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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法律定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05/11/9日    【字体:
作者:赵明 郑文龙
关键词:  美国宗教 政教分离  
 

      3. 联邦最高法院对宗教的解释越来越多地采用多元的包容主义方法,以回应社会中存在着为数众多的异质宗教的现实要求。这一要求强化了联邦最高法院避免给“宗教”下定义的倾向。即使法院需要给出一个定义,但是面对不同宗教的不同教义,为了尽可能提供第一修正案保护,定义也很自然落到人的内心性―所有宗教都共同拥有的一个面向。

      4. 在美国,信念的权利是绝对的,宗教行为才是法院关注的对象。后者必须符合社会利益。然而,涉及刑事问题的宗教行为由刑法规范,因此一经定罪就不存在是否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的问题,所以在美国邪教往往不会引起宗教定义的争议。邪教之所以是邪只是就其刑事行为而言,即使它被承认为宗教,但是其刑事行为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相反,邪教的信念本身无论多邪,只要它的实践形式不违法,它依然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 比如,1999年4月25日,法輪功組織聚眾包圍中南海。

[2] 比如,“科學神教”(Church of Scientology)在美國是合法的,但在德國却屢屢吃官司。

[3] Calvi & Coleman: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高等教育
      出版社,2000, 页126。本文所有引文的翻译均出自作者。

[4] 斯托里(Story)认为国会的用意是“防止设立国教”(“to prevent a national
     establishment”)(《美国宪法评论》,转引自
     http://www.gpoaccess.gov/constitution/pdf/con012.pdf,页971,2005年8月29日。)原
     文的establish,在当时的原意似只限于设立的意思,但是按照后来最高法院的多次解释,已不限于
     此,而是兼有推动、推广、支持、财政资助等意思(详见下文)。这些都是中文“设”、“立”所没有
     的意思。本文按惯例把 “the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译成“设立宗教”、“立教”。

[5] 原文的exercise的翻译对我们理解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有着重大意义(详见下文)。笔者认为不宜把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译成“宗教信仰自由”或“信教自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
     心编:《国外宗教法规汇编》,转引自ShowArticle.asp?ArticleID=366,2005年9月15日),因为
     宗教条款里的“自由”并不限于信仰自由,而是包括活动自由。我国《宪法》第36条 即把“信仰”与
     “活动”区分开,民间的一些宪法解释也将两者区分(如,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高等教育出
     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页271)。按《布莱克法律词典》,exercise兼有“用”和“付诸行
     动”之义。此外,将exercise译成“活动”也欠妥当,因为 “活动”往往不涵盖个人主观精神的信
     仰。将之译成“实践”似较可取,它既包括主观精神层面的内在信仰,也包括将此信仰外化的宗教行
     为。

[6] 原文为:“不得基于宗教信念或崇拜的理由限制任何公民权利;不得设立任何国教。”(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分析与解释美国
     宪法》),http://www.gpoaccess.gov/constitution/pdf/con012.pdf,页969,2005年8月
     29日。作者名字不详。)

[7] 杰斐逊:Political Writings(《政治著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页397。

[8]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第2版,页618。

[9]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国宪法修正
     案》),http://www.gpoaccess.gov/constitution/pdf/con001.pdf,页31,2005年8月29
     日。

[10] 关于宗教实践自由分句,Cantwell 诉 Connecticut(1940);关于不立教分句。Everson 诉
       Board of Education( 1947)。

[11] 《韦伯斯特英语词典》(1913年版),参见:http://www.websterdictionary.org/definition/DEFinition,200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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