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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实现了对法律条例的弥补功能
发布时间: 2016/10/20日    【字体:
作者:李湖江
关键词:  戒律 法律  
 
 
[导语]
 
佛教的生命在于戒律。作为道德原则与伦理规范的佛教戒律,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社会控制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信徒个体的双重约束;二是对僧团组织的维系功能;三是对法律条例的弥补功能。     
   
佛教的生命在于戒律。作为道德原则与伦理规范的佛教戒律,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社会控制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信徒个体的双重约束;二是对僧团组织的维系功能;三是对法律条例的弥补功能。    
 
佛教的生命在于戒律。戒律是佛教“三藏”之一,小乘“三学”之首,大乘“六度”之一。佛教的宗教生活模式就是持戒修行。因身份不同与等级差别,佛教戒律总体上可分为在家戒与出家戒。在家戒共有四种:1、三皈戒。2、五戒。3、八关斋戒。4、菩萨戒。出家戒共有五种:1、沙弥及沙弥尼戒。2、式叉摩尼戒。3、比丘尼戒。4、比丘戒。5、菩萨戒。这些戒律在佛教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正因为众多信徒严守戒律才保持了佛教旺盛的生命力。另一方面,佛教戒律也具有社会控制功能。“社会控制就是社会给予个人行为的各方面约束;其广义指人们依社会力量,以一定的方式对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施加影响,协调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及和谐发展的手段和过程;其狭义指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预防、阻止及处置的措施和过程。”“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包括: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习俗手段、道德手段、艺术手段及宗教手段。所谓宗教手段,就是用宗教信仰、感情、仪式、教义约束人们的行为。宗教对人的这种约束就是它的社会控制功能。”而佛教戒律正是以信仰为基础,以情感为依托,以仪式为载体,以教义为指归。持戒是达到信仰的主要手段。此时,佛教戒律便转化为道德原则与伦理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其社会控制功能。  
 
一、佛教戒律对信徒个体的双重约束   
 
 “任何一种成熟形态的宗教都会有一套以至上神的名义确定起来并通过赏罚喻示来保证实行的伦理体系。因而宗教律法和道德对人们的行为发挥着强大的规范功能。这一功能通过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戒律的神圣性来实现。”佛教戒律的社会控制功能正是通过其本身的神圣性来实现。由佛教戒律本身的神圣性造成对佛教信徒个体的双重约束:一是规范与引导,二是惩罚与威慑。   
 
(一)规范与引导   
 
佛教戒律实质上是以内部立法的方式,要求信徒必须自觉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以此表达对佛教的虔诚信仰以及用来标志信徒自身的德行。因此,遵守戒律对佛教徒来说不仅具有一种神圣的义务感,而且还具有一种神圣的权利感和神圣的欣慰感,所以能以一定的自觉程度来遵守戒律,对于虔诚的信徒尤其如此。许多虔诚的佛教徒成为道德自律很高的模范--高僧大德而为世人所景仰。 
  
佛教戒律以信仰为基础,遵守戒律是修持佛法、获得解脱的重要保证。《华严经》说:“戒是无上菩提本。”佛教信仰者首先得遵守戒律,“一切众生,初入三宝海,以信为本;住在佛家,以戒为本”。只有在持戒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得定生慧。周叔迦在《戒律的意义》一文中道:“没有严肃的戒律生活,也就得不到真实禅定,因而也更得不到真实的智慧。所以,戒律,是求解脱者所必然要践行的。” 
 
经云众生“无明为父,贪爱为母”,人的欲望无所不在。为对治众生无穷无尽的欲望,佛陀制定了条文繁琐的戒律(如比丘当受二百五十戒,比丘尼要受三百四十八戒),帮助弟子从欲望中解脱出来。鸠摩罗什所译《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将欲望比作心猿意马,将戒律比作辔勒,“心马驰恶道,放逸难禁止。佛说切戒行,亦如利辔勒。佛口说教诫,善者能信受,是人马调顺,能破烦恼军”。在持戒实践中,佛教徒“费力地逐次把握每一种细微的感觉,这样,由这些相续不断的细微的感觉激发起来的许多欲望也许受到了一种自发的控制。在达到这一步后,那些由记忆、想象和沉思所激发的欲望也同样被征服了”。   
 
