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该法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
据《京华时报》消息,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通过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回答媒体提问。
根据法律,公安机关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NGO)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的备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说,法律颁布以后,离法律实施还有8个月时间,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履行好这个职责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据大公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在发布会上表示,这些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发展,开展了大量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国政府高度赞赏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欢迎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交流与合作。据不完全统计,迄今已有近万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张勇说,这部法律的制定一定能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更加顺利有序的开展,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在这部法律的规范引导之下得到更加充分有力的保障。
张勇说,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友好的交流、交往、合作一直抱着积极、开放和欢迎的态度,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毋庸讳言,的确有极少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企图或者已经做过了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情。”张勇说,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中国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至于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具体所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解释说,“中国利益”即指国家的领土完整、国家政权的维护及广大人大群众的利益。至于何为“损害”,中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具体规定。
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所以凡是有损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事情,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利益的事情都是不允许的。
在被问到该法出台是否意味着中国会收紧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活动的政策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表示,这个完全没有必要担心。张勇说,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友好的交流、交往、合作一直抱着积极、开放和欢迎的态度,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毋庸讳言,的确有极少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企图或者已经做过了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情。”张勇说,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中国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在谈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提到“不得非法从事或者做宗教的活动”,同时规定不允许他们在中国境内募捐。对此,郭林茂表示,“根据我国行政法规的规定,所有到中国境内来合法地开展宗教活动是允许的。当然,如果非法从事和资助宗教活动,不仅我们国家不同意,任何国家也不同意。”
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不能募捐的问题。郭林茂说,我们今年刚刚通过的慈善法中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能有资格进行募捐。慈善组织进行募捐必须取得民政部门发的公开募捐资格。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机构不是法人,境外非政府组织来临时活动都是短期,因此不符合慈善法关于募捐的规定,所以就不得进行募捐。
转自基督时报
http://www.christiantimes.cn/news/20913/境外NGO管理法明年实施-规定不得非法从事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