家庭教会的按立传承出现断层现象。目前,神职人员的按立成为温州家庭教会一个棘手的问题,关键在于按牧的职权在于谁?究竟有谁来按立圣职人员?因为家庭教会在“三自”的体系外运作,故少数教牧有出现接受海外团体的圣职按立。然而,这在家庭教会内部也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难以开展规范的神学培训。由于政府以及宗教部门的管制使得教会无法进行规范化的神学教育,被迫转向“地下”开展圣经和神学培训,然而,这类的培训难以提高规范化的“学院式”的培养教牧人员。故提高传道人的资质,如何储备师资,筹建神学院校培育传道人是温州家庭教会的当务之急。
    
    第四、家庭教会合法地位认可的问题。虽然家庭教会的存在是一个事实,家庭教会主日崇拜能正常进行,但是家庭教会其他的活动随时可能被冠上“非法聚会”的名义受到宗教部门的干扰,以致许多活动经常在举行一半时被迫停止或者隐秘的转移。[17]此外,家庭教会对政府的政策不放心,也不愿意经过“三自”的渠道审批,致使某些区域的聚会场所长期无法登记,即使登记了教产也挂在“三自”的名下。而温州的许多教堂多以厂房的名义盖建而成,一旦政府的某个新政策下来,这些教堂就成了牺牲品,其中有被“炸掉”的例子,而活动产所是基督徒自由敬拜上帝的重要场所。
    
    第五、潜在不稳定的因素。家庭教会若继续以非公开或非完全自治的形式运转,潜在的不稳定的因素有可能出现。例如:异端东方闪电组织就是利用家庭教会非公开聚会的特点大肆进行干扰,温州某家庭教会的领袖就出现被此组织掳走的例子。故温州家庭教会的合法性问题不得解决,教会隐形的问题将继续存在,而实行宗教自治将能改善目前的**状况。
    
    第六、信仰实践受限制。虽然表面上温州教会比较公开化,但具体的信仰实践仍然受到限制。例如:教会仍然不能自由的在教堂场所外进行以教会的名义进行慈善工作等。此外,教会也不能自由接待外宾,进行教会活动的信息交流,这些限制违背教会聖徒相通的认信原则。
 
    四、温州家庭教会对宗教自治的刍议
 
    由于温州家庭教会的自治仍受到政府的限制,使得自治难以全面的落实下来。而宗教自治对教会和政府而言,都有诸多方面的优点,也是政教关系正常化的关键,政府认可宗教自治是恢复政教分离原则的必备步骤。
   
    (一)政府需去政治化的重新定位
    
    长期以来,家庭教会没有充分享有自治,宗教活动自由受到限制往往是因为政府对教会有政治化的假设。这些旧思维有必要予以更新而调整,政府应放弃“冷战”思维。既然家庭教会秉承的是政教分离原则,那么,政府不应将家庭教会政治化。家庭教会作为上帝国的一部分,在本质上不当属于这世界的,乃属于非政治性的信仰团体,耶稣说:“我的国不属这世界”。[18]有学者指出:“家庭教会是宗教组织,而不是政治组织,自身不会也不应该被政治化,成为政治的附庸或政治斗争的工具。”[19]也有学者指出:应将家庭教会看成是一种群众自治组织,不应把家庭教会的活动看成是政治问题、而是一个普通的、非政治性的、涉及众多群众利益的精神需求问题。[20]这样的观点确立家庭教会的定位,有利于调整政府对家庭教会的决策,实现家庭教会的自治。
   
    (二)政府当简化家庭教会准入机制
   
    目前宗教团体的审核、批复程序过于繁琐,而且,政府以登记作为变相的限制家庭教会信仰的手段。登记后的教产一律在“三自”的名下,而实际上,按照教会原则,政府应该给予家庭教会购买地产的权利,而教产归属权属于教会团体。政府应该认可家庭教会的合法身份,实行无审核制的登记制度,免去各种苛刻的附加条件,在政府部门进行简易的备案性质的登记。
   
    (三)政府应全面尊重基督教教义
 
    基督教会的教义包括了一系列的信仰的内涵和外在表现。宗教部门当放弃对教会神职人员地域范围活动的限制,取消“三定”的地方政策,认可神职人员跨地区的自由往来,包括一切与信仰有关的交流活动。尊重教会的自主权,为了保持家庭教会教义的纯正和福音的宣讲,政府当认可家庭教会之间的彼此的联合,例如:教会可以宗派特色自愿组合。在神学教育方面,可以按照各自的教会传统和神学特色创办神学院校,储备新一代的教牧人员,让教会以自主、公开的方式进行神学教育,培养教会的教牧人员。这样有利于教会的交流、共同的抵制异端,维护纯正的教义,也有利于教会的自身的健康发展。
 
    (四)让家庭教会进入公共服务领域
 
    基督教的信仰需要在人群中实践基督的爱,也就是让基督徒发挥“光”和“盐”的作用,给社会提供精神信仰资源。故政府应让教会在教堂场所之外举行公共关怀活动,以教会的名义从事扶贫、救济、医疗、教育、环保、心理关怀等方面的共同服务,在社会上设立慈善机构、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慈善和社会关怀的项目。[21]目前温州教会在社会上合法进行社会公益活动的慈善团体非常少,如果让家庭教会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公开以教会名义的慈善,将有助于社会的积极发展。
     