另外,对于持戒者,佛教经论中列举了许多利益。如《大智度论》将持戒分为下、中、上三等,上等戒又分三级,兹录如下:下持戒生人中;中持戒生六欲天中;上持戒又行四禅、四空定,生色、无色界清净天中。上持戒有三种:下清净持戒得阿罗汉,中清净持戒得辟支佛,上清净持戒得佛道。经论中类似这样的许多许诺引导佛教徒严守戒律,刻苦修行。  
 
(二)惩罚与威慑  
 
首先,对违戒行为的惩处,各种戒律均有详细规定。今以《四分律》为例,比丘犯杀、盗、淫、妄语四条重罪,开除、逐出僧团;犯僧残法,留僧团察看等。这些对违戒行为的直接惩处,对佛教徒有巨大的约束作用。   
 
其次,佛教戒律的实施与因果报应、六道轮回相关联。犯戒不但受到现实的直接惩处,更重要的是将遭受“长劫果报”果报情形如下:1、犯突吉罗众学戒罪,堕等活地狱,如四天王寿五百岁(相当于人间九百万年)。2、犯提舍尼之罪,堕黑绳地狱,如三十三天寿命天岁(相当于人间三千六百万年)。3、犯波逸提之罪,堕众合地狱,如夜摩天寿二千岁(相当于人间一亿四千四百万年)。4、犯偷兰遮之罪,堕嗥叫地狱,如兜率天寿四千岁(相当于人间五亿六百万年)。5、犯僧残之罪,堕大叫地狱,如不桥乐天寿八千岁(相当于人间二十三亿四百万年)。6、犯波罗夷之罪,堕炎热地狱,如他化自在天寿十六千岁(相当于人间九十二亿一千六百万年)。对于佛法有坚正信仰者来说,这种“长劫果报”才是最骇人的处罚。   
 
美国人类学家塞雷纳·南达指出:“宗教信仰实际上就是以超自然的神秘方式实现社会控制。”因为佛教戒律与因果轮回说相联系,如宣扬“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后世果,今生作者是”,“把作为道德约束机制的善恶报应放在彼岸世界,从而不容易被证伪,有威摄人心的效果”。因此,能使广大信徒产生敬畏心理,把持戒视为极其神圣之事。  
 
佛教戒律建立在因果报应论基础上,是解脱生死还是继续沉沦于六道轮回,都视佛教徒是否持戒而定。正如佛陀所说,“若人能持净戒,是则能有善法;若无净戒,诸善功德皆不得生,是以当知戒为第一安稳功德之所住处”。“佛教通过因果报应论而把争取幸福生活的权力放到了每个人手中,而持戒与否则成为人们能否获得解脱的重要标志,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佛教戒律对信徒的约束力与吸引力”。  
 
二、佛教戒律对僧团组织的维系功能   
 
日本学者栗本慎一郎认为,法出现在异文化重迭的地方,即在社会或团体成员来自迥然不同的文化背景,造成价值观的很大差异的场合,就要用法律裁判的方式来规定行为规范,例如美国是个典型的异文化的移民社会,因之法律特别复杂繁琐。而佛教戒律的制定根由与法律极为相似,佛教戒律最初产生于价值观复杂多元的佛陀常随众中。学者孙兰荃指出:“依佛典记载,佛教早期僧团的成员,来自当时印度社会的不同背景,沙门思潮中的六师外道,四大种姓的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以至不同民族等等。由于僧团的异文化背景,遂造成了佛陀为统一价值观而制定了较详尽的戒律条文。并且随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成员而有所增补。佛陀制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在僧团这一异质文化混淆的地方统一弟子们的价值观和裁判由此引起的价值争端。” 这种统一的价值观首先能使接受了它的各种群体、个人与社会集团,形成一个具有共同意识的宗教团体--僧团,并进而在此共同体内部唤起一种强烈的认同意识,从而增强和促进了其内部的团结与一致,起到了维系僧团的作用。  
 
佛教戒律是僧团组织内部管理的准绳。在僧团管理中,礼仪是最重要的方面,所有的礼节都与戒律挂钩。戒律规范着僧团管理的主要方面:一是仪规;二是丛林规制;三是佛门戒法;四是佛教用品;五是佛事法会等等。这些方面的工作,分工明确、各执其事,按部就班,保证了僧伽的维系和发展的正常秩序。同上。唐代的道宣律师生动地描绘了戒律对僧团的协调组织作用:“十诵中,时僧坊中无人知时限,唱时至及打犍椎,又无人洒扫涂治讲堂食处,无人相续铺床及教人净果菜食中虫,饮食时无人行水,众乱语时无人弹指等,佛令立维那。声论翻为次第也,谓知事之次第,相传云悦众也。”  
 
又如佛教的羯磨僧团中的议事规则。布萨僧团每隔半月集会说戒,提醒僧众忆念诵持戒律,并要求犯戒者趁此机会发露忏悔。自恣僧团内部一年一度的检讨反省大会。在此集会中,鼓励僧众检举他人的过失,策进每个人的反省忏悔。类似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法,目的是在造成僧团的“六和敬”--见和同解、戒和同修、利和同均、意和同悦、身和同住、口和无诤,客观上起到了维系僧团的作用。   
 
由于有戒律规范僧团,而且戒律覆盖面广,面面俱到,几乎将生活包揽无余,再加上戒律的实施公正严明,在这样的基础上,“佛陀的僧团是一切教团之中最成功的,而且无疑地在组织及其他各方面胜过了其他教团”。  
 
三、佛教戒律的弥补功能   
 
(一)佛教戒律遵从法律条例   
 
佛教要广泛传播至世界各地并被当地人民所接受,就必须尊重当时当地的风土人情和法律条例。佛陀所制定的戒律当然具备这样的特征。如沙弥求度出家,王法不许者不应度。圣严法师在《戒律与人间净土的建立》一文 中举出:  
 
另有一例,便是《摩诃僧祗律》有关比丘戒中重戒的四波罗夷法第二条“偷盗戒”的罚则,凡不与而取五钱或超过五钱者,便成重罪不可悔,必须舍出家还俗家,然后接受王法的处置;那也是为了顺应当时当地的王法而制的一条重戒。当时佛住王舍城,频沙王当政,佛问:“大王,盗至几钱,应至死,乃至应罚?”王言:“十九钱为一罽利沙盘,分一罽利沙盘以为四分,若盗一分,若一分值,罪应至死。”佛陀即告诸比丘:“若盗一分,若一分值,犯波罗夷。”把十九钱分作四等分,则每一等分相当于五钱稍不足,在《四分律》中即说:“若以盗心取五钱,若过五钱,若牵挽取,若埋藏,若举离本处,初离处,波罗夷。”波罗夷(parajika)意译为极恶、重、弃、断头,因为依据当年摩羯陀国的国法,凡偷盗约值五钱,便是死罪,佛陀就依王法作为制定戒律罚则的标准。  
 
(二)佛教戒律弥补法律条例之不足   
 
 “只有一个人做出了被人们看得见并报告了的违规行为时,才容易受到反面的社会制裁。宗教能把控制扩大到那些未被看到的未被报告的违规事件上,从而把人们扮演观察者或反对者的需要缩小到最小程度”。法治只能对看得见的违法行为给予惩罚与制裁,惩罚的后果具有及时性、确定性的特征,违法者反而能坦然面对接受既成事实;与此相反,佛教戒律的实施是与因果报应六道轮回相关联的,违戒的惩罚延至未来及后世,惩罚的后果无时效限制且是不确定的,给违戒者带来的心理压力要远大于前者,尤其是对虔诚的佛教徒而言。 
  
其次,法规重他律,属外在控制,宗教重自律,属内在控制,成员遵守律法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对佛教徒而言,佛教戒律的内在控制力显然要大一些。佛教戒律与法律条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有许多共同之处,所以能够共存;它们之间又有许多相异之处,所以相互影响。在法律条例不及之处,以因果报应说为基础的佛教戒律发挥着约束信徒身心的作用。所以,佛教戒律对法律条例具有弥补功能。在中国,佛教戒律及其精神大大地深化了中华传统的道德约束机制,甚至在实践上和文本上都影响了中国的司法。   
 
综上所述,佛教戒律具有平和性的特征,它不会与法律条例冲突、相违背;相反地,佛教戒律顺从法律条例,并通过因果轮回说,把犯戒的惩罚延至未来及后世,威慑人心,从而实现对法律条例的弥补功能。
 
转自菩提一叶
http://www.fjzd.org/news/ShowArticle.asp?ArticleID=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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