    五、结论
 
    宗教自治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表现之一,包括内在信仰的权利,也包括根据其信仰实践的权利。在温州有很多人已献身于宗教信仰,故给予信徒充分的空间以践行他们的宗教,可以消除他们的压力,由此带来和平与稳定。而家庭教会期待完全自治是基于自己对信仰的理解,视教会自治为信仰的范畴,不是出于其他目的。宗教自治是政教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国家与宗教应该在很多领域进行合作,采取相互信任合作态度。宗教和国家都当认识到他们各自属于不同的范畴,而合作需要建立在国家与宗教组织之间签署条款明确的条约基础之上。这条约体系反映了国家与宗教的自治及合作理念。[22]相信完全实行宗教自治将有利于国家、社会、以及宗教自身的发展。
 
________________
参考资料:

1. 艾利克森著:《基督教神学》(卷三),蔡万生译,台北:华神出版社,2002年。
2. 道格拉斯·F·凯利著:《自由的崛起——16-18世纪,加尔文主义和五个政府的形成》,王怡译,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
3. 圣经中英对照本,上海:中国基督教两会出版社,2008年。
4. 亚伯拉罕·凯波尔 著:《加尔文主义和政治》,王兆丰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年。
5. 陈新民:“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评行政院「宗教团体法」草案”,http://www.npf.org.tw/particle-1093-1.html。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
6. 范亚峰:“家庭教会的兴起和生存困境”,http://www.artblog.cn/blog.asp?name=mountains
7. 格哈特· 罗伯斯:“世界宗教比较立法研究——以欧洲为视角”,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71。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院网。
8. 姜时华:“评国务院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5707
9. 刘平:“家庭教会及其世俗政治秘密”。http://www.regentcsp.org/list_bbs.asp?id=258,载维真网。
10. 刘澎:建立宗教特区—让宗教进入社会服务领域”,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21955。天益网。
11. 刘澎:“如何看待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http://www.gongfa.com/html/gongfazhuanti/zongjiaoziyou/20081120/73.html。公法评论网。
 
 
注释:

[1] 在许多基督徒看来,基督教不当归属于于宗教的一部分。为了方便起见,本文则将基督教  家庭教会放在宗教的讨论范畴,这样是为了便于以家庭教会的角度谈论宗教自治问题。
[2] 陈新民:《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评行政院「宗教团体法」草案》。http://www.npf.org.tw/particle-1093-1.html。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
[3] 格哈特· 罗伯斯:《世界宗教比较立法研究-以欧洲为视角》。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71
[4] 姜时华:《评国务院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5707。天益网。
[5] 姜时华:《评国务院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5707。天益网。
[6] 艾利克森(Millard J.Erickson):《基督教神学》卷三,蔡万生译(台北:华神,2002年),278页。
[7] 圣经新约马太福音16:18节。
[8] 圣经新约以弗所书1:22-23节。
[9] 圣经新约以弗所书5:23,24,27。
[10] 圣经新约马太福音书22:21。
[11] 格哈特· 罗伯斯:《世界宗教比较立法研究-以欧洲为视角》。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71。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
[12] 亚伯拉罕·凯波尔:《加尔文主义和政治》,王兆丰译(北京:华夏,2006年),292页。
[13] 道格拉斯·F·凯利:《自由的崛起——16-18世纪,加尔文主义和五个政府的形成》,王怡译(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181页。
[14] 家庭教会在源生的意义上是指,因为居住条件、参加聚会的人数或者其它物质条件的限制以及/或政治因素而没有固定的教堂建筑物,只能在基督徒家中举行聚会的一类教会。仅仅从这种含义来看,自从基督教创立以来,家庭教会就一直存在,而且基督教会首先是以家庭教会的形式面世的。刘平:《家庭教会及其世俗政治秘密》。http://www.regentcsp.org/list_bbs.asp?id=258。维真网。
[15] 家庭教会的分布主要以乐清、瑞安、永嘉桥头以及市区等地为主;而苍、平两县、瑞安市区大多属于“三自”的名下;而温州藤桥、娄桥、梧田、永嘉乌牛的大部分教会在“三自”名下,但相对比较独立。近年,温州、瑞安、瓯北出现几所走宗派倾向的家庭教会。
[16] 在温州家庭教会中,几年来,曾有数次领袖借用权威向会友进行集资的现象,后来造成不同的经济纠纷案件,在教内外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
[17] 在温州,主日学数度被勒令关闭,课室里的桌椅被强制搬走,捐给希望工程去了。教会的夏令聚会都是提心吊胆的隐秘的举行,以乐清的一间教会为例,夏令聚会数度受干扰,2002年的夏令聚会政府宗教部分联合镇政府和派出所前来勒令停止聚会,将数名传道人带到派出所和公安局接受询问,连怀孕数月的妇女也不放过。
[18]《圣经新约约翰福音书》第18章36节。
[19] 范亚峰:《家庭教会的兴起和生存困境》。http://www.artblog.cn/blog.asp?name=mountains。中福圣山博客。
[20] 刘澎:《如何看待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http://www.gongfa.com/html/gongfazhuanti/zongjiaoziyou/20081120/73.html。公法评论网。
[21] 刘澎:《建立宗教特区—让宗教进入社会服务领域》。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21955。天益网。
[22] 格哈特· 罗伯斯:《世界宗教比较立法研究——以欧洲为视角》。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71
 
 
  (本文原载自:《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研究》(刘澎主编),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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